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电商平台销售任天堂盗版“烧录卡”背后的侵权乱象浅析
来源:孚道律师 李政弘
近期,某音平台上出现了大量销售任天堂Switch“烧录卡”的店铺,商家在直播中宣称可破解正版卡带、无限下载游戏,价格远低于正版。这种行为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烧录卡是一种规避技术措施的设备,通过复制正版游戏卡带的内容,将多个游戏存储在同一张卡内,供用户使用,其本质是盗版。烧录卡作为一种能够复制和存储大量游戏的设备,某音商家通过复制正版游戏ROM(游戏数据文件)进行销售并牟利,其销售行为不仅损害了游戏厂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也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更有甚者会涉及刑事责任的风险。
【烧录卡可能涉及的法律侵权问题】
01涉嫌侵犯著作权:若烧录卡带内置的游戏ROM(游戏数据文件)属于未经授权的复制品,直接侵犯游戏厂商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02涉嫌侵犯商标权:若烧录卡带内置软件擅自使用“Nintendo Switch”等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
03涉嫌不正当竞争:若烧录卡带销售商家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04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若商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谁可能被追责】
01销售商家——入驻平台的商家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02某音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2-45条的规定,若平台未及时下架侵权商品或明知侵权仍提供便利,需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平台收到权利人通知后需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03购买盗版产品的消费者——购买盗版虽不直接违法,但可能面临机器被“ban机”的风险(任天堂封禁破解主机),从而导致无法联网、游戏数据丢失等损失。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7年起,被告人李某甲招聘员工从他人处采购游戏机后在网络平台加价销售。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游戏机生产线,从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处采购复制好的游戏主板等,另从他人处采购其他游戏机组件,由被告人李某乙组织工人进行加工组装后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经鉴定,公安机关查扣的游戏机、芯片、内存卡、主板内包含的SUPERMARIOBROS等游戏为未经日本任天堂株式会社授权许可、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游戏软件。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经审理,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权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游戏行业正成为文化产业中重要的一环。涉案被侵权的任天堂株式会社是全球著名电子游戏产品制造商,社会影响力广泛。该案从盗版游戏软件的源头进行清理,对犯罪团伙产业化的制售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以筑牢游戏行业的版权保护基础,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文创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烧录卡的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玩家的需求,但优质游戏开发需要巨额投入,制作、销售烧录卡等侵权行为的存在甚至泛滥,严重影响正版软件市场的销售,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打击削弱了创新的动力。依法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侵犯知识产权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更好地激发个人和企业创新动力的内在需求,促使更多的优质创作进入市场,从而推动产业繁荣发展。
只有通过平台、消费者和市场监管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游戏市场环境。让我们共同抵制侵权行为,支持创新、助力创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0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0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0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0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0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0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0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0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0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0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0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0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0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0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0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0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0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0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0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0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0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0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0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0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0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0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五:打击盗版游戏软件源头,筑就游戏版权保护“天堂——被告人李某甲等四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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