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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案例丨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之真假混卖的维权之路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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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王宇果、黄锋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某灯具外观设计形状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由A公司于2021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同年8月获得授权。同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认定该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A公司定期缴纳专利费用,该专利现行有效。
根据原告公证取证文件记载,2022年4月2日,A公司工作人员在B公司的门店处购买了一件灯具,经与涉案专利比对,发现外观形状构成近似,但内部嵌接结构处有明显不同,明显是出自另一套模具,但涉案专利正品的制造磨具有且仅有一套。故2022年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销售、制造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庭上,B公司代理人答辩称:B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其已于2021年12月获得A公司对外出售该专利正品的授权,并从A公司处购买专利正品2000余个,至于内部嵌接结构处不一致是由于A公司曾经对该产品进行了更新换代,涉案侵权产品系A公司的二代产品。B公司还当庭提交了A公司的授权证书原件、购买付款记录等进行佐证。

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性认可,但是坚称从B公司处公证取证的灯具为侵权产品,并非从A公司处购入的专利正品,A公司供给B公司的产品有且只有一种,并不存在第一代第二代之分。庭后,A公司提交了双方公司送货微信聊天群中的图片(图片所示,A公司供给B公司的产品内部嵌接处与涉案侵权产品明显不一致)、B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朋友圈(朋友圈所示,B公司在获得A公司授权之前1年就已经在朋友圈公然宣传售卖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声称有现货)、A公司股东与B公司股东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视频(视频所示,A公司专利正品的内部嵌接处与涉案侵权产品完全不一致)。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B公司构成近似侵权,并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本案终结。

案件焦点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B公司是否存在销售、制造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三、A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和维权合理开支是否合理。

案例评析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灯饰类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对比,二者均为统一形状,整体造型一致。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存在微小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产生显著影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B公司是否存在销售、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一)B公司是否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显示A公司曾经销售给B公司不同款式的天鹅灯。再次,A公司曾经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张尚未组装完好的天鹅灯产品图片,并向A公司说明电镀掉件了,需要补备盖10个,根据该图片,该天鹅灯内部嵌接处与被诉侵权产品并不相同,且该设计与A公司生产产品一致。最后,根据A公司提交股东与B公司股东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A公司与B公司尚未实际达成交易的磋商阶段,A公司向B公司所发的产品安装视频截图中也出现上述内部嵌接结构不同的情况,且该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亦存在区别。于此,B公司辩称被诉产品来源于A公司、A公司存在两种不同代次的产品理由依据不足。此外,B公司向A公司购进产品及获得授权的时间始于2021年12月,但根据B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朋友圈,B公司早于2020年12月就开始销售侵权产品。综上分析,B公司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B公司是否存在制造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在B公司尚未取得A公司授权前一年,B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朋友圈就发有堆满类似涉案专利形状的半成品图片,并配文字“你们的XX灯正在努力加急赶货,要货赶紧预定喔……”以及“有数量可来图定制哦,货物20号左右有货”等动态;其次,B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灯用电器附件、照明灯具等;最后,B公司并未举证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明确来源。故综上分析,B公司具备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资质与能力。

三、A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和维权合理开支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权利人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亦未举证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综合考虑酌定赔偿数额: (1)侵权行为的性质。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侵权源头制造行为的制裁力度;(2)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根据侵权产品价值高低、销售量大小等,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属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存在侵权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侵权情节,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赔偿力度;(4)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整体获赔数额和合理维权开支情况。对于权利人提起多起关联案件的,应当坚持总量分析、个案衡量,综合考量专利权人在同一地区因侵权行为的整体获赔能否弥补其总体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既要让侵权人付出侵权代价,也要避免损害赔偿叠加导致权利人多重得利;(5)侵权人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侵权人自身的经营状况。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侵权人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侵权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获利和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典型意义及建议

真假混卖的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由于侵权者曾经得到过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者在专利权人处购买过专利正品,所以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最难证明的,就是卖给侵权人的产品有且只有一种。针对这种情况,某些专利权人可能会采取在专利正品上印制独特的防伪标记,如专利号等作为防伪标志,但是由于该标志被模仿性太强,因此往往不足以支撑证明卖给侵权人的产品有且只有一种这一观点。

但是每一种产品是否完全一致,取决于开模的模具是否一致,一般磨具不同,所生产出的产品也会不同。所以,建议专利权人在对外销售专利产品的时候,尽量通过微信、拍照留痕等方式,确定专利产品尺寸、外观、内部嵌接处等的位置的明显特征,以便后续产生诉讼时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从而打赢维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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