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孚道律师 陈炫臻
接上篇,央视引用的《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GBT 17236-2019)确实并不完全对应到预制菜加工厂。其实,检索到这里也并没有解决笔者的疑惑,反而是疑问变多了:
预制菜没有相关的规定吗?不说预制菜,猪肉食品加工没有相关的规定吗?
其实也有:《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笔者以“食品”为关键词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中检索到现行的强制性标准123个、推荐性标准2656个。
但是,笔者决定化繁为简(这些标准可太多了,真看不完......),以案释疑。
猪肉从哪里来?
本土猪肉。我国主要实行集中屠宰和集中检验,从屠宰场进入市场流通的猪肉,均须完成检验检疫,所以只要在正规市场购买的猪肉一般都可以放心使用。
进口猪肉。据海关总署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信息查询,在确保食品安全的情况下,进口猪肉一直也是作为调整国内猪价和满足国内需求的重要部分。
违法猪肉。其实,无论是本土猪肉还是进口猪肉都有其灰色空间:由于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猪肉以及地方差异的存在,这部分有“自治权”的猪肉,也有相当部分流入我们餐桌;进口方面,当合法途径走不通时,走私则是攫取暴利的途径。
市面上有槽头肉合理合法的需求,也有违法获利被处罚或追究刑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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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标的带皮精细槽头肉。
【浏阳市人民法院 湘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旺某食材经营部买卖合同案】
原告为食品加工企业,因生产需要原料带皮精细槽头肉。2020年4月17日,原告采购部黄经理经朋友推荐通过加微信与高某认识,双方经协商达成买卖协议。4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二次将货款188000元支付给被告。4月20日,被告到原告处参观考察,双方补签了《冻猪产品购销协议》。4月22日,被告送货给原告,原告当场派人现场验货物质量,被告送货给原告10吨带皮槽头肉中仅有4.5吨达标,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当日退还被告不合格的带皮槽头肉5.5吨,计货款103400元。
(二)槽头肉在市面上流通是合法的。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灿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聚某中学校买卖合同案】
2019年,被告聚某中学食堂需采购大宗食品(猪肉等),对相应的食品采购进行招投标,包括原告灿某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参与投标。2019年8月2日,原告灿秀公司的投标价格载明:精瘦肉13.50元/斤、三线肉13元/斤、肋排14元/斤、猪肝5元/斤、槽头肉4元/斤、大肠9元/斤、白条猪10.50元/斤。另外三家参与投标的公司所投标的价格与原告灿某公司的投标价格相近。经评定后,原告灿某公司中标。
(三)未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实际产品的外包装标识不符的槽头肉,商家依法被行政处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彭某与彭某2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2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彭水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的赵某设置的冻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冻库内存放有13个批次的食品,经营者无法提供其经营的冷冻肉类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经营者冻库内的无检验检疫证明的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彭水市监处罚〔2022〕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彭水县某冻食烩冻货经营部的处罚决定是:“1、没收被依法扣押的“槽头肉”(生产企业: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5㎏/袋)3袋、“冷冻去骨猪大排骨”(生产日期:2020年7月14日,保质期至2022年7月14日,规格:19.35㎏/箱,原产地:巴西/南里约格朗德州/塞贝里)1箱、“冷冻去骨猪大排骨”(生产日期:2020年7月16日,保质期至2022年7月16日,规格:18.27㎏/箱,原产地:巴西/南里约格朗德州/塞贝里)1箱、“冷冻去骨猪大排骨”(外包装损毁,称重为:19.10㎏/箱)1箱;2、罚款40000元。
(四)以次充好,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没有取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槽头肉、乳头肉并销售的被追究刑责。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季某禄、张某亮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禄、张某亮伙同被告人张某甲、朱某、贾某甲、贾某乙、王某在生产、销售肉馅的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共计约200万元,其中未销售部分约100余万元,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认定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性质前应对案件涉及的槽头、乳头与合同约定的槽头、奶膘以及人们一般称呼的槽头肉、奶膘肉按现有的相关规定作出区分。以次充好,一般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的行为,也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产品可能是合格可以使用的,而本案用作加工肉馅的原料是生猪屠宰场修整后剔除的含有淋巴的槽头肉和未经修割乳头的乳头肉,未经检验、检疫,没有取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作为食品依法禁止生产、经营,是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属不合格产品,进入食用环节会带来安全隐患,公诉机关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属以次充好仅凭一般认知,没有就涉案肉品的修割比例、肉馅质量和价格可比性等相关方面提供充足依据,故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行为定性为以次充好的依据不足并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产生冲突,应予纠正。七被告人尤其是被告人季某禄、张某亮夫妇从事猪肉的运输、加工或销售,依法应当索票索证;被告人贾某甲父子对自己的加工行为曾有怀疑,被告人王某则参与进货、碎块,原料肉品含有淤血、淋巴和乳头等垃圾成份肉眼可见,将之送上餐桌善恶能辨,故七被告人均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均构成本罪。
(五)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及走私普通货物被追究刑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曹某刚走私普通货物罪案】
2013年2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曹某刚组织被告人郑某惠、刘某、李某、陈某瑜、吕某华、韩某链等人以大连海某贸易部为经营主体,通过被告单位德某萨公司的于某森向国外采购牛羊冻品运到越南,再通过被告人陈某贤、**、陈某伟和同案人曹某良、陈某链(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绕关的方式将冻品货物由越南经广西走私进境。2014年1月至3月间,德某萨公司的被告人于某森委托曹某刚等人走私进口猪肉冻品99.10813吨。经统计,在本案走私冻品中,属禁止进口的共26747.4904吨;属限制进口的共13323.95622吨,偷逃应缴税款合计84276961.53元。
关于检索案例时经常被吓到这件事也跟各位读者分享一下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罗某、中山市某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2021年6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权某称“猪肉的价格就都差不多,但是牛肉的价格涨了不少;这个问题我们放到会上讲吧,为什么呢,我大概给您讲一下吧,牛肉以前我们是10%正常的牛肉,90%是用了走私货;可是现在要是这么做的话,就会出事的,现在要是这么做的话谁一旦举报了,那个店铺肯定是被抄家的,所以现在我们用100%牛肉……可是这个也有能降低成本的方法,我们也说你们能进便宜的牛肉就进吧,可是一般都是没有来处的走私货,所以以后要被抓了就会出大事”。罗某回“那是当然了”。
涉案的加盟店品牌是笔者曾经吃过的品牌,没想到可能也是走私货。如果开始检索案例时基于学习(或者吃瓜)在看的话,吃瓜吃到自己经历身上真的是哭笑不得。
回到开头,笔者以“食品”为关键词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中检索到现行的强制性标准123个、推荐性标准2656个,希望食品安全的标准日益完善,保障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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