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驾驶证逾期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来源:孚道律师 郭庆、黎璇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换领新证,驾驶人开车算无证驾驶吗?此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呢?近日,孚道律师代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闫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机动道对开发生碰撞,事故致使闫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大队认定,闫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故闫某将林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抗辩称,林某驾照已过期,属于无证驾驶,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均拒绝赔付。
律师观点
本案被告林某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2月1日,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该驾驶证逾期7个月。事故发生后,被告林某已按相关规定获得换发的驾驶证,该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与原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日衔接,因此,被告驾驶证虽逾期但未超过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也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理由如下:
一、从文义上分析
“驾驶资格”是指驾驶人是否能够熟练安全地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能力,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由交管部门来衡量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驾驶证规定》)的规定,经考核并颁发驾驶证即具备了驾驶特定车型机动车的资格,而驾驶资格的否定主要通过驾驶证注销来体现。《驾驶证规定》第七十九条列明的注销情形中包括“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可见,一年以内未换证并不属于注销情形。对无证驾驶的认定,应强调驾驶员“驾驶资格”这一实质要件,而非“合法驾驶证”这一外观要件。驾驶证逾期未满一年,应属于驾驶证的瑕疵而非驾驶资格的瑕疵。
二、从立法目的分析
《驾驶证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审验有两个目的,一是审查驾驶人的身体条件是否胜任机动车驾驶,二是根据一定期限内驾驶人的行为判定其是否有影响其驾驶资格的行为。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林某驾驶证续期体检合格证明其身体条件可以胜任机动车驾驶,林某持驾驶证6年以来仅被扣6分,表明其不存在影响其驾驶资格的行为。由此可见,定期审验驾驶证是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该行为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实际上被告已受到交通管理部门1500元的行政处罚),但驾驶资格并未丧失。本案中,被告林某在公安机关换领的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与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日衔接,应视为公安机关对其驾驶资格的认可。
三、从合同的解释分析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制度的实施,是通过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缴纳保险,分散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该保险本质上属于合同,但因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对驾驶证逾期是否属于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前面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与交强险不同,商业保险的目的在于获取利益,其更加尊重契约自由。本案中,商业三者险并未明确约定驾驶证过期应免责,且驾驶证过期并未增加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的抗辩也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驾驶证逾期仅是外观证件的瑕疵,是有证驾驶但存在证件瑕疵的情形,而不是是指驾驶资格的丧失而应归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且在该瑕疵补正后,已经达到实质资格与外观证件的统一。本案中,被告林某驾驶证逾期不属于“无证驾驶”和“未取得驾驶资格”,林某不应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能以驾驶证逾期为由而在交强险限额内享有追偿权和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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