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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什么样的遗嘱是一份有效的遗嘱?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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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陈少梅

案情简介

郭某与王某婚后生育一子小郭。郭某于2005年5月去世,王某于2019年7月去世。2019年12月,法院判定小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了社区居委会为小郭的法定监护人。

王某去世后,郭甲(小郭的堂兄)拿着自称王某于2015年6月7日订立的《遗嘱》,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和郭某名下的全部遗产。《遗嘱》的内容是由郭甲打印出来的,《遗嘱》上载明:郭甲自2014年起开始照顾王某和小郭,王某和郭某名下的遗产均由郭甲继承,郭甲承诺今后会继续照顾王某和小郭的起居饮食和生老死葬。《遗嘱》落款处有王某、小郭、郭甲和两名见证人的签名。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的《遗嘱》是否为有效的遗嘱。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郭甲提供的《遗嘱》是由郭甲打印,并非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且两位见证人是郭甲的朋友,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郭甲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同时,《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某将其全部遗产交给郭甲继承,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郭保留必要份额,故涉案的遗嘱无效。法院判决驳回郭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不属于现行的《继承法》中法定的遗嘱形式,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类型之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要将打印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进行核实,以确保打印的内容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就本案而言,涉案的遗嘱在形式上虽符合打印遗嘱的特点,但因打印遗嘱不是现行的《继承法》中法定遗嘱形式,故涉案遗嘱实际上是一种代书遗嘱,不过其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以确保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一致。因此,见证人见证的事项不能仅仅是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的签字过程,而更重要的是见证遗嘱的内容完全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涉案遗嘱并非由代书人书写,而是由郭甲到打印店提前打印好。同时,两位见证人是郭甲的朋友,与郭甲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涉案的遗嘱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难以认定该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遗嘱的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

除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外,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而涉案的遗嘱中,立遗嘱人王某将其名下的遗产全部留给郭甲 一人继承,而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郭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涉案的遗嘱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无效。

温馨提示:

以上案例是孚道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想了解更多遗嘱的相关资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