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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在执行程序中能够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吗?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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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王宇果


案例展示

2023年6月,某基层法院判定李某应当向刘某承担5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而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李某名下并无任何财产,最终法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后刘某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的配偶黄某作为被执行人,认为该50万元的借款系发生在李某与其妻子黄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某的追加申请。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执行程序中能否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审查认定。

律师解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李某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通过审判程序进行认定,在没有经过审判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然还是未知数,刘某要求追加黄某作为被执行人,显然剥夺了黄某的诉权以及实体权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行有效)》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也并未有关于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规定。所以,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未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不应直接引用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的实体规定,将执行依据确认的个人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在此建议,债权人应当谨慎注意,就同一笔债务提起诉讼时,在证据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尽量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列为被告,以避免出现漏告、多次诉讼的情况,从而提高诉讼的效率,以便争取尽快受偿以及降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