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因挂床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来源:孚道律师 姜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6日,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某右腿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陈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当日,王某某被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胫骨骨折、右侧腓骨骨折”。次日,王某某进行了右胫骨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石膏托外固定手术。2022年9月26日-2022年12月27日,王某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92天,产生医疗费5万余元,出院医嘱建议“1、继续予以止痛、肌松、强骨药物及运动康复处理;2、建议出院后休息2个月,定期复查。”。2023年3月1日,王某某因“右胫骨骨折术后疼痛”再次入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3年9月26日出院,共住院209天,产生医疗费12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对王某某第一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且已实际赔付,但对其第二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有异议,认为系王某某的挂床行为所产生,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由王某某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无果,王某某遂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某第二次住院是否属于挂床情形,陈某某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对王某某第二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说法
1、什么是挂床行为?
挂床通常指伤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后,为取得高额赔偿而采取的超出合理期限的长期住院行为,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2、因挂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医疗费项目说明栏第二款规定“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即因伤者挂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司法实践中,如法院认定伤者存在挂床行为,通常认定因挂床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伤者人为扩大的损失,应由伤者自行承担。
3、如何认定伤者存在挂床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医疗费说明栏第三款“3、对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以及医疗措施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赔偿义务人主张伤者存在挂床行为的,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应由其提供相应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断是否存在挂床行为,通常从伤者住院时长与其伤情程度是否相适应方面进行分析,也可参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相关规定。但因该判定涉及到医疗专业领域,当事人及法官无法对其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由赔偿义务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否则,赔偿义务人就伤者存在挂床行为的答辩意见,很可能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证据不足,而不被法院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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