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并宣布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施行。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24%降至四倍LPR(一年期),同时不再设年利率24%-36%之间自然债务的灰色地带。
一、“二分息”、“三分息”的时代已经过去
根据以往民间借贷的操作习惯,人们往往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即年利率24%)、月息三分(即年利率36%),但是在《民间借贷规定》施行以后,民间借贷的利率统一被限定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或以内。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如果LPR长期走低的话,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也将长期维持这一水平。
二、利率保护标准“一刀切”
新规实施前,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诉请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债权人诉请年利率24%以上的利息的,超出24%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约定年利率24%-36%的利息,法院虽不予支持,但如债务人已向债权人支付,法院也不会判决债权人返还。
四倍LPR“一刀切”的新规,彻底取消了24%-36%这一利息区间的灰色地带。新规实施后,在实践中,超过四倍LPR的已支付利息,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或冲抵合法有效的剩余本息。
三、关于新规的适用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由此来看,于新规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适用有关司法保护上限为四倍LPR的规定,而依旧适用之前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民间借贷案件,依旧适用旧的规定,当事人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申请执行的时间在新规施行之后,也应当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内容来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度降低,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也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