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期刊

世界瞬息万变,我们一直关注着你的关注

孚道资讯(2021年第6期)

2021/07/06
4647

目录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经典案例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扫一扫关注孚道微信公众号:孚道一直关注你!

一、孚道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之走进松苑中学


为落实东区街道“香山法苑”开展“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的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民法典》在青少年中的普及,加大《民法典》在中小学中法治教育的比重,5月26日,经东区普法办公室的组织,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应邀在中山市东区松苑中学开展了主题为“美好少年,《民法典》相伴”的法律知识讲座。

许勇律师从青少年对于法律问题关注的角度出发,引入生活中的案例,详细阐述了《民法典》对几种民事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许勇律师告诉同学们,《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就是在紧急情况下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解决。讲座中,许勇律师还针对同学们都关心的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损害的救济和未成年人侵犯他人的法律规定等进行了重点讲解,让同学们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该如何保护自己,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座收到了同学们和老师们的一致好评,同学们纷纷表示会积极学习、分享法律知识,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孚道黄钰欣律师受邀为中山市港口镇新任两委干部开展专题法律讲座



2021年5月28日,港口镇人民政府举办《港口镇“两委”干部系列培训-综治信访及人民调解专题》,孚道公共法律服务和行政诉讼部主任黄钰欣受港口镇人民政府的邀请,为全镇新上任的两委干部开展题为“运用法治思维化解基层矛盾”的专题培训讲座,本次培训讲座有近五十名来自港口镇不同社区、村居的基层干部参加。

本次讲座,黄钰欣律师分别从法治思维的培养与法治方式的类别、广东省2019年行政诉讼白皮书典型案例分析、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的现状以及常态社会治理中应具备的法治思维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希望能通过本次讲座培养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来化解群众矛盾与问题的能力。

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此次讲座内容十分充实、实操性强,有效化解群众日常遇到的生活问题,对于群众调解方面有着重要指引。对于基层两委干部培养、提升法治思维起到了重要作用。

#孚道一体化团队开展模拟法庭庭审



通过对2021年上半年法律专业领域工作的梳理和复盘,本月初,孚道合伙人在民事、刑事、劳动争议等专业部门选取一系列典型案例,组织一体化团队成员进行讨论,并拟就这些典型案例开展系列模拟法庭进行实务演练。

6月8日,系列模拟法庭第一场劳动合同纠纷的庭审顺利组织展开。一体化专业团队成员分别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陈述等环节,使参加庭审人员对于整个案件的背景、事实、基础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条款的解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举证责任方面的分配等方面有了直观、明晰的了解和判断。庭审时,原被告的代理律师为维护己方的利益据理力争,庭后,团队成员及旁听人员对于庭审的争议焦点和法理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孚道合伙人对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进行了总结和点评。对于坚定走专业化、精细化路线的孚道律师,每一次对案件的讨论和沟通都是不同角度、不同观点的思想碰撞。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对具体案件进行预演,从法理到专业技能,都可以使律师在正式开庭前对于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多维度的判断和准备,大大提高庭审的预判力和效率。

#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为社区开办‘两委’和经联社班子成员法律通识及履职风险防范讲座


为提高村(居)“两委”班子的法治意识,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指导社区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务,6月15日,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受邀在小榄镇绩东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两委’和经联社班子成员法律通识及履职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依法履职能力,是对各级干部的硬约束、硬标准。许勇律师首先从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入手,着力提高社区两委及经联社班子成员的法治信仰以及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其次,许勇律师着重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法进行了解读。监察法强化了对公职人员、党员、非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社区两委及班子成员也是监督的对象。同时,监督检查和监察调查的范围不仅包含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也包括轻微违纪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最后,许勇律师针对社区干部的日常工作,深入浅出地分析了社区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必须注意的法律风险,提醒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把法治理念体现到工作实践中,把法治方式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中。

通过许勇律师的讲解,社区干部们表示增强了自己对法治意识与法治信仰,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与权力观念,在未来的履职过程中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服务。



#孚道党建丨“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党建品牌活动之《民法典新规知多少》 普法讲座顺利举行



由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与东区综合维稳治理办公室(司法所)共创的“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党建品牌系列活动之《民法典新规知多少》普法讲座于2021年6月17日在中山市东区竹苑社区举行,本次讲座采用了创新的“线上+线下”讲授模式,组织有条件的帮扶对象在线上观看钉钉直播,而不便于线上操作的帮扶对象,则安排到线下参加讲座。


本次普法讲座的主要内容是《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孚道律师为帮扶对象讲解了在《民法典》环境下如何准确把握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各种法律责任,并通过生动形象、贴近生活的案例,提醒帮扶对象时刻注意防范身边的风险。


讲座结束后,孚道律师还为帮扶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于各帮扶对象近期遇到的法律问题,均细致耐心地作出了解答。


接下来,孚道律所与东区综合维稳治理办公室(司法所)将继续联手推进“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的一系列主题帮扶活动,继续推广该党建品牌,将该品牌做大、做响,继续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相关工作。



#黄锋律师为社区开办防诈骗主题法治宣传讲座


为了提高村民的防骗意识,防止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应小榄镇永宁社区和宝丰社区的邀请,6月17日,孚道黄锋律师为社区开展了两场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主题的社区法治宣传教育讲座。

主讲人黄锋律师从电信诈骗的概念入手,结合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向社区居民讲解了电信诈骗的多种形式,并指导大家怎样防范电信诈骗,提高法律意识和反诈骗意识,避免上当受骗。讲座结束后,社区居民们纷纷表示,要将预防诈骗的相关知识向家人及身边的朋友进行宣传,保护财产不受损失。

#孚道律师为社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宣传教育讲座



为提高村民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法律意识,合理高效地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应小榄镇盛丰社区邀请,6月9日,孚道邓景文律师为盛丰社区居民代表开展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法律问题的社区法治宣传教育讲座。


主讲人邓景文律师从集体土地用途分类入手,结合村民生活、生产中的实际需求和疑问,向村民讲解了各类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申请、利用方式、退出返还的全过程,以及处理具体问题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经过孚道律师对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法律问题的宣讲,使村民明晰了自身对集体土地的权益边界,也为村民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新的思路。

#肖静律师为中山市龙泉学校开办“关爱孩子,护苗助长”主题讲座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法治兴则国家法治兴。为进一步提升青少年的法治素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6月22日,孚道合伙人肖静律师为中山市龙泉学校学生开展了主题为“关爱孩子,护苗助长”的青少年法律知识讲座。
本次讲座,肖静律师主要围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同时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为学生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从而引导学生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并以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讲座过程中,肖静律师运用生动活泼的案例及情景模拟,与学生们积极互动,宣讲法律知识及安全知识,引导学生们勇敢向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说“不”。同时,肖静律师以提问测试的方式让同学们更深入地了解法律,大家踊跃发言,积极参与到互动中来。

本次讲座语言生动、案例详实、论证充足、深入浅出,同时穿插生动有趣的互动与交流,让同学们了解《民法典》中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知识,激发了大家参与法律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法治安全意识。同学们纷纷表示要与法同行、快乐成长,争做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阳光少年。



二、法规速递


#2021年6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01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01日】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12日】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27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

【施行日期:2021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17日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专利法修改引入了很多重要的新制度。




修订亮点有:




1、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为鼓励设计行业创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




2、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上限到五百万元,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三万元。




3、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一是对接外观设计“海牙国际公约”,将外观设计保护期调整为15年;而是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期限补偿;三是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保护期限的延长提高了专利的市场价值,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




修订亮点有:




1、对“作品”的定义进行与时俱进修改:将“作品”的定义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




3、规定视听作品,将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4、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人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信息公开。




5、增加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及除外规则: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6、“时事新闻”将受著作权法保护。

保护“少年的你”,两部新修订未成人法律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六大保护”中“家庭保护”仍然处于首位。其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同时也规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此外,该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人保护热线;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人纳入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五十七条调整为六十八条,包括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其中,主要变化有:突出“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不再使用“收容教养”的概念,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要求学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完善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新增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社会观护、安置帮教等规定;明确共青团、青联、学联、少先队等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检察院、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乡村振兴得到法律保障,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是关于乡村振兴的全局性、系统性法律保障。




该法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列为遵循的原则。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




国家药监局和司法部共同起草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于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体现出“新”“优”“全”“严”四大特点。“新”,即增加新制度、新机制、新方式。《条例》总结疫情防控工作经验,新增和完善了附条件批准制度和紧急使用制度。“优”即简化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条例》明确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推广和使用。“全”即细化完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全生命周期的责任。《条例》将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作为一项核心制度,明确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严”即进一步加大对涉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三种成品油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该《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4次委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同时《办法》注重厘清理财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广东高温津贴翻倍!6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等5部门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意见二》共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了三方面的原则性要求。(一)继续坚持从严惩处方针,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继续坚持全面惩处方针,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三)继续坚持依法惩处方针,注重加强办案程序性保障。


此外,在《意见一》规定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意见二》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经典案例


#企业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丽水力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杜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企业的商业秘密?

力克公司是一家经营白酒、黄酒、米酒等各类酒曲以及酿酒设备的公司,原告公司经长期积累,形成了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单,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杜某某于2013年11月入职力克公司,2016年11月转至力克公司市场营销岗位,进而接触到力克公司的客户名单,2017年12月杜某某因私自走单经协商离开力克公司。杜某某在力克公司供职期间与力克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8年年初,力克公司发现有一微信号昵称为:“白酒曲~林某某”的人冒充力克公司原员工向力克公司的客户快递赠送免费酒曲;并通过电话以及微信联系力克公司的客户,并向客户推销酒曲和酿酒设备。经力克公司核查,发现杜某某的微信与微信昵称为林某某的微信账号发布同样微信朋友圈内容信息;且该“林某某”的声音与杜某某声音极其相似,随后发现杜某某利用其在力克公司供职期间掌握的客户名单直接向客户推销与力克公司竞争的产品,同时,杜某某通过快递免费赠送方式以及建立微信群方式,向力克公司的客户进行营销活动。

【法院认为】

一、对于力克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力克公司的经营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案涉客户名单经营信息符合上述条件,构成经营秘密,理由如下:

首先,经营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是客户名称的简单列举,而应当是客户的综合信息,除了客户名称,还包括在与客户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承受能力、需求类型等全面信息。通常而言,仅仅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客户信息往往从公共渠道容易获得,较难构成经营秘密,而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往往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可以构成受保护的经营秘密,案涉客户名单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其次,杜某某与力克公司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均明确杜某某对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业务,其还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系商业秘密内容;力克公司对上述客户名单采用了总管家客户管理软件的形式进行管理,该软件仅对公司管理及销售人员开放,足以认定力克公司不仅有保密的意愿,也为保护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对于杜某某是否侵害了力克公司的经营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经营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经营秘密的,构成侵害经营秘密。杜某某明知自己对力克公司的经营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泄露和使用,但在离职后即通过其他微信账号与力克公司客户名单中的多名客户发生交易关系,以此抢夺力克公司与该部分客户的交易机会,杜某某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违反了涉案《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等义务,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侵害力克公司的经营秘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案例评析】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早已知道借助某些客户关系管理工具来对客户名单进行深度管理和挖掘分析,从而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宝贵信息。因此,经过大量商业接触,进行整理、分析、备注的客户名单也是一种宝贵的商业资源,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审判实践中,也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据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具备以下要求:1.秘密性;2.价值性、实用性;3.保密性。同时,还需要正确界定客户与离职员工的交易行为,究竟属于自由竞争,还是侵犯商业秘密。

案例二: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白皮包”形式销售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宁麦13”是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江苏省农科院)选育的小麦新品种,2008年1月1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江苏省农科院,品种权号为CNA20040423.7。江苏省农科院授权明天公司独占实施“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万隆公司在未取得“宁麦13”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合法授权情况下,擅自非法生产、收购“宁麦13”麦种并以白皮包、散籽等包装方式大量销售,藏某某与万隆公司共同实施侵权,损害明天公司品种权益,给明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万隆公司销售侵权种子,但通过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及照片可以反映出双方从洽谈、实地查看、到商谈价格、包装、装车、再到转款、开票等购买全过程,在此过程中,上述证据在时间、地点、人物、内容上高度一致,且相互印证。同时在庭审中,万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表示,在当地普遍认为红麦就是“宁麦13”,且其无销售“宁麦13”种子的经营资质,故案涉欠条中开具的品种名称为“精选红麦”系其规避检查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实质指代的就是“宁麦13”,万隆公司主张其是对外销售粮食,缺乏证据支持,也与微信聊记录、视频、录音及照片相矛盾。而万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售的“宁麦13”种子已获得品种权人许可或授权的事实,同时,尽管未公开声明其销售的种子系侵权品种,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确认其明知所售种子系侵权种子,应当认定其具有侵权故意。因此万隆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宁麦13”种子,该行为侵犯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藏某某参与本案的售卖过程并收取货款,为万隆公司侵权提供帮助,已构成共同侵权。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案例评析】

植物新品种是指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品种权人依法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由于新品种的选育、审定、 DUS 测试、生产等均在完全开放的田间条件下进行,难以采取保密措施,一旦培育成功又极易为他人擅自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实际生产经营育繁过程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实践中,一些侵权人为了规避处罚多以“白皮包”形式销售侵犯品种权的种子,即其产品外包装未标注所售种子的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品种权人可以通过品种权转让或者自己实施品种权而取得相应回报,既可以调动科研人员从事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又为后继新品种的选育和育种技术的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而目前不断呈现的种种侵犯品种权行为,不仅是对品种权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损害了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更是严重阻碍和挫伤了品种权人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人销售侵犯他人新品种权的种子,但通过准确分析各项证据的效力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依法认定被控侵权人具有销售侵权种子的主观故意,进而认定其侵权成立,及时、有效保护了植物品种权人的权利,打击了以“白皮包”形式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

#企业模具定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厦门市兴祥成模具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弘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弘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同安分厂承揽合同纠纷——模具定作合同应明确约定相关的质量标准

【基本案情】

弘泰公司、弘泰公司分厂委托兴祥成公司制作模具,但双方模具产品未约定质量标准,亦未约定诉争模具产品的样品。兴祥成公司将模具交付使用后,弘泰公司、弘泰公司分厂以模具不符合质量标准为由拒绝向兴祥成公司支付上述模具的货款,认为由于兴祥成公司更换了技术团队,导致其加工的模具问题重重,不符合验收标准,有的模具经过多次试模、修改后仍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要求。

【法院认为】

弘泰公司、弘泰公司分厂提出诉争模具质量不合格并申请鉴定,应当就诉争模具产品存在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弘泰公司、弘泰公司分厂明确表示诉争模具产品双方并未约定质量标准及模具样品,也无法提供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因缺乏鉴定依据与鉴定对象无法鉴定,弘泰公司、弘泰公司分厂应当承担由于鉴定不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弘泰公司、弘泰公司分厂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模具产品质量不合格,故法院对其以诉争模具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案例评析】

在模具定作或者买卖关系中,应当明确、具体地约定模具的质量标准。对于产品质量标准,双方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质量标准,也可以根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根据交易习惯确定质量标准的(例如厂标、地标等),双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未对质量标准进行约定,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一方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相关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企业在签订有关模具采购或者定作的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规避该类风险。

案例二:

杨全林、杨晓青与陈志刚、沈志胆买卖合同纠纷——在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作为购买人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要注意积极主动地在沟通、协商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陈志刚、沈志胆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向杨晓青、杨全林购买熔喷机设备,且未对设备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后陈志刚、沈志胆发现,自从5月份安装以来,机器出现各种问题,未能正常生产。发现问题后,陈志刚、沈志胆一直催促杨晓青、杨全林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但杨晓青、杨全林对于沈志胆、陈志刚等人发送的关于机器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生产的信息未有任何回应。后来,陈志刚、沈志胆到杨全林家中商讨设备事宜。陈志刚、沈志胆均表示更换模头多次,均未解决问题,杨全林表示他已和模具生产厂家交涉,并要求厂家承担质量问题,包括模具和喷丝板,并表示其供应给陈志刚、沈志胆的设备系由第三方生产者提供的,同时在交谈过程中,杨全林承认其清楚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双方经多次协商,纠纷尚不能解决,陈志刚、沈志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其与杨晓青、杨全林直接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杨晓青、杨全林返还其货款。

【法院认为】

尽管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未就设备的质量标准设备进行约定,对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证据直接证实,但法院认为,陈志刚、沈志胆、孙龙、赵洪庆在微信群中多次发送关于设备质量问题的图片、视频、文字信息,杨晓青作为群成员,从未表示异议,且杨全林在与沈志胆、陈志刚后续商谈过程中,也认可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确认案涉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导致至今未能正常生产。

同时,案涉合同订立时为疫情期间,设备生产成品为疫情物资,因杨全林、杨晓青提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一直未予积极配合解决,导致设备至今未能正常生产,已导致陈志刚、沈志胆错失商业时机。而目前国内疫情已趋缓解,对于熔喷布等物资的市场需求已大为下滑,且陈志刚、沈志胆已多次催促解决设备质量问题而杨全林、杨晓青均未解决,故陈志刚、沈志胆已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陈志刚在通过微信聊天沟通交涉过程中告知杨晓青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限期5日解决否则解除合同,杨晓青作为群成员应该已经收到,视为通知送达,杨晓青、杨全林并未在期限内解决。其后陈志刚、沈志胆到杨全林家中商量解决方案,视为对解除合同通知的撤回。直至陈志刚、沈志胆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杨晓青、杨全林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同即时解除。陈志刚、沈志胆要求杨全林、杨晓青返还设备款并承担相应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评析】

对于企业之间买卖生产设备或模具等相关设备因质量标准问题产生的纠纷十分常见,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企业在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时忽略了对设备质量标准的约定,在因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时,买受人难以针对质量标准不符合合同目的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在没有明确质量标准约定进行参考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坚持积极主动地与出卖人进行协商,并对协商沟通记录做好留痕工作,以此反映出双方对于质量问题处理的态度。如本案中,原告在没有约定质量标准、被告一直怠于解决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坚持与被告沟通协商,显露出双方积极与消极的强烈对比,被告从未对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甚至在之后的沟通过程中承认其知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由此认定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有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财经要闻


#钢铁产业“钢需”仍存在 钢价大涨难

来源:中国经济网

7月临近,目前各地均在基建项目上发力,努力完成“十四五”规划开局的重要任务。作为基建中不可或缺的钢铁,今年以来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并创出历史新高,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铁矿石和钢铁的未来价格走势如何?对相关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何?为此,《证券日报》记者昨日采访了5位首席(包括首席经济学家、首席分析师),对钢铁行业的发展情况予以剖析。

铁矿石价格冲高回落

针对大宗商品及原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自5月中旬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4次“点名”大宗商品。

招商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会加大制造业中游的成本压力,使得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进一步传导至下游消费领域,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问题,不利于宏观经济稳健增长。国家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采取相关举措,有利于缓解中游制造业的成本压力,推动宏观经济良性发展。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3月31日,铁矿石期货主力合约在盘中创下阶段性低点919.5元/吨后,一路碎步上扬,在5月12日盘中创下历史高点1358元/吨,期间累计涨幅达48.33%。截至6月28日收盘,铁矿石期货主力合约达1196元/吨,较5月12日的最高价1358元/吨下降13.55%。

现货方面,铁矿石在3月22日创下156.35美元/吨阶段新低后,一路攀升至5月12日的233.1美元/吨。截至6月28日记者发稿,铁矿石现货价格为218.7美元/吨。

铁矿石价格前期上涨的原因何在?粤开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陈梦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海外市场在大规模货币宽松政策的刺激下,经济复苏预期和通胀预期大大提振;二是在疫情背景下,大宗商品产出地的供给收缩,叠加国内“碳中和”目标下的限产,导致供需错配形成缺口。

对于铁矿石价格冲高回落的走势,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一方面与国家相关部委就大宗商品价格上涨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有关;另一方面源于全球央行实行货币宽松政策,特别是美联储“放水”,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出现暴涨。

在国常会4次提及大宗商品后,焦炭、焦煤、动力煤、铁矿石、螺纹钢、热轧卷板等价格均出现不种程度的下探。

甬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许维鸿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内钢铁价格与全球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基本是步调一致的。此轮全球大宗商品包括国内钢材价格的上涨,压缩了国内制造业的出口利润。随着美国货币政策收紧预期提升,自6月份开始,这轮大宗商品价格的非理性上涨出现明显回调,这对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是有利的。对美联储而言,此轮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向消费物价指数(CPI)的传导效果非常明显。

未来钢价上涨空间有限

国家统计局工业司高级统计师朱虹分析表示,受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工业企业新增利润主要集中于上游采矿和原材料制造行业,下游行业的成本压力不断加大。下一阶段,将着力引导大宗商品价格向供求基本面回归,推动工业经济持续稳定恢复。

在此背景下,相关上市公司的生产成本、应对措施被投资者在沪深交易所互动平台上密集提问。对此,不少上市企业给予了积极回应。通达动力回应称,前期钢铁价格持续上涨,公司一方面通过价格联动措施、与下游客户调整产品价格等方式,转移了部分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产能利用率,不断降低公司的制造成本,以缓解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压力。

展望钢铁价格未来走势,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建作为重点用钢领域,在三季度仍有较大需求,对“钢需”仍有拉动作用,预计下半年钢铁价格可能会稳中有升。

陈梦洁预计,在“碳中和”目标下,钢铁限产对供给形成一定压制,但整体产量易上难下。预计下半年钢铁价格增速将放缓,但仍处于历史较高位置。

李湛则表示,随着“保供稳价”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钢铁价格或逐步趋于稳定,未来增长空间较为有限。随着美联储加息推进,以及全球经济逐步回归常态,预计钢铁价格或将逐步进入下行通道。

保供稳价出重拳 6月PPI同比涨幅料“低头”

来源:中国经济网

涨价与稳价成为近期宏观经济领域的热点话题。一方面,部分大宗商品快速涨价,涨幅偏离供需基本面。另一方面,保供稳价措施迅速出击,有关部门打出一套调控组合拳。

政策效果正在显现。近期铁矿石、钢材、铜等商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回落,单边上涨预期被打破。市场人士预计,部分大宗商品涨价不可持续,后期出现回调概率加大;从6月开始,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同比涨幅有望逐渐回落,下半年通胀风险仍然可控。

频频调研为哪般

在近期的发改委新闻中,调研已成高频词。国家发展改革委28日消息,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调研尿素市场和价格情况。一周前,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调研铁矿石现货市场交易情况。6月17日,还是上述两部门,对煤炭市场运行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了联合调研。再早时,6月5日,发改委透露,与市场监管总局派出联合调研组,赴河南调研小麦市场情况。

调研如此频繁,目标如此广泛,近年来颇为少见。从小麦到煤炭、铁矿石再到尿素,调研始终聚焦“市场”“价格”两大关键词。在业内人士看来,此类调研的本质是“加强市场监管”,目的是“保供稳价”。

今年以来,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涨,一些品种价格创历史新高,对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提出加强市场监管,包括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适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行为。“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正是前述一系列联合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供稳价显成效

加强市场监管只是近期监管部门打出的调控组合拳之一。近几个月,面对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涨,涨幅偏离供需基本面的情况,有关方面迅速行动,多措并举,持续发力。

一方面,协同作战加强。前述两部门频频开展联合调研,加强市场监管就是一种体现。此外,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部分钢铁产品关税、出口退税等政策进行调整,发挥税收对大宗商品供需调节作用。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钢铁工业协会、煤炭运销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也频频喊话,密集释放信号,形成立体式震慑。另一方面,调控重点清晰。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对供需双向调节更是关键着力点。以煤炭保供稳价为例,近期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全力推进煤炭增产增供、促进优质产能释放、安排投放煤炭储备、加强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此外,近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批次组织投放铜、铝、锌国家储备。

“从目前情况看,市场投机炒作开始降温,铁矿石、钢材、铜等商品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回落。”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一系列组合拳取得了初步成效。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截至6月29日,国内商品期货市场上,相较5月高点,动力煤期货价格下跌160元/吨以上,铁矿石期货跌了200元/吨以上,螺纹钢期货跌了1100元/吨以上,铜期货下跌10120元/吨。

通胀风险可控

“通胀预期在过去一个月已经阶段性见顶。”近期市场上对大宗商品价格单边上涨的预期已被打破,而认为部分商品价格见顶或筑顶的观点有所增多。

“这一轮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并非因为真实的供需错位,工业品实际产量和库存并不低。”中金公司固收研究团队认为,监管部门持续出台办法缓解供给约束,同时,需求不支持价格大涨,“后续大宗商品价格可能会开始向下调整”。

主要商品方面,谈及后期煤价走势,前述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预计,7月煤价将进入下降通道,价格将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对于钢材价格后势,中钢协日前发布报告称,钢材价格已处高位,受需求强度减弱影响,将出现阶段性回调。铜价方面,宝城期货最新发布的中期策略报告称,各方对铜市场向下调整的趋势已经没有分歧,分歧只在于调整的幅度会有多大。

过去几个月,我国PPI涨幅阶段性扩大,5月PPI同比涨幅达9%。不少机构认为,从同比涨幅角度看,5月PPI已见顶。“5月PPI同比涨幅触顶几乎是确定性事项”,中信建投证券发布的利率债中期策略报告称,未来PPI同比涨幅回落斜率将取决于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后者出现高位小幅回落的概率更高。广发证券宏观研究团队也预测,PPI同比涨幅于5月触顶后将温和回落。Wind一致预测数据显示,市场预期6月PPI同比上涨约8%。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方面,中金公司固收研究团队称,近期国际油价继续上涨,但从历史上看,缺少“猪油共振”,我国通胀上行压力并不大。该团队预计今年CPI涨幅前高后低,下半年CPI月度同比涨幅在0.6%-2.1%区间,全年涨幅将在2%以内。中泰证券固收研究团队预测,下半年,CPI走势将较温和,同比涨幅高点将低于2.5%。

#从一粒药看“中国造”从仿制药到自主创新的跨越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冠疫苗研发速度与数量始终处于世界第一方阵,全国累计报告接种近12亿剂次……百年未遇的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考”,中国交上了一份合格的答卷。

作为药物研发的“国家队”,国药集团研制的新冠疫苗5月7日被世卫组织列入紧急使用清单,成为清单内首支非西方疫苗,也是中国防治传染病疫苗首次获得世卫组织紧急使用授权。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建党百年之际,一台形似滚筒的“包衣机”在国药集团展出,静静讲述着中国人抗击传染病的历史。

这台机器被用来生产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20世纪50年代,脊髓灰质炎疫情曾在全国多地传播,感染者多为儿童,可能一夜之间,孩子的腿脚手臂就无法动弹。炎症如果发作在延脑,孩子更可能有生命危险。

当时,30多岁的顾方舟临危受命,开始脊髓灰质炎研究工作。

“世界上的科学技术,说到底还得自力更生。”在昆明市区几十公里外,顾方舟带人挖洞、建房,自主研制疫苗。20世纪60年代,“包衣机”生产的糖丸疫苗开始大规模供应全国。

自1994年至今,我国已无由本土野病毒引起的脊髓灰质炎病例,“糖丸”成为几代国人童年的“甜蜜”记忆。

维护人民健康,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的不变追求。艰苦的革命战争年代,井冈山上,小井红军医院药品缺乏,医务人员采集中草药,煎熬后给伤病员服用;在海南琼崖,红军战士发现一种半人多高的药用植物既可果腹,又能治病,将其称为“革命菜”。

时间来到2020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当年2月就成立疫苗研发专班,部署多条技术路线齐头并进。

新冠疫苗项目从启动,到全球首个开展临床研究,仅用时2个月;到我国历史上首次开展疫苗紧急使用,仅用时4个月;到我国历史上首次开展疫苗境外Ⅲ期临床试验,仅用时5个月;到获批附条件上市,仅用时11个月。

目前,在不断筑牢国内免疫屏障的同时,我国已有国药、科兴2款疫苗列入世卫组织紧急使用清单,4款疫苗列入可供对外出口新冠疫苗产品清单,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中国力量。

原创新药步入收获期

不仅有“国家队”,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也在创新前沿取得成果。

6月下旬,达伯舒、达攸同联合使用获批上市,成为全球首个被批准用于肝癌患者的PD-1免疫联合疗法。信达生物开发的这两种药品,正是“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的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拥有了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缺医少药的局面得到缓解。到世纪之交,我国医药产业一度是国民经济中发展较快的行业之一,但产品多为仿制药,缺少专利保护。

2008年,作为我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多部门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我国新药研制从以仿制为主逐渐转变为以创制为主。

2011年,我国首个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分子靶向抗癌药盐酸埃克替尼在浙江诞生,它的上市,促使国外有关专利药物在中国降价超过50%。

“十三五”期间,仅上海一地就培育了全国五分之一以上的一类创新药。2020年,上海浦东的生物医药产业规模突破800亿元,累计有11个一类新药上市。

“为让广大患者早日用上中国好药,科研团队都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如一日地对药物创新持续攻关,把‘冷板凳坐热’,才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十年磨一剑,随着国家药物创新技术体系初步建成,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原创新药正步入收获期。

有好药更要用得起

有好药,关键要让人民用得上、用得起。以人民为中心,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不曾改变。

6月23日,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上海开标,拟中选的251个产品平均降价56%,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模最大的一次。

常态化制度化实施国家药品集采,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减轻了患者负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颖廉认为,药品治理从过去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更加注重药品质量安全和促进创新。

坚持科技创新的“四个面向”,其中就包括“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疫苗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正加快突破。

展望“十四五”,建设健康中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创新引领医药领域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共识。国家还将建设中医药科技支撑平台,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发保护和产业发展。

#央行第二季度货币政策委员例会报告现三大表述变化

来源:证券日报

近期,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了今年第二季度例会,与第一季度例会相比,此次例会有多处表述出现变化。中信证券首席FICC分析师明明认为,总体来看,当前货币政策立场以稳为主。下半年政策组合或将主要依靠财政发力稳增长,需关注货币中性背景下,财政对稳增长的响应速度。

国内外环境依然复杂严峻 要求“防范外部冲击”

对于经济形势的研判,今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表示,“国内经济发展动力不断增强,积极因素明显增多,但经济恢复进程仍不平衡,境外疫情和世界经济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而第二季度例会则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加固、稳中向好,但国内外环境依然复杂严峻。”。

在当前背景下,第二季度例会在第一季度例会“要加强国内外经济形势的研判分析,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表述基础上,增加了“防范外部冲击”。

招商证券研报认为,从本次会议强调的“防风险”视角出发,货币政策短期仍将以“稳”为主。在本月举办的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央行行长易纲重申“稳字当头”四字原则。但与上半年该原则强调保持货币政策稳定、巩固经济增长形势不同,下半年的“稳”字则增加了“防风险”的政策意味。面对下半年可能出现的外部变数、金融风险、经济增长等多项约束,坚持“稳字当头”仍将是货币政策应对复杂形势的最优解。

维护经济大局总体平稳 增强经济发展韧性

在货币政策主基调上,第二季度例会在第一季度例会“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把握好政策时度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的表述基础外,还增加了“维护经济大局总体平稳,增强经济发展韧性”。

明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结合“稳中求进”“稳字当头”的要求,表明当前货币政策立场仍是以稳为主。在经济形势总体稳固,稳中向好的情况下,政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仍是关键,这或将要求货币政策在总量上继续保持稳健,在结构上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和绿色发展等领域的支持。

兴业证券研报认为,对货币政策的描述强调了“维护经济大局总体平稳,增强经济发展韧性”,进一步强调服务实体经济。货币政策表现出助力经济平稳的态度,预计在经济有下行压力时,货币政策会有预调微调来应对。

调整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确定方式

今年6月21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优化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将原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

第二季度例会上对此亦有提及,在第一季度例会“优化存款利率监管”的基础上,增加了“调整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确定方式”的表述。同时,再次强调,“继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潜力,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

招商证券研报认为,新增的这一表述体现出央行将在保留存款利率“压舱石”的基础上,意图加强利率自律机制管理来引导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

“当前企业亏损面持续缩小,5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亏损面为22.6%,同比缩小3.2个百分点,比4月末缩小1.2个百分点。但是中小企业仍待修复,当下的就业和收入压力仍存”,粤开证券研究院负责人康崇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促进利率市场化和实际贷款利率降低,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就业和收入压力。

#国际评级机构看好中国经济增长前景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随着统筹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继续显现,中国经济保持稳定恢复。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专业媒体对2021年中国经济增长作出积极预期。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惠誉28日表示,中国经济在恢复道路上已进入“成熟阶段”,202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将达到8.4%,2022年增长率为5.5%。惠誉还确认,中国主权信用评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另一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普全球评级公司日前表示,鉴于中国有效控制疫情并迅速开展疫苗接种工作,2021年中国实际GDP将增长8.3%。

彭博社28日报道说,6月中国经济呈现更均衡扩张迹象,增长势头稳健,预计2021年中国GDP增速将达8.5%。

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中国GDP同比增长18.3%。2020年,中国GDP增长2.3%,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率先实现正增长。

#发改委:要积极主动推动混改试点尽快落地见效

来源:中国证券报

国家发改委6月29日消息,国家发改委于6月2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经验交流现场会。会议要求,要牢牢把握混改的正确方向和内在要求,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有序推进混改试点。要积极主动推动混改试点尽快落地见效,加强工作对接和各方面沟通协调,解决混改推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一企一策”做好混改实施工作,努力取得更大进展、获得更多实效。

会议指出,在各方面大力支持推动下,混改试点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努力探索和攻坚,力求成熟一户推进一户、推进一户成功一户,混改试点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近半数试点企业已完成混改试点主体任务,企业治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实现系统性重塑,发展活力和经营效益显著改善。通过试点,形成了一大批试点效果显著、示范效应突出的混改典型案例,形成了一大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探索形成了核心存量资本混改等多种有效路径,既在重要行业领域打造样板,也在充分竞争领域作出示范,有效牵引带动面上混合所有制改革。

#31省份养老金全部上调,你涨了多少钱?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6月30日电(记者 李金磊)随着四川公布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目前31个省份的养老金已全部上调。你到手的养老金涨了多少钱?

31个省份上涨养老金

4月16日,人社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拉开了养老金上涨的序幕。

按照通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这是养老金“17连涨”。此后,上海第一个在5月12日公布养老金调整方案,各地也陆续公布养老金方案,到6月28日四川公布养老金调整方案,31个省份的养老金上涨全部落地。

你的养老金涨了多少钱?

“我是2020年退休,今年第一次参与养老金的上涨,上涨之前的养老金每月是3631元,6月份养老金到账金额4353元,一共补发了822元,也就是每月养老金提高了137元,涨幅约3.8%。”一位湖南的退休人员给记者分享了自己养老金上涨的情况。

人社部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2900元左右。有一些省份公布了今年养老金的人均上涨金额。青海公布的数据显示,调整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96元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4.5%是全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总体人均水平。多地人社厅解释称,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实际增加的养老金绝对额是不同的,对应到占个人养老金的比例也是不同的。

按 “三结合”方式涨养老金

目前,多数省份已经将上涨的养老金补发到账了,最后一个公布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四川,从6月28日19时起,调整增加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将陆续上账,确保在7月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退休人员在收到上涨的养老金后,核对上涨金额时要注意,养老金上涨不是简单在自己养老金基数上增加4.5%,而是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三结合”办法。

其中,定额调整指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以四川省养老金调整方案为例,六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李某,71岁,缴费年限35年,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5600元,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为:

定额调整:42元; 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年×0.7元/年+20年×1.8元/年=46.5元;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5600元×1.3%=72.8元;高龄倾斜调整:35元;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调整:80元;合计:42+46.5+72.8+35+80=276.3元。

这些地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也涨了

除了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年一些省份也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湖北人社厅28日发布消息称,从2021年1月1日起,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5元,即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7元。

此外,上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此标准为全国最高。
北京也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2021年1月1日起新增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五、热点关注


#孚道说法丨对王者荣耀提起公益诉讼,是“公益”还是“噱头”?



来源:孚道律师 邓景文


六一当天,一则关于“北京一社会组织就‘王者荣耀’对腾讯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的新闻冲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游戏玩家和网友的广泛讨论,有人表示支持,也有人表示质疑。正在吃瓜的你,是否真的了解民事公益诉讼呢?让小编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沿革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增加了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了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紧接着,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第三十七条增加了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增加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部法律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自此,公益诉讼真正意义上具有了可操作性。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消费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增加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授权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对特定领域的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增加了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追加授予了检察院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权利。


二、社会组织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还是“噱头”?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前半部分规定的“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只是指“代为提起诉讼”,与后半部分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相同的概念。


“代为提起诉讼”源自《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规定,换言之,这里规定的“代为提起诉讼”是指在具体的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损害,而该未成年人又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或者具有监护职责的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归根结底还是属于私益诉讼。这与后半部分检察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并不相同。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因公共利益受损而起,后者因个体利益受损而起。可见,就文义理解,该规定仅授予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并不包括社会组织。


另外,参考最先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消费和环保两个领域,有权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是具有专门法定职责的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同时满足“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两个条件,可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是具有一定门槛的,否则无法确保其能够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既没有指定特定社会组织,也没有规定社会组织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如果理解为赋予了任意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那这种“零门槛”的规定是不符合立法惯例以及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的。因此,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尚需相关立法机构或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


所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王者荣耀”侵犯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权益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符合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但该中心是否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尚值得商榷,法院是否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亦是未知。
当然,公益诉讼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如果通过司法审判等更有效的途径,能够解决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不能自拔的问题,也是再好不过的。让我们继续关注案件的走向吧。



#孚道说法丨企业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如何进行保护?



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郭子聪
企业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往往会积累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并形成汇集众多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这些客户资源通常是企业通过其独有的客户关系管理工具对历史交易进行深度管理和挖掘分析,从而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宝贵信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客户名单也是一种宝贵的商业资源。对于企业的客户名单,大多数企业中负责销售业务的员工是可以频繁接触到的,而目前较为常见的现象是,这些可以轻易获取到企业客户名单的员工,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职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岗位,并利用此前在原企业获悉的客户名单信息,直接与该部分客户进行联系,从而招揽业务,导致原企业的客户流失,造成原企业的重大损失。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离职员工利用以往在职期间获取的客户信息与原企业的客户进行商业往来似乎已经构成了对原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但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因为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据此,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客户名单应具备“三性”,即:秘密性、价值(实用)性、保密性。其一,对于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其二,对于价值(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其三,对于保密性,是指对该信息,企业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满足以上三个特性的企业客户名单,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对于企业而言,要想保护自己的客户名单以及其他重要的商业信息不受侵犯,首先要确保这些商业信息能够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实践中大部分企业的商业信息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主要是因为没有注意使该信息具备三性中的“保密性”,实际上,使企业信息具备“保密性”并非难事。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认定标准并不高,只要企业对其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手段,一般都会对该信息的“保密性”予以认可。例如,企业通过将其商业信息交由专人掌握或管理、采取电子加密的管理系统储存相关信息、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均可被认定为对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手段从而被认定具有“保密性”,很多企业因为忽视了这一要素,导致其商业信息被侵犯时,由于不具有“保密性”而无法得到保护。

另外,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认定仍应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进行判断。企业要证明离职员工联系企业客户进行商业往来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除对离职员工具有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承担举证责任之外,还必须证明离职员工所披露、利用的商业秘密与企业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相同性或者相似性。对客户名单类型的商业秘密案件而言,企业的举证责任是应当证明企业的客户和离职员工后来接触并进行商业往来的客户具有交叉或重叠的事实,并由该项事实引申为该离职员工持有的交叉客户或重叠客户为在后客户,该离职员工获得该项客户的来源是基于原企业的客户信息。基于此,首先,建议企业在员工在职时,对其接触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尽量做到留痕,例如电子数据留痕、完善客户名单交接的签收手续等,均有利于对离职员工在职时对商业秘密进行“接触”的认定;其次,要正确界定客户与离职员工的交易行为,究竟属于自由竞争,还是侵犯商业秘密。实践中,除客户地址等一般公知信息外,企业与客户在长期往来过程中就相关业务的报价、特定项目的需求及费用负担、交易习惯等具体事项的协商和确认,均需经过长期合作方能形成,若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不经过努力,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得。简单来说,如果企业通过联系老客户,可以确认该离职员工与其进行交易时沿用的是原企业的交易习惯,则可以认定该离职员工系直接通过在原企业获取的商业信息招揽客户,构成对原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



#工伤私了协议比法定标准低了27万有效吗?(高院再审)

来源:北大法宝

王大路是江苏润达公司员工。

2016年12月27日,王大路在工作过程中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

2017年1月6日,公司与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份,载明:现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现甲、乙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待遇款(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35万元整,该款项于本协议订立时,乙方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位,即一次性给付。

协议第四条约定:上述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的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劳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此类权利。

第五条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协议签订当日,公司向家属支付赔偿款300000元,2017年4月14日又支付赔偿款50000元。

2018年2月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大路死亡性质为工亡。

事故发生后,王大路家属还获得肇事方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款共计795000元。

王大路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工伤赔偿协议》履行后,王大路家属认为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款350000元,还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3900元,双方发生争议。

一审判决:《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并非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对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所作出的约定,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看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王大路已经死亡,家属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应当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从赔偿协议的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写明了参照的法律,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故不能认定家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关于是否构成显示公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因王大路死亡,家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款350000元,并未低于法定标准的50%,家属实际所获补偿不符合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故不宜认定为显示公平。

综上,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家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公司无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3900元。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未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赔偿协议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对自己能够获得预期利益是可知的,故不能认定家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以及协议内容显示公平。

赔偿协议还明确约定,赔偿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任何纠葛,家属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此类权利等。上述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现家属认为,在未认定工伤前提下达成赔偿协议可予撤销,要求公司补足法定工亡赔偿标准,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公司无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协议书是极端悲伤的情况下心智混乱所签,实乃迫于无奈,显失公平

家属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我们与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本案从王大路发生工亡到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仅9天时间,我们同意由公司赔偿35万元,并非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大路工亡事故发生时临近春节,我们在极端悲伤的情况下心智混乱,加上警方要求配合调查肇事者刑事责任等诸多因素,迫于无奈才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因工伤事故属于法定责任,本案应适用工伤劳动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补足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倍),我们所获赔偿35万元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高院裁定:从协议书内容看,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伤赔偿协议》有公司代表及家属签字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予以盖章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工伤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同时,从《工伤赔偿协议》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表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说明各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公司赔偿家属35万元不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苏民申5666号(当事人系化名)

#网络拍卖恶意抬价,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来源:北大法宝

昨天下午,一场拍卖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一张看似普通,估价只有100元的游戏卡片,竟然被拍卖到了8732万多。

拍卖的标的是一张卡牌游戏中的“青眼白龙”卡牌。拍卖之前,这张卡牌的评估价只有100块,起拍价也只有80元。

但是在开拍仅仅两小时的时间里,这张卡牌的价格在经历了2105次出价后,竟然被拍到了8732万多,而且完全没有停下来的迹象。最终,拍卖方滁州法院中止了这场拍卖。

什么游戏卡片,竟然这么值钱?

这张看似普通的游戏卡片,它是卡片游戏《游戏王》里的“青眼白龙”卡。

“青眼白龙”卡本身就已经是卡片游戏《游戏王》里的一张稀有卡片。根据百度百科,《游戏王》是由KONAMI研发、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的全世界销量最高的集换式卡牌游戏, 于1999年在日本发售。改编自漫画《游戏王》中登场的卡片游戏,使用游戏王卡片进行对战的卡牌类益智游戏。

作为一款创下吉尼斯纪录的卡牌游戏,《游戏王》本身在全球范围内就有很高的人气。游戏里的很多稀有卡片往往需要通过抽卡获得,本身就极难获得,因此稀有卡片价值也往往不菲;而这次拍卖的纯金“青眼白龙”卡更是为了纪念《游戏王》发售20周年特别定制的限量卡片,用料约11g的24K金,全球限量发售500件,要通过抽签获得,商品上还印有单独的收藏编号,更加稀有。

当然,因为这张卡牌还未经鉴定是否为正品,如果真的是正品,那么根据过往一些类似的卡牌交易情况来看,其正常的市场价格大概在人民币20万~40万之间。所以一开始100元的估价很可能是严重低估了这张卡牌的价值。
也正是因为估值太低,导致参与拍卖所需要缴纳的保证金只有100元,开拍之前就已经有超过一万六千人缴纳了保证金,显然会有一场激烈的竞拍。

不过事情的发展还是超乎了围观群众们的预料。

一场拍卖“闹剧”

这次拍卖开始不到10分钟,这张卡牌的价格就已经被拍到了100万元,已经明显超出了这张卡牌的市场价;而随着价格的进一步飞涨,关注和参与拍卖的人也越来越多,价格涨幅也越来越夸张。

很多网民出于娱乐的心态、再加上不高的参与门槛(100元保证金,拍卖失败可以退回),让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到这场拍卖里。很多都抱着参与击鼓传花的心态加入到了竞拍中,在不少参与者看来,即便最后真拍中,自己悔拍,损失的不过是100元保证金。

但,真的就这么简单吗?

随着拍卖价格的高涨,阿里拍卖在自己的官方账号上紧急提示,悔拍除了要赔付保证金,还可能被拘留、罚款。

不过这并没有阻止广大参与者的热情,价格依然一路飞涨到8700万余元。最终,滁州法院以“拍品与实际竞拍价格严重不符,可能存在恶意炒作与竞价行为”为由紧急暂停了这场闹剧。

悔拍的法律责任

正如阿里拍卖所提示的那样,竞价成功后如果悔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真的有人悔拍,那法院会进行二次拍卖,拍卖成功后,由悔拍的买家负责补齐差价。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其他法院单独援引了另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作为判决依据: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在这个规定中就并没有“补差价”的条款,只是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实践中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场闹剧虽然暂时被中止,但是按照规定,这张卡应该还会二次拍卖;而这张限量卡片下次如何拍卖、又是否会追究相关恶意抬价人员法律责任,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常见合同无效的9种情形

来源:北大法宝

情形一:为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解析】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双方的交易情形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房地产买卖协议》因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房屋应当返还给原告。

情形二: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对外出租

【解析】原告将没有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和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且诉争的租赁房屋未取得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原告和被告间的土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情形三:将尚未确定房号的房屋出售给他人

【解析】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尚未实际取得案涉交易房屋,且在合同签订时尚不能确定房屋的具体坐落,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抽签分房资格,交易标的无法确定,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该合同不成立。注意:合同不成立的,比照合同无效处理。

情形四: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即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解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为其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各方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情形五:非同一村民小组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

【原房屋已拆】被告与原告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双方买卖农村私有房屋、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虑到案涉房屋的买卖时间较长,被告实际居住已有十九年,基于诚信原则,故该房屋不应再另行返还,且该房屋现已实际拆除,确无返还可能性。

【原房屋未拆】涉案房屋面临拆迁,原告出于趋利动机而要求确认买卖无效并返还房屋,因涉案房屋买卖虽然无效,但在此买卖中,原告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已作弃权处分,被告实际使用该房屋而拒绝返还,当地村委会及土管部门对此亦未作明确处理,鉴于本案目前情况,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不宜回转,没有返还的必要,故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情形六:民间借贷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解析】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情形七: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解析】虽然服装厂的投资人登记为被告一,但其实际是由被告一及原告二人共同设立、共同经营,属于原告、被告一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二作为原告、被告一的儿子,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在原告、被告一夫妻间产生矛盾的情况下,被告一和被告二在半年不到的时间里将服装厂的股权来回转让了三次,第一次转让时对价为0元,第三次转让时对价为10万元,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被告一和被告二确认实际未支付对价,由此可以看出,二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情形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情形九: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可被撤销

【解析】原告购买的商品房系商铺,而商铺因其经营用途对其门前场地的开阔程度及进出的便利要求要高于一般商品房,相关信息足以构成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且案涉商铺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为期房,原告对于案涉商铺的了解也全有赖于被告的宣传、告知,故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真实地告知原告案涉商铺的位置、设计及规划等相关信息,但被告事实上却未如实告知原告案涉商铺低于市政道路及小区地坪的下沉式特殊设计,向原告隐瞒了商铺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订立了合同,故原告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附: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资深律师合伙创办。孚道合伙人、多名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孚道采用国际先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律师共享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孚道系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孚者,信也;道者,德也。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这一古老信念,孚道期待成为您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创辉煌。


孚道愿景:打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孚道使命:为追求卓越价值的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孚道价值观:专业成就价值、敬业呵护价值、团队提升价值、正直引领价值;

专业——不仅仅是做法律评判,更是提供解决方案。

敬业——不仅仅是勤勤恳恳,更是把受人之托当成自己的事业。

团队——不仅仅是协同工作,更是众志成城。

正直——不仅仅是诚信,更是永不作恶。

孚道战略:一体化、专业化、纯研究生化。

孚道荣誉: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基础党组织(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参与法援工作优秀党员(2019年)

中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2013年、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优秀律师(2013年、2014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优秀青年律师(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优秀主任(2014年、2015年)

中山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7年、2018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2014年、2015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先进律师(2014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2013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爱心公益奖(2017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热心行业事务奖(2012年、2013年、2017年)

中山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赛团体二等奖(2011年)

中山市法律服务民营经济贡献奖(2018年)

孚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