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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订要点解读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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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李宏滔、陈炫臻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修正)》(以下简称“《新监察法》”)将于2025年6月1日施行。

总体而言,此次修订细化了监察机关办理各类职务犯罪的工作规定,对旧法实施中发现的模糊事项进行了澄清,重点回应了一批实务疑点,将为新时期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重点一

人权保障新编入法、加强依法依规履职


与现行规定表述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相比,《新监察法》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通过规制监察权行使方式与程序予以落实。

通过两款的前后呼应,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杜绝使用不符合第五条与第四十三条原则的工作方式,还应切实遵守法定程序。整体上看,立法机关必要时可能还将制定一部监察程序法规,通过可预期的法律依据,确定各种程序违法事实对行为效力、主体责任等内容的具体影响。

重点二

完善监察派出制度,允许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推动监察权向下有效延伸


重点三

监察工作的目标是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其中重点包括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新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对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特别保护,监察主体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属于绝对禁止。此外,还应采取避免或尽可能减少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方法,保障协助调查的企业经营者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为落实上述目标,《新监察法》不仅通过第六十九条在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之外扩充了利害关系人这一有权申诉的主体,新增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及有悖于前述特别保护要求的具体情形;还通过新增第七十四条责任条款,对违规采取监察强制措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不按规定解除或变更等严重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另符合第七十六条法定情形的,还应给予国家赔偿。

重点四

健全对被调查人员“阶梯式”的强制措施体系

本次修订针对旧法仅有留置一项强制措施、未规制孕妇等特殊群体等情况,以明确列举的方式新增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与针对监察人员的禁闭四项强制措施,优化留置措施的适用,并细化了审批程序、期限与申诉的工作规范,从整体上健全了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因有关规定散见于新法的各个部分,故笔者按条文体例顺序,将五种强制措施的各项内容归纳整理如下:

(一)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与审批程序


(二)强制措施的通知、变更与折抵


(三)监察强制措施与最相近刑事强制措施的对比


其他新增


结语

本次监察法修订重点关注了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模糊地带,回应了一批办案难点,并为之后监察程序法规的落地进行了铺垫。与此同时,监察工作规则的细化也反映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单独实施一批现行刑事诉讼法之外的工作手段,并要求公安机关等予以配合。但是,客观而言,本次修订未能就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各主体及程序的关系进行细致梳理,也未单独体现被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依法享有的辩护权,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及从有关机关处无法依法获得便利及支持,乃至辩护人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等仍然留白。笔者相信,立法机关及包括监察机关在内的执法主体将不断完善具体制度,从而保障监察工作的顺畅运行,实现监察权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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