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动态

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孚道说法丨借款还是诈骗?浅析民间借贷型诈骗案件罪与非罪的边界

2026/01/13
8002

来源:郭子聪、李泳仪

司法实践中,由民间借贷行为衍生、并经司法机关认定构成诈骗罪的刑事案件正呈现日趋多发的态势。一方面,许多债务人可能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时仍一头雾水:“我只是向别人借钱,怎么会构成诈骗呢?”另一方面,许多债权人也感到不解:“别人借我钱的时候已经明确了还款时间,但催还款的时候一推再推,我控告借款人诈骗但公安机关却认为是民间借贷纠纷不予立案,这是为什么呢?”对此,我们应该意识到,民间借贷与诈骗的边界,不再只是法律范围的专业探讨,而是公民财产与自由得失的“生死线”。笔者拟通过对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型诈骗的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民间借贷型诈骗案件罪与非罪的边界。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的构成,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此处的“诈骗”行为,在民间借贷场景中,特指的行为模式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出借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借款。

(二)诈骗罪刑罚的量化展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数额较大”等具体标准,是判断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诉门槛以及情节量化的关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量刑具体总结如下表所示:

二、司法机关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的裁判规则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区分罪与非罪时形成了比较清晰的裁判规则:

三、结论推导——罪与非罪的边界认定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与案例比对,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人借款时即无归还意图,对于出借人的财产具有“排除出借人财产的占有”以及“排除出借人对财产的占有后对财产的控制或利用”。若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取得借款后未将借款用于约定用途或将借款用于肆意挥霍或其他不法行为,则一般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实施了欺骗行为:通过虚构借款用途、财务状况、担保物等,使出借人产生错误认识。

3.造成了财产损失:出借人基于错误认识向出借人交付了财物,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4.无合理辩解:借款人不能对资金异常用途、逃避还款等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反之,若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合意,借款人因经营失败、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还款,即使期间有夸大或掩饰,但无证据证明其借款之初即蓄意非法占有,则通常属于民事纠纷。具体表现为:

1.有书面借条或出借人转账备注“借款”;

2.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治病、偿还他人债务等正当用途;

3.按月支付利息至无力偿还,但借款人无隐匿、逃避债务的行为;

4.未销毁账目或伪造还款记录等。

四、结语

综上分析,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罪的边界认定,核心在于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同时,判断需结合借款时的欺骗手段、借款后的资金用途、归还能力与意愿等客观行为进行综合推断。因此,借款人在借款时已提供虚假材料借款,则应立即向出借人解释说明并重新签订真实的借款协议;若借款用于高风险用途,则应当停止投机行为并制定还款计划;若实际上面临还款困难不具备还款能力,应当主动提供资产清单协商债务处理事宜等。借款人需要及时纠正出借人的错误认识,降低或避免出借人的财产损失,争取尽量降低自身行为的刑事风险。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