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委托人李某,2020年8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后家属委托孚道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两次会见和依法提出要求检察官听取意见,从正式委托到决定不予逮捕的7天期限内,孚道律师完成了李某没有诈骗行为的事实构建,检察院也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李某得以释放。
委托人咨询时描述事实:
卖假车被人发现,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拘留,询问类似诈骗案件的处理和量刑。
辩护方向:
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同类型罪名的处理情况予以解答和告知,运用可视化的图表解读刑事诉讼程序,减少信息不对称。
家属委托时补充的事实:
李某仅有违法行为但并没有进行诈骗,且“被诈骗方”是知情的。警方介入后,李某接受了公安两次询问,对违法行为进行供述,随后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
辩护方向:
根据家属补充,辩护人基于公安机关的定性,认为仍需会见才能了解具体情况,但是李某主动配合调查、到案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理的情节,对其处理较为有利。
第一次会见:
李某陈述,涉案车辆是通过正常手续购买,交付前确有违法行为,但是“被诈骗方”是知情的。
辩护方向:
虽然疫情会见时间有限制,但根据李某陈述并和家属核实事实情况,可以确定李某没有诈骗他人故意,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决定起草相应意见书寄送检察院。
辗转千程:
第一次会见后的次日,查询案件已呈捕三日,决定再次会见李某,核实细节后,依法争取和检察官沟通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次会见:
李某同意提交联系记录作为证据以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并且还提供了相关可以求证的线索以供案件进一步侦查和取证。
辩护方向:
会见前针对性制作会见提纲,对模糊问题进行一一核对。其后联系检察院申请检察官听取意见,提出调取证据,同时反馈李某所述其他的线索。
检察官听取意见:
会见后经过案管中心与检察官会面,检察官听取意见后表示案件的证据确实存在疑问,同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辩护方向:
根据与检察官的沟通情况,联系家属保存好证据由公安机关调取,并根据最新的情况修订了意见书,与检察官沟通意见书的送达事宜。检察院捕诉合一之后,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官一般为同一人,所以审查逮捕阶段做好与检察官的沟通,对于后续辩护意见的提出和辩护方向的调整都会更为有利。
事实构建:
历经咨询、委托、两次会见以及与检察官沟通,虽然不能查阅第一手的证据材料,但是对于案情大致的脉络、证据的认定、规定的适用已有相对明确的方向。综合全案的情况,如何更好地呈现给办案的检察官,换句话说,怎样更好地把事实摆清楚,除了沟通之外,便是法律意见书的递交和可视化的展示。
辩护心得:
1.尽早及时地介入对于案件证据的全面收集,尤其是对罪轻证据的呈现更为有利;
2.争取与办案检察官的良好沟通更利于案件走向,特别是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同时审查公安机关、嫌疑人、辩护人三方的材料,可以说是能相对客观全面了解案件全貌的人,由此,检察官在此阶段的意见更为重要;
3.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律师不能查阅侦查案卷及相关证据,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述、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所以主动、多方面地了解案情,调整方案才能选取最优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