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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浅谈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及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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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梁柏盈、黎璇


一、基本案情


杨某男与前妻生育有两个女儿小红和小花,两人离异后,杨某男与陈某女自201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十余年,但双方未领结婚证,两人生育有一子小明。

2022年,杨某男因病重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作为遗产,未留有任何遗嘱。

由于小明是未成年人,还在读书,陈某女的收入微薄,难以承担小明的学费。现陈某女和小明想继承杨某男的遗产,分割杨某男名下的房产,但却遭到小红和小花的拒绝,理由是陈某女与杨某男并未登记结婚,小明是两人非婚同居期间所生,两人对杨某男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二、争议焦点

陈某女、小明是否有权继承杨某男的遗产?

三、法律分析

(一)陈某女不属于杨某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杨某男的遗产,但陈某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首先,陈某女与杨某男之间不因长期同居关系而成立事实婚姻关系,陈某女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杨某男与陈某女自2010年开始同居,不适用司法解释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规则,不能因二者之间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而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不成立事实婚姻,陈某女不属于杨某男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其次,陈某女享受分遗产的权利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若想分得遗产,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本案中,陈某女虽不属于杨某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形成扶养关系的,陈某女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二)小明作为非婚生子,有权继承杨某男的遗产。

首先,小明作为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杨某男与陈某女虽未登记结婚,但小明作为杨某男的亲生子,也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其次,小明作为非婚生子,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此处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由于杨某男未留有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小红、小花、小明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等地享有继承杨某男遗产的权利。

四、律师建议

(一)结婚登记手续对于配偶一方的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法律仅对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关系按照事实婚姻予以保护。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在法律上已无法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办结婚登记,作为配偶一方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二)遗赠书有利于保障同居关系中的一方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利。

同居关系中的一方不属于另一方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因而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但由于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因此,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可基于另一方所立的有效遗嘱,取得受遗赠权,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利,

(三)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是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的重要前提。

由于生父母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大多情况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缺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而存在亲子关系是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的重要前提。因此,非婚生子女在主张享有继承权时,需注意收集亲子关系鉴定报告、出生证明、血缘关系鉴定报告等证据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

五、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