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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民法典新规】侄甥也可代位继承?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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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肖静、钟育真

【案例】
被继承人顾某生前共生育一子一女,女儿顾A(于1996年3月18日死亡)与儿子顾B。女儿顾A生前育有一子小陈。2006年8月18日顾某因病死亡,留有一处的房产。儿子顾B主张自己是顾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一直霸占着该房屋。2011年11月,小陈诉至法院,向法院请求代位继承其母亲顾A的份额,以及请求确认该房屋由小陈和顾B两人各占一半所有权。法院最终支持了小陈的诉请,确认其享有该房产一半的产权份额,并判令该房产归顾B所有,由顾B向小陈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法律解析】

上述案例是司法实践中代位继承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成功案例,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许多代位继承人不知自己有权代位继承的情况,导致错失对遗产的继承,故厘清何为代位继承以及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对于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保护继承人继承权的合法行使等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何为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也被称为“间接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及特殊制度,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常情况下,在法定继承中,有两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可继承。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此时,即使被继承人除了该先于其死亡的子女外无其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不发生第二顺位继承的效果。且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现行继承法中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了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这些都可成为代位继承人,且其继承顺位不受辈分限制,代位继承时均代替被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只是继承的份额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民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

虽然现行继承法保障了遗产向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流转,但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还是过于狭窄,不利于遗产的流转,容易导致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有必要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侄、甥可代位继承。此时,被继承人的侄甥是代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该兄弟姐妹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需注意,被继承人的侄、甥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既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又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若该继承中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则应由第一顺位人继承人继承,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则应由该直系晚辈血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

【举例】

张三和其舅舅相依为命,舅舅无生育子女且无其他亲属在世。某天,其舅舅因病突然去世,来不及立下任何遗嘱,但留有60万遗产。此时,张三有权继承其舅舅的遗产吗?

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侄、甥无代位继承权。因其舅舅既无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又无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故在其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情况下,舅舅的财产应归国家所有或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赋予被继承人的侄、甥享有代位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故张三有权代位继承其舅舅的60万遗产。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化的变化、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即使国家开放了二胎政策,但还是越来越多家庭选择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客观上必然导致法定继承人数量的减少。因此,为了避免公民的个人财产因无人继承而落为无主物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民法典顺势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