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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公司高管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主张双倍工资?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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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律师 黎璇 刘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之内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满一年之日,用人单位需要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支付其二倍工资,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特殊的劳动者,如企业股东、高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履行人力管理职能的员工,用人单位与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出现。用人单位与此类特殊劳动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对于公司高管等特殊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广东省各地的司法文件规定与裁判取向都大相径庭。

广东省的规定未区分劳动者类别,也不区分任何一方的过错,即只要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深圳中院对此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根据深圳案例,其主要的裁判观点与广东省高院的观点一致。即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与所有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人事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所以高管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中山与惠州的裁判规则为用人单位的特殊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以支持,除非其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拒不签订。

中山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制订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章4.11条规定,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是指:劳动者具有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等身份或情形。

惠州市中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务的特定职位人员如未能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的,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从以上各地的司法文件规定和判例可以看出,对于用人单位就未与高管、人事管理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持二倍工资,结论极为不一致。高管、人事管理负责人符合劳动合同用工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点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异议。但是高管、人事管理负责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需要综合具体案情、裁判地区规则等情况分析认定。基于裁判规则不统一,用人单位未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仍然面临用工风险。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应将主动权掌握在手上,建立完善的高管人事管理制度,建议及时与所有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个人对各层级员工的、特别是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签订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