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民法典小课堂之“欠债不还,出借人是否有权自行扣留财物抵债?”
来源:孚道律师 李杨
案例简介
李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一年后李某生意失败无力还款,王某找人到李某处强行搬走价值2万元的几台电脑,并开走王某公司的旧货车。王某是否有权在李某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自行搬走财物抵债呢?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即在紧急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采取“自助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王某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而自行扣留李某的财物,但其行为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李某应按期还款,李某不存在转移财产恶意拖欠借款导致情况紧迫,王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查封李某名下的财产等法律途径追回欠款。但是,如果李某在王某多次催促还款后仍拒绝还款,并将公司财产进行变卖套现后跑路,这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王某此时可以进行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阻止李某将财产搬出公司并立即报警求助。
自助行为虽为法律和公共道德所认可,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采取的自助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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