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黎璇
案例一
张女士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在惠东县某停车场,因操作不当碰撞机械车库设施,造成设施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粤B×××××号牌小型轿车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将张女士及A、B两家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及B公司均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法院经审理及委托评估后认定,原告的停车设备损失为7992元,每月停运损失为4628.97元。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A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下损失由B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案例二
黄先生驾驶粤T×××××号牌小汽车停放在中山市某商场立体机械车库A-01下层车位,李小姐驾驶粤S×××××号牌小汽车停放在该车库A-01上层车位。两车停放好后,粤S×××××号牌小汽车突然坠落,致粤S×××××号牌小汽车车头、粤T×××××号牌小汽车车顶严重受损。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本次事故系因物业管理方指挥不当,安排超重车型停放立体车库上层车位、设备机械故障所致,物业管理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两车车主先向车辆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追偿。
法律解析
车辆在立体机械车库中发生事故,情况可能区别于一般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但车主仍可正常报案,由公安主管部门划分各方责任后,再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及车库管理方均会购买相关保险,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案例一中,A公司在庭审答辩中称,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案涉事故并未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之规定,该答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案涉事故全部责任由张女士一方承担,故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A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剩余部分,由B公司进行赔付。值得注意的是,本案B公司并未到庭应诉,若B公司的商业险条款中对于停运损失约定免责,且能够在庭审中提供证据证明投保前已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的,原告所主张的停运损失是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的。
案例二中,案涉事故损失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若两车车主有投保相关险种,则可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由于案涉事故是物业管理方操作失误导致,因此物业管理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后,可依法向物业管理方行使代为求偿权,要求物业管理方支付相关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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