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培训要求 |
法律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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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阶段 |
【新上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调岗或重新上岗】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培训时间 |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
培训内容 |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等,详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在此不赘述。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培训形式 |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