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民法典小课堂之“丈夫欠的钱,我要一起还吗?”
案例简介
梁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李某借款96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梁某未能按期还款,故李某一纸诉状将梁某及其配偶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借款,并以夫妻共债为由主张其配偶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王某辩称,其对梁某所涉债务不清楚,该债务为梁某个人所借并非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不应由其承担清偿责任。那么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债呢?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那该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李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被告梁某与其配偶的共同意思表示,且从两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看,梁某所借款项显然超出其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故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的债务并不当然构成共同债务。王某无须对该笔96万元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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