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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多元解纷--重新认识离婚纠纷中的庭前调解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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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陈女士和被告吴先生于2015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0年2月2日,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与第三人同居的行为,考虑到孩子还年幼等各方面因素,打算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被告虽承诺会好好与原告过日子,背后却不知悔改,仍然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饱受精神折磨,遂委托孚道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开庭前为原被告双方安排了一次庭前调解。经过庭前调解,双方重归于好,原告撤回了本次离婚诉讼。
律师解析

本案中,原告方本以为被告存在与第三人同居的行为,证据确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事由以及原告本人具有强烈的离婚意愿,庭前调解只是走个流程,并不会产生任何实际作用。届时调解不成,进入开庭程序后,法官最后也会很大概率判决原被告离婚。但出乎意料的是,庭前调解竟能化解原被告双方看似无法调和的矛盾,挽回了一段岌岌可危的婚姻。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离婚纠纷中庭前调解,重视庭前调解的作用,不管是调解和好还是调解离婚,都能让当事人双方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婚姻中的问题,最大程度降低对本人及子女的伤害。

一、庭前调解是离婚纠纷的必经程序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据此,庭前调解程序是离婚案件中的必经程序。

二、庭前调解的流程

因本案的受理法院是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故本文仅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具体调解流程为例,供大家参考适用。

案件受理立案后,法院会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庭前调解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庭前调解的时间与开庭时间间隔一定的时间,预留了充分的时间给当事人去考虑是否接受调解的结果或是仍坚持开庭判决。且在这段缓冲期间内,原被告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法院申请二次庭前调解。

至于庭前调解地点的设置也是十分用心和巧妙,并非是冷冰冰,庄严肃穆的法庭,而是法院内一间经过温馨布置像家一样的小房间,能让双方当事人在放下戒备的状态中好好协商沟通。调解员也并非是法官,而是具有丰富婚姻家事调解经验,专门从事调解的人员,同时也具备专业的心理咨询知识,能准确地洞悉当事人的心思与想法,促使双方意识到自身在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供思路、方案给双方修复婚姻中出现的裂痕。当然,并不是全部的离婚案件都统一调解和好,调解员也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原被告双方离婚意愿的强弱,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和的案件,调解员会及时将调解策略转换为调解离婚,让确实难以为继的婚姻及时止损。

三、庭前调解的效果

离婚案件中庭前调解的效果有三种情况:调解和好、调解离婚、调解无效。

1、调解和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据此,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出具调解书,而是会要求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中,经过庭前调解,被告意识到自身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巨大伤害,并在调解后抽出更多的时间去陪伴妻儿,做出种种婚姻修复行为。最后在法院组织的二次庭前调解中,被告亲笔书写了一份婚姻修复书,向原告作出了修复婚姻的承诺。双方重归于好,原告签署了撤诉申请书,撤回了本次离婚诉讼。

当然,如果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原告撤回起诉后因各方面因素发现双方的婚姻还是难以为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需在撤回起诉6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而这次起诉将视为原告方的第二次离婚起诉,因已经过6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仍无法修复婚姻,能更加有力地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再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

2、调解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故对于调离的离婚案件,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包括对婚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的协议出具离婚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无效。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会正常进行开庭审理判决的程序,但调解无效并不当然会导致法院判离的效果,庭前调解仅作为一个法定必经程序,并不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实际性影响。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法定离婚情形外,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很大概率判决不准予离婚的。

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闪婚、闪离现象越来越多,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是多举并措旨在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除了上述的法定庭前调解程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当婚姻出现了裂痕时,不管是否走到诉讼阶段,不妨放慢脚步,给婚姻一个冷静期,说不定会出现挽回婚姻的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