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从李大姐处承租了住宅,搬进不久后,厨房下水道就出现了漏水的情况,小王多次找李大姐维修,结果李大姐却对他说,“这房子你都租了,谁知道是不是你自己不小心弄的漏水,我可不管!”
对于租赁住宅的维修义务应由出租方李大姐承担,还是由承租方小王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七百一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因此,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首先需要看小王跟李大姐在租赁合同中是否已经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且是出租房下水道本身的质量问题,小王可以请求李大姐维修,或者自行维修后请李大姐承担相应的费用,且下水道漏水又影响了小王的日常使用,小王可以通过请求李大姐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方式减少损失。如果厨房下水道漏水,是小王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李大姐则无需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