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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用人单位随意降薪,合法吗?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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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 余柳


【案情简述】
李某于2018年3月1日加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在A公司任工程师一职,月薪10000元,对降薪的情形没有作出具体的约定。2019年2月,A公司将李某的月薪调整为7000元。2019年10月,A公司通知李某称A公司现进行业务结构调整,事业部出现职位空缺,李某需要接受公司新的工作安排,其月薪调整为3000元+业绩提成的模式。李某于A公司通知当天提出书面意见,表示调岗以后的工资标准仍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不接受降低工资标准。A公司于次日答复李某,不同意其书面意见。随后,李某没有到新岗位报到工作,公司便以李某旷工为由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那么,本案中,A公司可以单方面决定降薪吗?其两次降薪是否都合法有效呢?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变更劳动合同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A公司第一次降薪时,李某并未表示异议,并在A公司继续工作八个月,因此此次降薪是合法有效的。而在第二次降薪中,李某已经向A公司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不同意A公司调整后的薪资标准,因此A公司不得单方降低李某的薪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并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员工如果再以变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为由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通常来说,如果劳动合同对调薪的情况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的薪资标准是无效的,当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降薪通知时,可以明确拒绝,但必须以合法、正确的方式进行,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