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无需担心“救了人反被讹”,法律为善意撑腰!
来源:孚道律师 李政弘、李杨
在人流密集的地铁站、商场或体育场馆,如果有人突然倒地,心脏骤停,每一秒都是与死神的赛跑。此时,如果附近有一台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且有热心人敢于上前施救,生还的希望将大大增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虽然掌握了急救技能,也看到了求救信号,却因为一个担忧而犹豫不前:“如果我救不好,或者在急救过程中不小心弄伤了对方,家属会不会找我赔钱?”请放心,法律早已为善意的救助者穿上了“防护衣”。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理解,我们来看一个真实发生的类似情境(改编自相关案例及社会热点)。
【相关案例】
2025年12月1日,市民张先生在晨跑时,发现一位老人在公园步道上突然倒地,呼之不应。张先生立即拨打120,并大声呼救。另一位路人李女士恰好学过急救知识,她上前检查后发现老人无呼吸、无脉搏,情况危急。李女士看到周围没有AED,便请求张先生帮忙从附近一位热心车主王先生停在路边的车上取AED。王先生车窗上贴有“车内配备AED,紧急可破窗”的标识。在联系王先生未果的紧急情况下,张先生和李女士决定破窗取用AED。经过一番紧张的CPR(心肺复苏)和AED除颤,老人终于恢复了自主呼吸和心跳,被随后赶到的救护车送往医院。
然而,几天后,老人的家属却找到了张先生和李女士,声称在急救过程中,胸外按压导致了老人几根肋骨骨折,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和营养费。家属认为,如果不是他们擅自施救,老人也不会受皮肉之苦,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并对施救者给予肯定和鼓励,明确指出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心肺复苏(CPR)属于善意救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关于“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的规定。
【律师说法】
大众对这起虚拟案例所反映的担忧,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界定,这条法律,就是我们常说的“好人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的核心意义在于:
1. 鼓励见义勇为: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让大家在面对他人处于危难时,能够“该出手时就出手”。
2. 免责范围广:只要是出于善意、无偿、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即使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操作中的过失,造成了受助人一定程度的损害(例如心肺复苏导致的肋骨骨折、使用AED时因慌乱造成的皮肤擦伤等),救助者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AED操作受保护:AED是设计给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傻瓜机”,它会自动分析心律,只有在需要除颤时才会充电并提示施救者放电。只要按照语音提示操作,就是合法的紧急救助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李女士和张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自愿”、“紧急”、“救助”的法定条件。他们挽救了老人的生命,这是最大的善举。肋骨骨折是心肺复苏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为挽救生命所可能承受的合理风险。法院不仅驳回了家属要求赔偿的诉求,还通过判决向社会传递了弘扬见义勇为、保护善意救助者的司法价值观导向,法律站在善意的一方,为善意撑腰!
特别提示:关于“破窗取AED”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问,案例中还涉及了“破窗”行为,这又该如何定性?如果像案例中王先生那样,在车窗贴有“紧急可破窗取用AED”的标识,那么施救者的破窗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权而损害了较小的财产权(车窗),且有车主的默示许可,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仅需对车主进行适当的补偿(通常由受益人即被救者家属承担,或由社会救助基金兜底)。即使车主未贴标识,在极端紧急、联系不上车主、生命垂危的关头,为了取用救命的AED而破窗,法律和社会公德也普遍倾向于认定为紧急避险,施救者个人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车主可向受益人主张适当补偿。
生命至上,急救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法律已经为我们扫清了后顾之忧。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那个“第一目击者”。当危险发生时,请相信自己的判断,相信法律的保护。
请记住:
* 看到有人倒地,先判断意识和呼吸。
* 立即拨打120。
* 如果周围有AED,尽快取来使用。
* 放心大胆地施救,法律为你撑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