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民法典小课堂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简介
小林出租给小张的房子位于商业地段,附近又有学校、菜市场,生活十分便利。虽然房子是出租出去了,但是总会时不时的有人来问他的房子卖不卖。这天,小陈找到了小林,说:“小林,你这房子出租也收不了多少租金,你把这房子卖给我得了,我正好买来给老人住,你一下就可以收个百来万。”小林说:“小陈,小张的租期还未到期,再说了,这房子就算要卖,要是小张也有意向,你就要靠边站了。”
法律分析
不得不说,小林还真是个“民法小灵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小林出售的房屋并非卖给近亲属或者是房屋的共有人的,那么小张即拥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小林将出售房屋的消息告诉小张后,小张在十五日内仍没有表示要购买的,即视为小张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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