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孚道律师 陈炫臻
近日,小编看到央视315曝光预制菜使用“槽头肉”时引用了《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GBT 17236-2019)的相关规定,小编发现这个标准是国家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所以第一想法是这里直接引用推荐性标准的要求是否严谨。
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既然是推荐和鼓励的要求,自然缺乏强制性,直接引用可能不太恰当或不够充分;再者,这个推荐性标准适用的范围是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场所的屠宰操作,并不适用于所曝光的预制菜生产厂,所以适用范围也有问题。
为什么这个标准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窄呢?
因为我国仍然存在农村自宰自食的传统情况和需求以及与地区发展、执法的差异有关,这样的情形同样也写在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里面,包括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的小型屠宰场点。
那么,是不是央视引用的规定不对呢?
并不是。笔者同样检索到农业农村部在2023年发布了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的检验规程,这一份部委规章明确了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的依据就包括《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GBT 17236-2019),相当于通过部委规章把该推荐性标准的要求强制化了。
当然还是绕不开适用范围不准确的问题,但是央视明确给消费者提了个醒:
“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整修‘三腺’的‘槽头肉’不符合法定的检验标准”
所以,提醒各位读者,部分外卖、预制菜食用确有安全风险,希望好好吃饭、保重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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