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民法典小课堂之“文体活动有风险,受到损害须自担”
来源:孚道律师 王艺彬
案例简介
小张是个运动爱好者,篮球、滑雪、攀岩样样精通。在一次学校的篮球比赛上,小张因为抢一个篮板,和对方进攻队员激烈地撞在一起,重重摔在地上,痛苦不堪。小张被同学们送医院检查后,发现断了三根肋骨,需要住院两周。小张疑惑:“这种情况下,可以追究对方队员的责任吗?”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体育运动或多或少都有危险性,特别是像篮球、足球这种对抗性较强的运动,这种潜在的危险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也是小张应当充分认识到的。在对方队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小张要自担受伤风险,自行承担医药费等损失。所以大家参加体育运动一定要注意防护,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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