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民法典小课堂之“路人挑逗烈性犬被咬,动物饲养人可否减轻责任?”
来源:孚道律师 王艺彬
案例简介
小张非常喜欢养狗,在当地养狗圈子也颇有名气,前段时间跟风入手了一只藏獒,觉得在外面遛藏獒非常拉风。一次,小张在外和朋友吃饭,就将藏獒拴在餐馆外的柱子旁。餐馆生意非常好,食客络绎不绝。门口的藏獒吸引了不少小孩的注意,其中有个小明把剩菜扔向藏獒,藏獒性格凶猛,对陌生人有敌意,就扑上咬伤了小明。小明的家长要求小张赔偿,小张则认为,小明未征得其同意就挑逗他的狗,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其可以要求减轻赔偿责任。小张的说法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确实是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看,咱们的小张还是挺关注民法典的,但是小张没有理解透彻法律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所约定的是饲养的普通型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对于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又有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张饲养的藏獒属于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之一,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使小明有挑逗藏獒的行为,但不得因此进行过失相抵减轻饲养人小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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