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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效力如何?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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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肖静、余柳

村民贾某于2010年与配偶李某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名下的A房归贾某所有,B房归李某所有。为避免去世后子女就遗产的分割产生争议,贾某在2012年做了公证遗嘱,内容为:待贾某去世后,其名下的A房由儿子继承,后贾某与儿子的关系日趋恶化。2020年,贾某身体不适,期间女儿一直照顾并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因此贾某重新自书一份遗嘱,将A房留给女儿继承。根据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贾某后一份自书的遗嘱能否直接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贾某女儿能否依据这份自书遗嘱继承A房?

一、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里遗嘱效力判断标准是以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即使其他形式的遗嘱立遗嘱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也无法撤销此前公证遗嘱所确定的内容。

即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条款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不再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为原则,不管在后的遗嘱类型为何,均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二、贾某女儿依据父亲后立的遗嘱可直接继承房屋

在本案中,贾某欲将A房由女儿继承,无需通过办理新的公证遗嘱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其可以选择任一遗嘱类型重新订立新的遗嘱,也可选择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这两种新设的类型,只要是订立在后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均可撤销贾某之前的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