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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孚道党建丨孚道党支部组织各共建党支部 开展红色电影观影活动
为积极响应市律师行业党委关于开展“党建帮促 双向共建”党建共建工作的号召,进一步加强各共建单位之间的联络并丰富党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活动形式,中共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党建共建单位于2022年3月4日开展了红色电影《长津湖之水门桥》观影活动,包括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申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四合律师事务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10个共建单位参加了本次活动。
市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开展的“党建帮促 双向共建”工作是促进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建工作经验交流的有效举措,共建小组内的各个共建单位应当牢牢把握这项工作的良好契机,相互借鉴党建工作经验,同时可以共同创新基层党建的工作方式,打造出有特色、有成效的党建品牌,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以及党员干部的先锋榜样作用。在过去一年中,孚道党支部与各共建单位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不能松懈,各共建单位将会坚持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同时注意活动形式的创新。
本次活动,一方面能够让党员干部从电影中重温党史,提醒党员干部牢记初心使命、服务人民;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各党建共建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为后续开展更多形式丰富、效果显著的党建共建工作及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孚道党建丨孚道党支部会同各党建共建单位举办服务中山市“两大攻坚战”暨党建共建工作交流座谈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山市律师行业党委关于服务市“两大攻坚战”暨党建工作部署会的会议精神,2022年3月4日,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会同中山市律师协会直属第六联合党支部、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申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四合律师事务所、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广东扬真律师事务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等10个党建共建单位举办了关于服务市“两大攻坚战”暨党建共建工作交流会,就律师行业如何更好地服务市“两大攻坚战”以及如何更好地开展党建共建工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本次座谈会在促进各党建共建单位服务市“两大攻坚战”以及深入开展党建共建工作上有重大意义,各共建单位之间的联络获得进一步加强。各共建单位表示,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研发新型法律服务产品、创新服务方式等手段为全市打好“两大攻坚战”贡献力量。
#三八特辑——工作日下午三点的孚道女性
#孚道参加东区街道“香山法苑”共建工作扩大会议并获表彰
3月11日上午,东区街道召开“香山法苑”共建工作扩大会议,对2021年“香山法苑”共建工作进行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对2022年工作进行部署。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许勇律师作为律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周平卫副书记对东区街道“香山法苑”2022年的共建工作提出“三个一”指导意见,即:把握“一个主线”、把握“一个重心”、把握“一个关键”。会议强调,要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香山法苑”共建工作全过程,在共同推动法治东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展现新担当、体现新作为;要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结合工改、城市更新、治水、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积极谋划更多的服务项目,为推动东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根据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度孚道将参与“法雨春风惠民企”、“东区街道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东区街道法治大讲堂”、“东区街道法治论坛”、“东区街道法律咨询点”等共建项目,在即将开展的这些项目工作中,孚道将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继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同时结合律师行业服务中山市“两大攻坚战”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继续“惠民”、“惠企”,持续擦亮“香山法苑”的法治品牌。
#孚道一体化团队开展2022年第一期模拟法庭
为响应孚道律所开年工作部署专题会议安排,加强孚道律所人才梯队全面建设与发展,着力提升一体化团队成员的综合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3月11日,民商事诉讼部副主任韦杏珊律师组织孚道一体化团队成员开展模拟法庭。
最后,孚道合伙人针对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进行了总结和点评。合伙人强调,模拟法庭是针对疑难案件内部对抗性操练的最佳手段,通过模拟庭审及庭后总结,在一次次对案件的讨论和沟通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有助于加深对相关法理的认识,提升实战专业技能,使律师在正式开庭前对于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多维度的判断和准备,能够有效提高庭审的预判力和效率。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和后期的专业培训,孚道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庭审技巧将得到多维度的提高,为客户提供更精细化、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3.15 共促消费公平” ——韦杏珊律师开展线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讲座
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倡导经营者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完善消费维权共治格局,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中山市司法局小榄司法所联合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线上讲座
本次讲座由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韦杏珊律师主讲。首先,韦律师围绕2022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共促消费公平”为大家介绍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及维护消费者权利的途径等内容,并通过案例解说让消费者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受到侵害后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紧接着,韦律师介绍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并针对经营者常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和说明。韦律师最后着重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发布、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针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解释。
本次法律专题讲座紧紧围绕 “共促消费公平” 主题,通过普法宣传进一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倡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希望通过每个法律人的努力,使“3·15”所倡导的理念不只在今天,而是能陪伴消费者和每个人的每一天。
#黄锋律师为小榄东区社区开展《民法典》物权编专题讲座
为切实增强村居干部及广大社区村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水平,逐步养成法律思维习惯,运用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3月12日,孚道黄锋律师受邀前往小榄东区社区开展“走进《民法典》——物权编”专题讲座。
讲座结束后,村居干部及广大社区村民纷纷表示本次讲座结合生活生产需要,实用性强,通过对《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案例的学习交流使广大村民自身运用法治思维、维护合理权益的能力得以提高。《民法典》与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孚道律师也将根据社区需求,为社区居民带来《民法典》内容系列专题讲座,营造社区良好的学法、守法、用法氛围,共建和谐法治的村居环境。
#孚道一体化团队开展行政业务技能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提高孚道一体化成员办理行政案件、处理行政业务的专业能力及执业技能,3月18日下午,孚道一体化成员进行了行政业务技能专题培训,培训内容围绕孚道律所目前的相关行政业务展开。
孚道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并贴合实际需求的法律服务。未来,孚道律师也将组织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全面且针对性强的业务专题培训,着力提升一体化成员专业技能,打造专业的一体化法律服务团队。
#肖静律师受邀参加市妇联模拟法庭活动
3月18日下午,由市妇联主办,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中山站)、市律师协会协办,市木兰巾帼志愿服务队承办的2022年“三八”妇女维权周系列活动之“模拟法庭”活动正式启动,孚道肖静律师受邀参加本次活动。活动通过展示法庭庭审具体过程,以“体验式学法”新模式,进行沉浸式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打破了以往传统的普法宣传模式,通过庭审情景的再现,展示了家事案件审判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普及了《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受众群体可以直观、生动地了解审判过程,掌握法律知识。孚道律师也将积极参与模拟法庭等一系列妇女维权及普法宣传活动,营造社区法治氛围,帮助构建平安社区、创建和睦家庭。
#孚道党建丨孚道党支部协助东区街道开展大规模核酸采样工作
为响应东区街道办事处关于做好新一轮疫情防控工作的倡议,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迅速组织党员志愿服务队前往东区街道起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酸采样点,为近期需要完成的大规模核酸采样工作提供协助。
#孚道一体化团队开展《刑事案件办理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提高团队成员刑事辩护专业技能,打造高素质刑事辩护专业团队,3月24日下午,孚道一体化团队开展系列专题培训,由陈炫臻律师主讲刑事案件办理风险防范。
二、法规速递
#2022年3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22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2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2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2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2年3月15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2年3月4日】
《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22年3月11日】
#新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同时废止。本次医师法修改引入了很多重要的新制度。
1、《医师法》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2、为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安全保护,《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3、《医师法》新增规定在紧急救治中医师的权利受到保护。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危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医师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医疗救助措施。
4、在医师多点执业方面,《医师法》新增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5、在诊疗方面,《医师法》明确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扩展性用药,对特殊疾病诊疗有更多的诊疗自主权。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6、《医师法》首次提出“终身禁业”制度。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师,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过度医疗”,《医师法》提出,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如果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医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4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首次整合了我国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对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等4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有效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
2、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对释放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市场机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3、《条例》还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但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解决相关问题,《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该解释针对总则编的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重大疑难问题作出解释规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2、监护。《总则编解释》对未成年人父母的指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意定监护等作出具体规定。
3、诉讼时效。进一步明确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最长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
《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2、修改后《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
该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针对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1、调整范围。《解释》第一条对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错误执行赔偿、违法司法罚款和违法司法拘留案件均可以以本《解释》作为审理依据。
2、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本《解释》第四条对事项委托执行案件中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作出了明确,即“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等事项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委托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之所以将因事项委托中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为委托法院,是因为受托法院在此过程中并未行使司法判断权。在委托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已作出相应执行裁定,受托法院亦在已确定的执行范围和执行对象内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因错误执行引发的赔偿案件应由委托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3、执行救济与国家赔偿的衔接
在“确赔合一”制度下,国家赔偿立案是否以赔偿请求人穷尽执行救济为前提,《解释》第六条对此作出明确回应,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期间,就相关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驳回,并告知其在上述程序终结后可以依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未就相关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
自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
1、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2、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规定》第4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4、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况,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又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现实中,网络经营账号及店铺转让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有些经营者不依法进行信息变更公示,产生纠纷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又推诿扯皮,使得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规定》第6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2017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形成了全省食药监系统在实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中的细化制度,于2017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办法》将于2022年2月28日有效期届满。经我局评估,我局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经审议通过后继续实施。
1、明确了备案及信息告知制度。《办法》对第三方平台备案制度、平台分支机构信息告知制度及入网食品经营者备案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备案及信息告知的内容、办理备案及信息告知的方法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2、明确了第三方平台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督促其将机构相关信息告知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树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
3、明确了第三方平台对许可数据比对和现场核实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包括平台分支机构)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与省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并进一步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法履行许可信息审查义务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明确了解决消费纠纷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纠纷解决制度,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本网站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投诉方式,畅通消费争议沟通渠道。同时,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先行赔偿服务,积极、主动、妥善地处理好消费纠纷。
5、明确了实施“明厨亮灶”的规定。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其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展示给消费者。展示方式可以通过图片展示为主,同时鼓励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采用视频播出的方式对入网餐饮单位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推动公众参与监督,保障消费者权益。
《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我市于2022年3月3日印发规范性文件《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府〔2022〕25号),该《办法》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1、取消参保职工享受待遇的等待期12个月。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2、部分人员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也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工伤残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可以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3、扩大生育保险报销范畴。将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宫外孕等异位妊娠归入生育保险报销范畴。
4、规定就业情况不同待遇保障也不同。
(1)在职职工: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3)失业人员、工伤残退职工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5.调整职工非因急诊、抢救且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待遇。职工非因急诊、抢救且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终止妊娠、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待遇标准的70%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余30%由职工个人自费且不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职工非因急诊、抢救且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在医疗机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延长零星报销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时限。未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和生育津贴可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申请。
三、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审判实践中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积极回应。2020年12月,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切断“黑作坊”食品经营链条、强化经营者标签标明义务等作出规定,依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等六单位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3月,公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该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以下简要介绍几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经典案例。
案例一: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案例分析】
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美容、美发、健身、婚庆、教育培训等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方式。本案中,两女大学生从商家19.9元的低价引流活动一路消费升级至2.6万余元。因无力支付,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等消费贷款,后因合同协商解除不成引发纠纷。本案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案例三: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日,周某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演绎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二位在某演绎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周某某向某演绎公司预付了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尔后,某演绎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该资料,周某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某演绎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异议,故某演绎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同时,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某演绎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周某某、肖某,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某演绎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人民法院结合某演绎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典型意义】
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性的损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本案中,某演绎公司将他们夫妇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经营者不断的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同时也重视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设,对弘扬文明、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为推动建立完善政府依法行政、守信践诺机制,强化产权保护,保障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案例涉及行政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法律适用问题,以下简要介绍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案情简介】
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15日,卡朱米公司以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协议。
【案例分析】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补偿协议第六条约定,将搬迁补贴额预留12,104,576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卡朱米公司需开展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元,并经荔城区政府审核后,才可以取得履约保证金。如果卡朱米公司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卡朱米公司履约保证金。该条款对被征收人获得搬迁费用人为附加了不平等条件,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补偿明显不合理,行政协议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卡朱米公司与荔城区政府订立的补偿协议。荔城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就补偿协议内容来看,卡朱米公司要获得协议约定的全部搬迁补贴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成企业兼并重组;二是兼并重组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而实践中,实现企业的兼并重组需要有合适的被兼并对象且兼并双方需能达成合意。因此,卡朱米公司要实现上述条款的首要条件就必须依赖第三方的参与及其意思表示,而非卡朱米公司依其独立意志可以成就,这样的条件设定对于卡朱米公司权利的实现显然困难。条件中关于“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如果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履约保证金”等设定没有考虑到卡朱米公司投资的实际状况以及实践中投资额到位的各种可能性,没有对投资额到位作出合理的安排,简单规定投资额一旦小于约定就取消履约保证金,对于卡朱米公司而言显然过于苛刻。从补偿协议履约保证金设定的金额来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搬迁补贴额为27,173,083元,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为12,104,576元,约占搬迁补贴额的45%,如此巨额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卡朱米公司也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补偿协议为卡朱米公司获得合法合理的搬迁补贴额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违反了合同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补偿协议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依法撤销补偿协议,于法有据。荔城区政府可在与卡朱米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原则重新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如何在契约自由与公法监管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是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难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应秉持公平公正、“禁止不当联结”等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相对人展开平等协商,达到既实现公共治理,又有效保护和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获得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其与被征收人是否完成投资额等义务之间没有合理关联。涉案行政协议的订立,虽在形式上符合平等协商的要求,但因行政机关利用其强势地位为协议相对人设定明显不对等的条件或者义务,实质上并不具有合意基础,违反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因此,针对协议相对人提出行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之主张,人民法院除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是否属于合意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适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对是否存在“不当联结”进行判断。经审查认定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不当联结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协议相对人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冯志来为承租人,内有在册户籍人口14人。2016年1月20日,上海市虹口区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虹口居困认定小组)确认冯志来户在册户籍人口包括冯志来、温红芝、冯桂英等11人符合居住困难户认定条件。2016年1月27日,冯志来户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区房管局)订立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协议第六条(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中载明:“经认定,被征收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为11人,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人民币2,023,739.62元。”2016年2月3日,该户交房拆除。同年10月20日,冯桂英等人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温红芝等人分家析产诉讼。在该案审理中,询问各方当事人对补偿协议效力的意见,各方均认为协议有效。2016年12月,冯志来过世。温红芝认为补偿协议认定的居住困难人口中有多人不符合居住困难认定条件,损害了国家利益,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虹口居困认定小组对该户居住困难人口进行了重新审核和认定,剔除了不符合居住困难认定条件的5人,将居住困难人口认定为6人。
【案例分析】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适格,其内容并无法定无效的情形,故温红芝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理由及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补偿协议对冯志来户的居住困难人口认定确有错误,进而影响到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数额的确定。虹口居困认定小组在本案审理中对居住困难人口重新作出认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考虑到补偿协议对于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确定涉及国家征收补偿资金,虹口区房管局作为征收部门明确要求返还错误增加的补贴,因此对补偿协议第六条内容依法应予变更。温红芝正是以此为由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因此变更补偿协议与其诉讼请求并无矛盾。遂判决:一、驳回温红芝的诉讼请求;二、变更补偿协议第六条为:经认定,被征收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为6人,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人民币428,739.62元。温红芝等户内人员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的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协议订立主体、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也要避免国家财政资金的非法流失。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或者部分成立,而行政协议又不具有合法性的,人民法院不宜简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涉案行政协议对补偿款项的认定确有错误,但又不足以影响协议效力,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变更判决,既回应了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又使涉案协议回归合法状态,有效监督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工作,实质性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案例三: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4日,张绍春与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盛镇政府)订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约定由张绍春自愿将其使用的位于新盛镇陈家村1社633㎡农村建设用地,交付新盛镇政府向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綦江区国土房管局)申报实施复垦,待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给予张绍春退出宅基地补偿费共计114,054元,由新盛镇政府统一拆除房屋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28,513元(后已实际支付),剩余款项待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按竣工验收确认面积结算并支付。綦江区国土房管局在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出具审查意见书后作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载明张绍春建设用地为575㎡。张绍春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时同期发布的农户所得地票交易价格为13.005万/每亩。张绍春认为新盛镇政府未按约定履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规定的义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支付剩余的土地复垦补偿费94,969.48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全款时止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分析】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系为完成行政管理目标而订立,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属于行政协议。新盛镇政府所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地块所涉复垦项目竣工后审查确认面积为575㎡。张绍春退出农村建设用地应得的土地复垦补偿费用112,168.13元,已领取首期付款金额28,513元,尚余83,655.13元未领取。但新盛镇政府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将剩余款项依法支付,或者虽未依法支付但存在正当阻却事由。故新盛镇政府尚有83,655.13元土地复垦补偿费未支付给张绍春,且其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行为确给张绍春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张绍春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依法支持。遂判决新盛镇政府继续履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张绍春土地复垦补偿费83,655.1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至付清全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土地复垦是优化农村土地结构布局、完善乡村设施配套、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方式,协议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订立的土地复垦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行政机关通过柔性手段即与相对人达成协议推进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行政协议的履行争议提起行政诉讼,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形式上可能属于传统的单方行政行为之诉。如本案当事人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减少复垦面积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但其实质为对土地复垦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对于此类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释明,引导当事人提起行政协议履行之诉。土地复垦协议的约定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协议当事人主张按照实际情况履行协议的,则应当对实际情况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本案在违约责任认定上,人民法院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有关规定,充分考量资金占用损失的法律性质,认定行政机关存在逾期支付款项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相应利息,有利于充分保障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守信践诺。
案例四: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案情简介】
张树祥系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滑石道村村民。1967年6月,张树祥与李兰香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张铁军、张铁成。1985年4月,李兰香去世。1999年,张树祥申请宅基地并建设本案被征收房屋,该房屋属张树祥一人所有。2012年6月15日,张树祥作为被征收人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门头沟征收中心,相关职责已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承担)、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泉镇政府)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11日,张树祥与门头沟征收中心、龙泉镇政府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安置张树祥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两居室安置房一套已交付被征收人。2015年6月26日,由张铁军代张树祥选择了安置房屋。张树祥于2015年12月7日去世,张铁军于2016年7月2日去世,此时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张铁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为张树祥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判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案例分析】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树祥去世后,其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张铁成主张其为张树祥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并要求两被告向其履行协议,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张树祥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因此,张铁成以张树祥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屋并以自己名义领取钥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张铁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依法向属地派出所、民政局、档案馆等单位查询张树祥、张铁军的户籍、婚姻登记信息,张铁军与张铁成属于同一户籍,未发现张铁军的婚姻登记信息。至二审判决作出,未发现存在与张铁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二审认为,结合张铁成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征收房屋属张树祥一人所有,在张树祥去世后,不存在与张铁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且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此张铁成可以继承张树祥在被诉协议和被诉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树祥尚存在与张铁成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向张铁成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向张铁成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典型意义】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根源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已有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二审法院为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依职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在案件事实部分直接予以认定,可以减少当事人进一步证明“我就是我”的诉累,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同时,因可能存在推翻推定事实的证据,为保障潜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为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明确解决方案或者救济路径,可以实现裁判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四、财经要闻
#约1.5万亿元留抵退税怎么退?国务院这样部署
来源:新华网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如此大规模的留抵退税如何实施?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部署。
会议决定,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退税近1万亿元。其中,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会议还决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增量留抵税额也要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会议明确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6个行业实施存量留抵退税,将企业此前多年形成的存量留抵税额退给企业,将显著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同时,增量留抵税额也将按月全额退还,体现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不断完善。
此外,会议决定,中央财政在按现行税制负担50%退税资金的基础上,再通过安排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设立3个专项,支持基层落实退税减税降费和保就业保基本民生等。其中,对新增留抵退税中的地方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补助平均超过82%、并向中西部倾斜。会议要求,建立资金预拨机制,逐月预拨、滚动清算,确保地方国库动态存有半个月的退税所需资金。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首批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的专项转移支付4000亿元已于当日下午下达。其他专项资金根据相关工作进度也将尽快下达。
“为确保地方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有底气、有保障,会议明确增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并建立资金预拨机制,这将确保政策落地落实,确保退税资金及时退达企业,为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提供支撑。”李旭红说。
#房贷政策利好多地开花 调控力度更大更精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3月以来,广州地区房贷利率又降了,距离上次降利率不过几周时间。3月21日,记者从广州地区多家银行获悉,目前,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首套和二套房贷利率均下调了20BP。
“今天早上刚刚下发的最新通知,从上个月5.6%降到5.4%。”农业银行广州某支行客户经理表示,21日为执行该利率的首日,目前尚未有客户按此利率执行。“最近房贷利率变动比较快,一切以最新通知为准。”他表示。
房贷利率下降的同时,不少地区银行房贷额度增加,放款速度也明显加快。东亚银行广州某支行客户经理甚至说,抵押后最快当天就能放款。
据贝壳研究院数据,2022年3月监测的103个重点城市主流首套房贷利率为5.34%,二套利率为5.60%,分别较上月回落13个、15个基点;本月以来平均放款周期为34天,较上月缩短4天。
此外,不少地区房贷政策迎来全面“松绑”。记者从广西当地银行和贝壳找房中介处了解到,3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召开会议,商定下调部分城市房贷首付比例:在南宁市区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40%下降为30%,北海、防城港首套房贷最低首付比例由25%下降为20%。
房贷利好不仅覆盖范围广,而且调控力度也更为精准。
某国有行广州分行的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广州地区的房贷利率下调主要针对二手房,而针对一手房基本执行“一楼一策”。“一手房是期房,二手房是现房。风险不同,房贷利率定价也不尽相同。”该人士表示。
在房贷额度管控上也更为精准。某股份行广州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房贷额度仍是今年投放重点,“3月总行刚刚下发通知,要求各分行加大对重点房地产开发商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按揭贷款投放规模”。
该人士更是坦言今年房贷考核的KPI——要求今年上半年房贷额度每月环比有增长。为了精准调控房贷额度,该人士还表示,今年起将执行逐月房贷额度管理。
#国家医保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性纳入医保
来源:新华网
通知明确,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参照相关要求,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最新版诊疗方案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应在最新版诊疗方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
对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通知明确,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同时,要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
#“中碳能投”再被官方通报批评,“碳造假”首案还有哪些内幕?
来源:中国环境网站
从去年身陷全国“碳造假”首案,到如今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公开再次榜上有名,中碳能投因何屡被通报?
首度曝光的造假方式
中碳能投之所以在业界内为人所知,是因为其身陷全国“碳造假”第一案。
2020年,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高新)聘请中碳能投协助其完成2019年的碳排放数据报告;2020年12月30日,报告提交。
2021年3月2日,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举报称,鄂尔多斯高新提交的2019年碳排放报告里,燃煤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疑似伪造,希望相关部门调查。
2021年5月初,接群众投诉举报,生态环境部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
调查组最终认定,鄂尔多斯高新委托中碳能投对2019年排放报告所附的两个分厂的2019年各12份检测报告进行篡改,篡改内容包括送检日期、监测日期、报告日期等重要内容,并删除了防伪二维码。
那么,问题来了,中碳能投是如何进行报告篡改的呢?
3月14日的典型案例公开内容中,生态环境部首度曝光了中碳能投造假的手段:利用可编辑的检测报告模板,篡改鄂尔多斯高新等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将集中送检伪造成分月送样、分月检测。
检测报告中送检日期、监测日期、报告日期等一系列信息,看似与排放数值毫不相关,实则意义重大。根据相关规定,控排企业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实测燃煤元素碳含量,就将以高限值计算其碳排放量,而以高限值算出来的碳排放量一般要高出10%—30%。
相关专业人士估算,篡改行为使鄂尔多斯高新2019年的碳排放配额缺口有望下降近200万吨,据此可减少接近1亿元的开支。
心思动歪的“优化”行为
公开的企业介绍中,成立于2012年的中碳能投面向低碳、能源、金融相结合的市场,致力于提供碳资产、碳减排和碳金融相融合的服务,有近百家控排企业与中碳能投合作。
在与控排企业签订的咨询合同中,中碳能投甚至承诺在分配方案和核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可将电厂碳排放配额扭亏为盈,实现配额富余。
“扭亏为盈”“配额富余”,中碳能投究竟有何种技术能够实现如此效果?事实上,中碳能投作为一家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其业务范围并不涉及企业生产的技术革新,而是心思动歪,将工作重心放在对企业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环节的“优化”上。
合同中明确,中碳能投负责指导企业开展2019和2020年入炉煤元素碳含量检测的采样、制样,并联系检测机构外检。
在所谓的“优化”效果上,鄂尔多斯高新虚报碳排放报告案中碳排放配额缺口下降近200万吨的数据可见一斑。然而,中碳能投的“优化”服务绝不仅限于篡改检测报告。
生态环境部案例公开内容中指出,中碳能投在明知企业未留存历史煤样的情况下,授意指导多家控排企业临时制作煤样代替2019、2020年的月混合煤样补测元素碳含量。
此外,中碳能投编制的碳排放报告虚报瞒报燃煤量、供热量、外购电等重要生产数据,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碳排放报告质量控制缺失,不审核重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甚至部分项目存在多套数值不同的生产数据报表和煤质检测报告。
不堪一击的借口
2021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伪造企业煤样检测报告的通报》。其中指出,除去鄂尔多斯高新提供伪造的2019年各月煤样检测报告外,中碳能投还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提供碳管理咨询服务,并伪造煤样检测报告。
针对中碳能投伪造12家涉事企业煤样检测报告问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其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诚信惩戒,并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曝光。
但事实上,中碳能投并不承认自己的造假行为。鄂尔多斯高新虚报碳排放报告案曝光后,中碳能投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找了很多借口来解释报告的篡改,试图降低事件的影响。
“中碳能投完全没有造假动机,之所以改动检测时间,只是想加快工作流程。因为报告完成时间很紧、人手又严重不足,再加上对政策理解不够,一时疏忽,导致了错误。”中碳能投公司负责人说。
但是如今,面对翔实的造假证据,面对中碳能投篡改伪造煤质检测报告数据及关键信息、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碳排放报告质量失控、数据造假问题突出的调查结果,中碳能投负责人的解释显得不堪一击。
去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市场要进行交易最基本的基础是要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准确,这也是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碳排放核查及管理必将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容不得马虎,更不许造假,愿中碳能投的造假行为不再出现。
#金观平: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延续恢复态势,主要宏观经济指标运行在合理区间,各项稳增长政策持续发力,上市公司业绩表现稳中向好,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具有坚实基础。近期,受国际地缘政治动荡和经济预期不稳影响,A股市场出现了一定的震荡,这更加显现出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性。
稳住市场主体,增加发展信心,离不开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这就要求保持宏观政策的相对稳定,不搞急转弯、一刀切、急刹车;市场规则开放透明,有利于市场主体持续合规交易;未来政策的变化调整具有可预期性,不会因为政策变动引发市场急剧波动。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有助于市场平稳、投资稳定,让市场主体有所遵循,能够放心放手发展。
当前,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需要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自身职责,积极出台对市场有利的政策措施,慎重出台收缩性政策。凡是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应事先与金融管理部门协调,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和金融运行。此外,有关部门还要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快自身制度建设、法规建设,致力于改善市场环境和创新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
稳妥处理好资本市场运行中的问题,从根本上说,需要进一步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作用,发挥好“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当前,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是扎实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同时,应大力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水平,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增持回购力度,引导基金公司自购份额;完善有利于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制度机制,加大对公募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培育,鼓励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继续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要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资本市场运行成本。要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务实合作,共同维护香港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继续加强与美方监管机构的沟通,争取尽快就中美审计监管合作达成协议;抓紧推动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落地,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渠道畅通。还要着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良好市场环境的营造,还需要金融监管能力的不断改进。要结合我国实际,学习和借鉴国际上成熟的金融监管做法,补齐制度短板,完善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方式,确保监管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金融监管环境。(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金观平)
五、热点关注
#庭审之外的有效辩护——兼谈首批“亚博系”开设赌场案的一点办案经验
来源:孚道律师 邓景文、李杨、陈炫臻
2020-2021年,孚道刑辩团队承办了数宗“亚博”赌博网站代理的涉嫌开设赌场案件。办案之余,辩护律师就此案在庭审之外的有效辩护及“亚博系”开设赌场案件的办案经验作浅显的经验分享,供实务参考。
仓促而略显被动的案件不是放弃辩护空间的借口。疾风知劲草,抓住一点一滴的机会精准进行切入,专业而及时地沟通和提出意见,才能实现有效辩护。以上。
#企业内部承包制度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八特辑——拐卖妇女儿童案中,收买与拐卖是否该同罪同罚?
到2030年,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和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等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围绕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7个领域,儿童纲要提出70项主要目标和89项策略措施。”
#3·15特辑——“自带酒水”的前世今生与格式条款的适用
来源:孚道律师 陈炫臻
可以看到,一开始在各地的行业规定以及指导性规范中,商家可以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可以明示拒绝并且就自带酒水商定额外的服务费用,能否自带酒水的决定权更多是在于商家,而并非消费者。时间来到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随后,2014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中国消费报》的采访回函中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至此,能否自带酒水问题的话语权开始向消费者一方倾斜。
望明天更好。
#从案例看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认定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地下室当住宅卖 金辉地产涉嫌误导消费被投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日前,有业主反映,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地产公司)将地下室按住宅价格卖给业主,并篡改部分合同。业主认为金辉地产公司隐瞒房屋关键信息,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对此展开调查。
地下室与样板间差异大
引发投诉的楼盘是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中央铭著”。业主唐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21年8月6日他与金辉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E区“叠拼别墅”的上叠,即3至5层,建筑面积230.8平方米,其中包括地下室面积70平方米,总房价339万余元,交房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
唐先生说,当初选房的时候,售房部工作人员带购房者参观的地下室样板房位于C区,而不是他所购房屋所在的E区。样板房里有会客厅、酒吧、影音室、卫生间等,呈现的是休闲会所的装修风格。2021年12月18日,他和其他业主在两江新区城建委的组织下前往E区现场“预验房”,发现地下室顶部安装了消防管道及喷淋系统,层高也非C区样板房展示的3.6米,而是2.4米。“这是典型的移花接木,遮人耳目。”唐先生表示,当初售房部工作人员告诉他们E区与C区两处地下室差别不大,但实际上两者根本没有可比性,除多出了消防管道外,他的地下室既没有采光条件,也没有通风系统。
更让唐先生感到诧异的是,地下室的权属性质为“戊类设备间”。根据消防规范要求,“戊类设备间”不允许居住,只能储存非燃烧性质的物品,比如钢材、沙石、陶瓷制品等。《住宅建筑规范》对此有专门的解释:“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业主购房合同被篡改
业主吕先生在维权过程中发现,他的购房合同被金辉地产公司篡改过。吕先生告诉记者,他的购房合同一式4份,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按揭贷款银行、金辉地产公司、业主各一份。合同约定吕先生有2层地下室,他签字并按手印之后,4份合同均被金辉地产公司以送公司总部盖章为由取走,后来一直没有还给他。
在发现地下室为“戊类设备间”后,吕先生向金辉地产公司要回了合同,发现合同有重新装订的痕迹,附件第一页没有他的签字与手印,内容也与他实际签署的不符。他之前签署的合同标有2层地下室,而他取回的这份合同只有1层地下室。他“预验房”时看到的也只有1层地下室。
吕先生要求金辉地产公司给出合理解释。对方答复称“不清楚情况,合同没有问题”。
吕先生来到申请按揭的银行查看合同原件。银行透露,前段时间金辉地产公司以合同签署错误为由要求银行进行变更,被银行拒绝,银行表示合同不能单方面变更。当天下午,吕先生又到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查看已备案的合同原件,再次确认金辉地产公司篡改了合同。吕先生指出篡改合同是违法行为,但金辉地产公司并没有给出令他满意的解释。吕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楼下业主的购房合同也被金辉地产公司篡改过。
吕先生称,金辉地产公司在销售房屋及签署合同时,宣称地下室可装修为“奢阔”休闲会所,但从未提及地下室的属性是“戊类设备间”。虽然合同附件平面图标注了“住宅地下室(设备间戊类)”字样,但字体偏小,没有加黑加粗或用下划线加以明确提示。在合同“不利因素提示”中,对此也未提及,另外,对消防管道也只提及在“地下室内可能存在的检查井、消防管道等公用设施,乙方(业主)不得覆盖及影响其使用”。
业主贺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金辉地产公司把地下室当做住宅捆绑销售给业主,让80户业主掏了冤枉钱。“地下室不能住人,怎么能和住宅卖一样的价格呢,这太不公平了。”贺女士质疑道。
记者调查得知,在房地产行业,地下室的处置或销售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与地上住宅合成一个整体,办理一个产权证,但对地下室的属性及面积要特别标注,明确告知消费者。二是地上住宅、地下储存间分别签署两个买卖合同。上述两种地下室都有产权证。三是赠送,不办理产权证。
职能部门多次组织调解
业主们多次找金辉地产公司讨说法,要求住宅与地下室单独计价,退还多收的房款,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业主向两江新区信访办、区城建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投诉。
今年2月23日,两江新区信访办组织两江新区城建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调解业主与金辉地产公司的购房纠纷,但没有达成一致。主持协调会的区信访办负责人表示: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金辉地产公司应当重视业主的合理诉求。
3月15日,两江新区信访办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会上,金辉地产公司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及诉求,提供了一份书面答复。
针对业主提出的地下室作为“戊类设备间”,为什么要按住宅卖给业主。金辉地产公司答复称,根据《住宅建筑规范》相关规定,地下室属于“住宅用途”,满足“规范标准”,但考虑到是地下建筑,“建议放置的设施设备及物品为戊类”。针对业主们提出的金辉地产公司篡改合同,金辉地产公司表示这属于个别诉求,可在会后单独沟通处理。
参加协调会的两江新区规资局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称,金辉地产公司目前提交的“报规报建”材料,达到了职能部门的备案审核要求。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了业主的投诉材料,正和其他职能部门一起关注、跟进事件进展,目前仍处于证据收集阶段。
两江新区信访办负责人表示,如果业主和金辉地产公司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建议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金辉地产涉嫌虚假宣传
对这起购房消费纠纷,重庆有律师认为,金辉地产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根据日常的交易习惯,消费者一般通过参观样板间来确认房型,但金辉地产公司却让准备购买E区房屋的消费者参观C区的样板房,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在混淆视听,掩盖E区地下室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客观事实,从而使消费者陷入认识误区。
另外,在购房合同中,金辉地产公司针对地下室的相关内容作了模糊化处理,字体偏小,且没有加黑加粗或用下划线等方式加以明确提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至于单方面篡改部分业主合同行为,则存在明显过错。
附: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资深律师合伙创办。孚道合伙人、多名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孚道采用国际先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律师共享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孚道系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孚者,信也;道者,德也。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这一古老信念,孚道期待成为您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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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不仅仅是做法律评判,更是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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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2014年、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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