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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孚道党建丨孚道党支部召开党史学习专题组织生活会
7月1日,孚道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召开了党史学习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主题组织生活会。会上,孚道党支部书记许勇首先对大会上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进行了简短总结,阐述了要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必须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必须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必须不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必须加强中华儿女大团结,必须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意义。
#孚道党建丨孚道党支部组织党员前往卖蔗埔起义遗址开展革命传统教育
为坚决落实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系列重点工作安排,6月30日,中共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支部内党员前往“卖蔗埔起义遗址”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孚道党支部书记许勇为在场党员讲解了中山卖蔗埔武装起义的故事。
许勇书记将卖蔗埔革命斗争精神总结为以下四点:一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斗争精神;二是敢为人先,冲锋在前的斗争精神;三是听从指挥,团结战斗的斗争精神;四是吸取教训,坚持不懈的斗争精神。许勇书记还通过介绍现场的宣传栏展览,向党员们介绍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山的百年发展历程,教育党员要永葆党员先进性。参观完毕后,许勇书记还带领全体党员重温了入党誓词。
随后,党员们各自发表了学习心得感想,并由许勇书记进行了简短的总结。他指出,党员律师要主动、坚持不懈地学习党史,铭记党史,开拓创新,将党员身份以及律师身份充分结合起来,服务基层群众,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要时刻铭记,党员身份要大于律师身份,要坚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保证工作开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为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7月4日,孚道合伙人肖静律师为小榄镇联丰社区居民开展主题为“关爱孩子,护苗助长”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亲子讲座。
本次讲座语言生动、案例详实,穿插生动有趣的互动与交流,让居民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激发大家参与法律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了居民们学法知法用法的意识,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氛围。
#孚道律师为小榄镇新市社区开展宅基地法治宣传教育讲座
为增强村民合法使用宅基地的法律意识,完善社区宅基地管理制度,应小榄镇新市社区的邀请,7月2日,孚道邓景文律师为新市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了关于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的法治宣传教育讲座。
讲座后,社区工作人员就自己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与邓景文律师进行咨询和讨论,邓景文律师以专业的解答为社区工作人员提供了有效的建议。宅基地的相关问题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是村民关心的重要问题,对法律法规、政策形势的正确解读能帮助社区工作人员更好地服务村民、服务群众。
#孚道党建丨孚道党支部开展“党课开讲啦” 系列专题教育活动
2021年7月9日,孚道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党课开讲啦”专题教育,本次的党课主题是“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由孚道党支部书记许勇担任主讲人。
#肖静律师为小榄镇九洲基社区开展“法护未来,守望成长”法律讲座
为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7月10日上午,小榄镇九洲基社区团委、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社会事务办、九洲基小学联合举办“法护未来,守望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活动,孚道合伙人肖静律师受邀为现场参与的亲子家庭和群众讲授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知识。
#孚道党建丨“党领人生,重塑初心”党建品牌第三次走访慰问活动圆满完成
7月19日下午,孚道党支部联合东区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党支部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党领人生,重塑初心”党建品牌第三次走访慰问活动。
#党员模范当先锋,孚道志愿者增援全市核酸检测工作
根据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孚道党支部响应市委市政府、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号召,发动所内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参与此次防控新冠疫情的硬仗,增援全市核酸检测工作。
接到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后,7月23日,孚道党支部数名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支部组织委员黄锋律师的带领下,迅速奔赴聚豪园核酸检测点,协助社区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共同组织群众进行核酸检测。在检测点现场,各位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与现场工作人员不顾三伏天的高温,引导、协助组织大量群众有序地完成了此次大规模检测。
二、法规速递
#2021年7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生态环境部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修订)》
民政部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政部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有关事宜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自然资源部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的若干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15日】
《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务名称、
工作场所英译文》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19日】
#新法要点
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立法先行、齐头并进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2.《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基于“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种类较多,各类许可证记载事项、管理要求等存在差异,难以适应机构改革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统一管理的需要。”
此外,《办法》还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作出整合“一是将银行保险机构持有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3类。二是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三是在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相关公告要求中不再指定公告媒介”。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新施行的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是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采购需求及其相关概念的明确,是对此前政府采购模糊、宽泛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合规性”立法,减少其中的灰色空间。同时对于应当开展需求调查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评审方法的、采购人的审查义务做了更详细和具体的调整和规定。
4.《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2021年7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范围、办税指南等正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跟踪分析和评估。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修订)》
《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明确“无生活来源”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同时,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明确未成年人特困人员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发多见。进一步规范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完善质押股票处置变价流程,对于维护当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后疫情的时期里,对于资本市场的改革仍在进一步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解释制定的主要背景是基于亟需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增幅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统一和规范”
相较此前的司法解释,“2001年和2007年分别制定《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前者主要规定案由和管辖等程序性问题,后者主要规定品种权侵权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出台后相关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仅进行了适应性修改。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是在2007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侵害品种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补充性、完善性的规定,保持了与2007年司法解释名称及内容的体系性和延续性。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施行后,原两个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行政处罚法修订的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但是行政程序法的制订仍在探索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对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制订,实际上是将此前的听证、简易办理等规定进行了整合,同时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经典案例
#公司法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及于公司
【案情简介】
恒欣模具厂与双德公司素有鞋材贸易往来。2017年4月7日,恒欣模具厂与双德公司签订《报价单》约定了产品类别、单价等,并约定月结90天。2018年6月29日,恒欣模具厂与双德公司进行对账,确认截至2018年6月20日,双德公司结欠货款2436842.8元,其中已开票金额为2268740.8元,未开票金额为168102元。2018年7月,恒欣模具厂就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的新增未结订单向双德公司请款445576.10元,并经双德公司确认回签。恒欣模具厂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30日为前述未开票交易(168102元+445576.1元=613678.1元)向双德公司开具七张《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双德公司陆续向恒欣模具厂进行还款共计377400元,至今尚有货款2505018.9元拒不偿还,致诉讼。
法院认为:经查,在案的《对账单》、《请款单》经双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娟签字并确认未结货款,该司法定代表人陈丽娟签认的行为系履行职务,双德公司应按陈丽娟签认的金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案释法】
买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卖方公司所作的《对账单》、《请款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后拒不承认,诉讼中又未能举证反驳,且在法院认定的期限内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也不作出合理解释的,应由买方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案例2: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拓恒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拓恒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法院认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志东、王卫明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志东、王卫明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受让人基于受让的工程款债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甲公司就其所属的某酒店工程,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施工部分后,双方并未就工程款结算后即解除了施工合同。因乙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诉讼中法院根据双方申请,委托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法院另查明,乙公司已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向甲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法院认为:一、关于乙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债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本案中,乙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甲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乙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甲公司接到乙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丙公司因此受让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及从权利。丙公司基于受让乙公司的债权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二、关于丙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丙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甲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丙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解除合同时起算。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案释法】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且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
案例2: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由南通二建承建恒森公司发包的吴江恒森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施工期间,恒森公司陆续将水电、消防、暖通通风、二次装修、幕墙工程分别分包给第三方施工。诉讼中,南通二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恒森公司申请对屋面渗漏的重作损失进行鉴定。天正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屋面渗漏范围包括伸缩缝、部分落水管道、出屋面排气管及局部屋面板。东吴设计院鉴定明确,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原设计不符,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彻底有效解决(主要指局部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面防水层,并出具了全面设计方案。该全面设计方案中包括南通二建在实际施工中未施工工序,并在原设计方案伸缩缝部位增加了翻边。
法院认为: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因此判决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屋面修复费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案释法】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及相关公司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财经要闻
#税收大数据折射经济稳中向好
来源:中国经济网
7月26日,保险股重挫5.5%,其中,中国人保大跌6.37%,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保险跌幅均超5%。保险股昨日的大跌与二季度公募基金的大幅减持遥相呼应。
公募基金二季报已披露完毕,记者根据东方财富Chioce数据梳理,二季度,在五大险企中,公募基金对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国人寿、新华保险这四大险企的持股量环比降幅均超过40%,对中国人保的持股量环比降幅也超过20%。公募基金二季度对保险股整体呈现大幅减仓态势。
实际上,公募基金从一季度就已经开始减持保险股。据本报记者统计,公募基金一季度对A股五大保险股的持股量环比降幅均超过30%,对五大上市险企持股市值环比大降46%。二季度,减持叠加股价下跌,公募基金对保险股的持股市值再度环比骤降60%。
公募基金为何大幅减持保险股?主要原因还是今年保险业增速持续低迷。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前2月,行业保费同比增速一度达到了12%,但从3月份开始,保险业逐月累计保费增速持续放缓,一季度行业保费同比增速降为7.8%,前4月增速再次降为4.34%,前5月增速微幅反弹至5.5%,前6月却再度降为5.2%。
公募基金连续两季减持保险股
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公募基金总规模突破23万亿元,其调仓动向备受市场关注。据中泰证券研究院统计,今年二季度公募基金大幅加仓了电气设备、电子、化工、医药生物、汽车等板块,而食品饮料、家用电器、银行、房地产、非银金融被大幅减持。
在非银金融板块中,保险板块也是公募基金重点减持对象。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自去年四季度加仓保险股之后,公募基金对保险股开启了连续两个季度的大幅减仓。
公募基金的操作手法与保险业基本面的变化高度契合。2020年,保险业保费不仅没有负增长,而且还实现了6.1%的同比正增长。此外,去年四季度以来,我国疫情得以有效控制,保险业诸多向好迹象给资本市场带来了想象空间。市场对重线下展业、重面访的保险业信心开始恢复。数据显示,去年四季度,公募基金对中国太保的持股量环比暴增346.7%,对中国人寿、新华保险、中国人保的持股量增幅均超过45%,对中国平安的持股量也增加了34%。
然而,今年保险股的基本面走势,让保险业和资本市场有些出乎意料。3月份以来,保险业保费增速持续萎靡不振,上半年同比增速仅为5.2%,这一增速看起来并不低,但其实,衡量行业业务价值及对股价影响巨大的新单保费却出现大幅下滑。
一般来说,当期行业保费由续期保费与新单保费共同构成,剔除续期保费的新单保费最能反映行业发展现状,但从3月份开始,寿险个险新单标保增速掉头直下,单月同比负增长达29%,4月份、5月份进一步恶化,该指标同比负增长幅度分别达37%、43%。
一家保险中介总经理对记者表示,“看到行业新单保费如此大幅下跌,不少险企领导都懵了,大家都在疑惑,保险业不行了吗?事后,大家将低增速归因于开门红过度透支、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代理人红利消失、产品不对消费者口味等,这些原因都有道理。但总体来说,保险业是周期性行业,低增速是周期性的体现,公司6月份新单保费略有回暖,行业长期仍有增长潜力。”
资本市场的反应也很迅速。鉴于保险业增速调头向下,今年一季度,公募基金就已大幅减仓保险股。东方财富Chioce数据显示,与去年四季度大幅加仓截然相反,今年一季度,五大上市险企中,公募基金对中国平安的持股量减持幅度最低,环比减持幅度达38.6%,对新华保险的持股量减持幅度最高,达75.7%,对中国太保、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的持股量环比减持幅度介于这两者之间。
进入二季度,让资本市场及保险业翘首以盼的增速拐点并没有到来,且行业增速有进一步恶化的迹象,鉴于此,公募基金开始加速减持保险股。据记者统计,二季度公募基金对新华保险、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人保的持股量环比分别下滑53%、52%、45%、41%、20%。
东方财富Chioce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四季度末,共有4000余只公募基金产品持有保险股,而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只有755只基金产品持有保险股,大批公募基金产品悄然清仓保险股。
保险股股价仍在艰难寻底
随着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持续减持,保险股也开启了艰难的寻底之旅。截至7月26日收盘,保险板块年内下跌达35%。
随着保险股持续下探,保险股估值进一步降低。截至7月26日,中国平安、新华保险、中国人保、中国太保、中国人寿的动态市盈率分别仅为6.9倍、8.2倍、10.4倍、10.7倍、13.4倍,均处于历史底部。
不过,无论从最新的股价走势来看,还是保险业保费增速来看,目前保险业依然没有迎来增速拐点,多家券商机构也对保险业短期增速持观望态度。例如,7月22日,光大证券研报认为,保险业有可能在半年至一年后才能迎来拐点。
国盛证券分析师马婷婷也表示,“对保险业拐点存在期待,但具体时点难以确定。
”一方面是因为保险业持续受到利率的扰动,市场对上市险企5.0%的终极投资收益率假设并不置信,使得险企估值受长端利率影响极为明显;另一方面,今年以来市场一直纠结于险企的负债端矛盾,重疾爆发增长的红利消退,代理人数量持续脱落。尽管未来展望诸如增额终身寿、养老年金两全产品、长期医疗险、定期寿险等仍有长期增长空间,但当前短期内难以弥补重疾险极高的 NBV(新业务价值)占比。
一家大型寿险公司总裁对记者表示,保险业经过过去几年的快速增长,未来要持续保持高增速有些难度,今年乃至未来几年,保险业增速大概率或与我国的GDP增速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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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明,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正版音乐版权是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运营的核心资产和关键性资源。2016年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在相关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40%左右,腾讯通过与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合并,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集中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与其达成更多独家版权协议,或要求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交易条件,也可能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版权付费模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
本案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责令腾讯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使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有利于将竞争的焦点从利用资本优势抢夺版权资源回归到创新服务水平、提高用户体验的理性轨道上来;有利于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合理方式计算版权费用,减轻下游运营成本;有利于培育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
据了解,本案背后这是对企业过往“未依法申报投并行为”的一次监管落地,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在反垄断领域的执法决心。同时,对过往交易的附条件审批,既有效消除了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损害,又维护了市场的有效竞争,充分反映了我国平台经济监管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监管理念的进一步成熟。
业内专家认为,对于音乐版权模式的调整足以有效解决市场竞争的顾虑,有利于推动行业非版权维度的创新服务,激发企业差异化优势,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有效性,对于促进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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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孚道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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