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民法典小课堂之“要不回的租金?”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赵是多年的好友,老王名下有一处铺子空置,老赵看年轻人爱喝奶茶,想着租老王的铺子开个奶茶店赚上一笔。哥俩感情比较好,就约定了租期一年,租金月底的时候支付,没有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后来,老赵的奶茶店经营不善,钱没赚到,还一直拖欠着老王的租金没给。这天老王实在忍不住了,就想找老赵要租金,结果老赵却说:“老王,我们可没签协议,你没有依据找我要租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据此,租赁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但是对于超过六个月期限的租赁合同,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并非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出租人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租赁的事实。老王跟老赵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理应签署租赁合同,本案中老赵使用了老王的铺子,开起了奶茶店,他无法否认使用租赁物的事实,老赵以双方无签订租赁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其辩解是无法律依据的,但老赵要追讨租金还需要举证证明租金标准。口头订立租赁合同的风险较高,证据常不易留存,如果无法举证,将面临无法收回租金之风险,故而建议大家尽量采取书面订立租赁合同的方式,如无法面对面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双方还可以通过微信签订电子书面合同,同时还要记得留痕保存双方之间沟通租赁的微信聊天、租金的收款记录、催租等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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