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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简析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中的“投喂者”责任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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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罗晓亮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养宠观念的转变,“宠物热” 呈现出持续升温的态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小猫、小狗作为宠物。宠物给人们带来的情绪价值已然让宠物成为不少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另一方面,日益红火的“宠物经济”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如城市卫生、动物伤人、动物弃养等问题。其中,因宠物的过度人工繁殖、遗失、弃养等原因导致的无主动物、流浪动物伤人事件近来也备受大家关注。为此,笔者将引用几则案例与大家来共同探讨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中的“投喂者”责任认定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居住在幸福小区的小刘和几位相熟的邻居偶尔投喂小区里的流浪猫。某日,幸福小区的业主小张在楼栋出口处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小腿,随后前往医院治疗注射疫苗,合计花费医疗费2318元。事后因主张赔偿未果,小张将包括小刘在内的几个曾投喂流浪猫的邻居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确认小刘曾投喂过抓伤小张的流浪猫,但认为涉案动物是流浪猫,流浪猫的特性就是无主,长期在野外生存,小刘的投喂行为并非长期、固定,仅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行为,即使存在喂养行为,也不构成法律意义的所有和占有,亦无对流浪猫的控制力,故驳回了小张要求小刘承担投喂者承担所有者或管理者责任的请求。

此外,法院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者仅在小区张贴《宠物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小陈路过老张家旁的公共楼梯时,被楼梯下方窜出的一只黑狗咬伤,为此小陈到医院接受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合计花费了医疗费1958元。小陈经调查发现该黑狗长期在老张家门口以及旁边的公共楼梯底蹲守,认为老张系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小陈经与老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老张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咬伤原告小陈的是流窜在附近的一只流浪狗,原告小陈被咬伤前无任何挑逗黑狗的行为。被告老张承认日常有对黑狗进行投喂,并让该狗在家附近栖居看门,但坚持认为该狗为流浪狗,自己的投喂行为主要出于好心。

另根据小陈提供的证据,老张家门口以及楼梯底长期放置有狗盆、狗垫等物品。法院认为被告对狗只有长期、固定的投喂行为,使该狗只相对稳定地在其家附近栖居,对黑狗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同时被告利用黑狗帮其“看门”可以认定为因投喂流浪狗而获利,据此确认被告老张对黑狗存在饲养关系。老张作为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就动物致人损害向小陈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案例三
2023年4月,吴先生与同事一同至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打球,打球过程中被突然闯入羽毛球场的小猫绊倒,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吴先生因治疗住院21.5天,支出医疗费用合计46550元 ,经鉴定确认吴先生因该意外致十级伤残。吴先生了解到,羽毛球馆员工肖某长期投喂、照顾小猫。后吴先生与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肖某长期投喂小猫并放任其经常在羽毛球馆内活动,且有证据表明肖某还曾为小猫起名“土豆”并曾带小猫到宠物店洗澡看病,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一般投喂人的范畴,但对小猫始终不具有充分的支配和控制,故并未将肖某认定为饲养人。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肖某在羽毛球馆旁边的厕所喂猫、带猫洗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小猫的生活行动习惯,且小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肖某作为“危险源的引入者”,对吴先生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令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另外,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被小猫绊倒而受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不难发现,同样是对无主动物、流浪动物进行投喂,但当这些动物致人损害时,三个案例中的“投喂者”最终需要承担的责任却不尽相同。

事实上,我国民法典仅在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受害人而言找到并确定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管理人存在较大的调查取证困难。现实中,受害人需要追究责任时往往会以事发的相应的场所以及流浪动物的“投喂者”作为责任主体。

然而,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于何谓“投喂者”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投喂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主要靠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裁量,结合一些案例与实务观点,笔者大致总结了“投喂者”侵权责任认定的要点,供大家参考:

1、对流浪动物存在长期、稳定的投喂、照料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案例一中的爱猫人士小刘仅仅是偶尔在小区内投喂流浪猫,投喂的地点、时间以及猫只并不固定,除去投喂食物以外并无其他照料行为,此类行为一般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投喂人亦并不据此就流浪动物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反观案例二中的老张,存在长期、定点的投喂以及照料流浪动物的行为,此类投喂行为导致了流浪动物的活动范围相对固定,不再流窜,可以认定“投喂”、“照料”行为已然使投喂人与动物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饲养、管理关系。据此,投喂人便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之规定承担责任。

2、对流浪动物的控制程度

有裁判观点认为,投喂人对流浪动物实施了控制行为是认定其是否承担饲养人责任的核心。

根据控制手段的不同,对流浪动物的控制行为可分为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以流浪狗、狗为例,直接控制是利用绳子等工具控制动物的活动自由;间接控制则是投喂人将固定投喂点设置在自己生活或工作的辐射区域,并在投喂点为流浪猫狗设立投喂盆、睡垫、便溺盆等物品,甚至对流浪动物进行洗澡清洁、治疗等,让流浪动物主动在此栖居,不再四处流窜。

如果投喂人对流浪动物采取了直接控制措施,流浪动物作为无主物,投喂人的直接控制行为是对无主物的占有,投喂人的身份转换为所有权人,应对饲养动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如果投喂人对流浪动物采取了间接控制措施,则需要结合动物习性和具体的控制措施综合判断投喂人是否对动物产生了控制力。

总而言之,投喂人对于流浪动物直接或间接产生了控制力,流浪动物在投喂人的控制力范围内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投喂人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控制流浪动物而获利

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形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相应地,投喂人因投喂行为而获利的情形也有两种。在直接控制下,流浪动物成为投喂人的财产,投喂人对动物可以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在间接控制下的情形下,投喂人往往不是出于取得所有权的目的投喂动物,而是出于对动物的使用功能的期待,最常见的情况是让狗看门、让猫捉老鼠,这也是投喂人获利的表现。案例二中的老张与案例三中的肖某均因长期、稳定的投喂对流浪动物形成间接控制,但两地法院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裁判。

我们不难发现,法院判令老张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老张通过投喂行为获得了让黑狗看家护院的利益,据此可以认为“投喂者”因控制动物而获利,从而要求老张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是否因控制流浪动物而获利”这一点,笔者认为尽管不能说是“投喂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仍然会是法院进行自由裁量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4、构成在特定场域内引入了“危险源”

如果不局限于从单纯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类型进行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产生纠纷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往往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以案例一、案例三为例,事件均发生在均有管理者、经营者的场域内,此种情形下,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往往难辞其咎,而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管理者、经营者责任承担过程中,投喂人的责任承担同样会因投喂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区分。

案例一中的小刘所在的小区本身便常有流浪猫出没,其偶尔投喂的行为并未显著导致流浪猫聚集乃至成患,且小区环境属于户外、具有公共、开放的特性,并不宜认为其投喂行为引入了“危险源”。

而案例三中的肖某作为羽毛球馆员工,实施长期、稳定的投喂,已经超出一般投喂者的范畴,同时放任小猫在羽毛球馆内外游荡,此行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场馆内开展羽毛球运动的人员发生意外的风险,因此,尽管案件经过再审后并没有确认肖某的饲养人身份,但依然以其属于“危险源引入者”为由判令其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一方面,投喂流浪动物本是爱心之举,应当得到尊重,但我们还是应当认识到此举有可能带来的动物伤人、环境卫生等问题,不加注意还会使自己被置于纠纷之中。

另一方面,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中受害者的权益同样需要保障。我们也看到了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时尽可能地在投喂者的良善之举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寻找平衡,以确保发扬爱心善举的同时尽可能让责任落地。

为此,笔者认为,我们在奉献爱心投喂流浪动物时应当注意避免对他人安全和环境卫生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做依法、文明的爱宠人。其次,相较于长期投喂流浪动物,领养或者参与一些有组织的流浪动物救助组织,倡导以合理、人道的方式减少流浪动物的产生不失为一种更好的爱心表达方式。

此外,如果不幸被流浪动物所伤并认为确有必要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追责,应及时取证、调查核实,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