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来源:孚道律师 张伟乐、黄锋
【简要案例】
2016年12月,张某君雇佣的司机谭某义驾驶登记在客运公司名下的金龙客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包括谭某义在内的3死7伤及两车损坏后果。经交警大队认定,谭某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张某君为其车上的旅客(含司乘人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张某君。2017年6月,其余两名死亡乘客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君和客运公司赔偿两名死亡乘客家属共计302664元死亡赔偿金。
2017年6月,谭某义的继承人徐某新、谭某以张某君、客运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裁定保险公司给付徐某新、谭某座位险保险赔偿金400000元。2017年7月,张某君以谭某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为由,向谭某义的继承人徐某新、谭某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302664元及其他损失,并申请冻结上述400000元保险金。徐某新、谭某则主张该保险赔偿金不属于谭某义的遗产,张某君只能在谭某义遗产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裁判观点】
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再审法院认为,徐某新、谭某所主张的400000元保险金,系包含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性质属张某君依法应对谭某义因劳务死亡而应向徐某新、谭某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死亡赔偿金规定的立法原意,死亡赔偿金是以被侵权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家庭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是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财产补偿费用,故死亡赔偿金性质不属遗产,而是对受害人亲属遭受的间接损害而予赔偿的费用。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君雇佣谭某义驾驶客车,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谭某义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两名乘客死亡,由接受劳务的张某君对两名死亡乘客家属承担侵权责任,后张某君有权向重大过失的谭某义追偿。但又由于提供劳务的谭某义因劳务受到损害导致死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谭某义的继承人徐某新、谭某也有权要求张某君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发上述三起案件。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死亡赔偿金是伤亡案件中最主要的赔偿费用。但在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又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若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且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超过了遗产价值,将造成死亡赔偿金需用于偿还债务而导致继承人无法实际取得死亡赔偿金,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者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已经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虽有观点认为,有权对死亡赔偿金提出请求的赔偿权利人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请求权亦原则按照继承顺序行使,由此可反映出死亡赔偿金的遗产性质,但该程序规定也仅是以此确定何者有权主张权利、有权提起诉讼等,并非确定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继承人的依据,无法以此断定死亡赔偿金的实体性质。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如果把死亡赔偿金当成受害人的遗产,受害人的债权人可以先行把死亡赔偿金保全,对于剩余的财产才交给死者近亲属。受害人一旦死亡,就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但是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是法律为保护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益的特殊救济,承载着深刻的社会人文关怀。它强调对生者的物质支持与精神抚慰,避免因死者生前财产状况或债务问题影响家属的基本生活,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尊严和家庭伦理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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