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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新《公司法》实缴背景下,企业面临哪些刑事风险?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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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郭庆、李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满怀创业激情的老板们面对实缴资本的要求该怎么办?或许有人向你推荐一条“捷径”——利用“过桥资金”暂时填充实缴资本,待验资通过后再将钱悄悄撤回。听起来既高效又便捷,然而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则则案例为创业者敲响了警钟。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锒铛入狱的案例无不在告诉我们: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本文将从刑事角度分析注册资本未实际缴纳的风险。

问题一:未实缴注册资本,主要会涉及到哪些刑事风险?

答:主要涉及“两虚一逃”罪,即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关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二:“两虚一逃”罪的行为表现?

答: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虚报注册资本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或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举例:某公司在注册时,为了获取更高的信用评级或满足某些业务要求,故意虚报了注册资本数额。例如,公司实际只投入了100万元,但在注册时却声称投入了500万元,并据此获得了公司登记。这种行为就属于虚报注册资本。

2.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扩股过程中,股东未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而是采用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其他股东。

举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甲应出资100万元,乙和丙各出资50万元。然而,在办理公司登记时,甲并未实际缴纳出资,而是采用伪造银行进账单等欺诈手段欺骗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和其他股东;乙承诺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该知识产权并未过户并进行工商登记;丙答应以自己名下某层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室出资,但是这个房产没有过户到公司名下。以上三种情况,都属于虚假出资。

3.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各种方式将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举例:某公司在成立后不久,其大股东便利用自己的身份便利,将公司账户中的大量资金以“借款”、“往来款”等名义转移到自己或关联公司的账户中,实际上是将自己的出资暗中撤回。这种行为就属于抽逃出资。

问题三:注册资本操作不当的风险还有哪些?

答: 注册资本的违规使用将带来三大严峻后果,其中最为严重的便是一旦构成犯罪,则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面临牢狱之灾。具体来说,当公司(作为单位)触犯“两虚一逃”罪名时,不仅会对公司本身处以罚金,还会追究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者的个人责任。这意味着,作为企业的掌舵人、主管或关键执行者将难逃法律制裁,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此外,高额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亦会使企业元气大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提示

创业者们在设立公司,缴纳注册资本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出资或资金抽逃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让企业面临经济损失和信誉危机,更可能将个人卷入刑事犯罪的漩涡,切莫因一时之利而心存侥幸,最终付出沉重的代价。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