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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22年第1期)

2022/02/14
4635

目录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经典案例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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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孚道荣誉|黄钰欣律师、黎璇律师参加中山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届中会议并荣获优秀称号


2021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届中会议召开,大会设主会场和7个分会场,以“云会议”形式同步进行。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跃飞,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邓春林、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周琬珉等多位领导,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我市律师代表共140多人出席会议。孚道黄钰欣律师、黎璇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上,王跃飞局长代表市司法局党组向本次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对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中山律师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首先,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作为行业发展的根本遵循;其次,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中山律师行业自身发展再上新台阶;最后,要始终坚持规范自律、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把律师队伍打造成德才兼备的法治力量。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2020、2021年工作报告》《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监事会2020、2021年工作报告》和《中山市律师协会2020、2021年财务报告》,同时会上也总结回顾了两年来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取得的主要成绩。两年来,中山律师行业保持稳步发展态势,律师队伍规模逐步壮大,行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律师服务领域有效拓展。最后,邓春林书记在讲话中对中山律师工作及律师行业发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希望未来广大中山律师以奋斗者的姿态,积极投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在建设法治中山的征程中再立新功,奋力谱写中山律师事业发展新篇章。
为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本次大会对律师协会优秀委员进行了表彰。孚道黄钰欣律师荣获律协优秀委员会主任,黎璇律师荣获优秀委员会委员,表彰体现了中山市律师协会及业内对孚道律师工作及专业的认可。

今后,孚道律所也将始终秉持“专业、敬业、团队、正直”的价值导向,向更高的目标不断奋进,竭诚为追求卓越价值的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中山的建设作出贡献。



#热情服务,专业敬业 ——肖静律师获赠委托人锦旗


2022年1月12日,某民事案件委托人来到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向代理其案件的肖静律师赠送锦旗,以此表示对肖静律师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认真的工作态度的高度认可,感谢孚道律师为其提供的优质法律服务。

本案案情十分复杂。肖静律师在承接案件后深入研究案情,制定诉讼方案,并努力为当事人收集有效证据。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再审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过程虽跌宕起伏,但是委托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对肖静律师的优质办案质量和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给予充分肯定。

鲜红的锦旗是委托人对律师办案态度的认可,“热情服务,专业敬业”是对孚道律师专业能力的褒扬。孚道律师将继续秉承“专业、敬业、团队、正直”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孚道2021年度工作总结会议暨“同心筑梦 共赢未来”年会圆满举行


2022年1月22日,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工作总结会议暨“同心筑梦 共赢未来”2021年度年会圆满举行。

工作总结会议上,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许勇律师发表了题为“2021:昨日已去;2022:乌卡已来”的主题演讲,对孚道2021年的业务开展情况及律所管理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并结合当前律师行业的发展形势,对律所未来的工作及发展方向进行了规划。通过孚道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在充满挑战的2021年里,孚道的既定创收目标已超额完成,律所在党建引领、社会责任担当等方面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业内评价及社会评价得以提升。迈入2022年,前方依旧充满了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孚道人应当秉持愿景(Vision)、认知(Understanding)、勇气(Courage)、行动(Action)的理念,以属于孚道人的“乌卡”精神应对已经到来的“乌卡时代”。根据新的工作规划,2022年孚道将在团队专业水平提升、客户体验优化等方面继续发力,进一步提升律所在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

工作总结会议结束后,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同心筑梦 共赢未来”2021年度年会拉开帷幕。律所为新上任的管委会副主任以及主管律师举行了聘任仪式并颁发聘书,随后对过去一年里工作表现突出、对律所作出卓越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律所合伙人寄语各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新的一年里要继续努力实现自身的价值,提升业务服务水平,发挥优秀的榜样作用,为应对“乌卡时代”的到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聘任仪式及颁奖仪式结束后开始了年会晚宴。孚道行政团队精心设计安排的团建游戏、抽奖以及专业团队成员用心筹划的脱口秀节目将年会的气氛推向了高潮,也充分展现出了孚道律师优秀的综合素质。

回首2021,我们不负已经付出的辛勤汗水;展望2022,我们将拥抱新的目标再次出发!新的一年,孚道律师将不忘作为律师的使命和初心,继续砥砺前行,用心打磨专业能力,提升客户体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大事记·回顾2021,展望2022


一、孚道荣誉

1、2021年12月14日 孚道主任许勇律师荣获广东省优秀律师称号

2、2021年许勇律师获聘中山市政府法律顾问

3、孚道党支部荣获广东省律师行业2020、2021年度“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荣誉称号

4、许勇律师获聘中山市政府政务公开法律顾问

5、2021年9月25日孚道律师晋级“湾区时代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决赛

6、2021年9月30日许勇律师受聘为中山市律正商事调解中心理事

7、2021年10月10日许勇律师当选中山市安徽商会常务副会长

8、2021年11月25-26日黄钰欣律师作为沙溪镇人大代表参加沙溪镇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9、2021年11月29日许勇律师作为小榄镇人大代表参加小榄镇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0、2021年12月30日黄钰欣律师荣获中山律协优秀委员会主任

11、2021年12月30日黎璇律师荣获中山律协优秀委员会委员

二、孚道普法

1、2021年1月10日黄钰欣律师应邀参加市公安局“一心为民110·砥砺奋进新征程”主题宣传日活动

2、2021年2月27日许勇主任受邀出席安徽商会春茗晚宴并宣讲民法典

3、2021年3月24日中山市四川绵阳商会代表莅临我所参观交流

4、2021年2月25日至3月23日,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黄锋律师到小榄永宁、宝丰、新市、九洲基等十五个社区,为村居干部及村民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5、2021年3月29日黄钰欣律师受邀为中山市石岐区办事处开展专题讲座

6、2021年4月18日许勇律师受邀为中山市东区街道办事处开展专题讲座

7、2021年4月23日许勇律师受邀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开展“律所一体化薪酬制度”讲座

8、2021年5月8日孚道律师开办社区“两委”和经联社班子成员履职法律通识讲座

9、2021年5月14日孚道律师为小榄社区开展防范电信诈骗专题法律讲座

10、2021年5月15日孚道律师参加夏洋社区“童心向党”系列活动

11、2021年5月16日孚道律师参加《你好,律师》快闪情景剧普法活动

12、2021年5月25日孚道黄钰欣律师受邀为中山市应急管理系统开展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

13、2021年5月26日【我为群众办实事】“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之走进松苑中学

14、2021年5月27日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为小榄镇人民调解员开展“企业劳动用工调解”专题业务培训

15、2021年5月28日孚道黄钰欣律师受邀为中山市港口镇新任两委干部开展专题法律讲座

16、2021年6月9日孚道律师为社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宣传教育讲座

17、2021年6月15日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为社区开办‘两委’和经联社班子成员法律通识及履职风险防范讲座

18、2021年6月17日黄锋律师为社区开办防诈骗主题法治宣传讲座

19、2021年6月22日肖静律师为中山市龙泉学校开办“关爱孩子,护苗助长”主题讲座

20、2021年7月2日孚道律师为小榄镇新市社区开展宅基地法治宣传教育讲座

21、2021年7月4日肖静律师为小榄镇联丰社区开办“关爱孩子,护苗助长”专题讲座

22、2021年7月10日肖静律师为小榄镇九洲基社区开展“法护未来,守望成长”法律讲座

23、2021年8月13日黄钰欣律师受邀为中山市港口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24、2021年8月26日孚道律师为社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法律问题讲座

25、2021年9月11日孚道律师参加《你好,律师》第三期情景剧普法活动

26、2021年9月15日肖静律师受邀为小榄永宁社区开展“交通安全,你我同行”专题法律讲座

27、2021年9月16日黄钰欣律师受邀为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法律培训讲座

28、2021年9月肖静律师受邀为五镇区开展“童心同行,护苗助长”儿童权益保护专题法律讲座

29、2021年10月15日孚道律师为夏洋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30、2021年10月18日黄钰欣律师应邀为香晖园小学开展“用法律守护少年的你”法治专题讲座

31、2021年10月20日何胜兰律师为群众送公共法律服务

32、2021年10月21日许勇律师受邀为中山市东区松苑中学开展法律专题讲座

33、2021年10月21日【律动香山 与党同心】孚道律所开展《民法典涉企精要》公益内训

34、2021年10月23日肖静律师为夏洋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法律知识讲座

35、2021年11月2日、11月4日黄钰欣律师受邀为沙溪镇多间小学开展“用民法典守护少年的你”巡回法治宣传讲座

36、2021年11月10日黄钰欣律师受邀为全市2021年度人社系统行政复议诉讼培训班授课

37、2021年11月11日许勇律师为小榄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宣讲会暨新《行政处罚法》实务讲座

38、2021年12月3日肖静律师参加小榄镇“12·4”国家宪法日普法宣传活动

39、2021年12月8日上午肖静律师受邀为小榄西区社区开展“交通安全,你我同行”专题法律讲座

40、2021年12月8日下午肖静律师受邀为小榄竹源社区企业开展“消除事故隐患 筑牢安全防线”专题法律讲座

41、2021年12月11日黄钰欣律师应邀参加火炬开发区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集市活动


三、孚道团建

1、2021年3月27日孚道春季趣味运动会

2、2021年9月10日“浓情中秋·情系孚道”团建活动

3、2021年12月3日“走进自然,与你同行”——孚道律师与湖南建工联合团建活动


四、交流培训

1、2021年3月21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与孚道开展交流

2、2021年4月16日孚道律师积极参加2021年中山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班

3、2021年4月20日许勇律师参加中山市2021年度立法工作专题会议

4、2021年4月29日孚道一体化团队开展刑事辩护技能专业培训

5、2021年5月22日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受邀参加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私董会

6、2021年6月8日孚道一体化团队开展模拟法庭庭审

7、2021年11月27日许勇律师受邀参加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1年学术研讨会

8、2021年11月29日许勇律师作为小榄镇人大代表参加小榄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9、2021年11月30日许勇律师受邀参加中山市名优品牌商务促进会第一届第四次会员大会暨三周年庆典

10、2021年12月8日黄钰欣律师应邀参加沙溪镇第三届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

11、2021年12月9日肖静律师受邀参加小榄镇第三届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

12、2021年12月10日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孚道何胜兰律师受邀参加2021年中山市城市更新论坛


五、孚道党建

1、2021年2月24日中山市司法局钟勇健副局长一行指导参加孚道党支部 2020年度组织生活会

2、2021年3月17日孚道党支部组织党员观看 全省社会组织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3、2021年3月22日孚道党支部开展“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4、2021年3月31日我所与东区司法所共建 “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党建品牌

5、2021年4月25日孚道党支部与东区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党支部共建“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党建品牌

6、2021年5月26日至5月27日孚道与东区街道共建“党领人生,重塑初心”党建品牌走访帮扶活动正式启动

7、2021年6月17日“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党建品牌活动之《民法典新规知多少》 普法讲座顺利举行

8、2021年6月30日孚道党支部组织党员前往卖蔗埔起义遗址开展革命传统教育

9、2021年7月1日孚道党支部召开党史学习专题组织生活会

10、2021年7月9日孚道党支部开展“党课开讲啦” 系列专题教育活动

11、2021年7月19日“党领人生,重塑初心”党建品牌第三次走访慰问活动圆满完成

12、2021年7月23日党员模范当先锋,孚道志愿者增援全市核酸检测工作

13、2021年10月22日“党建帮带 双向共促”结队第六组工作推进会

14、2021年11月1日孚道党支部参加“携手童行·关爱成长” 困难家庭走访慰问活动

15、2021年12月2日孚道党支部与盈科中山律师举行律所党建与文化建设交流座谈

16、2021年12月17日孚道党支部与结对共建党支部共同举办“党建帮带 双向共促”之重温红色历史道路主题党日活动





二、法规速递

#2022年1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

《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2022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7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7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13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13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19日

2021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22日


#新法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在教育方面的立法上,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及相应法规,但家庭教育相关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前,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是贯彻“双减”政策精神,还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同时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让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联动配合,多管协同、全方位地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继出台后,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施行,是立法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责任法”的定位,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明细化、具体化,并要求监察官履职需达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的统一,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促进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以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03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来,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或办法相继颁布、实施,是已经构成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面临法律援助工作面临服务供给不足、资源分配不均、覆盖范围偏窄、保障不充分、质量不高和便民措施不健全等问题的情况下,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内容更为充实完备,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该法首先以拓宽法律援助渠道、增加法律援助方式并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等举措,激发社会各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积极性;其次,该法整体性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并对部分案件免于经济情况审查,以保障更多公民获得能法律援助服务;再次,该法规定相应的便利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还强化保障和监督措施,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4.《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继2020年6月份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实施以来,《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在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主要规定了九种一般违法行为: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及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新增7个条文,并修改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相衔接适应,另外20处则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的专项修改。本次修正主要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对现行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于2022年1月13日施行,通过进一步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以及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这6个主要方面的举措,全面贯彻实施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1月13日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于同日施行,以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同时,该意见主要就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工作定位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企业的信用风险信息开展信用风险状况研判,根据信用风险状况不同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监管效能。

②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措施

——首先,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其次,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最后,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自动分类、动态分类。

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实际运用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主要应用于市场监管系统各业务领域对企业的监管工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

④企业信用风险的监测预警实现方式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需求、监管重点,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监测预警。


三、经典案例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2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3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桶装饮用水、过期奶粉、注水肉、工业明胶生产皮冻、保健品诈骗等各方面,与百姓的饮食安全息息相关。以下简要介绍几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经典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用工业甲醛清洗净水设备致桶装饮用水含有甲醛成分

【案情简介】

2014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封闭院落内,用购进的两套净水设备生产桶装饮用水(纯净水)并对外销售。2015年3月6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且所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经检测菌落总数超标,遂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张某某仍继续非法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因其中一套净水设备不带杀菌消毒功能,张某某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甲醛对净水设备进行清洗杀菌。2017年3月4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与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张某某经营的水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生产车间内提取1个甲醛溶液瓶。经鉴定,该甲醛溶液瓶内液体检出甲醛成分,含量为264350mg/L;该水厂水井内的原水未检出甲醛成分;抽检的两种桶装饮用水中甲醛含量分别为0.05mg/L和0.08mg/L。

【案例分析】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擅自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且在生产过程中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造成桶装饮用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本案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对张某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桶装饮用水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桶装饮用水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安全。目前,因桶装饮用水市场高度分散,各种自产自销的小品牌充斥市场,且行业门槛和违法成本低,导致桶装饮用水质量良莠不齐。本案就是违法生产桶装饮用水乱象的一个缩影。工业甲醛俗称福尔马林,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桶装饮用水,并使用工业甲醛作为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造成桶装饮用水中掺入甲醛成分。为惩治此类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危害行为,《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鉴于本案桶装饮用水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租赁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某小区车库加工鹌鹑蛋,并通过流动摊点对外销售。因张某在生产、贮存、销售鹌鹑蛋的各个环节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食用该鹌鹑蛋的123人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害人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检测,张某生产、销售的熏鹌鹑蛋、无壳鹌鹑蛋、带壳鹌鹑蛋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检验结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流行性病学调查、杭锦后旗医院采集粪便检验结论、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件调查和检验结论,认定此次事件为食用鹌鹑蛋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事件。

【案例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123人引发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某的行为造成1人轻伤二级,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食品“三小行业”,即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在我国食品供应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其多样的品种供给和灵活的经营模式,为人们提供了丰富便利的饮食服务。但与此同时,由于行业门槛低、流动性强、摊点分散、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等原因,给执法监管造成较大难度,导致食品“三小行业”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特别是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推车售卖的流动摊贩,无证经营情况突出,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本案被告人即属于无证经营的流动摊贩,其生产、贮存、销售食品的各个环节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一百余人食源性疾病,其中1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三:崔某等非法经营及陈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向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工业明胶用于加工皮冻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崔某指使他人从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购进工业明胶642.25吨,购进款共计1188.88万元。崔某指使被告人殷某某等人在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设立销售点,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将购进的工业明胶销往黑龙江省、北京市等地,销售数量640.85吨,销售金额达1608.29万余元,违法所得达42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从崔某处购买工业明胶6025公斤,将其中5970.23公斤工业明胶用于生产皮冻并销售,销售金额达63万余元。被告人高某等13人分别从殷某某等人处购买工业明胶用于制作皮冻并销售,销售金额从1.8万余元至53万余元不等。

【案例分析】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等人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崔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608万余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陈某某等2人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有4名被告人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2名被告人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均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实践中,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存在上下游不同参与者。只有既打市场,又打源头,才能有效遏制食品犯罪的发生。其中,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而将这些禁用物质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行为,则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业明胶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被告人崔某等人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销售工业明胶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皮冻生产过程中故意添加工业明胶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应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区,该区域的森林资源对于稳定黄河水质和水量,保持水土稳定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为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在官网上发布10起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下简要介绍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的连家砭林区内实施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等犯罪行为。被告人刘玄龙、王文喜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立木材积为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建君等八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建平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慎保、齐登云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

【案例分析】

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年及缓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伐林木引发的一起严重破坏生物资源和水土资源的刑事案件。子午岭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子午岭林区是黄土高原中部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区,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区,该区域的森林资源对于稳定黄河水质和水量,保持水土稳定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盗伐林木是严重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审理,有力地打击了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犯罪分子,亦增强了公众对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

案例二:买自强等6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买自强安排被告人尚小锋、贾建立、王梦光、高金明在被告人杨玉利位于孟州市南庄镇染色作坊内对羊皮染色加工中加入铬粉,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桑坡村内公共排水沟。被告人杨玉利明知其羊皮染色作坊不具备处置铬液条件,仍将其作坊租给买自强用于羊皮染色加工,并收取费用。经鉴定,杨玉利染色作坊车间外排口所排废水中铬含量23.1mg/L、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案例分析】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买自强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排放废水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因被告人买自强、尚小锋、杨玉利从事的活动对环境具有直接的危害,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买自强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买自强、尚小锋、杨玉利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孟州市是黄河千里长堤“左岸0公里”的起点,也是黄河流出山区进入平原的第一市。孟州市南庄镇是亚洲最大的羊皮加工生产基地,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当地存在较大水污染风险,对黄河流域孟州段的水体保护构成严重威胁。本案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至事前,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避免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

案例三: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龙润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龙润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金、评估鉴定费、专家等费用10291717元;(二)采取以金钱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分三期(年)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三)龙润公司为降低环境污染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资金奖补用于抵扣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四)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分析】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依法公告后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第一批赔偿款1587515元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液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成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对于协议中采取灵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予以确认。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三年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协议,通过鼓励企业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案例四: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06 年以来,王晓红等在黄河河道上建设养殖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农区检察院)调查发现,上述养殖场的建筑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严重影响黄河行洪、防洪安全;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惠农区农水局)对上述情况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惠农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7月向惠农区农水局发出检察建议。2019年11月惠农区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惠农区农水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11月26日,惠农区检察院收到惠农区农水局回复并经实地查看后,认为惠农区农水局已经履行了对涉案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设施拆除的法定监管职责,遂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保留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责令王晓红等拆除在惠农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违法建筑的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法占用黄河河道建设生产场所及居住房屋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也严重影响行洪、防洪安全,对黄河两岸居民生活和生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主管机关行为违法,有效促使行政主管机关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四、财经要闻

#央行:2021年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0日讯 据央行网站消息,人民银行统计,2021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92.69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9.95万亿元,同比多增3150亿元。数据显示,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

一、企事业单位贷款平稳增长

2021年末,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122.68万亿元,同比增长11%,增速比上年末低1.4个百分点;全年增加12.14万亿元,同比少增211亿元。

分期限看,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余额44.13万亿元,同比增长6.2%,增速比上年末低2个百分点;全年增加2.57万亿元,同比少增5754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75.31万亿元,同比增长14%,增速比上年末低1.3个百分点;全年增加9.24万亿元,同比多增4642亿元。

分用途看,固定资产贷款余额52.38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增速比上年末低1.5个百分点;经营性贷款余额49.78万亿元,同比增长9.8%,增速比上年末低3.1个百分点。

二、工业中长期贷款增速明显提升,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保持较快增长

2021年末,本外币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3.49万亿元,同比增长22.6%,增速比上年末高2.6个百分点;全年增加2.49万亿元,同比多增6503亿元。其中,重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1.6万亿元,同比增长21.5%,增速比上年末高3个百分点;轻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89万亿元,同比增长29.1%,增速比上年末低1.6个百分点。

2021年末,本外币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50万亿元,同比增长11%,增速比上年末低3.3个百分点;全年增加4.93万亿元,同比少增6849亿元。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下降0.5%,增速比上年末低8.3个百分点。

2021年末,本外币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余额28.9万亿元,同比增长15.3%,增速比上年末高1.1个百分点;全年增加3.82万亿元,同比多增7346亿元。

三、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保持较快增速

2021年末,人民币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余额26.52万亿元,同比增长23.2%,增速比上年末低1个百分点;全年增加5.02万亿元,同比多增7819亿元。

2021年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9.23万亿元,同比增长27.3%,增速比上年末低3个百分点;全年增加4.13万亿元,同比多增6083亿元。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余额6.84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创业担保贷款余额2349亿元,同比增长6%;助学贷款余额1468亿元,同比增长12.3%。

2021年末,全国脱贫人口贷款余额9141亿元,同比增长16%,全年增加1260亿元。

四、绿色贷款持续高速增长

2021年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5.9万亿元,同比增长33%,比上年末高12.7个百分点,高于各项贷款增速21.7个百分点,全年增加3.86万亿元。其中,投向具有直接和间接碳减排效益项目的贷款分别为7.3和3.36万亿元,合计占绿色贷款的67%。

分用途看,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贷款余额分别为7.4、4.21和1.9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8.3%、31.7%和46.7%。分行业看,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绿色贷款余额4.41万亿元,同比增长25.7%,全年增加8850亿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绿色贷款余额4.13万亿元,同比增长14.2%,全年增加4857亿元。

五、涉农贷款增速保持平稳

2021年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43.21万亿元,同比增长10.9%,增速比上年末高0.2个百分点;全年增加4.57万亿元,同比多增6343亿元。

2021年末,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36.15万亿元,同比增长12.1%,增速比上年末高0.2个百分点;全年增加4.15万亿元,同比多增6007亿元。农户贷款余额13.47万亿元,同比增长14%,增速比上年末低0.2个百分点;全年增加1.68万亿元,同比多增1704亿元。农业贷款余额4.57万亿元,同比增长7.1%,增速比上年末低0.4个百分点;全年增加3087亿元,同比少增208亿元。

六、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

2021年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52.17万亿元,同比增长7.9%,比上年末增速低3.7个百分点;全年增加3.81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19.1%,比上年全年水平低7.2个百分点。

2021年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2.01万亿元,同比增长0.9%,增速比上年末低5.2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8.32万亿元,同比增长11.3%,增速比上年末低3.3个百分点。

七、住户贷款增速小幅回落

2021年末,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71.11万亿元,同比增长12.5%,增速比上年末低1.7个百分点;全年增加7.92万亿元,同比多增592亿元。

2021年末,本外币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16.22万亿元,同比增长19.1%,比上年末低0.9个百分点;全年增加2.6万亿元,同比多增3353亿元。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54.89万亿元,同比增长10.7%,增速比上年末低2个百分点;全年增加5.32万亿元,同比少增2761亿元。

注: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通知》(银发﹝2017﹞2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有关考核标准的通知》(银发﹝2018﹞351号),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

2.绿色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发放给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用于投向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领域的贷款。

3.自2021年起,房地产贷款统计口径不再包含证券化的房地产贷款,相关增量和增速数据已进行可比口径处理。

#新年涨钱了!工资、养老金、医保迎来新调整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财经1月30日电(记者 李金磊)虎年春节将至,有关钱袋子的利好不断,不少待遇提升,一些费用降低,涨钱、降费,真金白银的利好,一起来看。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2年1月1日)。来自人社部网站

最低工资标准

2022年,多个地区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深圳自2022年1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360元/月。河南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900元、1700元、1500元调整为2000元、1800元、1600元。

福建、重庆宣布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福建四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重庆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00元调整为2100元,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700元调整为200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有助于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促进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同时,与最低工资挂钩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以及单位停工、停业等情况下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也会随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上涨。

养老金

多个省份宣布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其中,江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73元提高到187元,较上年增长8%。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于3月31日前落实到位。

贵州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年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98元提高到113元。

此外,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有望迎来上调。河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海提出,统筹提高养老金、医保、低保等社保待遇标准。

普通门诊待遇

从2022年开始,部分省份开始实施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提升门诊待遇水平,将更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比如,福建通过降低普通门诊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提高门诊待遇,其中:起付线统一调整为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左右;报销比例在职人员统一提高至75%,退休人员统一提高至80%,在基层就诊的再提高10个百分点。

广东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6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适当提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迎来上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1月份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元,所以,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47412×20=948240元。

这些费用降了!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鼓励适度减少账户管理及维护、低频低投入等服务项目收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分享银行业发展成果。

部分银行已经行动起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自2022年2月1日起取消个人借记卡年费和人民币个人小额活期存款账户管理费,名下中国银行所有个人借记卡年费(含以往年度欠缴的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当日起不再收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也发布公告,调整部分服务项目,包括胖虎卡免收卡工本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年费。

另外,财政部表示2022年要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虎年的税费负担有望进一步减轻。

#【读懂开局之年成绩单】着力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制造业继续向高端扎实迈进,高技术制造业一马当先。2021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8.2%,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22.2%。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这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着力点。”工信部部长肖亚庆说。

展望2022年,我国将着力打好制造业产业技术基础、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这三大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基础,努力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方面实现突破,并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成为产业链供应链上的重要生力军。

“硬科技”成主基调

“从2021年数据看,发展具有硬科技、硬产品的制造业成为主基调。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动力十足。”赛迪集团总经理、赛迪顾问总裁秦海林说。

2021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8.2%,高于规上工业平均水平8.6个百分点,对规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为28.6%,其中,医药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等细分行业增速较快。

装备制造业表现亮眼。2021年,装备制造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2.9%,对规上工业增长贡献率达45%,有力支撑了工业增长稳步回升。多数细分行业呈两位数增长,工业机器人、太阳能电池、微型计算机设备等主要产品增速分别高达44.9%、42.1%、22.3%。

同时,金融服务高技术制造业的能力也在稳步提高。数据显示,2021年,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长31.8%,比全部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18.1个百分点。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为32.8%,全年新增3643亿元。

高技术产业投资带动作用明显。其中,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长22.2%,拉动制造业投资增长4.5个百分点。经过持续努力和投入,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经济结构优化、创新动力的培育进入了收获期和稳定发展期。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是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2021年,我国以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为重点,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全力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大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工信部总工程师田玉龙说。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步伐加快,“5G+工业互联网”已在十大重点行业形成20个典型应用场景,创新应用水平处于全球第一梯队。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也取得积极进展,2021年前11个月,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5.5%。“制造业投资比重和结构不断优化,智能化、升级型新兴产品快速增长,工业机器人、集成电路等新兴产品产量增长较快,光伏、风电、船舶等产业链供应链国际竞争优势凸显。”田玉龙说。

智能制造是关键一招

我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为何能取得较大提升?

秦海林认为,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围绕工业基础、重大技术装备等重点领域的规划引领性作用更加明显,特别是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先进计算等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领域的前瞻布局,更加凸显了增强我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指向性。

另一方面,智能制造作为制造强国的主攻方向已成为制造业企业的共识,有条件有实力的制造业企业逐年加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面的研发投入,加快制造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步伐,建设了一批制造业企业牵头的重点攻关项目。

智能制造已成为制造业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一招。中铁工业通过浪潮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打造了钢桥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引进5G技术,以钢桥梁重要部件——顶板单元生产线为试点,建设5G智能车间,实现了从“粗放式工厂”向“数字化透明化工厂”转变、从创新生产向网络化协同转变,产品交付周期缩短了10%,综合成本下降了5%。

值得注意的是,“隐形冠军”是制造业由大变强的关键点。“近3年来,我国已培育专精特新企业4万多家、‘小巨人’企业4762家。其中,90%以上的‘小巨人’企业集中在‘四基’领域,即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在整个产业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成为产业链锻长补短的关键支撑。”秦海林说。

继续锻长板补短板

我国制造业规模连续12年位居世界第一,产业门类齐全,企业配套好,这是制造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但制造业的综合竞争力与世界一流水平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产业基础薄弱、高端供给能力不足,已成为影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制约,必须加快补齐这一短板。

2022年,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还要打好三大基础:

一是提升产业技术基础。“要把提升产业基础能力作为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任务,围绕核心基础零部件与基础制造工艺、基础电子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关键软件等瓶颈短板,启动一批产业化工程化攻关项目。”肖亚庆说。

二是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我国已建设21家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2家国家地方共建中心,带动各地培育建设203家省级中心,有效健全了制造业创新体系,增强了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供给能力。2022年,我国还将加大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地方共建中心建设力度,并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汽车、新材料等领域培育一批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

三是进一步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要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升级、提质、增效,加大力度提振制造业投资,使产业链完整性、韧性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田玉龙说。

企业强,产业才能强。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要培育一大批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肖亚庆表示,2022年,将继续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和生态主导型企业。同时,积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成长为掌握独门绝技的“单打冠军”或“配套专家”。(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黄鑫)

#广东东莞:“世界工厂”站上新起点

来源:经济日报

广东省首批建设的省实验室之一—松山湖材料实验室。(资料图片)

不久前,东莞市统计局发布数据:2021年东莞地区生产总值为10855.35亿元,同比增长8.2%。这座被誉为“世界工厂”的制造名城、外贸大市,由此成为我国第24个地区生产总值过万亿元的城市,更是全国第15个地区生产总值过万亿元、人口超千万的“双万”城市。

东莞何以能在全球疫情蔓延、支柱产业持续承压等冲击下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成功迈上“双万”新起点?坚守科技与制造“底色”、精准施策稳外贸“底盘”、培育新动能抢占发展先机,成为厚植高质量发展优势的发展密码。

发力“科技+制造”

在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内,工人们正忙碌地组装着一台台全自动锡膏印刷机。“核心技术是我们抵御市场风险的最大法宝。”该公司董事长邱国良介绍,公司在高端装备领域已形成“拳头”产品梯队,自主研发的锡膏印刷机精度可达头发丝的五分之一到八分之一,全球市场占有率稳居前列。

凭借核心技术驰骋市场的凯格精机,是东莞7387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动缩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稳居广东地级市第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居全国第九、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全面启动……近年来,东莞坚持科技、制造两手发力,加速推动“东莞制造”向“东莞智造”嬗变,成为其竞逐万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城市、实现综合实力大跨越的原动力。

“经过多年发展,东莞构建了从源头创新到技术创新再到产业化应用的科技创新体系,形成了由19万家工业企业、1.1万家规上工业企业、7387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4家‘专精特新’企业、66家上市企业和19家超百亿元企业、3家千亿元企业等组成的先进制造体系,这是东莞经济最重要的基本盘。”东莞市委书记肖亚非说。

如何补齐创新链条的缺失、抢占制造业发展制高点?近年来,东莞举全市之力打造松山湖科学城这一创新引擎。中国散裂中子源、先进阿秒激光、南方光源等一批大装置加速聚集,形成了面向科技前沿的创新能力。今天,散裂中子源已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一座“科技大山”:注册用户超过2600个,完成前沿课题500多项;在其辐射下,华为、生益科技等高科技产业云集松山湖科学城,以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为核心的产业体系渐成雏形。

“今后,东莞在城市功能布局、资源要素配置、政务服务保障等各方面都要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要坚持培育壮大新动能,努力实现经济在万亿元新起点上加快高质量发展。”肖亚非说。

构筑外贸优势

香港—东莞国际空港中心项目是全球首个直达空侧的海空联运模式,“东莞制造”产品由东莞港直至香港机场再转送全球,通关时效大幅提升70%。

2021年,东莞交出了一份“稳中有新”的外贸答卷:外贸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5万亿元,外贸总量连续19年保持进出口全国第五。国际空港中心等一项项体制机制创新突破、东莞港等一个个开放平台能级提升、各类外贸新业态蓬勃发展……“世界工厂”增创外贸新优势的努力,催生着“外贸大市”向“外贸强市”的蝶变。

全球每卖出5部智能手机,就有1部来自东莞长安镇。从小镇长安走出的OPPO、vivo智能手机热销全球,背后有着东莞外贸重点平台——虎门港综保区持续推进业态创新的助力。近两年,保税维修、保税研发等新业态相继在虎门港综保区落地。保税维修引入了OPPO、vivo手机等项目。vivo全球手机维修项目入区后,从维修到返回境外消费者手中只需10天。近日落地的保税研发项目,又为疫情下难以向海外工厂派遣研发工程师的vivo公司解了燃眉之急。“全球各地物料可统一运到国内开展研发,成果再发往海外各子公司。”vivo公司关务负责人何林说。

在提升开放平台能级的同时,东莞着力构筑支撑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出台关于推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三年行动计划,一手助推外贸新业态迅猛发展,一手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去年,东莞跨境电商等新业态进出口总额约4200亿元,占外贸比重达30%;“加易贷”业务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融资额度达152.2亿元,加工贸易企业ODM+OBM(原始设计+自有品牌)产品出口比重已提升至78%。

“东莞制造以前卖产品,现在卖品牌,未来要卖标准!”从代工起家、已在瑞士拥有研发和工程创新中心的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梁伟浩信心满怀地说。

竞逐数字经济

企业获认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最高可获800万元资助;服务商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最高可获项目额25%的奖补……近日,东莞发布竞跑“双万”新赛道首份政策文件,提出3年统筹不少于100亿元财政资金,全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近年来,东莞在电子信息制造的强力带动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已超18%,跻身数字中国指数第七名。站在新起点,东莞提出了新目标:2025年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突破1.3万亿元,全力打造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城市。

“我们聚焦数字经济,既是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迫切需要,也是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新动能的必然选择。”东莞市副市长刘光滨介绍,让企业转型“愿改、敢改、会改”,让产业发展“有市场、有需求、有信心”,是东莞此次发布新政策的着力点。

“东莞具有硬件制造、链群集聚和市场规模三大优势,有基础、有潜力抓住新一轮数字经济发展的浪潮和机遇,将数字经济培育成为产业新支柱,增创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新优势。”刘光滨说。(经济日报记者 郑 杨)


五、热点关注


#“婚外情”赠与的财物能否要求全额返还?


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李岚

【案情简介】

吴女士与刘先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女士发现丈夫刘先生与小李同居一室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刘先生将362.5万通过多家银行陆续(约90笔记录)转款给小李。吴女士认为,刘先生和小李的行为有损公序良俗,也损害其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小李全数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6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情况】

庭上,刘先生辩称其与小李合作经营美容生意,转账款项是用来投资购买仪器设备,因此款项性质不属于赠与,小李也不应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认为,尽管刘先生称其与小李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却对双方的合伙时间、合伙协议、投资情况、利润分配等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刘先生给小李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另外,刘先生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系无权处分。最后判令小李全数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6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是对款项性质的认定。经检索发现,在类似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案件中,认定款项性质是纠纷解决的首要问题。被告常辩称转账款项为借款、合伙经营所得或工资报酬,此时法官会综合考虑金额、时间等转账基本情况以及生活常理判断,例如本案中刘先生几乎每天都在转账给小李,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十万,显然不符合合伙的外部特征;或辩称诉争款项为借款,但数额较大却并未出具借条,不符合一般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常理。被告提出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也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第二点也是最关键的: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该赠与行为是否无效?是部分无效抑或是全部无效?有部分观点认为,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享有权利,那么婚外情所涉赠与行为仅属部分无效,受赠人也仅需对赠与的财物返还一半。但是,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已形成较为明确及统一的意见: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能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存在重大理由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关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财物当然不属于上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若认定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受赠人仅需对赠与的财物返还一半,实际上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制理解为每人各占50%的份额,这与共同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权利是相违背的。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下,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他人财物,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而非部分无效,受赠人应当全部返还赠与财物。


#浅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



来源:孚道律师 黄锋、黄丹阳


就合法来源抗辩司法裁判问题,笔者在某法律检索系统上以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关键词“合法来源”两个维度进行案例检索,共检索出8333个案例。其中一审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专利权人的胜诉(包含部分胜诉)率高达88.98%,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概率也高达73.04%。


由此可见,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只要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不存在瑕疵,被告一般都难逃被认定侵权的定论。在孚道律师代理的专利权人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胜诉率也达百分之九十以上(包括调解、和解撤诉)。通过研究整理和复盘案件过程,笔者总结被告的抗辩思路主要有四种(具体根据被诉侵权行为进行抗辩):第一,不侵权抗辩,即经专利权和侵权产品比对,不构成相同或相似;第二,现有设计抗辩;第三,合法来源抗辩;第四,先用权抗辩。今天我们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浅析常见的被告“合法来源”抗辩。


一、合法来源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之所以规定销售者可以适用合法来源规则免除其赔偿责任,其重要原因在于维护商品正常的市场流通,使其不致因受专利侵权纠纷影响到正常的交易秩序。因专利权是经申请人申请,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审批的法定权利,相关申请授权资料都置于社会公众“想知便能知”的状态,故一般法院认为对合法来源的抗辩证据应适用严格标准。


二、如何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依据最高院司法判例¹,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使用者、销售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两项条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具体来说,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着重审查: 


(1)主观上销售者是否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销售者是否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


(2)客观上被告是否提供了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关于提供侵权产品来源的证据要达到以下要求:首先,需要买卖合同、订单、交易流水,出货单送货单,合理对价等证据体现侵权产品流通链条的完整性;其次,上述侵权产品流通链条中的侵权产品要与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同一性。即对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证据的审查,要注重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与侵权产品的关联性、同一性的审查。


(3)是否披露了具体明确的供货方。侵权产品的来源及上游供货者应具体明确,披露实际的供货方,专利权人可以向供货方主张责任。


三、裁判思路


合法来源抗辩一般仅适用于被告存在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侵权行为,并不包括制造行为。对于主观要件,作为一种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如权利人无法证明,则一般可以推定侵权者没有主观过错。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应当由使用者、销售者举证证明。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前述证据,判断被告“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法来源抗辩是法律赋予善意的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一种权利。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一般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注释:1、引自【(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一方“出轨”,是否真不能离?


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赖建凌

近日,山东高院微信公众号一篇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起众网友巨大争议,还登上了微博热搜。单看文章标题,让大众觉得连对方出轨都不能诉请离婚,是继《民法典》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后,法律为离婚设置的又一道障碍。《民法典》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但通读全文后可以发现,文章要表达的核心观点是,出轨行为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但也不是大众所理解的不能以出轨为由起诉离婚(文章部分内容见下图)。
在一方出轨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当然可以选择离婚,目前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民法典》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育有私生子,长期通奸、姘居等出轨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一方存在“出轨”也是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一。因此,无过错方关于离婚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看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就要从诉讼离婚提交的证据有没有证明力,符不符合法律认定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来分析。实务中,有些当事人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了对方确实存在出轨的可能性,但是因为提交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导致最后法官无法判离。
那应该如何准备有效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法官综合判断呢?笔者建议可以参考广西高院搜集出轨证据的途径指引¹:1、可以在房门外蹲守拍摄连续视频,如果视频能反映配偶与异性进入房间后第二天早上才出来,可作为出轨证据;2、拍摄到配偶与他人在公共场合有拥抱、牵手、接吻等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和照片,可作为出轨证据;3、配偶以自己名义与异性租房并付房租、水电费,相关缴纳收据可作为出轨证据;4、邻居作证;5、配偶与同一异性频繁而有规律的手机通话记录,可作为证据;6、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的酒店开房记录,酒店大堂、电梯、走廊处的监控录像;7、与他人的结婚登记信息,可作为证据。

综上,如果发现配偶有出轨行为,不要冲动或干着急,建议及时咨询律师避免不利局面,以及积极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固定有效证据。只要证据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胜诉只是时间的问题。目前,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公号已经删除该文。在碎片化阅读时代,笔者也建议广大读者不要被一些为了吸引流量而起的抓人眼球的文章标题带偏节奏,保持理性阅读和分析。

¹公众号“广西高院”《出轨证据不要乱收集,只有这5种才有用!》


#从管辖法院的选择说起——做解决合同争议的主动方


来源:黎璇、李泳仪

案情介绍


A市生产机电设备的A公司通过某平台获得一宗订购机器设备的订单,订购方是来自B市的B公司。双方对合作内容、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随后,A公司草拟购销合同,B公司签章确认,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A公司如约供货到迢迢千里外的B市,B公司收货后却迟迟未按约付款,A公司多次催讨但B公司却始终未有积极回应。无奈之下,A公司到公司所在地的A市法院起诉,但B公司认为应由被告所在地的B市法院管辖,对受理案件的A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A公司的维权之路一定要去到千里之外吗?


案件审理情况

A市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但原告A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公司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故此,本案因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货款支付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A市的法院受理,A市法院驳回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规则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按法定管辖;如果存在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结合上述案件,涉案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所以被告所在地、法定的合同履行地均有权管辖。由于A公司在其所在地法院最先立案,而A市的法院认为案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A公司作为供货方,属于合同中“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依法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A市法院有权管辖本案。虽然B公司提出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在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故最终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律师提醒

本案虽为简单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权问题也没有较大争议,但类似案件却常有大众对“合同履行地”认定的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关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其中,“接收货币一方”的“接收货币”,是指合同实体内容的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应合同约定的主要履行行为,而并非起诉一方的诉讼请求中所有关于给付金钱的请求,这也是合同履行地认定中的重大“雷区”。


结合本文案例的合同关系,调整有关案件事实(以下简称“案例2”)后讨论如下:A公司是供货方,B公司是收货方,案例中的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如因供货方迟延供货构成违约,收货方B公司向供货方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话,B公司在选择起诉的管辖人民法院时,不能因其要求供货方给付违约金,即可成为“接收货币一方”,从而可以选择B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实务中,有部分观点认为,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只要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给付金钱的,则己方属于接收货币,己方可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那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便是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该观点的本质是将“争议标的”简单地等同于“诉讼请求”,属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争议标的”概念的错误理解和解读。


所以,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中的具有接收货币权利的当事人来确定“接收货币一方”,从而合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解决合同争议。


律师建议


在大数据时代,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合作交易不计其数,交易对象也从以前的相邻地延伸至全国各地,甚至全球。在生意来往过程中,交易各方难免会发生争议,双方能协商解决则皆大欢喜,协商不成可能最终要对簿公堂。如果在签订交易合同的前期,当事人希望掌握解决争议的主动权,则建议从有利于己方或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在草拟合同条款时合理设置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便于当事人维权、减少维权成本,排除不当干扰,合法有效地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否则,如果缺乏约定管辖的“支持”,当事人的维权之路有可能因地域距离或管辖异议承担较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造成一定的诉累。


#提起反诉时可以以本诉共同被告为反诉共同被告吗?



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金卫华

【案例】
某建设工程纠纷,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起诉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承包单位(承包人),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建设单位欲提起反诉,要求承包单位和实际施工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支付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和保修事项而产生的工程修复价款。

建设单位作为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实际施工人)提起反诉,自然符合反诉的相关规定。但是建设单位作为反诉原告,可否将本诉原告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如上例中本诉的共同被告即承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提起反诉呢?这便涉及到笔者要探讨的反诉当事人范围的认定问题。

【相关规定及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该规定仍然较为笼统。首先,“当事人”除包括原告和被告外,是否可作广义解释,比如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次,“限于”是否意味着要一一对应,即:反诉原告全部为本诉被告,反诉被告全部为本诉原告,双方仅是诉讼地位互换,但人数完全不变?或者是否不需要本诉当事人与反诉当事人人数完全一致,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原被告地位互换,例如部分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反诉,或本诉被告对部分本诉原告提起反诉。再者,是否允许交叉诉讼,即如上文案例,部分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作为反诉被告的同时,可否以本诉其他共同被告为反诉共同被告?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往往较为谨慎,多数情况下法院仅认可反诉原告起诉本诉中的全部或部分原告,也允许其放弃对其他原告的诉权,但对于扩张“当事人”范围,增加第三人或案外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申请交叉起诉时,以本诉共同被告为反诉共同被告,法院往往持保守态度。这除了与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有关之外,也说明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确实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反诉与本诉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诉,可作为独立案件来审理,将当事人的范围做扩大解释,将导致案件审理更趋复杂,审判难度更大。


笔者试从相关司法判例中分析谁才是适格的反诉当事人,以及应该如何解释法律对于反诉当事人范围的规制。


【法律分析】
案例一:吉林恒盛地产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一案【(2021)最高法民申54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恒盛公司以吉化北建公司、郭志伟、沐亚波、环通公司为被告提起反诉,并要求郭志伟和吉化北建公司支付违约金58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反诉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本案本诉系吉化北建公司要求恒盛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恒盛公司提起反诉的当事人明显超出了本诉当事人的范围,二审判决未将其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并告知恒盛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显然,最高院在该案例中并不支持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定为适格的反诉当事人,对于反诉当事人的范围是限缩解释的,只限于本诉的当事人。

案例二:刘明全、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一案【(2019)最高法民申52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该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具备主体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反诉应当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出,且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及请求上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本案中,刘明全作为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张庆伟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确认张庆伟与荣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首先,刘明全提起反诉的对象不仅包括本诉原告张庆伟,还包括本诉被告荣发公司,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反诉被告超出了本诉原告的范围,不具有同一性。其次,虽然张庆伟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刘明全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指向同一标的物案涉房产,但二人的诉讼请求系基于不同的理由提出,法院需要审查的范围不同,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未建立在相同的事实基础之上。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刘明全不具备反诉张庆伟的诉讼主体资格并裁定驳回其反诉,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裁判中认为,反诉应当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出,而不能对本诉其他被告同时提出。反诉被告超出了本诉原告的范围,不具有同一性,故对该反诉并不支持。


案例三:蒙城县光耀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糖酒分公司、姚光耀与安徽金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一案【(2015)民申字第193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裁判中认为:“本案系光耀糖酒公司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请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并返还其已经支付给金桥公司的利息,金桥公司基于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反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此后,金桥公司作为反诉原告申请追加姚光耀为反诉被告,实质上,是将光耀糖酒公司和姚光耀作为共同债务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意金桥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并通知姚光耀作为反诉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避免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讼累,并无不当。故光耀糖酒公司及姚光耀以追加姚光耀为反诉被告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该案中,本诉被告先是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起了反诉,然后又申请追加案外人为反诉中的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认为该做法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避免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讼累,并无不当。笔者认为,该案的处理逻辑,系首先将反诉作为一独立之诉对待,如该诉属于必要共同之诉,则当事人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依法同意追加并无不当。如此操作,先仅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再申请追加案外人为反诉共同被告,虽略有曲折,但仍然实现了反诉目的。该案的裁判观点显然与限缩解释反诉当事人范围的一般理解相冲突,但诚如最高人民法院所云:“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避免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讼累,并无不当。”且该扩张解释反诉当事人的范围并不违反法律对于反诉应该符合“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反诉在性质上既然属于独立之诉,则应同样适用本诉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尤其是在必要共同诉讼当中,应当允许追加本诉其他共同被告、第三人或案外人为反诉的当事人,以充分发挥反诉制度对于避免矛盾裁判、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



附:孚道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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