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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员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离职,能否请求公司涤除该法定代表人登记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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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李岚

【案情简介】
A先生2010年入职B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后因B公司管理需要,B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命A先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后因B公司经营情况不佳,A先生与B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签发离职证明,证明A先生已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并离开工作岗位,不再担任B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等任何职务。另B公司的控股股东C公司已声明同意A先生辞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不再履行相关职责。但是在A先生离职后,B公司未能及时为A先生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经A先生发函催告B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后B公司仍未予以理会,据了解,B公司目前已陷入经营停滞状态。
基于上述情况,A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限期到工商登记机关涤除A先生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同时判令B公司的控股股东C公司对前述诉求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B公司章程规定了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执行董事职务,但由于B公司仍未能改选出新的执行董事,因此按照章程规定A先生仍应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最终法院对A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A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认为章程规定情形不适用于本案,且B公司目前已处于停业状态,加之A先生现已离职,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寻求解决。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A先生离职后已无法代表B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且A先生现已离职,其请求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解决,A先生的诉求于法有据,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了A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等法律规定可知,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非公司股东、非公司实控人的普通职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公司员工在其与公司形成雇佣关系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无不妥,但是,员工在其已离职并已到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下仍登记为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严重损害该员工权益,使其承担了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也正是这样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员工在离职后已无法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且公司已陷入经营停滞,长时间不召开股东会,更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已丧失自治能力,即员工根本不能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进行救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体现出了司法在该种公司治理失范、自治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对权益受损方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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