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期刊

世界瞬息万变,我们一直关注着你的关注

孚道资讯(2021年第8期)

2021/09/08
4647

目录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经典案例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扫一扫关注孚道微信公众号:孚道一直关注你!

一、孚道动态


#黄钰欣律师受邀为中山市港口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2021年8月13日,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举办2021年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第二期考前培训班,孚道公共法律服务和行政诉讼部主任黄钰欣律师受邀作为培训讲师,为全镇行政执法人员分别作题为“行政诉讼法必备法律知识解读”与“行政许可法常用法律知识培训”的两堂专题讲座。

在“行政诉讼法必备法律知识解读”讲座上,黄钰欣律师从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化、行政诉讼修改的主要内容、行政机关败诉的常见原因这四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讲解;在“行政许可法常用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上,黄钰欣律师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许可不收费原则以及行政许可涉诉领域经典案例这六个板块进行了解读。
为达到更好的授课效果,引发与会人员的深入思考,黄钰欣律师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典型、真实、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作为引子,将课程主要内容串联起来,并与与会人员进行了互动交流,务求使大家能学懂弄透、学深学细。

参加本次培训班的干部纷纷表示,此次讲座内容充实、实操性强。中山市司法局港口镇司法所周国庆所长也表示,本次培训可以提高大家的思想站位,能够充分学习、更新法律理论知识,使行政执法人员在今后岗位中的具体行政执法有更深的理论认识和指导价值。



二、新法速递


#2021年8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商务部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26日】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11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新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订)》


这次修订积极适应新形势新挑战,注重更新保护理念、创新保护方法、完善措施手段,着力在解决问题、提升效能上下功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细化分类保护。明确军事设施的分类和具体保护标准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


2、是突出主动保护。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赋能作用,提升主动保护能力。


3、是规范划区保护。着眼加强海上方向重要军事设施保护。针对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难、划定不及时,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等。


4、是拓展保护范围。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需要;完善军用管线、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内容等。


5、是加强军地统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接,增加了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影响不动产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的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出台本法律的目的: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通过立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出台本法律的意义:


1、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习主席重要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


2、是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的重要支撑。


3、是健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内在要求。


4、是引领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强化全民国防意识的客观需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


本次修订的目的主要在于,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是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关键一环。《条例》此次修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格的监管”的要求,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突出全过程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台这个《规定》主要是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司法统一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是本《规定》的制定宗旨。《规定》在起草过程中紧紧围绕这一宗旨,既注重权益保护,又注重价值平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实操手册”,《规则》修订内容集中在以下:


1、是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2、是适度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


3、是明确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再次抗诉的程序。


4、是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有权向审判、执行人员所在的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进一步完善履职中发现审判、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工作机制,强化对民事审判、执行程序中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力度,充分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职责。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规则》共三十九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内容涵盖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构建形成系统完备、指向清晰、务实管用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


《规则》的正式印发,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规范在线诉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升审判质量效率,推动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互联网新司法模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本次出台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


1、是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2、是在编制过程中,始终考虑作出主动开放安排。


3、是制定负面清单时,体现了海南的特点。  


4、是统筹发展和安全。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二)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三)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四)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五)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
(六)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七)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八)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九)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十)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十一)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十二)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次规定的主要要点有如下:


1、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2、明确了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明确了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有关要求;


4、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义务;


5、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


6、明确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


7、规范了高层民用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并设立对应罚则;


8、规范了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设立对应罚则;


9、规范了公共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并设立对应罚则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本次办法主要有以下要点:


1.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应该为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明确重点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项目范围;


3.PPP项目可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4.政府出资人代表要求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5.鼓励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红利,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6.明确审批材料、审批单位及申报审批流程;


7.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8.国家资本金可折算股份,并明确折算价格要求;


9.明确了变更投资模式的步骤和流程;


10.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


11.项目信息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遵循规范行为、优化服务的原则,围绕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和信息披露、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各种行为,提出了系统规范要求。《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包括大宗商品在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推动我国价格指数市场健康发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修正)》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本次《办法》主要要点有如下:


1、扩大反洗钱反恐融资语境下“金融机构”的范围;


2、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反恐融资公司治理的框架;


3、继续肯定“风险为本”反洗钱反恐融资方法论;


4、要求建立一体式全面反洗钱反恐融资风险管理;


5、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

《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


本次《通知》主要要点有如下:


1、高中阶段学生军事训练教学时间为7至14天,总计不得少于7天共56课时。


2、高中阶段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包括基本军事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两部分,其中,心肺复苏被列入基本军事技能中卫生与救护科目教学内容,为必训内容。


3、基本军事知识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4、基本军事技能考核由学校军事教师会同承训教官共同组织实施,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5、考核成绩评定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作为兵役登记的重要参考内容。


基本军事知识授课教师由学校采取专兼职办法配备,基本军事技能组训教官由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骨干出任,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三、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为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入贯彻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扎实推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修订)》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1: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与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案号:(2019)闽72民初969号】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2日,希腊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 Shiptrade S.A.,以下简称加斯佩罗公司)所有的巴拿马籍“正利洛杉矶”轮从福州市江阴港出港航行过程中触礁搁浅,船体破损造成燃油泄漏,致该海域的养殖业、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受损害。加斯佩罗公司在厦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遭受油污损害的905名渔民另案提起诉讼,索赔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后,组织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加斯佩罗公司、渔民进行调解,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加斯佩罗公司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渔民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等进行赔偿。厦门海事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加斯佩罗公司已依约支付赔款。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海洋行政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海事法院依法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邀请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参与调解、公告案件的受理情况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同步扩大司法民主、保障促进公众对海洋环境治理的参与和推进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高了海洋生态审判的公信力,全面提升、优化和夯实了对海洋生态的司法保护。本案的依法妥善处理,一方面使海洋行政机关及时获得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的赔偿,为开展事故海域的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守护了美丽海洋;另一方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中国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向国际业界充分展示、传播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国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成效。


案例2: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成某某、朱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船舶触碰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鄂72民初102号】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4日,“润航88”轮在长江上游四川泸州龙船碛水域航行过程中,因操纵不当,触碰设置在长江右岸的“泸江养殖5号”养殖设施,导致该养殖设施内驯养、繁育的圆口铜鱼严重受损。案涉圆口铜鱼的科研项目责任方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润航88”轮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舶保险人就事故损失及责任承担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润航88”轮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案涉事故导致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科研损失巨大。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对案涉圆口铜鱼价值的鉴定评估结果,一审判决“润航88”轮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向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赔偿经济损失3567316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近年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等经营活动的影响,长江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水生生物保护形势严峻,水域生态修复任务异常艰巨。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不断拓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已成为全民族的共同奋斗目标。本案的审理,明晰了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价值认定标准,对于通过司法手段有效挽救处于极危等级状态的鱼类物种,全面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长江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案例3:李某某、林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琼72民初66号;二审案号:(2020)琼民终431号】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5日,李某某、林某某所有的“温妮”号游艇参加大帆船场地赛后,返回三亚途中触礁搁浅。施救过程中连续遭受台风影响,导致游艇翻沉灭失,构成全损。李某某、林某某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索赔被拒后,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案涉游艇持有有效的适航证书,驾驶人具有相应驾驶资格,事发当时已配备最新的电子海图。保险人关于案涉游艇未配备纸质海图属于不适航、违反保证义务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保险人向李某某、林某某支付案涉保险赔偿款。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游艇经济作为海南的特色产业,是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南自贸港建设成效的具体体现。本案是游艇触礁沉没引发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严格区分事故原因和保险责任,综合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情形等因素,判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二审法院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本案的审理充分保护了游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振游艇旅游市场信心,激发游艇旅游消费潜力,为推进海南游艇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4:益利船务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等光船租赁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闽72民初239号;二审案号:(2020)闽民辖终114号】


【基本案情】


施某某等人作为连带保证人与船东益利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担保书》,其中管辖权条款约定,担保人同意香港法院拥有排他管辖权,同时还约定并不限制船东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益利船务有限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施某某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施某某以香港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个人担保书》有关管辖权的约定为非对称排他管辖权条款,即仅在债权人选择香港法院起诉时,香港法院享有排他管辖权,但不排除债权人选择向香港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诉的权利。该条款应认定为有效。益利船务有限公司未选择香港法院起诉,而是选择厦门海事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约定和内地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施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施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典型意义】


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认定有效。非对称管辖权条款(asymmetric jurisdiction clause)允许一方(通常是债权人方)在多于一个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但规定另一方(通常是债务人方)只可以在一个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认定非对称管辖权条款有效,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符合国际商事海事交往的发展趋势和实践需求。本案的香港当事人主动选择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对内地海事司法的信任,也彰显了海事审判服务国家对外开放,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的不断探索和进步。

案例5: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与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鲁72民初1845号】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0日以来,先后有德国、瑞典等7家外国当事人和1家香港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SAM LION”轮,船东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担保,并最终弃船。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拍卖船舶,上述8家当事人和“SAM LION”轮21名外籍船员,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债权登记并提起诉讼,涉案标的超过2000万美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萨姆莱恩有限公司偿还德国航运贷款银行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7134455.69美元;确认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对“SAM LION”轮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该轮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其余涉及保险合同、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和21名船员工资确权案件,均依法进行了债权确认。21名船员的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案涉船舶通过司法拍卖网成功溢价拍卖。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的所有当事人均为外国或者香港当事人,案件争议本身与中国内地亦没有连结点,但所有的原告方均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并提起诉讼。


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发展对全球航运业和船员群体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安排船员换班或遣返成为航运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SAM LION”轮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得到乌克兰和菲律宾两国使馆的高度评价,充分体现外方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海事法院对21名外籍船员积极展开人道主义援助,在疫情防控的同时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将外籍船员安全、高效遣返,既充分保障了船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船舶买受人尽快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我国作为船舶和船员大国的担当,为妥善处置疫情期间全球性海员换班或遣返难题、帮助航运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了“中国方案”。

案例6:BOA BARGES AS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苏72民初611号】


【基本案情】


挪威籍船东BOA BARGES AS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公司)就三份总价款近5000万美元的《半潜重型甲板货驳造船合同》发生争议。案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双方于2020年5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6月,BOA BARGES AS 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奕淳公司返还预付款。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通过互联网办案方式组织调解,仅用时27天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我国是造船大国,但当前涉外船舶建造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约定为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本案船舶建造合同的外国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协议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的约定,主动选择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既是基于对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优选地的信任,也是对中国海事法院专业司法能力的充分认可。本案发生正值疫情期间,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规定,优化立案及调解过程,允许外国当事人延期提交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文书,积极运用互联网办案方式组织多轮在线协商,并始终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高效、圆满地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案例7:蒋某某与林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9)浙72民初1036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蒋某某所有的“华伦67”轮与林某某所有的“浙奉渔26011”轮在浙江舟山朱家尖岛东侧水域发生碰撞,“华伦67”轮倾覆沉没。事故经舟山沈家门海事处调查认定,“华伦67”轮和“浙奉渔26011”轮各负事故主、次责任,双方均未配备足够且满足要求的合格船员。蒋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林某某赔偿损失。林某某抗辩其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综合比较两船碰撞过失程度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华伦67”轮承担80%的责任、“浙奉渔26011”轮承担20%的责任。“浙奉渔26011”轮的六名船员仅有两人持有船员职务证书,但均不适任,其余四人,尤其是履行船长、大副职责的当班人员均为无证驾驶,严重危及航行安全。林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未尽到船舶经营安全管理义务,配备船员不足且船员不适任,其对船员不适任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造成的危害理应预见,构成“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审判决林某某赔偿蒋某某船舶损失177.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林某某已主动履行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内一些船舶存在配员不足、船员不适任、超航区航行等问题,极易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对国内水路通航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本案一方面依法认定内河船超航区航行、未遵守避碰规则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判令“华伦67”轮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将船员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认定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形,明确了裁判标准,警示违规航行风险与责任承担,引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培养安全航行意识、强化船舶安全管理,对遏制内河船违规入海、船员无证驾驶现象,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秩序,维护船舶航行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8: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与利比里亚籍“GAS PRODIGY”轮船舶所有人等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一审案号:(2020)闽72财保2号】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0日,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石化公司)紧急从某国进口2400吨丙烯用于制作防疫用口罩、防护服。承运船舶利比里亚籍“GAS PRODIGY”轮在福清江阴港卸货时,货泵出口焊接处出现裂纹,造成丙烯泄漏。2020年3月10日,中江石化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GAS PRODIGY”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258.82万元的担保。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海事保全申请后,快速促成中江石化公司与“GAS PRODIGY”轮船东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向中江石化公司出具保函,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准许中江石化公司撤回诉前海事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疫情期间的具有涉外因素和海事保全特色的典型海事案件。海事法院从疫情防控的紧迫性出发,克服困难,仅用24小时即迅速化解纠纷,使船舶运送的防护物料顺利卸货投入生产,充实国内防疫物资供给市场,为纾解疫情期间防护物资供给紧张的困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生动践行了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同时,海事法院坚持防疫期间司法服务“不打烊”,充分发挥“互联网+审判”的功效,高效审理海事保全请求,在保全程序中展开调解,妥善快速解决纠纷,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效率与智慧,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海事法院的司法能力和良好形象,提升了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也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全球疫情防控中的大国司法担当。

案例9:樊某某、郭某某与黄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粤72民初89号】


【基本案情】


“珠香1746”渔船的船籍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船舶所有人周某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2019年4月18日,“珠香1746”渔船在广东省珠海大万山岛南面作业时失去联系。经搜救,2021年4月21日确认该渔船沉没,船上包括周某某、周某某的哥嫂以及5名内地渔工无一生还。樊某某为遇难的内地渔工之一,其近亲属樊某某、郭某某,诉请船舶所有人周某某的继承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借助与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的合作平台,顺利解决了三名澳门当事人的送达问题,并选定澳门籍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联合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调解成功,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目前,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港澳渔民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海事法院强化诉讼服务能力,探索适用网上授权委托见证,便利送达和庭审,实现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提高了涉港澳海事纠纷的诉讼效率,让当事人切实体会到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便捷、灵活和高效;深化审判资源的融合引入,完善港澳人士担任陪审员制度,便利港澳法律的查明与适用;推动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充分发挥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广泛联系港澳流动渔民的优势,通过联合调解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并促成当事人自愿履行,平等保护了内地和澳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本案的成功处理,为推进粤港澳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粤港澳法治深度合作,提供了新理念、新途径和新方式,对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案例10:胜船海事公司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9)沪72民初2560号】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日,中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中远公司)与案外人TTI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为TTI公司建造三艘船舶。2015年7月20日,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与胜船海事公司(Winship Maritime Inc.,以下简称胜船公司)针对前述《造船合同》签署了《佣金协议》,约定该协议受英国法律约束并须依英国法律予以解释。后TTI公司在美国法院进入破产重整,TTI公司将《造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出售给新的买方。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从新买方处获得全额船款。胜船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佣金协议》约定适用英国法。在英国法下,经纪人获得佣金应以达成《佣金协议》中约定的条件为前提。案涉《造船合同》转让后,胜船公司获得佣金的条件并未成就,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并无过错,无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胜船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英国法审理的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案件的审理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外国判例法的查明与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庭审中经法院释明,本案采取当事人各自提供英国法相关判例、声明检索穷尽和共同确认的方式,框定可能需要适用于本案的相关判例数十件,再由海事法院根据判例的位阶和时间效力以及与本案的匹配度,归纳出英国法下可用于解决本案纠纷的裁判规则。这些规则涉及英国法(普通法)下合同解释、缔约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以及佣金合同的具体处理,准确回应了当事人在选择法律适用时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合理预期。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实现准确适用外国判例法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彰显中国海事司法能力,是助推我国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有益探索。

四、财经要闻

#中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确立



来源:人民日报


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由2012年的5500万户增长到目前的1.45亿户,增长了将近1.6倍,市场主体的活跃度持续稳定在70%左右。蓬勃发展的市场主体,促进了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成为稳住经济基本盘和稳定就业的中坚力量。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向社会公布,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8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熊茂平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是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和拓展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的迫切需要。


为了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条例》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


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有效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以登记备案事项为例,《条例》将市场主体普遍具有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登记事项进行统一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结合不同市场主体类型的特点,补充规定了登记备案事项。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


杨红灿介绍,《条例》明确简易注销程序规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市场主体选择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选择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10日内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首设歇业制度,企业可“休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到疫情的影响,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了解决相关的问题,也为了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介绍:首设歇业制度,这个歇业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是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第二个是歇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设立歇业制度,为服务“六稳”和“六保”提供了法律支撑。


目前,已经开展歇业制度试点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自今年3月启动试点以来,已为11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登记,主要涉及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类等行业领域。建立歇业制度,目的就是为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也为我国出台相关的帮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础。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备案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没有备案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放管结合,既要放得开,还要管得住


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此次《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公共关切和期待,规定了撤销虚假登记的条件、程序,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条例》规定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要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许新建认为放管结合是此次公布的《条例》的亮点之一。“特别是引入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既要放得开,还要管得住。”


《条例》明确了诚信和监管的要求。《条例》规定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明确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权。《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收集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活动,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银行账户等。


《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条例》增强了处罚的针对性,规定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虚报注册资本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备案等行为,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熊茂平认为,《条例》对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下一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基本遵循。

#最新数据!我国网民规模超过10亿 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4.69亿


来源:央视财经微博


8月2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较2020年12月增长217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1.6%。十亿用户接入互联网,形成了全球最为庞大、生机勃勃的数字社会。


网民规模超十亿,谱写经济发展新篇章


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总体规模超过10亿,庞大的网民规模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内生动力。一是互联网基础资源加速建设,为网民增长夯实基础。截至2021年6月,我国IPv6地址数量达62023块/32,较2020年底增长7.6%。移动电话基站总数达948万个,较2020年12月净增17万个。二是数字应用基础服务日益丰富,带动更多网民使用。互联网及科技企业不断向四五线城市及乡村下沉,带动农村地区物流和数字服务设施不断改善,推动消费流通、生活服务、文娱内容、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数字应用基础服务愈加丰富,为用户带来数字化便利。三是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用户习惯加速形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疫情期间推出返岗就业、在线招聘、网上办税等高频办事服务700余项,加大政务信息化建设统筹力度,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全球最大信息通信网络建立,数字新基建基础不断夯实


一是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信息通信网络。截至2021年4月,我国光纤宽带用户占比提升至94%,固定宽带端到端用户体验速度达到51.2Mbps,移动网络速率在全球13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4位。二是我国5G商用发展实现规模、标准数量和应用创新三大领先。截至2021年5月,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数量占比超过38%,位列全球首位;5G应用创新案例已超过9000个,5G正快速融入千行百业、呈现千姿百态,已形成系统领先优势。三是工业互联网“综合性+特色性+专业性”的平台体系基本形成。近年来,我国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基本形成,具有一定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超过100家,连接设备数超过了7000万台(套),工业APP超过59万个,“5G+工业互联网”在建项目已超过1500个,覆盖20余个国民经济重要行业。


数字乡村建设持续推进,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升


截至2021年6月,我国农村网民规模为2.97亿,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9.2%,较2020年12月提升3.3个百分点,城乡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缩小至19.1个百分点。农村地区通信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推动农村互联网使用成本逐步下降。行政村通光纤和4G的比例均超过了99%,农村和城市“同网同速”,城乡数字鸿沟明显缩小,年底有望实现未通宽带行政村动态清零。随着数字化应用日趋完善,广袤的下沉市场逐步享受到数字化带来的便利和实惠。截至2021年6月,农产品网络零售规模达2088.2亿元,全国乡镇快递网点覆盖率达到98%,有效打通了农村消费升级和农产品上行的末梢循环。


特殊群体无障碍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全民


截至2021年6月,50岁及以上网民占比为28.0%,较2020年6月增长5.2个百分点。2020年以来,相关部门大力推动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水平及特殊群体的无障碍普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提出优先推动115家网站、43个APP进行适老化改造,着力解决老年人、残疾人在智能技术面前遇到的困难。同时互联网企业及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加快解决老年人无健康码出行难、不会操作就医难等问题,健康码适老化相关功能已覆盖全国至少3000万老年群体,科技和互联网企业在地图、新闻等应用中开通针对残疾人群的无障碍功能,推动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全民。


网上外卖蓬勃发展,行业生态持续改善


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4.69亿,较2020年12月增长4976万,在各类调查应用中增速最为明显。随着我国经济活力的全面恢复以及外卖行业监管进一步加强,外卖行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新消费趋势凸显,行业覆盖内容更加丰富多元。疫情以来,以生鲜、药品为代表的即时配送业务飞速发展,与餐饮外卖共同助力惠民生、稳经济。伴随着用户在疫情中逐渐养成的零售消费习惯,各类非餐饮外卖业务占比正在不断扩大,外卖行业覆盖内容不断丰富。与此同时,外卖行业生态与骑手权益保障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行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推动外卖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在线办公市场日益活跃,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截至2021年6月,我国在线办公用户规模达3.81亿,较2020年12月增长3506万,网民使用率为37.7%。在线办公细分应用持续发展,在线视频/电话会议、在线文档协作编辑的使用率均为23.8%。一方面,随着企业数字化转型不断推进,以在线办公为代表的灵活工作模式将持续创新发展。另一方面,随着以5G、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快,在线会议、文档编辑等在线办公服务的响应速度、存储能力、功能适用性等服务性能将不断提升。


在线医疗用户规模快速增长,医疗养老健康服务成为新热点


截至2021年6月,我国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2.39亿,较2020年12月增长2453万,占网民整体的23.7%。从互联网医院到明确常见病、慢性病患者互联网问诊可进行医保报销,从网售药品到核心诊疗再到互联网医保,各地通过出台对应方案积极支持在线医疗全面发展,筑牢了在线医疗用户规模增长基础。随着我国银发群体规模逐年增长,对老年健康服务的关注,成为各互联网平台在在线医疗领域切入的重点方向。此外,智能化养老不断发展,智能设备成为该领域发展新的突破口。

#地方版碳达峰路线图密集出炉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双碳”目标指引下,地方版碳达峰路线图正加速浮出水面。根据各地披露的“十四五”规划,上海、北京、江苏等多个省市提出力争率先、提前实现碳达峰的要求。地方层面的具体实施方案近期密集出炉,整体来看,优化产业、能源结构仍是“重头戏”。值得注意的是,在严控“两高”项目的同时,多地也通过建设近零碳排放示范区加大正面引导。


由于各地在经济模式、碳排放总量、结构、行动进展和趋势上均存在差异,因此专家建议各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各自达峰方案、达峰重点和实施路径,实现差别化和包容式低碳转型。在配套政策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价格等鼓励性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技术流向绿色、低碳领域。


各地加速出台长期规划


“十四五”是碳达峰的窗口期和关键期。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十四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要分别降低13.5%、18%。


2020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根据今年来各地披露的“十四五”规划,已有上海、北京、江苏等多个省市提出争取率先、提前实现碳达峰的要求,部分地区甚至已经完成碳达峰目标。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学文在“2021中国货币经纪论坛”上表示,目前北京已经实现了碳达峰,下一步将会逐步实现碳中和。北京统计年鉴数据也对此予以佐证,2019年,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占比已经低至1.81%,而在2010年,这一比例还高达29.59%。


在明确时间表的同时,各地碳达峰具体实施方案也在加速出炉,整体来看,通过优化产业、能源结构实现降碳仍是“重头戏”。


江苏省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计划》提出,构建“1+1+6+9+13+3”碳达峰行动体系,并表示要推动重点领域碳达峰工作,严控新上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把降碳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持续推动能源、工业、交通和农业四大结构调整,广泛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体系建设。《浙江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方案》指出,初步构建全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大幅提升全省绿色低碳前沿技术原始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减污降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包括上海、宁夏、天津在内的多个省区市碳排放达峰行动相关方案已在加紧编制中。


专家指出,当前我国多数城市碳排放还处于未达峰阶段,因此条件好的地区先行先试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推手。


“可能率先实现碳达峰的有两类地区,一类是江浙沪等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省市,实现碳减排的基础较好,而且早些年采取了‘腾笼换鸟’等转型升级的做法,加快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另一类地区是西南部分地区,其可再生能源条件好,有很丰富的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资源,可通过能源结构调整,由新能源的增长来满足能源需求,也可率先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对记者表示。


多地开展近零碳排放试点建设


从各地碳达峰方案“路线图”来看,在对“两高”项目上马及运行保持严控的同时,多地还通过建设近零碳排放示范区加强正面引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深入推动生态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率先开展碳达峰实践”“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深化低碳试点,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


杭州日前通过《2021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任务清单》,公布首批12个低碳试点。接下来,杭州还将着重构建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城市、省级低碳试点县、市级低碳试点乡镇(街道、园区)以及重点领域低碳零碳试点等多层级试点体系。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将于近期启动一批近零碳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据了解,在试点中,将以推动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为目标,实施近零碳产业、近零碳建筑、近零碳交通、近零碳能源、近零碳生活等五大示范工程。近零碳园区试点则以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下降为目标,严格实行低碳门槛管理,推广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探索建立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


专家建议实现差别化低碳转型


由于各地在经济模式、碳排放总量、结构、行动进展和趋势上均存在差异,先行先试也需注重方式方法,业内人士指出,不同区域需要因地制宜,发挥各自资源环境优势,研究确定各自达峰方案、达峰重点和实施路径,实现差别化和包容式低碳转型。


国盛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熊园认为,不同地区的行动方案应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如浙江、北京、上海等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可重点关注科技创新、结构转型等;河北、江苏等工业基础好、资源丰富省份可强调工业绿色化;甘肃、宁夏等西部省份可以发挥禀赋优势,大力发展新能源;四川、福建等森林覆盖率较高的省份可重点关注生态碳汇。


对于能源大省而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管理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董战峰认为,其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度降低煤炭消费占比,需要克服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


对此,董战峰建议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增大清洁能源装机比重,探索立体利用土地发展清洁能源模式,同时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淘汰煤炭、钢铁、焦化、电力、水泥等高排放产业的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提高煤炭加工转化水平,加快煤炭由单一燃料向燃料和原料并重改变,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降低能源消耗强度。


在配套政策方面,刘向东建议,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价格等鼓励性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技术流向绿色、低碳领域,逐步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完善碳定价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实施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增加碳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对各地在控总量、控强度、控碳排放增速等方面的分配要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用能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间碳配额交易额,并赋予各地方和市场主体在减碳及自主交易方面更多自主权。

#深圳学区房“挤泡沫” 昔日抱团涨价小区走冷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一则条例让硬气的深圳学区房业主“蔫了”。


深圳日前明确拟推行大学区招生条例,叠加2月指导价政策影响,“顶流”学区房“跌落神坛”:降价近400万元仍无人接盘,拍卖价格接近市场价七折还流拍,成交量缩水近九成……


新政出台后,买卖双方心理出现微妙变化——从前抱团涨价的深圳业主“慌了”,急卖的多次调低报价,不急卖的也陷入“降价恐慌”;从前看着挂牌价跳涨的置业者“不慌了”,急买的有了更多房源选择和议价空间,不急买房的则选择观望,期待房价再挤出一些“泡沫”。


“老破小”学区房降价


穿过昏暗的楼道,打开房门,映入眼帘的是深圳罗湖区“高端”学区房的模样:30多平方米的一居室里,简陋的房间、厨房、厕所一览无余,最扎眼的莫过于竖立在客厅中间的“擎天柱”——一根直径约10厘米、油漆剥落的排水管道。


如果不是中介李明生(化名)介绍,怎么也想象不到这样的“老破小”,当前售价接近600万元,而且“卖点十足”。“这套是小区里最便宜的,业主急卖,比上次成交的同户型便宜了50多万元。”他介绍,这个小区是金丽豪苑,带着深圳中学的学位。


值得注意的是,金丽豪苑曾是“当红炸子鸡”——去年四季度,小区房价涨幅达67%,位列深圳楼盘涨幅榜首,仍“一房难求”。


此次业主降价的主要原因是急卖,深圳学区房新政对市场的影响不可小觑。7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提出推行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管理模式,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以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政策消息出来后,急卖的业主开始降价,降价幅度在20万元至30万元。总体来说,降价房源并不多。”李明生说。贝壳APP数据显示,该小区当前放盘量为47套,降价房源3套左右。


代理福田区石厦片区的中介刘旭(化名)同样觉得降价不是特别明显。“消息出来之后跌了一些,报价少了8万至10万元。”他表示,片区放盘量100多套,降价的大概有七八套。


在刘旭看来,降价不明显是因为片区学位不算太好,房子单价为10多万元,在学区房里不算太高。“百花(片区)才是重灾区,业主都在比着(价格)卖,挂牌价跌了15%。”他说。


“顶流”受冷遇


百花片区是所谓的深圳学区“顶流”,片区内集聚了实验小学、百花小学、实验中学等名校。片区内的国城花园曾在2021年初曝出32万元/平方米的天价成交单价。


“新政对百花的影响很大。”该片区的中介陈凡(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挂牌价降了、成交少了、放盘多了。


8月初,百花片区内的长城大厦一套法拍房七折出售还流拍,该房面积为104.7平方米,起拍价1084万元,折合单价10.4万元/平方米,但该小区房产市场单价为14万元至15万元。


8月20日,这套房源二次拍卖终于成交。二拍仅有5人参与,最后以1035万元成交,单价9.89万元/平方米,低于该楼盘10万元/平方米的指导价。法拍房因为潜在风险较大,低于市场价成交正常,但低于指导价成交就很不寻常了。


降价个例层出不穷,是否是普遍现象?陈凡透露,急卖的普遍都要降价,但学区房以自用为主,不着急换房的则选择观望,因此中介平台上显示的降价房源较少。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急卖业主诚意降价,也不见得有人接盘。“现在很多业主想降价,问题是降200万元都不一定有客户愿意接手。在政策不明朗之前,无论怎么降,买家大部分都保持观望状态。”陈凡说。


陈凡所说的政策不明朗,是指大学区制度如何执行尚未明确。据当地媒体报道,《条例》研究和起草组成员熊义刚解读称,深圳大学区政策基础是“入学积分制”,按照志愿次序和积分高低进行录取,与北京“摇号积分制”不同。但具体如何积分,目前尚未有政策明确。


放盘量增加是陈凡感受到的另一个明显变化。“近期拍卖房多了,之前有一些业主买学区房投资,2020年以来生意不好做,月供还不上,降价又没有客户出手,就走法拍(途径)了。”陈凡说,片区内放盘量也在积压,因为能接盘的人少了。


学区房价值将打折扣


《条例》一出,讨论热烈,受访专家表示,名校依然会存在,但在大学区制度下,原有的学区房价值将大打折扣,房价出现下跌将是大概率事件。


“《条例》将会对长期弥漫的学区房炒作之风形成非常大的冲击。但条例并没有说取消名校,名校还会存在,学区房还会存在,对此我们应当保持理性。”中国城市经济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宋丁说。


他表示,以往买了学区房,几乎百分之百可以上名校,但在大学区制度下,这种“百分百”的好处不存在了。想以畸高的房价把房子卖出去已经不可能了,学区房炒作现象将大幅减少。


“整个市场对超高学区房价格存在明显泡沫现象形成共识。”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说。在学区房新政拟出台和二手房指导价政策影响下,深圳超高价学区房正在“挤泡沫”。


“深圳还在大力增加住房供给,需求端供给端同步推进,深圳的学区房降温是长期趋势。”李宇嘉表示。

#资金链断裂!社区电商独角兽贝店拖欠1.6亿元货款,百余商家上门维权


来源:中国企业家


曾受到IDG资本、今日资本宠爱的贝店,到底发生了什么?


文|《中国企业家》记者 程璐


沈梦决定放下手上一切事情,从广州赶到杭州催要货款。此时,位于杭州东谷创业园的贝贝集团总部,已经聚集了上百位与她一样被拖欠货款的商家。


沈梦经营着一个美妆品牌,是贝店的入驻商家。今年8月,贝贝集团旗下社交电商品牌“贝店”被曝拖欠百余家商户账款数月,沈梦意识到,自己公司的160万货款可能也要打水漂,于是她赶紧赶往杭州。


事实上,从今年7月下旬开始,贝贝集团总部就陆续来了一些维权商家,几乎每天都有人在楼下焦急地等待,希望能讨回被拖欠的货款和保证金。8月9日,上百名商家在贝贝集团门前拉起维权横幅,维权照片传遍了社交平台,更多被欠款的商家、供应商从全国各地赶来。


商家维权群里自发建立了一份共享文档,实名登记各商家的欠款情况。《中国企业家》查阅这份共享文档了解到,截至8月22日,实名登记的被贝店拖欠货款账单的商家有上千家,保证金加货款总额超过1.6亿元。


8月13日,贝贝集团创始人张良伦终于首次现身。他向商家代表承认,疫情导致公司业绩下滑,资金链断裂问题确实存在,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正在努力与股东沟通,并寻找新的投资方,但由于股东方面牵扯面较广,目前没有就资金问题达成共识。对于商家关心的何时能偿还货款问题,张良伦没有给出具体方案和时间表。


《中国企业家》也就相关事宜联系并询问张良伦,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任何回复。


昔日电商独角兽、资本宠儿贝店,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到现在的境地?


苗头


事情早有苗头。


2021年6月,沈梦发现贝店开始拖欠自家货款。此前,每个月5号,贝店后台系统会拉出上个月的账单,商家确认账单后即可提现货款,但6月5号早过了,当月的账单却迟迟未出。


沈梦不是没有起疑心,她与贝店运营人员沟通,对方告诉她贝店即将上新业务,当前在调整阶段。“我抱着相信的态度,决定再耐心等待两周。”沈梦说。


结果这一等就是两个多月。


期间所有的催款询问,得到的回复不是“我也不清楚公司情况,但会向上级反馈”,就是沉默。另一位商家更早嗅到了危险的信号。贝店运营人员告诉他,因为新业务上线,账期需要延长,从最初3月的10个工作日账期,拖到30个工作日,之后他主动停止在贝店上货,“我知道可能要出事了”。


沈梦的公司有160多万资金被卷进了这场危机,其中除了货款之外,还包括5万元的店铺保证金;纸品日护新品牌植护涉及200多万未提现;最多的两家商家,被拖欠资金超过500万元;其他更多的商家被拖欠货款在几十万元之间。


7月下旬开始,去贝店总部沟通的商家,得到的回复是8月6日打款。但贝店食言后,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上门讨要说法。来到现场的商家们看到,贝贝集团一、二楼已经无人办公,只剩三楼的少数希美(贝贝集团子公司)的员工在办公。


8月9日,贝店突然发布转型公告称:“我们将于2021年8月10日起进行业务调整,原商城业务将升级为导购业务,接入淘宝等第三方供应链。接下来,贝店也将接入更多全网供应链,并提供更多营销工具及服务。业务过渡期间相关问题,请咨询客服。”


此后,贝贝集团副总裁张龙珠在与商家协商时,将资金问题归因于经营不善,表示目前无法支付拖欠货款,申请破产是他们的选择之一。张良伦露面时则表示在寻找新的投资方。


商家们更关心的还是何时能要回货款,破产是他们最不愿看到的结局,2019年淘集集的崩塌仿佛还在眼前。


植护是2018年最早入驻贝店平台的品牌之一。


彼时,社交电商赛道如日中天,云集刚刚赴美上市,包括阿里巴巴、京东在内的巨头也扎进了S2B2C的生意里,贝店当时被称为杭州“电商四小龙”之一。


植护创始人郭鹰与张良伦曾有过直接的合作接触,郭鹰告诉《中国企业家》:“那时候看到我们年纪差不多,觉得他做事挺踏实的,而且贝店生意越来越好,感觉是很厉害的一个人。”于是植护与贝店开始了深度合作。


在贝贝网的股东列表上,IDG资本、今日资本、高榕资本、北极光创投、新天域资本等知名资本赫然在列,贝贝集团成立至今获得6轮超2亿美元融资。这些知名投资机构的背书也增加了商家对贝店的信任感。


郭鹰没有料到,贝店会一步一步走到如今这个境地。


疑点


这两个月,商家们发现了更多疑点。


“6月,明明平台已经无法出账单了,小二却还在疯狂鼓动商家报‘618’大促活动,光是‘618’的货款我就砸进去70多万。”沈梦表示,“维权现场还有一个商家,是今年6月份才入驻平台的,这证实当时贝店还在招商,光保证金他就交了8万元。”这些钱如今都不见了踪影。


一位走诉讼途径的商家,声称已经成功申请财产保全,但根据商家提供的三个贝店相关资方账户显示,两个账户账上基本为零,剩下的一个账户只有200块钱。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即使是走法律途径,供应商可能也无法获得全额清偿。走诉讼道路,肯定无法避免财产保全:


一方面,财产保全过程要求提供财产保全方的财产线索,而商家所掌握的财产线索有限,并不清楚财产保全方的资产所在;


另一方面,只能对包括贝店所属的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贝佳”)进行财产保全,贝佳虽是贝贝集团子公司,但其公司及法人都是独立的,即使破产清算,也不会牵连贝贝集团。商家与贝佳之间的债务以及合同纠纷,只能针对贝佳进行财产保全,无法对母公司贝贝集团进行财产保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志浩则对《中国企业家》表示,如果商家入驻的时候,贝店曾在合同内外表示专款专用,那平台可能存在违约或合同诈骗问题。


另一疑点在于,商家们怀疑贝店或涉及资金挪用。


《中国企业家》曾报道,一批杭州电商,如云集、贝店、蜜芽、格家网络等,今年以来都嗅到了新机会,不约而同地向新品牌领域发起冲击,贝贝集团上线了新国货高端品牌希美。就在今年3月,贝店举办了一场“贝店×希美2021品牌春季发布会”。


当时,张良伦在会上宣称“2021年贝店将All in希美,押注自有新品牌”。作为贝贝网旗下全资的创业平台,希美在今年4月上线,定位高端路线,品类涉及化妆品、营养品、洗护日用品等品类。


就在几天前,贝店APP首页及推送都发布了一则“希美×贝店重启计划”,8月23日起,原贝店店主可花99元直接升级为希美VIP。在商家们看来,希美和贝店,就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


一边是贝店的商家们焦头烂额,另一边,希美却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一位从外地赶来的维权商家,刚下火车就在杭州站看到了希美的广告,“这边这么多人在讨债,希美却在如火如荼到处推广,到处拉人。”他认为这十分滑稽。


李旻表示,这可能涉及资金挪用问题。虽然贝店隶属于贝贝集团,但贝佳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的财产应当是独立于股东的,如果网传挪用贝店资金支持希美属实,那么这就属于母公司挪用独立子公司资金,换一种说法就是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其中可能涉及法人人格否认问题,更进一步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不过,现实情况是,目前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资金挪用问题,商家们也无法查证具体的资金流向。


回溯


受益于阿里巴巴的产业外溢,以及地方政府的配套支持,近二十年来,杭州当之无愧成为电商之城。这里驻扎着全国最多的电商企业,其中不乏大量独角兽。


云集、贝店、环球捕手,均是创立并成长于杭州的社交电商。时间虽有先后,但三家公司创始人都与阿里巴巴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云集创始人肖尚略首次创业,做的是车载香水品牌“小也”,基于淘宝销售,一度做到淘宝行业首位;格家网络创始人李潇的燕窝品牌“燕格格”,同样以淘宝作为主阵地,销量也曾位列行业第一;张良伦自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入职阿里,离职时已是阿里旺铺负责人。


2011年,张良伦开始创业,2014年,由分众电商起家而后孵化而来的垂直母婴电商特卖平台贝贝网正式成立。一位前贝店员工表示,可能与张良伦的经历有关,贝贝从工作作风到待人处事,都是一家阿里味比较重的公司。


2015年5月,肖尚略的云集创立,率先推出分销式社交电商的玩法。张良伦在感受到社交电商风潮山雨欲来,加之贝贝网线上流量红利见顶,也决定尝试“社交裂变+分销”模式,2017年贝店应运而生,打法与云集如出一辙。


巅峰时期的贝贝,曾以月销2亿元、估值10美亿元的成绩,与云集、每日优鲜、拼多多一并被称为平台聚集效应之下冲出重围的“电商四小龙”。如今,另外三家均已上市,贝贝的命运却不尽相同。

一方面,包括阿里、京东、拼多多电商三巨头在内,所有电商平台都看到了流量见顶的危机;另一方面,短视频、直播等新消费模式兴起,社交电商日渐式微,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资本冷静。张良伦也开始不断尝试新的风口。


2019年上半年,贝贝集团推出了品牌特卖平台贝仓,同年下半年又推出了电商导购平台贝省。今年4月,新的自有电商平台希美也正式上线。甚至连直播业务,贝贝也曾尝试过,简而言之,哪里有流量就到哪里。


但贝贝集团每一次转型,都仅以“追风口”的姿态告终。上述贝贝集团前员工表示,无论是哪个风口,贝店都没有建起自己的护城河,2020年受疫情影响,贝贝集团再次遭遇打击,订单量迅速下滑,2020年3月,贝贝集团被传出大规模裁员的消息,裁员涉及数百人。贝贝集团后来发布官方声明表示确有此事,但仅承认裁员50人。


压力已经来到了垂直电商,市场大浪淘沙。


2019年,淘集集被曝拖欠商家货款,这家存活了仅16个月的公司最终宣告寻求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社区生鲜电商平台呆萝卜、同城生活等玩家,也接连倒下。如今,贝店正在经历“淘集集式”危机;在美股上市仅仅两年的云集,目前股价跌到不足1美元,总市值仅为1.62亿美元。


沈梦在杭州已经待了一个礼拜了。在经历了一轮又一轮沟通无果的失望后,她和商家们还是决定,要聚集起来,去贝贝集团总部讨要说法。群里流传的号召文案看起来略有一些悲壮:“同胞们,这是个漫长斗争的过程,大家不要放弃,我们要要回自己的血汗钱。”


但还要等待多久,一周?一个月?最终能不能讨到货款,“沈梦”们不知道。


(应受访者要求沈梦为化名)


五、热点关注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自由买卖?



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王宇果

案例再现

2019年6月17日,A作为受让方,B作为转让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B自愿将其位于广州市某区的一座房屋(土地性质:宅基地)的所有权永久性转让给A,转让价为人民币五十八万元,转让价款分三期付清,尾款付清后B方将房屋正式移交给A。另外,A并非该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后A将款项结清,联系B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了B的拒绝。A遂将B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判令B返还购房款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3.判令B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后经审理,法院判决:1、A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B向A退还款项五十八万元并且A应同时将前述广州市某区的房屋及宅基地交还给B;3、驳回A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现行有效)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五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现行有效)

19. 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和实务处理经验,房屋买卖必然会导致所附着的土地的处分,处理宅基地上附着的建筑物亦同,若集体经济组成的成员出卖自有的宅基地上建筑物,其实质也是处分了其宅基地。另外,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进行买卖必然会损害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及组织内成员的利益,因此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所普遍禁止的。故而,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范围限制在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关于前述A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涉诉土地性质为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成员基于其社员资格才能获得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房地一体原则下,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转让,同样违反了宅基地管理制度,原告A并非该村集体成员,故其无权取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因此A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另外,合同无效后,对于可能出现的房屋改造、装修费用,房屋拆迁产生的拆迁利益等主张,应当综合买卖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予以确定责任承担比例。在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案件当中,房屋买卖双方对于房屋性质出现认知错误的可能性往往比较低,因此,实务处理经验中一般都推定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注:前述案例情形和分析结论仅针对非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情况。



#参军入伍不销户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最可爱的人


来源:孚道律师 黄锋、温碧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这一条款是对原有关于公民入伍时户籍迁出与相关规定的颠覆,不仅仅意味着既往公民入伍原籍户口注销的旧规被替代,还意味着军人权益可以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按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应征入伍后注销其户口。改革开放以来,与户籍相关的权益日益丰富,农业户口的公民获得相关的权益尤为突出,往往可以依据其户口身份及履行一定的义务获得村集体成员资格并享受相应的集体内部权益。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暂无具体、明确地规定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所需要的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说明在具备村集体户口的前提下,村民须同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才可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粤71行终2590号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经济自主权,对内部事务实行民主管理,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口+义务”为原则
根据前述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只要户口迁出村集体或者不履行村集体义务的村民,则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能享有相应的集体内部权益。若严格适用这一规则,对于响应国家号召而入伍服役并按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将户口暂时注销的村民而言,实际上是对其原合法享有的村集体内部权益的剥夺。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村集体可以通过民主表决的形式在固化与分配村集体财产时,明确保留户口暂时注销后,军人的村集体成员资格与相关权益;又或者在已固化与分配村集体财产的情况下,再次通过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形成补充协议、决定,对户口迁回的退役军人重新赋予村集体成员资格与分配内部权益。但即使按照以上做法,也可能导致村民服役期间,原应享有的村集体权益因户口暂时性注销而丧失。此外,上述对于退役军人村集体内部权益分配的保障与补救措施,必须建立在村集体内部形成一致的尊重与维护军人民主意志的基础上,如果村集体内部不能达成“保留入伍村民成员资格或者赋予户口迁回的退役军人成员资格”的共识,那么军人原本作为村集体成员可以享有的内部权益则因丧失成员资格而被一并剥夺。这显然与抚恤优待工作的精神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 “公民入伍时户籍保留”的规定出台,不仅确保公民无论入伍或退役,本属其享受的与户籍相关的权益可以得到全方位保障,还可以与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与公共服务的思想相衔接,贯彻抚恤优待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巩固军人地位和切实保障军人权益。



#因见义勇为而受害,由谁来担责?


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钟育真


近日,一则17岁少年勇救三位溺水女生后牺牲的新闻引起网友们的热议。


据相关新闻报道,该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疑似三名被救女子的社交平台账号被网友扒出,但没想到该女子在回复网友评论时称:“求他救了?”、“不好意思,没求他,他没了也是活该”。且不说上述言论究竟是被救女子的真实回复还是别有用心者的恶意造谣,这样冷漠的言论让人们心生愤怒的同时,也不免为少年的牺牲及人心的凉薄而深感心寒、唏嘘不已。逝者已矣,对不当言论者的谴责却也只能止于道德层面,由此有人不禁发问:因见义勇为而受害,应由谁来承担见义勇为者的损失?

【法律解析】

一、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在对因见义勇为受害而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之前,我们首先需来厘清何为见义勇为。虽相关法律规定只简单将“见义勇为”归纳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务中,要认定为见义勇为,一般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前提要件:行为人系对被救助人不具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如行为人对被救助人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即使实施了救助行为也不应被认定为是见义勇为,如丈夫救助妻子,警察救助市民等。相反,如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未依法履行救助义务甚至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主观要件:行为人系出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目的而实施救助行为。他人的民事权益包括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等,但行为人自身的民事权益除外。

3、客观要件:他人的民事权益所面临的侵害正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且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为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的救助行为。

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上要件,即使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在实际上并未达到救助效果,也不妨碍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

二、因见义勇为受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对于因见义勇为受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存在侵权人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在此种情况下,侵权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实质上系一种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结合具体案情,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侵权人、受害人(见义勇为者)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以见义勇为者存在实施的救助措施明显不当、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等过错为由而认定其应对自身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而对于受益人,考虑到见义勇为者是为了保护其权益而遭受自身损害,因此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虽此处的“可以”作为授权性规范,应由被授权人(受益人)选择是否给予适当补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如见义勇为者同时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及请求受益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法院一般也会在见义勇为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公平原则酌定受益人承担较小比例的补偿责任。

2、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事件都存在侵权人,且即使存在侵权人,也可能出现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由此将导致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落入无人承担的困境。此时,虽受益人并非侵权责任人,且对见义勇为者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但见义勇为者始终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民事权益而遭受侵害。基于此,为了平衡利益及分担损失,在立法上建立了相应的风险分配及适当补偿机制,也即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而对于补偿责任的承担范围,司法上并未予以明确,只是用了“适当”一词予以概括。经检索相关司法判例,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在综合考量受益人的获益范围、受害人的受损程度、各方的经济状况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来酌定受益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偿责任,且该比例一般以50%为限。
综上,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传统美德之一,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彰显社会正义,弘扬社会正能量,营造乐于助人、敢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气。虽目前立法已初步建立起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补偿规则及责任豁免规则,但还是无法实现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充分救济。因此,我们在期待立法能进一步完善及细化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机制的同时,也鼓励地方创设见义勇为基金会或专项经费,用于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以弥补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让见义勇为的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房屋买卖中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如何有效排除执行?


来源:孚道律师 王艺彬

案件回顾
刘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作为自己名下第一套住房用于自住,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刘某陆续支付了130万元。时至约定的交房之日,A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刘某,因A房地产公司拖欠施工总包方工程款和银行贷款,总包方和银行均起诉至法院,分别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并在胜诉后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包括刘某购买的商品房在内的多套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刘某向律师咨询后,决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排除法院对其购买的房屋的强制执行。

当涉案房屋同时存在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动产抵押权时,三者的顺位应该是怎样?实践中又该如何行使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抵押权发生冲突时,三者的顺位应该是: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动产抵押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立法者考虑到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的劳动物化为建设工程,因此,在建设工程变价过程中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之相比,因自然人的生存利益比经营性组织的经营利益更应当得到保护,故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效力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即为如此,适用于刚需购房者。担保物权的适用效力顺位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后,与担保物权相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具有形成权的特性,于除斥期间内有效存在。

关于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法律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价值的维护,赋予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即便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法律也更优先保护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同时,上述规定使此种情形下的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的行为产生了对抗房屋开发企业金钱债权人效力,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又缺乏足以产生公信力的公示方式,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法院在适用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时应当从严审查、严格把握。所以,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成立必须严格符合以下条件:一、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购房人应当是消费者,且是自然人,购买房屋是为了居住而非用于投资或其他用途;三、已交付了50%以上的购房款,如果接近50%,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认定为符合该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吴谢宇弑母案”一审公开宣判


来源:北大法宝


导语



2021年8月26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谢宇悲观厌世,曾产生自杀之念,其父病故后,认为母亲谢天琴生活已失去意义,于2015年上半年产生杀害谢天琴的念头,并网购作案工具。2015年7月10日17时许,吴谢宇趁谢天琴回家换鞋之际,持哑铃杠连续猛击谢天琴头面部,致谢天琴死亡,并在尸体上放置床单、塑料膜等75层覆盖物及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剂。后吴谢宇向亲友隐瞒谢天琴已被其杀害的真相,虚构谢天琴陪同其出国交流学习,以需要生活费、学费、财力证明等理由骗取亲友144万元予以挥霍。为逃避侦查,吴谢宇购买了10余张身份证件, 用于隐匿身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谢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逃避刑事处罚,购买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吴谢宇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经过长时间预谋、策划,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吴谢宇杀害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阿里性侵事件 | 面对职场性骚扰,如何让年轻人勇敢说“不”


来源:北大法宝


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女员工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张勇在内部公告中表示,事件对这位女员工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无论警方的调查结果如何,“我们会尽全力关心和照顾好她。”


张勇还宣布,阿里接下来将在三个方面反思和行动:


1.开展对于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员工权益保护的培训和调查,开通专门举报通道。员工的举报,将在确保隐私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由专人跟进。


2.对性骚扰零容忍,由外部专家和员工代表共同制定《反性骚扰行动准则》。


3.旗帜鲜明地反对丑陋的陪酒文化,不分性别,阿里巴巴无条件支持员工拒绝陪酒。

一直以来,职场性骚扰都是社会关注的敏感话题,国家从法律层面对职场性骚扰纳做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


1.《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除此之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也对性骚扰作出规定。


问题来了:


工作场所性骚扰有哪些类型?


哪些行为构成此类性骚扰?


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


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制度预防,调查制止……


一项都不能少!


工会组织也要及时参与、促进、监督


第一时间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面对职场性骚扰 一定要记住这6点!#


1.态度坚决,明确反对


面对职场性骚扰,受害者要从一开始便拒绝,拒绝的态度要明确,清楚地告诉对方你的不悦,不要抱着轻视或置之不理的态度,忍耐或逃避无法解决问题。


2.婉拒不明确的职场社交


尽量避免长时间与异性领导单独相处,不单独与领导出去吃饭、喝茶、聊天。


3.不要轻易接受他人的不明馈赠


在工作过程中,有的人为了实施性骚扰,会给予特别的关照,这时要加以警惕。


4.寻求帮助


第一时间要积极寻求帮助,求助的对象可以是家人、值得信任的朋友或同事等,以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5.注意留存证据


职场性骚扰大多发生在只有两个人的场合,所以证据的保存十分必要。及时用手机保留对方实施性骚扰的证据:电话录音、照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6.及时给予他人帮助


如果看到周围有人在实施性骚扰,请给予受害者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不漠视,不纵容。


附: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资深律师合伙创办。孚道合伙人、多名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孚道采用国际先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律师共享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孚道系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孚者,信也;道者,德也。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这一古老信念,孚道期待成为您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创辉煌。


孚道愿景:打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孚道使命:为追求卓越价值的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孚道价值观:专业成就价值、敬业呵护价值、团队提升价值、正直引领价值;

专业——不仅仅是做法律评判,更是提供解决方案。

敬业——不仅仅是勤勤恳恳,更是把受人之托当成自己的事业。

团队——不仅仅是协同工作,更是众志成城。

正直——不仅仅是诚信,更是永不作恶。

孚道战略:一体化、专业化、纯研究生化。

孚道荣誉: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基础党组织(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参与法援工作优秀党员(2019年)

中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2013年、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优秀律师(2013年、2014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优秀青年律师(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优秀主任(2014年、2015年)

中山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7年、2018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2014年、2015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先进律师(2014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2013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爱心公益奖(2017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热心行业事务奖(2012年、2013年、2017年)

中山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赛团体二等奖(2011年)

中山市法律服务民营经济贡献奖(2018年)

孚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