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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离婚后约定的抚养费“变卦”,另一方该不该负担?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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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区庭苇

【案情简述】

A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前夫抚养儿子,并负责儿子的全部抚养费。现因前夫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前夫要求A女士支付儿子的抚养费,A女士可否以离婚协议之约定拒绝前夫的要求?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中一方负责全部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为确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事宜而根据双方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抚养费的承担问题首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离婚协议中针对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首先依照双方约定之内容来执行,因此,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一方负责子女全部抚养费为有效、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内容。

2、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后,还能否向另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十六条,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 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即代表双方真实意思,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之约定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因此,双方协商确定由其中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负担费用,不能再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由于承诺负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因经济情况恶化,或随着子女成长教育、医疗费用显著增加,无法继续承担抚养子女的全部费用的,原约定不承担抚养费的一方仍须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且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子女的名义请求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此,即使父母一方没有提出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子女具有升学、患病、父母一方经济情况恶化等合理原因时,子女可要求不负担抚养费的父母一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以保障自身的权利。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抚养子女的全部费用的内容为有效内容,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夫妻双方需按照协议之约定执行。但负担抚养费的一方经济情况恶化,抚养子女,成长的负担加重,此时负担抚养费的一方无能力再承担全部的抚养费,出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该方及其子女均可请求另一方承担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