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孚道律师 肖静 张慧
近期,珠三角地区遭遇暴雨袭击,多市天气犹如科幻大片,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狂风暴雨来袭时,难免会发生树木倒塌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如果不幸遇到这样的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案例】
2017年7月初,受台风影响肇庆市普降大雨到暴雨,蒋某因事外出,步行途径肇庆市端州区百花园荷花路时,被路旁倒塌的绿化树砸中受伤倒地,随后被赶到现场的消防人员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及左后踝骨折。后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倒塌树木的管理人端州区园林管理中心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评析】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树木进行合理的维护、管理,尽力避免树木出现危害他人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看出,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此,在前述案例中,端州区园林管理中心作为林木管理人,在不能举证证明尽到对林木的管理职责的情况下,需对蒋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暴雨天气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务中,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常以该条款进行抗辩,认为暴雨导致的树木倒塌并非是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而是暴雨天气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意外事故。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暴雨天气在珠三角地区实属常见,气象部门都会提前发布暴雨预警,比较准确地预报时间、地区和雨量等信息,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完全可以提前做好树木维护,避免事故发生。实务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暴雨天气的恶劣程度及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特征综合判断,一般不会采纳暴雨天气属于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
三、被侵权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虽然暴雨天气一般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对于这种恶劣天气,行人外出时也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在外出时,不顾劝阻,进入有警示标示的园区,致使被树木砸伤,或者气象部门已经发布预警信号,宣布停止户外作业和活动或者停课停工,被侵权人仍外出活动被树木砸伤,或者被侵权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发现前方树木松动倾斜,前方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则应当提高谨慎注意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被侵权人对事故发生要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减轻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