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一则涉彩礼纠纷案件判决出发,浅谈离婚纠纷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来源:孚道律师 梁柏盈、李杨
近日,甘肃某法院一则关于彩礼返还争议的离婚纠纷判决引发网友热议:原告颉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19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21年举办订婚及民俗婚礼,2023年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累计约2年且未生育子女。原告颉某某为缔结婚姻,向被告刘某某给付彩礼12万元、见面礼2万元,并购置老庙牌黄金首饰四件。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刘某某因宫外孕接受手术,切除左侧输卵管及部分子宫,身体遭受一定损伤。2024年5月双方分居,原告颉某某随后诉至法院,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见面礼、四金及婚内转账等各类款项合计2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实际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针对彩礼返还争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长、被告与原告有过怀孕的情形,酌定由被告刘某某返还彩礼与见面礼金额的30%,即4.2万元,同时退还全部黄金首饰,原告颉某某要求返还婚内转账的诉求被驳回。
该判决一经公开,关于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的讨论不绝于耳:这一判决表面看来似乎已对女方处境有所考量,但当我们穿透表面数字,以专业眼光审视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与价值衡量时,发现其中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女性的生育付出及所带来的身体创伤,是否在法律的天平上获得了应有的分量?
一、法律分析:判决中潜藏的权益保护不足
从本案的裁判结果来看,法院确实没有支持男方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而是“酌情”降低了比例。30%的判决结果,主要依据的是“双方共同生活约2年”和“有过怀孕情形”两个因素。然而,从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该份判决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未能充分体现对女性特殊处境的理解与保护:
第一,从公平原则出发,身体因生育损伤的代价未被充分量化纳入彩礼返还比例考量。
被告刘某某因“宫外孕”遭受的身体健康损害,是本案区别于普通婚约财产纠纷的关键情节。宫外孕手术给女性身体带来的伤害是切实存在的,具体涵盖手术风险、生育功能受损等重大问题。这一损害发生在原被告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生活期间,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出发,在分割财产性利益(彩礼)时,理应考虑对身体健康受损一方予以适当倾斜与照顾。法院虽然认定了宫外孕手术的事实,但在确定返还比例时,似乎仅将其作为一般的“怀孕情形”予以处理,未充分考量宫外孕手术致使被告刘某某永久性生殖器官缺损这一特殊的严重情况。
对于类似的情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解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沪0115民初36435号】:原告解某和被告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于2021年年初开始同居。2021年6月,在被告王某承诺会与原告解某结婚后,原、被告自此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年11月,原告解某因确诊宫外孕而切除了右侧输卵管,无法再孕。被告王某因此提出分手,并将原告解某自两人同居处赶出。经医院诊断,原告解某因创伤后应激障碍已患有重度抑郁症和重度焦虑。为此,原告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王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侵害健康权为由,向被告王某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8余万元。对此,被告王某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解某的伤残主要是自身原因导致,包括妇科炎症、多次人流手术、天生左侧输卵管闭锁等。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原告解某的身体健康受损系原告宫外孕右侧输卵管切除所致,而宫外孕又系本案原、被告的性行为所致。但是,原、被告间发生性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为,宫外孕并不能预见,确属意外。对此,原、被告均无过错。然而,原告解某的身体健康也确已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此后如果由原告本人一人承担,有失公平。故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被告王某对于原告解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判决被告王某补偿原告解某18万余元。
上述两个案例均为女性因“宫外孕”而遭受身体健康损害的案例,却体现了不同情境下的女性得到的保护力度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甘肃法院判决引发较大争议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强调保护妇女的生命健康权益,这种保护在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中均应得到公平且有力地彰显。当女性因怀孕而遭受不可逆的身体损伤时,这种损伤不仅关乎健康,更直接影响未来的生育能力与婚姻生活,其代价远非金钱可以衡量。这种损伤应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获得实质性体现,而非仅仅作为“酌情考虑”的模糊因素。
第二,判决对彩礼性质的理解仍偏向传统观念。
甘肃法院判决将彩礼定性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这一认定本身没有问题。但在裁量返还比例时,若仅将彩礼视作“风俗性赠与”,则未能贯彻“婚姻是双方共同生活体”的理念。女性因婚姻生活而承受的重大健康风险与代价(包括生育风险、身体损耗等),应被视为对婚姻共同体的特殊贡献与付出,这种付出应当在财产分割时获得更明确的承认与补偿。法律对女性特殊付出的回应,不应止于经济补偿的修修补补、仅仅通过降低返还比例来间接体现,而是应直面那些无法通过金额体现、却真实存在的婚姻中女性将会承担的“沉默代价”,在自由裁量中注入实质正义。
二、实务困境:离婚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仍待完善
甘肃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法官基于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于法理与人情之间探寻平衡的一种努力,但同时也揭示了当前法律实践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某些局限:女性因怀孕而遭受永久性身体损伤,还未能获得法律的特别关注与补偿。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中缺乏对此类情况的直接规定,导致法院只能依靠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裁量,而这种裁量结果常常因缺乏客观统一的裁判标准而被认为缺乏说服力,并引发争议。
面对此类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推动司法实践更加重视女性健康损害的补偿性考量。建议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明确地将女性因怀孕、生育等导致的健康损害,作为独立的补偿事由进行考量,将此类损害评估适当量化,使其在财产分配中获得更实质性的体现,而不仅仅是财产分割的附带因素。
三、律师建议
为避免当事人遇到类似彩礼纠纷困境,建议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重视证据留存:彩礼的给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截图、收条等),彩礼用途证据(如购物发票、转账记录),共同生活的证据(租房合同、共同消费记录、照片等),若确有因生育而导致宫外孕或其他身体损伤等情况,则留存好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票据等,这些证据在诉讼中都将直接影响法院对彩礼返还比例的认定。
再者,婚姻关系的解除本身已带来情感创伤,财产纠纷更易激化矛盾。如遇此类纠纷,建议双方先尝试理性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尽早寻求专业帮助,及时固定证据、评估诉讼风险,通过法律途径理性、平和地解决争议。
四、结语
甘肃法院的判决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法律需要“看见”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付出,特别当这种付出以健康为代价时,法律的回应应当更加清晰、有力。我们期待未来的司法实践能够在个案裁量中更多地融入性别视角,让那些在婚姻中承受了特殊风险与代价的女性,能够获得更加公平地对待和更有力的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