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期刊

世界瞬息万变,我们一直关注着你的关注

孚道资讯(2022年第2期)

2022/03/01
4484

目录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经典案例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扫一扫关注孚道微信公众号:孚道一直关注你!

一、孚道动态


#孚道律所召开2022年度工作部署专题会议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2022年2月9日,在我所春节假期结束的首个工作日,孚道顺利召开2022年度工作部署专题会议,向律所全员安排部署了新一年的工作思路、目标、计划和措施。


本次会议由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主持。会议首先进行了聘任仪式,许勇律师为各诉讼部主任及副主任颁发聘书:聘任袁芦生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部、金融业务部主任,黎璇律师担任公司业务部、民商事诉讼部主任,何胜兰律师担任金融业务部副主任,韦杏珊律师担任民商事诉讼部副主任,邓景文律师担任行政诉讼部副主任。

本次聘任仪式体现了律所在构筑多层次人才梯队方面的有序统筹与规划。聘书代表了律所对各诉讼部主任及副主任工作能力与未来发展的认可及信任,这既是荣誉更是挑战,相信在未来的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这支强有力的人才队伍定能担当重任,助力律所在一体化团队专业化建设的进程中不断成长与精进。

紧接着,各部门负责人就具体业务领域部署全年工作计划。肖静律师介绍了行政、刑事、公共法律部门2022年工作计划,整体工作注重以点带面,强调突显价值、注重输出、加强总结、形成产品。
黄锋律师就一体化团队建设工程、知识产权部门部署工作计划,将建设工程业务专业化、精细化及知识产权维权托管作为本部门今年度的重点工作推进方向。
黎璇律师就公司业务部及团队培训进行全年工作部署。黎璇律师强调工作重点是要将客户体验作为价值创造之本,了解企业深层法律需求,精细、精准、有效地输出工作成果,最终实现企业与律所的价值共生。
袁芦生律师部署2022年常年法律顾问工作部工作计划,强调应当始终注重与客户的有效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并从细节和措施方面向团队成员提出了具体要求。
最后,许勇律师总结2022年重点工作部署。2022年,孚道将继续着力加强律所人才梯队全面建设与发展,构建多层次律师培养发展体系,提升一体化团队综合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同时总结2022年度孚道重点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目标。孚道合伙人团队对未来一年的工作规划作出战略部署,相信在团队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律所将在未来一年得到更长足的发展与进步。

2022年,孚道律师将不忘初心、锐意进取、砥砺前行,始终将工作着力于优化客户体验,用心打磨专业能力,充分发挥一体化模式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更高效、优质与专业的法律服务。


#孚道荣誉丨中共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评为2021年度全省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


在广东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举办的202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考评中,中共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评为“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中山市仅8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此殊荣。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把党的建设作为“铸魂”工程和强基固本之策,并始终将加强党建工作作为头等大事。2021年度,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积极开展律师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持续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以党建工作的实际成效引领推动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不断推动党建工作创新发展,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律师业务和律师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在党的领导下健康发展,树立良好了的律师形象。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继被评为“2020年度全省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后,在2021年度再次获此殊荣,离不开上级党组织的正确指导,离不开党支部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在接下来的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中,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将充分发挥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牢牢把握“十个坚持”,积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牢记初心使命,在记住自身律师身份的同时,更记住自身的党员身份,从更多的角度切入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不断地提高自身政治素养与专业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弘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许勇律师参加中山市小榄镇第十七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2022年2月11日,中山市小榄镇第十七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隆重召开。这是小榄东升合并、设立新的小榄镇后的第一个年度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薛治国、镇人大主席崔在潮、副镇长邓泳标等镇领导以及153名镇人大代表出席了会议。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勇律师作为小榄镇人大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大会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薛治国作的《小榄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镇人大主席崔在潮作的《小榄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副镇长邓泳标作的《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与202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大会还对政府职能部门、2021年小榄镇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满意度进行民主测评,投票选出2022年小榄镇十件民生实事项目。
会议强调:2022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加快高质量发展的突破之年,也是小榄贯彻全市“转作风、再出发、开新局”部署要求的“作风提升年”和“工作落实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记总书记对中山的殷殷嘱托,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湾区智造、活力小榄”,以村级工业园改造为牵引,深入实施产业平台再造、产业转型升级、城乡融合发展、民生福祉提质、基层治理提效、行政效能提升“六大工程”,全力推动中山西部城市副中心建设迈上新台阶,努力开创小榄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会议强调:中山市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了“一个大战略、两大攻坚战、一篇大文章、五项工程、一个坚强保证”,清晰描绘了中山发展的宏伟蓝图,为推动中山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明确路径。我们要坚决当好中山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日夜兼程、风雨无阻,将美好蓝图转化为美好现实,为再创中山发展新辉煌展现小榄担当、作出小榄贡献。
最后,镇长薛治国作闭幕讲话。他强调,全镇上下要贯彻落实好镇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决不能让代表们审议通过的蓝图躺在报告上,也决不能让人代会期间展示出来的万丈激情停留在会议中,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市政府和镇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务必做到奋勇前进、务必做到团结实干、务必做到狠抓落实、务必做到担当作为,日夜兼程、风雨无阻、勇毅前行,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小榄人民、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

许勇律师作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主任和创始合伙人,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山市优秀律师,被评为2017-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新年伊始,许勇律师作为小榄镇人大代表,积极认真履行职责,以饱满的热情、丰富的经验、扎实专业的法律知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政议政;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坚定的法律信仰、正确的法治理念,努力为推动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一直以来,孚道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开办讲座培训、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深入村居事务等方式,向社会民众传播法律知识和理念,帮助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解决法律困难,树立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通过担任政府顾问的方式,为中山市、小榄镇的发展建设和具体政府工作建言献策,积极联系群众,反映人民心声、普及政府和法律政策,保持与政府机关的顺畅沟通和互动。

新的一年,许勇律师将更加努力践行人大代表职责,并携全体孚道律师,为中山、小榄的社会发展鼓虎气添虎劲、勇毅前行向未来!


#许勇律师受邀参加中山市安徽商会春茗晚宴


2022年2月16日,中山市安徽商会一年一度的理事会、监事会春茗晚宴在中山市东区海港城举行,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受邀参加春茗晚宴。

晚宴开始前,安徽商会第四届理、监事会成员召开了会长办公会议,在会上就2021年商会工作进行回顾及,并与与会成员探讨了2022年工作计划,同时确定新一届商会各项实务领导分工。许勇律师作为新一届中山市安徽商会常务副会长,在会议上分享其在商会中从监事长转换为常务副会长的感受,并表示将会继续履行好工作职责,为推动商会发展作出贡献。
中山市安徽商会是由在中山创业的皖籍企业家共同发起,经中山市民政局于2010年8月10日正式批准成立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商会以“弘扬徽商文化、传承徽商精神、打造现代新徽商精英团队”为目的,以“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为宗旨,致力推动中山、安徽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人文交流,竭诚为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财智与力量。



二、法规速递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施行日期:2022年2月1日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22年02月01日】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2月1日起】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02月01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施行日期:2022年02月08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2年02月15日】


#新法要点


1.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负责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办法》明确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2. 失信主体范围明确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将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3. 规范医疗机构信息公开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开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4. 提高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门槛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明确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5.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明确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6. 加强数据安全维护

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三、经典案例


#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执行难”一直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司法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被人民群众诟病最多的领域之一。当事人耗时耗力耗钱,辛辛苦苦打赢了官司,到最后却因各种原因执行不到款项,导致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变成“法律白条”,严重损害国家法律尊严、法院司法权威、社会法律信仰、百姓法律感情。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日趋活跃,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执行难题也随之不断加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我国执行难突出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的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从9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开始大力整治解决执行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等目标。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做了《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总结我国执行难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经验教训等。应该说,通过各项执行政策的落实,我国法院实现了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执行质效有了较大提升,执行外部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仍然有部分“老赖”,明明有履行能力,但却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对他人毫无诚信可言,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利益。以下,笔者就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新一批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作简要介绍。希望最高法院的这些经典案例,可以对“老赖”产生震慑效果。

案例1:殷某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徐某与殷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殷某娟需偿还徐某借款83万元及利息。但殷某娟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徐某遂向余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殷某娟虽多次作出还款承诺,但届期均未履行,且有逃离住所等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2021年初,申请执行人徐某遂以被执行人殷某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刑事立案后对被执行人殷某娟作出逮捕决定。2021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家媒体对该案开展“余江‘猎狐’拘捕进行时”直播活动,观看量突破了60万人次,营造了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被决定逮捕后,被执行人殷某娟的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刑事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典型案例,且法院以案说法,通过与媒体深度合作,采取网络直播、全程见证抓捕等新媒体形式,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氛围,具有极强的教育意义和社会影响,真正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

案例2:李某某利用电商平台规避执行案

【案情简介】

代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过传统调查和网络查控措施,未查到李某某可供执行财产,故拟对诉讼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李某某持有一商贸公司75%的股权份额进行处置。因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导致股权评估无法进行。后经执行法院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资源进行调查,发现该商贸公司注册有“某光阴旗舰店”微博账号,账号内发布的信息均与童装销售有关。执行法官又在淘宝、京东电商平台上发现该网店,并确认“某光阴旗舰店”就是由该商贸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开设。经过进一步关联查询,执行法官还发现该商贸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有另一家名为“某花开童装旗舰店”的网店。经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两家网店的交易流水,“某光阴旗舰店”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的营业额为1773667.81元,“某花开童装旗舰店”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的营业额为7542580.03元。据此,执行法院判断该商贸公司的股权具有一定价值,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和告诫,被执行人依然不理不睬,后执行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家属随即代李某某主动履行了相应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南海区法院在用足用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资源,另辟蹊径、深挖隐藏在公司背后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并因案施策,通过采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的执行措施,有力震慑了被执行人,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今,电商网店已经相当普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仅在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上就有超过一千万家网店。因此,法院执行工作不能仅停留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传统类型财产的查控,而是要用足用活执行手段,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资源,对被执行人潜在的新类型财产线索充分挖掘,坚决打击那些挖空心思藏匿、转移财产并企图蒙混过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决不能让互联网变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温床。

案例3:韩某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800万元及利息。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青岛中院立案执行后,法院通过线上查控、线下走访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将其名下所有的14套房产在法院查封后出售给公司员工,且被执行人通过设立新公司继续销售产品、收取货款,逃避法院的执行。青岛中院及时将本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的犯罪线索移送相关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立案后对被执行人韩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在强大的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约4500万元交至法院,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因被执行人及相关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故意逃避执行,青岛中院对此重拳出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判、裁定罪的法律责任,面对巨大的威慑力,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及案件申请人,及时履行其全部巨额债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势,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司法权威。

四、财经要闻


#金观平:减税降费需不断提升政策效能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财政部近日表示,今年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市场主体会有更多获得感。近年来我国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连续多年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和财力空间受到影响,如何有效推进新一轮减税降费广受关注。

减税降费是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助企纾困的关键性举措。当前,政策已经明确,要围绕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实施更大力度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从不少省份今年预算报告看,减税降费对财政增收的影响不小。面对财政收支矛盾等因素影响,减税降费需要从全局着眼,提升政策效能,让市场主体切实受益,实现助企纾困目标。

首先,要处理好减税降费与财政收入的关系。减税降费是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实施减税降费会减少当期财政收入,对一些地方来说影响不小。减税降费更应该算长远账,虽然减少了一时的部分财政收入,但通过带动企业发展,税源也会随之不断扩大,可谓“放水养鱼”。

国家高度重视减税降费给地方财政收入造成的影响,中央财政将大幅度增加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这无疑给各地落实减税降费增强了底气。可以说,今年各地实施减税降费有了更强有力的支撑。对地方来说,要坚持政府过紧日子,统筹财政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不折不扣把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其次,减税与降费都要落实到位。近年来实施减税降费效果明显,政策红利持续发挥。同时,不可忽视的是,一些地方还存在抵消减税降费效果的行为,特别是在“降费”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去年发布的督查通报指出,一些减税降费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包括以便于监管为由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乱罚款乱收费侵害企业群众权益、部分机构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敛财等。

从近年来的审计报告以及督查通报可以看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严重增加企业负担。“三乱”往往比较隐蔽、容易复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持续整治违规涉企收费,坚决做到“露头就打”。同时,各地要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防止“税不够、费来凑”弥补财政缺口。

再次,要重视减税降费与其他助企纾困政策的协同。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系列困难,特别是成本压力来自大宗商品、融资、物流、用工、房租等多方面。为此,需要财政税费、金融信贷、保供稳价等助企纾困政策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最大政策效应。

留住青山,赢得未来。相信新的减税降费将给市场主体注入更强劲动力,帮助企业应对困难、实现恢复增长,推动宏观经济稳健前行。(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金观平)

#住建部:坚决有力处置个别房企项目逾期交付风险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4日讯(记者 李方) 今天国新办就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举行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表示,2021年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成为社会共识。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首要目标,以法治化市场化为原则,坚决有力处置个别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

王蒙徽指出,2021年,住建部紧扣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在扩内需、转方式、调结构中的重要支点作用,努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方面,住建部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强化省级政府监督指导责任。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首要目标,以法治化市场化为原则,坚决有力处置个别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全国40个城市新筹集94.2万套,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发展公租房,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165万套。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56万个,惠及居民965万户。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完成异地购房提取等5项高频服务事项(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跨省通办”。

王蒙徽指出,今年将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在“增信心、防风险、稳增长、促改革、强队伍”上下功夫,重点抓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改革创新和法治建设、加强党的建设等工作,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人民币现金业务怎能一停了之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近期,两家银行先后宣布停办人民币现金业务,引发广泛关注。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凡设有实体网点的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机构必须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

近年来,个别农信社、外资银行甚至国有大行,出现了个别停办现金业务的苗头,停办的借口更是五花八门:业务转型升级、现金业务较少、控制成本、降低业务管理风险,等等。当前,需要警惕这些认为人民币现金业务“只赚吆喝不赚钱”,甚至想“一停了之”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苗头。

现金是国家向全社会提供的基础公共产品,具有非营利性,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且现金是维护公众对商业银行存款信心的重要基础,公众可随时将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等值兑换为现金,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对于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机构来说,现金服务是最基础、最根本的金融服务,是安身立命之本。如果一心只想着压降成本,无视社会效益,缺乏服务意识,那就脱离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银行也将因此失去安身立命的基础。

近年来,虽然“扫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已十分便利,但人们的现金需求依然旺盛。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现金净投放6510亿元。截至2021年末,我国流通中现金(M0)达9.08万亿元,首次突破9万亿元大关;M0同比增长7.7%,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势头。

当前,现金仍是居民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现金使用几乎不受环境、场景、物质条件限制,尤其对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等特定群体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至关重要。近年来,部分发达地区由于民营经济繁荣、小微企业活跃,现金需求始终较为旺盛,而中西部地区随着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加大、城镇化水平提升、农民工本地就业增多,现金投放也快速增长。2021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私现金业务量占客户现金业务量超90%,柜面现金存取占现金存取总量超70%。可以看出,人们对现金和现金服务的需求有增无减。
个别银行停办人民币现金业务,虽然对我国现金业务“总盘子”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停办现金业务可能形成的预期及其带来的不良影响不可小觑。对于监管层来说,出现这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苗头,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妥善解决。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现金服务不仅不能停,接下来还需要继续提升现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优化流程,大力发展金融科技,通过建设数字化、集约化的现金服务体系等来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精细化水平,切实把金融为民落到实处。

#25份巡视问题清单出炉,谁在“靠金融吃金融”?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阚枫)24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集中公布了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反馈情况,25家金融单位的“问题清单”出炉。巡视反馈中,有的单位被指“靠金融吃金融”,一些此前落马的“金融虎”被点名,并有单位存在肃清影响不够彻底、追责定责不够到位的问题。

25家金融单位发现6大方面问题

本次巡视是十九届中央的第八轮巡视,巡视在去年9月末至10月初完成进驻,被巡视单位涉及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25家金融单位,巡视时间为两个月。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介绍,本次巡视发现的主要共性问题包括6大类:
有的政治建设薄弱,学习贯彻党中央精神不到位;

有的把握职能定位不精准,结合实际、结合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有差距;

有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识不够强,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不够健全;

有的落实金融改革部署缺乏政治担当,一些改革任务推进不够有力;
有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有差距,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有的单位“靠金融吃金融”,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比较突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反映较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奢靡享乐之风仍然突出;

有的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存在差距,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薄弱环节。

谁在“靠金融吃金融”?

多单位被指信贷等方面存廉政风险

上述6大方面问题中,“靠金融吃金融”的问题被点出。观察25份“体检报告”,多家金融单位被巡视组指出在信贷方面存在廉政风险。

例如,国开行被指“信贷领域廉洁风险集中”,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存在“信贷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存在廉洁风险”。

再如,建设银行被指“对下级‘一把手’管理监督不够严格,信贷、集中采购、新兴业务等重点领域存在廉洁风险”。中国银行存在“信贷、不良资产处置、集中采购等重点领域廉洁风险防控不够到位”。

就监管部门来看,按照巡视组的反馈,央行存在推进深化金融改革成效不够明显,金融法治建设较为滞后等问题;证监会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存在廉洁风险,政商“旋转门”问题比较突出等问题;银保监会还被指“系统中利用监管权谋私问题多发”。

点名赖小民、胡怀邦等“金融虎”

有单位肃清不彻底、追责不到位

赖小民、胡怀邦、王滨、杨家才、蔡鄂生……这些在金融系统落马的中管干部名字出现在巡视组反馈的内容之中。

例如,巡视组在长城公司指出“汲取赖小民案件教训有差距”,在华融公司指出“结合赖小民案件反思不够深入,肃清影响不够彻底,追责定责不够到位”。

此前曾在央行、银监会任职的赖小民,于2018年4月在华融公司董事长任上落马,去年1月,受贿近18亿的他因受贿、贪污、重婚罪被判处死刑。

专题片《国家监察》曾披露,赖小民在北京某小区一处房屋内专门藏匿赃款,他管它叫做“超市”,他在片中坦言“一分钱都没有花,都放在那里了,最后组织上都收了。”

再如,巡视组在国开行要求其“深入肃清胡怀邦等恶劣影响,全力修复政治生态”。

胡怀邦在金融系统深耕多年,2013年4月,到国开行任职。2018年9月胡怀邦不再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职,但退休后的他并未安全着陆。

2019年7月,官方发布胡怀邦被查的消息,去年1月,胡怀邦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

巡视组在人寿集团提到了王滨案,要求人寿集团“深刻汲取王滨案教训,结合行业特点完善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王滨的仕途大部分时间也在金融系统,曾在央行、农发行、交通银行、太平保险集团等多个系统任职,2018年9月,他调任中国人寿。在本轮巡视进驻人寿集团之时,任上的王滨还曾表态全力支持配合中央巡视组工作。巡视组离开不久,今年1月8日,王滨被查。

#33只“东数西算”概念股近一周集体上涨 监管紧盯“蹭热点”

来源:证券日报

“东数西算”是我国继“南水北调”“西电东送”“西气东输”之后,又一项重要战略工程。随着工程全面启动,A股市场对其关注度也持续升级。统计显示,自2月17日至2月24日,沪深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关于“东数西算”的投资者询问已达1721条。

为上市公司带来新机遇

针对“东数细算”工程启动带来的投资机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副总工程师郭亮表示,可关注数据中心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上下游的发展机会,如数据中心、网络、供配电设备、制冷设备、ICT设备、数据服务等市场,预计这些数据中心的建设,每年将带动社会投资超过4000亿元。

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2月24日,A股市场“东数西算”概念股共有34只。其中,自2月17日至2月24日,有33只股价实现上涨。具体来看,首都在线涨幅达90%;迪威迅、初灵信息、南凌科技、科创信息、中嘉博创、旗天科技等6只个股涨幅均超20%。

首都在线在股价异动的公告中表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及数字经济时代资源配置的国家级战略“东数西算”工程启动带来的黄金发展机遇,将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公司在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在全球23个城市设有节点,51个可用区,帮助企业拓展全球业务;在国家推出数字经济和“东数西算”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下,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底座,公司IDC及云计算业务高速发展。

同时,“数据中心建设将带动IT设备制造、信息通信、基础软件、绿色能源等产业链发展。”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若然受政策影响,相关股票出现大幅上涨是正常现象。但从历史经验看,短期内所谓概念股均会炒作到较高水平,远超合理价值,其后便会逐渐回落,分化非常明显。”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少数龙头股会后期企稳,但多数个股会因为游资退潮,而下跌幅度较大。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记者表示,“东数西算”概念股大涨受炒作因素较多:一是政策刚出台,很多公司相关布局才开始,并不会直接带来业绩爆发性增长;二是现有“东数西算”概念股部分是数据中心企业,而数据中心是一个建设周期长,重资产的行业,业绩增长依赖旗下数据中心规模,缺乏业绩爆发性增长的空间;三是概念股中存在部分公司借助概念炒作,股东套现减持的现象。

谨防上市公司强行蹭热点

“东数西算”相关概念股的集体大涨也引起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2月18日,南凌科技表示,“东数西算”战略推进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此言一出,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累计涨幅达34.01%,而一些公司股东却借机减持套现。2月22日晚,深交所给南凌科技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东数西算”与公司业务有何关联,是否存在蹭市场热点炒作的情形。这也是“东数西算”大热后,交易所方面发出的第一份关注函。

深交所要求南凌科技说明公司称“‘东数西算’战略的大力推进,将对公司产生积极的影响”的原因、依据,相关表述是否严谨、准确且完整,是否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并要求结合“东数西算”战略对公司的业务开展的影响情况针对相关市场热点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交易所关注函的重点在于要求上市公司说明其主营业务如何配合‘东数西算’工程,通过上市公司详细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该政策对公司起到怎样的助力,估算公司的增长速率,从而赋予这些企业一个合理估值,避免上市公司过度炒作。”陈雳表示。

在何南野看来,近两年,监管也在与时俱进,加强了监管的及时性,通过下发关注函,一是对蹭热点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提防股价异动,防止跟风炒作,维护交易所日常交易秩序;二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加强对涉及“东数西算”热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强化市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防止投资者利益受损。

谈及“东数西算”概念在A股市场发酵,投资者应如何辨别,陈雳表示,投资者应当注意这一轮热炒风险,投资的核心还是应该着眼于上市公司自身的优质度,避免跟风炒作概念而被套牢。同时,也应当关注上游优质的IT设备、软件等供应商,这些公司具有技术壁垒,护城河深,业绩增长空间大的优势,其产品也是数据中心建设的必需品。


五、热点关注


#子女能否追讨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其所有的财产?


来源:孚道律师 韦杏珊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往往会约定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若签订离婚协议后,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按约定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子女,子女是否有权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讨?此类问题法律未明确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亦存在争议,下文将分情况讨论相关法律问题。
一、夫妻双方离婚未成或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情形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为了将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提前做好安排,在婚姻登记机关成功进行离婚登记,若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则表明该份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若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因此,若夫妻双方离婚未成或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则离婚协议没有生效,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关于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将由于协议没有生效而缺乏法律效力,子女当然无法据此约定进行追讨。

二、夫妻双方按离婚协议离婚后未按约定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子女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按离婚协议离婚,但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归子女所有的财产所有权进行转让的情形,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对子女是否具有追偿权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赠与说”,即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子女所有的财产,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因此子女不能进行追讨。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事实上属于民事法律上的赠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该观点表面上较好地契合了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所反映出来的无偿性,也较为符合一般人对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朴素认识,但是该观点却在一些方面无法自圆其说。首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质上要求赠与人及受赠人就赠与事项达成合意,但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与子女是否存在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并无关系,因此“赠与说”违背了赠与合同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性。此外,离婚协议上有关财产的处分本质上仍然是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分割,对财产的分割行为的效力应该与协议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约定处理效力相一致。赞同“赠与说”的学者主张子女不具有追偿权,是因为他们认为父母作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父母没有转让财产所有权证明其行使了撤销权,子女当然不具备追偿的权利,而该观点则恰恰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与身份法律关系的处理进行了割裂,可能促使夫妻一方为求达到离婚目的而先假意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归子女所有,登记离婚后再撤销财产转让给子女的情形,严重违背了公平及诚信原则。

2、“特殊赠与说”,即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子女所有的财产,属于父母对子女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子女有权追讨。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上的赠与,但是其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特殊的赠与合同,作为赠与人的父母不得任意撤销,而作为受赠人的子女在父母不按约定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时候享有交付请求权,得以向父母进行追偿。该观点较好地避免了父母恶意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不道德行为,也更能考虑到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归子女所有所体现的情理性,但是该解释仍然无法解决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即事实上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其并未作出也无法作出是否接受约定财产的意思表示,若坚持属于赠与合同,则无法解决子女尚未表达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时赠与合同尚未成立而具有人身属性的关于夫妻财产处分或分割协议已经生效的矛盾,并且具有赠与性质的财产分割条款也不能独立于离婚协议整体之外,因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基于离婚以及分割财产的意愿而产生的。

3、“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说”,即仅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离婚协议,属于父母对作为第三人的子女履行给付的合同,因此子女无法据此进行追讨;但若离婚协议还约定子女可直接请求父母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属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子女即可依该约定进行追讨。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事实上属于民事法律上具有利他性质的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离婚协议中仅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未约定子女可以请求父母履行债务的,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需要由作为离婚协议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提起诉讼,子女仅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但是,若离婚协议中除了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外,还明确约定了子女有权直接向父母请求履行的,则该条款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规定的情况,即属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在该情形下,作为第三人的子女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那么父母离婚后不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子女的,子女可以向父母进行追索。

该观点依据离婚协议是否有明确约定子女对父母的请求权来确定子女是否具有诉权,不仅尊重了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分割时的意思自治,而且对遵循合同相对性以及突破合同相对性均提供了理论支撑,也能够更好地贯彻婚姻家事法律中对弱势成员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价值追求。

因此,笔者也赞同该观点,认为该观点是处理子女能否追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其所有的财产的理论支撑。

综上所述,子女能否追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其所有的财产属于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问题,若出现该类型纠纷,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以及给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更好地维护权益。



#“小赌能怡情,大赌才伤身”,真的吗?


来源:孚道律师 李杨、李政弘

新春佳节刚刚结束,在阖家欢乐,亲朋好友齐聚一堂的假期期间,麻将、扑克等棋牌娱乐活动既可以烘托节日气氛,也可以增进感情。我们经常用“小赌怡情”来调侃平时亲戚朋友间棋牌游戏中小金额的钱财输赢,其目的只是为了休闲娱乐,但如果把握不好分寸,“小赌”参与者便会在“小赌怡情”与“大赌伤身”之间横跳,也将在涉嫌赌博的违法行为边缘反复试探。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区分打牌娱乐与赌博犯罪的界限呢?

法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那么相反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结合本文讨论的背景,亲朋好友进行棋牌娱乐而被认定为赌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第二,赌资较大。对于何为赌资较大,各地的参考操作标准不一,大多认为两三百元以内的数额属于少量财物,而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并进行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或者赌资较大的以及通过赌博获得生活来源,又或者将自己的收入主要用于赌博的,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第三,从主体上看,如果仅是亲朋好友之间以少量财物为赌注的娱乐也不宜认定为赌博。
那么在棋牌室娱乐算不算“聚众赌博”呢?聚众赌博是指:(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涉及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可能会构成“聚众赌博”。如果棋牌室仅仅是为了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但如果棋牌室除了收取场所和服务费之外又抽头渔利,则符合“聚众赌博”的行为构成。在棋牌室娱乐的顾客如参与赌资较大的,或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另根据研究表明,人类之所以爱赌博,是跟大脑分泌的让人兴奋和愉悦的多巴胺有密切关系:一是预期到有好事发生的时候,大脑就会分泌多巴胺,而不是等到好事真的发生才会分泌;二是在赌博活动中,“差一点儿就赢”也会分泌多巴胺,只是程度稍逊于“真的赢了”而已。由此看来,“赌”这种游戏,从娱乐到赌博的界限往往较难把握,因为人性的弱点是难以克服的。笔者友情提示大家,所有的大赌都是从小赌开始的。小赌未必怡情,大赌必然伤身,文明娱乐,远离赌博,守住自己的原则和底线至关重要。最后,笔者将《武林外传》中李大嘴娘亲的一番话送给大家,望共勉!
“没有什么小赌怡情大赌伤身之说,赌就是赌,没有大小,赢了还想赢,输了就想翻本,一旦赌得性起就什么都不顾。只要上了赌桌,不管身家大小赌术高低,不玩到倾家荡产谁也别想收手,久赌必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发生后,江苏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并指导徐州市迅速查清事实,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直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工作。2022年2月17日,省委和省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核查。事件发生以来,调查人员除在我省开展调查工作外,还赴云南、河南等相关省开展实地调查,共走访群众4600余人次、调阅档案材料1000余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身份认定情况

2022年1月27日,社交网络平台流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相关视频。经核查,视频中涉事女子现户籍登记名为杨某侠,其丈夫为董某民,家住江苏省丰县欢口镇董集村(后并入李庄行政村)。根据2000年6月董集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出具的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公安机关获取了杨某侠来自“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线索,随即组织警力赶赴云南,会同当地警方,以福贡县亚谷村为重点,在周边乡镇就杨某侠身份开展走访排摸,让相关群众辨认杨某侠结婚登记照片、现实生活照片。据和某某(亚谷村原村干部)反映,杨某侠可能是本村的小花梅(父母已故)。根据进一步调查走访得到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项城市找到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光某英(原名花某英)。2月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杨某侠、光某英血液样本与普某玛(小花梅母亲,2018年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1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又对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血液样本进行DNA检验比对,与杨某侠均符合亲缘关系。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检验对象的检材再次进行检验比对,检验结果与之前一致。综合DNA检验比对、查阅小花梅云南户籍底册和调查走访,认定杨某侠即小花梅(户籍登记姓名为小花梅,出生日期为1977年5月13日,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

针对“董某民、杨某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杨某侠不是同一人”的问题,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侠近照系从抖音视频中截取,经修图后流传到网上,与实际容貌有差异。同时,受年龄增长造成的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杨某侠容貌也发生了变化。2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证照片与杨某侠在云南第一次结婚照片、网传视频截图杨某侠照片、杨某侠身份证照片、杨某侠近照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相同,认定为同一人。

针对“杨某侠可能是四川籍失踪女子李莹”的问题,公安机关开展专门调查。经江苏公安机关会同四川公安机关将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仍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再次排除李莹母亲和杨某侠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据此认定杨某侠与李莹不是同一人。

二、关于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到江苏省丰县过程

经走访,福贡县亚谷村村民及小花梅舅舅、姨妈等亲属以及知情群众反映,小花梅1980年跟随改嫁的母亲从云南省福贡县匹河乡普洛村到子里甲乡亚谷村生活,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小花梅亲属、同村村民反映其回村后言语行为异常。调查走访中群众反映,1998年初,小花梅被桑某妞(女,1974年7月出生,云南省福贡县人)从亚谷村带至江苏省东海县。经查,桑某妞于1995年嫁给东海县时某忠(1955年4月出生),2000年12月,桑某妞、时某忠夫妻二人因其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七年。

2022年2月6日,公安机关对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小花梅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据桑某妞、时某忠与徐某东(男,1965年11月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供认,1997年底,时某忠与徐某东商议,由桑某妞帮徐某东找一个媳妇,但需要花钱,徐某东表示同意。据桑某妞供述,1998年初,她以给小花梅介绍对象、看病为由,将小花梅带至东海县卖给徐某东,收取现金5000元。据徐某东供述和邻居陈述,徐某东与小花梅共同生活三四个月后,于1998年5月上旬某日早晨发现小花梅不知去向,请邻居及亲属一起寻找两三天未果。后徐某东向时某忠索要了2000元“赔偿金”。

围绕小花梅如何从东海县到丰县的问题,公安机关展开深入侦查调查。经进一步审讯深挖,董某民交代,小花梅是1998年6月其父亲董某更经刘某柱(丰县欢口镇人)介绍花钱买来。经审讯,刘某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均为丰县欢口镇人)及谭某庆、李某玲夫妇(河南夏邑县人)。据4人交代情况,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相关犯罪事实仍在深入侦查中。

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据董某民供述,2011年3月,杨某侠在欢口镇卫生院生次子时,登记产妇信息为“杨某英”,卫生院要求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其父董某更找人做了一张“杨某英”的假身份证。2020年11月,董某民为办理低保,申请为杨某侠落户,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杨某侠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比对,未比中。2021年4月14日,欢口派出所按照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规定,为其办理该镇集体户口与身份证,并按照结婚证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登记为杨某侠,1969年6月6日出生。董集村村干部和村民证实,杨某英、杨某侠名字经常混用,实际系同一人。

三、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精神与身体状况

据董某民供述和多名村民反映,1998年6月,杨某侠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董某民称,杨某侠曾告诉自己她老家在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据董某港(杨某侠长子)反映,小时候母亲有时还接送自己上下学。据董某民亲属反映,2012年杨某侠生育第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22年1月30日,经徐州市医疗专家会诊,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分裂症。2月19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侠患精神分裂症,受目前精神状态影响,难以正常接触交流。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一致。目前,杨某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检查结果显示,杨某侠除精神及牙齿疾病外,未发现其他疾病。2月4日,徐州市口腔医学专家对杨某侠进行口腔检查和CBCT读片认为,杨某侠口腔卫生长期较差,患有牙周疾病,未进行治疗,部分牙齿逐步脱落。2月9日,经南京市口腔医院专家再次诊断,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认为重度牙周炎可导致牙齿松动脱落。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口腔医院、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3名专家对杨某侠牙齿状况进行会诊,结论为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

四、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生育八孩情况

杨某侠与董某民共生育8名子女,户籍信息显示,长子董某港于1999年7月出生、次子2011年3月出生、三子2012年4月出生、四女2014年11月出生、五子2016年5月出生、六子2017年5月出生、七子2018年11月出生、八子2020年1月出生。徐州市公安机关将8名子女与杨某侠、董某民进行DNA检验比对,结论为8名子女均与两人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后又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DNA检验鉴定,结论一致。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仍然一致。

调查发现,1999年杨某侠生育第一个孩子后,采取了节育措施,至2010年董、杨二人未生育,后节育措施失效,2011年至2020年又生育7个孩子。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在跟踪管理、服务指导、信息采集等方面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负有失管失察责任。

针对“小花梅第一个孩子董某港生于1997年”,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欢口镇有两个姓名同为董某港的人,其中一人1999年出生,为杨某侠长子;另一人1997年出生,为邻村人,现在外打工。

五、关于董某民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

2022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据董某民亲属和村民证人证言、勘验检查、司法鉴定、书证、铁链等物证以及董某民的供述,2017年以来,董某民在杨某侠发病时对其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2022年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桑某妞、时某忠,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东、刘某柱、霍某渠、霍某得、谭某庆、李某玲,公安机关已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对涉及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予以严惩。

六、关于医治救助情况

2022年1月28日,徐州市和丰县卫生健康部门将杨某侠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丰县政府安排人员与其长子董某港在医院陪护。目前杨某侠疾病治疗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徐州市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给予供养,组建了“爱心妈妈”小组照顾其未成年子女,对杨某侠及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落实低保、社保等政策和家庭生活照料、教育资助、关爱帮扶等具体措施。

七、关于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处理情况

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责令徐州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丰县县委书记娄海,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批准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郑春伟,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同意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内职务,责令辞去县长职务。

丰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苏北,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核查事实,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寸贤,在担任丰县副县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卫生健康工作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徐州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高伟,在担任丰县卫健委主任期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丰县欢口镇党委书记徐善修,在担任欢口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丰县欢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邵红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丰县县委统战部三级主任科员陈修峰,在担任欢口镇党委组织委员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公安局四级高级警长程言伟,在担任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治安工作不负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组织推动不到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丰县信访局副局长殷宪方,在担任丰县卫计委副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职不力、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丰县公安局欢口派出所所长渠辉,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未经深入核查办理户口登记,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落实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欢口镇综治办史瑞红,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组织落实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欢口镇原民政助理于法贞,在担任欢口镇民政助理期间,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变更结婚证登记时间,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丰县欢口镇计生站于秀娟,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问题隐瞒不报、放任不管,决定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李劲松,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和虐待行为放任不管,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责令辞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董正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虐待行为和严重超生放任不管,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党总支副书记董青华,在担任李庄村计生专干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问题放任不管,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暴露出我省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一段时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在基层组织建设、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特殊群体救助关爱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没有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基层服务管理缺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线失守,对有关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人民情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增强法治意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兜劳民生保障底线。近期全省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权益。

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

2022年2月23日

#最高法:成年子女强行“啃老”,父母有权拒绝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九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涉及成年子女“啃老”、助人为乐是否担责、好意同乘致人损害是否需赔偿等问题。最高法表示,各级法院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在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中,杨某顺是杨某洪、吴某春夫妇的儿子。杨某顺出生后一直随其父母生活。杨某顺成年后,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后父母的房屋被列入平改范围,经拆迁征收补偿后置换楼房三套。三套楼房交付后,其中一套房屋出售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帮助杨某顺偿还赌债;剩余两套一套出租给他人,一套供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后因产生家庭矛盾,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不再允许杨某顺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将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顺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应当为了自身及家庭的美好生活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虽为父母,但对成年子女已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洪、吴某春夫妇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该房屋,其他人无权干涉。杨某顺虽然自出生就与杨某洪、吴某春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当然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无权要求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故判决驳回杨某顺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意义时指出,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子女强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权利,父母有权拒绝。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确拒绝的情形下无权继续居住父母所有的房屋,对于成年子女自己“躺平”却让父母负重前行的行为予以了否定,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青年人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

#教育部:坚决查处非学科类培训恶意涨价行为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2月25日电 中国教育部25日发布消息称,针对寒假前社会反映强烈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恶意涨价、超时段收费等突出问题,全国各地按要求利用寒假前后一段时间,基本完成了非学科类培训收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教育部指出,全国各地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通过明察暗访、问询核查等方式全面排查问题。细化价格标准,依法依规对恶意涨价行为进行界定。畅通监督渠道,拓展问题线索来源,迅速核查处置,确保把问题解决在苗头阶段。

教育部称,截至2月15日,各地共排查非学科类培训机构18.48万个次,发现恶意涨价机构52个,相关违规问题已经整改,对相关机构进行了严肃处理,培训费恶意涨价部分已全部退还家长。

教育部表示,下一步,将把非学科类培训监管作为新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明确标准要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遏制非学科类培训恶意涨价、超时收费等违背公益属性的行为,确保校外培训治理成效不打折扣。

#全国首例 | 因“冰墩墩”获刑一年!这份使用规范发布

来源:北大法宝

这些天,有关冬奥“顶流”冰墩墩的消息频频刷屏,在众多喜爱投来的同时“野生冰墩墩”的侵权问题也备受关注。

01冰墩墩火了,哪些行为算侵权?

官方回应来了

2月14日,2022北京新闻中心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全面加强冬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体情况。

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介绍,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怎样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吉祥物形象等才是合法的,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将如何处罚?

汤兆志表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其他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等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公共利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02“冰墩墩”使用规范发布

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来受到极大关注。什么情况下“冰墩墩”可以依法合规地使用,需要履行哪些手续,遵守哪些规则?北京冬奥组委帮大家进行了总结。

首先,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奥组委的重要财产,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冰墩墩”的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北京冬奥组委的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该作品,更不得将“冰墩墩”的形象进行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除外。同理,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北京冬奥组委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除了享有传统的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外,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对一些重要的奥林匹克元素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是我国所特有的,其源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也体现了我国对奥林匹克规则的尊重。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告总计63项奥林匹克标志。这里既包括可爱的吉祥物“冰墩墩”,也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北京冬奥会会徽等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可以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种情况。

一是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目前,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此外,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

二是非商业使用。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申请人申请非商业使用“冰墩墩”,应遵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冬奥组委发〔2019〕19号),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搜索“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链接进入相关页面,按要求填报材料,进行申请。

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签署的承诺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冰墩墩”,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等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按照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冬奥组委将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冰墩墩”所涉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转让给国际奥委会。

0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打击

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昨天(14日)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在青开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青岛日报

2022年2月16日上午9:30,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前在一审开庭和宣判时未出庭的刘鑫今天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此案于1月10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鑫赔偿69.6万元。后刘鑫提出上诉。

上诉人刘鑫及代理律师胡贵云,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黄乐平、李婧出庭。

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歌,在东京自己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江歌母亲江秋莲一直没有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她认为刘鑫是有责任的。2019年10月,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

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鑫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在二审庭审中,当事人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

上诉人刘鑫一方表示,江歌在刘鑫未要求其在地铁口等待的前提下,已经主动在等刘鑫。没有证据证明刘鑫先行入室后“将门锁闭”。刘鑫不可能认知和预判陈世峰会杀人,更不可能认知和预判陈世峰会杀一个与他没有关系的人。江歌被杀害完全是陈世峰的行为所致。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江秋莲一方则表示,刘鑫强调江歌在刘鑫没有要求她在地铁口等待的前提下已经在等候刘鑫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刘鑫“锁门”的事实具备充分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刘鑫的否认只是重现了刘鑫因推卸自身责任而作虚假陈述的情形。刘鑫阻止江歌报警具备充分证据支持。

经过近四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附: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资深律师合伙创办。孚道合伙人、多名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孚道采用国际先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律师共享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孚道系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孚者,信也;道者,德也。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这一古老信念,孚道期待成为您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创辉煌。


孚道愿景:打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孚道使命:为追求卓越价值的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孚道价值观:专业成就价值、敬业呵护价值、团队提升价值、正直引领价值;

专业——不仅仅是做法律评判,更是提供解决方案。

敬业——不仅仅是勤勤恳恳,更是把受人之托当成自己的事业。

团队——不仅仅是协同工作,更是众志成城。

正直——不仅仅是诚信,更是永不作恶。

孚道战略:一体化、专业化、纯研究生化。

孚道荣誉: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基础党组织(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参与法援工作优秀党员(2019年)

中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2013年、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优秀律师(2013年、2014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优秀青年律师(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优秀主任(2014年、2015年)

中山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7年、2018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2014年、2015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先进律师(2014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2013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爱心公益奖(2017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热心行业事务奖(2012年、2013年、2017年)

中山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赛团体二等奖(2011年)

中山市法律服务民营经济贡献奖(2018年)

中山市民法典宣讲优秀律师事务所(2020年)

孚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