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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16年第09期)

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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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

(2016年第09期)

目录

一、 孚道动态 1

二、 法规政策 3

三、 劳资动态 17

四、 宏观经济 26

五、 财经要闻 31

六、 热点关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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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Ø易小刚和肖静律师代表孚道参加市总工会工会法律服务站末期总结座谈会

   9月6日下午,市总工会召开“2015年中山市总工会镇区工会法律服务站”项目末期总结座谈会,对全市6个法律服务站项目下半年工作从基础条件、工作绩效、社会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末期总结。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律协相关领导参加了会议,本所主任易小刚律师和肖静律师参加了会议。我市保信、国融、励而德、共阳、邦杰等其他5家律师所工会法律服务站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过去一年,孚道律所为火炬开发区服务站提供法律服务,推动重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同时对集体工资协商制度进行授课,主动与企业工会、职工联系沟通,了解劳动关系状况,提前介入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Ø 图片新闻:孚道合伙人许勇律师受邀参加川财证券9月25日在银川颐和沙漠高尔夫酒店举行的2016年秋季资本论坛,并做了题为《企业家宏观法律通识》的主题演讲,获得在座企业家们的一致好评。


中山市安徽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换届)大会成功举行,孚道合伙人许勇律师当选为商会监事长

2016年9月16日,中山市安徽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换届)大会成功举行,徐克伟会长和许勇监事分别代表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做了工作报告,红阳建工广东分公司总经理桑成敬当选中山市安徽商会新一届会长,本所合伙人许勇律师当选商会新一届监事长。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沈名晓、党组成员、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处级)杨晓鹏出席了庆祝晚宴。

Ø一句话新闻:孚道合伙人许勇律师于2016年9月22日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香晖园小学开展法治讲座,题为《法律、权利和自由——小学生法治常识九问》,该校五六年级的全体师生聆听了讲座。


二、法规政策

Ø2016年10月1日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始或将开始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国务院

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Ø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三)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三)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20日

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9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效力相应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Ø人社部明确“五证合一”社保登记事项

日前,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以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通知》明确,各地要及时建立适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通知》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有机衔接,切实做好扩面征缴工作。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通知》还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化共享登记信息的比对和分析应用,继续做好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切实加强跟踪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登记和参保缴费行为。
劳资动态

Ø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29号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已于2016年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6年9月1日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七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Ø人社部拟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严禁人为设置障碍

    从单位辞职,总有单位在档案、社保关系转移上人为设置障碍。今后,这类行为有望被禁止。近日,人社部就《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招聘时,要在招聘简章中写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同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涉及档案、社保等限制性条件和流动障碍。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内容、招聘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同时,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条例》还指出,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条例》强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和流动障碍。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给出法律责任条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Ø湖南新规:未办工伤保险也可请求工伤赔偿

24日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正式公布,该文件对仲裁程序与实体法律适用等进行了系统规范,从10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黄鹏飞介绍,根据新规定,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

该标准还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或对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确有过错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予支持。

此外,该标准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见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等。

Ø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违法?

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2015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22亿,占到总人口的16.1%,超过日本人口总数。不仅人口多,我国老龄化发展的速度还很快,平均每年净增长800万到1200万老人,其中高龄老人增速尤其快。

与此同时,职工养老保险却捉襟见肘。在社会保险基金增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存量资金的收益、优化存量资金的使用变得尤其重要。据媒体报道,为缓解养老金不足的情况,人社部正在调研拟采取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有关方面正在调研,目前还没到政策层面,他同时建议:“为盘活相关的存量资金,实现基金之间的互助,可研究将公积金单位缴纳的部分拿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但不能将全部住房公积金都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抚养比已下降至“不到3个人养1个人”

我国2010年进行的第6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 岁及以上人口占 13.26%,比 2000 年人口普查上升 2.93 个百分点,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 8.87%,比2000 年人口普查上升 1.91 个百分点。

更让人担忧的是,老年人数在增加,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日趋下降。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8月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累计结余近4万亿元,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由2014年的2.97:1降至2.87:1,2015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比连续第4年下降。也就是说,当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已下降至“不到3个人养1个人”,医保基金收入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增加。

不仅如此,根据预测,到21世纪中叶,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老年人口数量将超过4亿人,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将下降到1.3:1.到那时,基本上是一个在职职工养一个老年人。

今年年中,人社部曾公布过一份《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披露全年5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6012亿元,比上年增加6184亿元,增长15.5%,同时,基金支出合计38988亿元,比上年增加5985亿元,增长18.1%。也就是说,5项社会保险的支出增幅明显大于收入增幅。

值得关注的是,不仅是5项社保基金总体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而且每一项社保基金均是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金亏空日益严重已不可避免。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后,全国养老保险亏空超过3000亿元,比2014年的1563亿元显著扩大。

社会保险基金的压力之大显而易见,尤其是基础养老金的支出压力将会随着老龄化的进程越来越大,除了通过延迟退休年龄进行缓解之外,如何扩大资金渠道成为官方和学者共同研究的问题。

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金可行吗?

近期,无论官方和学者,在谈到补充养老金问题时,都在打“住房公积金”的主意。那么,作为住房改革历史产物的住房公积金,果真能扛起这面大旗吗?

我们先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结余情况。《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6970.51亿元,年均增长15.74%,期末缴存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29.63%。从住房公积金近几年的缴存结余大幅增长来看,住房公积金似能担当重任。

再来看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实缴职工人数仅为1.2393亿,但同期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人数则为2.6219亿,前者还不到后者一半。

从缴费人数上,公积金的缴费人数要远少于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为何还会出现大幅结余?

“前几年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政策限制,尽管后来政策限制放宽了,但放开的时间比较短,也就这几年。最为关键的是,建有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多是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其员工收入相对比较高,不动用住房公积金也能够买房,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前些年还分配福利房,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出现结余。”苏海南说,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算是途径之一,也是一个不错的思路。

现实的问题是,公积金是私有财产,用以充公补充养老保险合法吗?

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能“挪用”吗?

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这一点毋庸置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然而,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存在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这也成为“住房公积金”被关注的原因之一:与其住房公积金可以挪用于教育、城建,那么,用它发放养老保险也并非不可。

但是,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公积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截然不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个人财产,余额可继承。而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纳的部分肯定是个人财产,不能动,建议研究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归养老保险基金。如果此路径具有可行性,那么,还需要研究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使此设想能够依法转变为政策规定。”苏海南说。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启动,资金来源也要从养老金、医保基金划转?

人口的老龄化必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失能老人的护理。随着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的需求在迅速增加,给我国的养老、医疗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这并非危言耸听。截至2014年底,我国8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24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人近4000万人。这部分老人养老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长期护理保险近期也传来试点的消息。7月8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试点的省份有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新疆共14个省份。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目标很明确,就是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但是,资金来源也是个难题。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建议,从老年人每月的增量退休金中平均划拨100元建立长期护理基金,届时,老人每月可拿到3000元左右的护理资金。

他提出的理由是:多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均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截至2015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今年的调整幅度为6.5%左右,但依然属于递增的状态。

简单计算一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果按照10%的增幅,每年增加227元;如果按照6.5%增速,每年增加147元。如此算来,让老年人从退休金中拿出100元,也不是什么难事。

苏海南却不认同这种做法,“这不是慈善,不能简单地、同额度地让所有退休人员出钱供少数人使用。长期护理保险本来就是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的范畴,公共服务、公共福利的责任主要在政府,应该是政府去筹钱。况且让每个老人从退休金中拿出100元,不管退休金的高低差别,退休金不管是2000元或者一万元,都同样拿100元,显然不合理。”

“先把定位搞清楚了,我们再说做这个事儿,钱从哪儿来,钱不够了需不需要退休人员凑钱。这个可以作为研究的内容之一,但不能把这个责任一下子压到全体退休人员身上。”苏海南说。

其实,关于长期护理基金的资金筹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说白了,长期护理基金可以从职工医保基金结余划转。

这并非不可能。人社部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8037.9亿元,年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5537亿元。此外,自2010年以来,城镇职工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呈现逐年递增态势:2010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3007亿元,2011年达3518亿元,2012年达 4187亿元,2013年则达4807亿元。

既然医保基金出现结余,长期护理基金从职工医保基金划转似乎无可厚非。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朱恒鹏认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虽然有一定结余,但40%的结余集中在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东部发达省份,其他省份大部分处于赤字边缘,地区之间“贫富差距”严重。

另外,目前职工医疗保险抚养比也让人担忧。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28296万人,其中退休人员7255万人。这意味着3个在职人员正负担着1个退休人员的医保费用,而退休人员仍在快速增加。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速,医保基金的压力会越来越大,为此,筹资渠道确实需要拓宽。除研究从医保基金、财政转移支付等处筹资外,也可考虑从彩票公益金等途径筹资。如还不够,再研究是否从退休人员退休金中适当筹集资金。”苏海南说。

三、宏观经济

Ø统计局:8月CPI同比上涨1.3% 环比上涨0.1%

2016年8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1.3%。其中,城市上涨1.4%,农村上涨1.0%;食品价格上涨1.3%,非食品价格上涨1.4%;消费品价格上涨0.9%,服务价格上涨2.1%。

8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0.1%。其中,城市上涨0.1%,农村上涨0.1%;食品价格上涨0.4%,非食品价格持平;消费品价格持平,服务价格上涨0.1%。

一、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同比变动情况

8月份,食品烟酒价格同比上涨1.5%,影响CPI同比上涨约0.43个百分点。其中,畜肉类价格上涨5.0%,影响CPI上涨约0.24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上涨6.4%,影响CPI上涨约0.18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上涨5.4%,影响CPI上涨约0.10个百分点;粮食价格上涨0.3%,影响CPI上涨约0.01个百分点;蛋价格下降7.4%,影响CPI下降约0.05个百分点;鲜菜价格下降3.9%,影响CPI下降约0.09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下降0.6%,影响CPI下降约0.01个百分点。

8月份,其他七大类价格同比六涨一降。其中,其他用品和服务、医疗保健、居住、衣着、教育文化和娱乐、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分别上涨4.5%、4.3%、1.5%、1.3%、1.3%、0.4%;交通和通信价格下降1.2%。

二、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8月份,食品烟酒价格环比上涨0.3%,影响CPI环比上涨约0.09个百分点。其中,鲜菜价格上涨7.9%,影响CPI上涨约0.17个百分点;蛋价格上涨3.5%,影响CPI上涨约0.02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下降2.6%,影响CPI下降约0.04个百分点;畜肉类价格下降0.8%,影响CPI下降约0.04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下降1.2%,影响CPI下降约0.04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下降0.6%,影响CPI下降约0.01个百分点。

8月份,其他七大类价格环比三涨三降一平。其中,医疗保健、居住、其他用品和服务价格分别上涨0.3%、0.2%、0.1%;交通和通信、衣着、教育文化和娱乐价格分别下降0.6%、0.1%、0.1%;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持平。

Ø统计局:8月PPI同比下降0.8% 环比上涨0.2%

2016年8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环比上涨0.2%,同比下降0.8%。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环比上涨0.2%,同比下降1.7%。1-8月平均,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3.2%,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4.1%。

一、工业生产者价格同比变动情况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中,生产资料价格同比下降1.0%,影响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8个百分点。其中,采掘工业价格下降3.2%,原材料工业价格下降2.3%,加工工业价格下降0.4%。生活资料价格同比持平(涨跌幅度为0,下同)。其中,食品价格上涨0.1%,衣着价格上涨0.8%,一般日用品价格上涨0.7%,耐用消费品价格下降1.3%。

据测算,在8月份-0.8%的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同比降幅中,去年价格变动的翘尾因素约为-1.9个百分点,新涨价因素约为1.1个百分点。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中,燃料动力类价格同比下降5.0%,化工原料类价格下降2.5%,有色金属材料及电线类价格下降0.3%;纺织原料类价格上涨0.1%;黑色金属材料类价格持平。

二、工业生产者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中,生产资料价格环比上涨0.3%,影响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2个百分点。其中,采掘工业价格下降0.3%,原材料工业价格上涨0.1%,加工工业价格上涨0.4%。生活资料价格环比下降0.1%。其中,食品价格下降0.1%,衣着价格下降0.2%,一般日用品和耐用消费品价格均持平。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中,黑色金属材料类价格环比上涨1.2%,有色金属材料及电线类价格上涨0.7%,纺织原料类价格上涨0.4%;燃料动力类价格下降0.3%。

Ø8月中国制造业PMI为50.4% 重回临界点之上

2016年8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4%,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重回临界点之上。

分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8%,比上月上升0.6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48.9%,与上月持平,仍低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7.4%,比上月回升0.5个百分点,但仍位于收缩区间。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从业人员指数和原材料库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6%,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稳步增长,增速有所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3%,比上月上升0.9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回升。

从业人员指数为48.4%,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减少,但降幅收窄。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6%,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小幅收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6%,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加快。

8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重回扩张区间

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临界点以上小幅回落但服务业微升

——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高级统计师赵庆河解读2016年8月制造业和非制造业PMI

2016年9月1日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了中国制造业和非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对此,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高级统计师赵庆河进行了解读。

一、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重回扩张区间

8月份制造业PMI为50.4%,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 升至临界点以上,为近期高点,且高于去年同期0.7个百分点,呈现出生产和需求回升、结构进一步优化的特征。一是生产保持稳中有升。生产指数连续6个月保持在52.0%以上,本月为52.6%,是今年以来的高点,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二是市场需求回暖,供需矛盾有所缓解。新订单指数为51.3%,比上月上升0.9个百分点,涨幅较大,与生产指数的差值进一步缩小。三是供给侧改革继续推进,结构调整效果进一步显现。高技术制造业和消费品制造业PMI分别为52.6%和51.2%,高于制造业总体2.2和0.8个百分点。其中食品及酒饮料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电器机械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PMI均在52.0%及以上。四是企业采购活动有所加快。近期部分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生产和市场双双回暖,企业原材料购进价格和采购量增长比较明显。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为57.2%,比上月上升2.6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上升。采购量指数为52.6%,比上月上升2.1个百分点,为今年高点。五是企业信心有所增强。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为58.2%,分别高于上月和去年同期2.9和4.1个百分点。特别是高技术制造业和消费品制造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均处于60.0%以上的高位景气区间,企业对行业发展继续看好。

本月企业反映生产经营中的主要困难有三方面。一是进出口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由于全球经济增长复苏乏力,制造业进出口回升动力仍显不足。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分别为49.7%和49.5%,虽比上月有所回升,但仍持续位于收缩区间。二是反映资金紧张的企业比重持续超过四成。三是劳动力和运输成本上涨的企业比重有所增加,企业降成本的难度依然较大。

分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8%,比上月上升0.6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48.9%,与上月持平,仍低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7.4%,比上月回升0.5个百分点,但仍位于收缩区间。

二、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临界点以上小幅回落但服务业商务活动指数微升

8月份,中国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3.5%,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在临界点之上,且与今年以来的均值持平,表明非制造业增速虽有所放缓,总体仍延续平稳扩张态势。

服务业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商务活动指数为52.7%,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为今年以来的次高点,且连续三个月保持升势。在制造业生产和市场回升的带动下,生产性服务业相关需求回升,商务活动指数为57.2%,较上月大幅上升4.4个百分点。本月业务总量增长较快的行业有航空运输、装卸搬运及仓储、电信、互联网软件、租赁及商务服务、旅游等,商务活动指数均位于55.0%以上的较高景气区间。服务业业务活动预期指数为58.8%,高于上月0.5个百分点,连续三个月上升,且为年内高点,表明企业对未来发展的信心较强。

建筑业生产扩张放缓。8月份我国部分地区的暴雨及高温天气,对建筑业生产活动带来一定影响,室外作业更为明显,建筑业生产总体放缓。商务活动指数为58.2%,比上月回落2.9个百分点。其中房屋建筑业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商务活动指数分别为59.2%和54.7%,回落2.2和6.6个百分点,是本月建筑业商务活动指数回落的主要原因。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推进,以及高温酷暑的消退和降水的减少,建筑业有望在未来一段时间继续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

Ø8月我国外汇储备再降158.9亿美元

中国人民银行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8月,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851.67亿美元,较7月末减少158.9亿美元。这是在前期消耗压力缓解后,外汇储备连续两个月再次出现下降。

部分市场人士表示,外汇储备重现“缩水”情形,一个重要因素是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外汇市场供求压力增加。随着美联储加息预期升温,8月份,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和即期汇率双双下跌,特别是中间价波动幅度显著加大,累计贬值0.59%,为连续四个月下跌。

央行数据还显示,8月末,按照SDR计价,我国外汇储备为22843.5亿SDR;黄金储备余额为771.75亿美元,较上月减少17.15亿美元。

Ø8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15.37万亿 贸易顺差扩大5%

   据海关统计,今年前8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15.37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下降1.8%。其中,出口8.84万亿元,下降1%;进口6.53万亿元,下降2.9%;贸易顺差2.31万亿元,扩大5%。

8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2.2万亿元,增长7.9%。其中,出口1.27万亿元,增长5.9%;进口9250亿元,增长10.8%;贸易顺差3460亿元,收窄5.1%。

8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比重有所提升。前8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8.66万亿元,增长0.6%,占我外贸总值的56.4%,较去年同期提升1.4个百分点。其中出口4.91万亿元,增长1.3%,占出口总值的55.6%;进口3.75万亿元,下降0.3%,占进口总值的57.5%;一般贸易项下顺差1.16万亿元,扩大6.8%。同期,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4.47万亿元,下降7.8%,占我外贸总值的29.1%,比去年同期回落1.9个百分点。其中出口2.88万亿元,下降6.8%,占出口总值的32.6%;进口1.59万亿元,下降9.5%,占进口总值的24.3%;加工贸易项下顺差1.29万亿元,收窄3.3%。

此外,我国以海关特殊监管方式进出口1.64万亿元,下降1.5%,占我外贸总值的10.6%。其中出口5769.8亿元,下降3.5%,占出口总值的6.5%;进口1.06万亿元,下降0.3%,占进口总值的16.2%。

二、对欧盟、日本等贸易伙伴进出口增长,对美国、东盟等进出口下降。前8个月,欧盟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欧贸易总值2.35万亿元,增长3.5%,占我外贸总值的15.3%。其中,我对欧盟出口1.45万亿元,增长2.8%;自欧盟进口8975.7亿元,增长4.6%;对欧贸易顺差5528.5亿元,与去年同期持平。 美国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贸易总值为2.14万亿元,下降3.2%,占我外贸总值的13.9%。其中,我对美国出口1.59万亿元,下降1.7%;自美国进口5469.4亿元,下降7.4%;对美贸易顺差1.04万亿元,扩大1.6%。

8个月,东盟为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与东盟贸易总值为1.86万亿元,下降1.1%,占我外贸总值的12.1%。其中,我对东盟出口1.08万亿元,下降1.3%;自东盟进口7733.8亿元,下降0.9%;对东盟贸易顺差3093.8亿元,收窄2.3%。日本为我国第五大贸易伙伴,中日贸易总值为1.14万亿元,增长2.7%,占我外贸总值的7.4%。其中,对日本出口5429.8亿元,增长0.9%;自日本进口5998.2亿元,增长4.3%;对日贸易逆差568.4亿元,扩大53.8%。

三、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比重提升。前8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5.94万亿元,增长4.8%,占我外贸总值的38.6%,较去年同期提升2.4个百分点。其中,出口4.12万亿元,增长3.3%,占出口总值的46.6%;进口1.82万亿元,增长8.4%,占进口总值的27.8%。同期,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6.98万亿元,下降4.3%,占我外贸总值的45.4%。其中,出口3.79万亿元,下降4.2%,占出口总值的42.9%;进口3.19万亿元,下降4.5%,占进口总值的48.8%。

此外,国有企业进出口2.38万亿元,下降10.2%,占我外贸总值的15.5%。其中,出口9156.4亿元,下降6.1%,占出口总值的10.4%;进口1.47万亿元,下降12.7%,占进口总值的22.5%。

四、机电产品出口下降,纺织品等部分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长。前8个月,我国机电产品出口5.02万亿元,下降1.3%,占出口总值的56.8%。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2.23万亿元,增长0.5%;机械设备1.46万亿元,下降0.6%。同期,服装出口6850.8亿元,下降0.3%;纺织品4650.1亿元,增长5.2%;鞋类2079.7亿元,下降6.3%;家具2055.5亿元,下降3.2%;塑料制品1555.6亿元,增长4.2%;箱包1083.5亿元,下降4.8%;玩具665.2亿元,增长14.2%;上述7大类劳动密集型产品合计出口1.89万亿元,增长0.5%,占出口总值的21.4%。此外,肥料出口1801万吨,减少19.1%;钢材7635万吨,增加6.3%;汽车49万辆,减少2.5%。

五、铁矿砂、原油和铜等主要大宗商品进口量增加,主要进口商品价格普遍下跌。前8个月,我国进口铁矿砂6.7亿吨,增加9.3%,进口均价为每吨343.5元,下跌11%;原油2.5亿吨,增加13.5%,进口均价为每吨1899.9元,下跌27.7%;煤1.56亿吨,增加12.4%,进口均价为每吨320.2元,下跌16.4%;成品油1956.5万吨,减少4.5%,进口均价为每吨2500.1元,下跌18.7%;初级形状的塑料1653.3万吨,减少4.7%,进口均价为每吨1.04万元,下跌3.8%;钢材870万吨,减少0.2%,进口均价为每吨6517.7元,下跌8%;未锻轧铜及铜材345万吨,增加17.4%,进口均价为每吨3.39万元,下跌13.2%。此外,机电产品进口3.17万亿元,增长0.3%;其中汽车67万辆,减少6%。

六、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回升。8月,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为34.7,较上月回升0.9,表明四季度出口压力有望减轻。其中,根据网络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当月,我国出口经理人指数为38.7,回升1.8;新增出口订单指数、经理人信心指数回升2.1、2.1至38.4、44.5,企业综合成本指数回落0.1至27.9。

Ø税务总局:前七个月营改增整体减税2107亿元

18日从财税部门了解到,自今年5月1日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改革带来的减税效应不断显现。今年1至7月,营改增已整体减税共计2107亿元。

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减税措施,旨在通过为企业和社会减轻负担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我国从2012年开始局部试点营改增,2016年5月1日起改革试点全面推开。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今年1至4月全国营改增减税847亿元,5至7月全国营改增累计减税达1260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受营改增政策性减收效应进一步显现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也受到影响。财政部数据显示,8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894亿元,同比增长1.7%。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797亿元,同比增长2.5%,同口径下降2.6%。

而国家税务总局数据也显示,今年前8个月,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的税收收入扣除出口退税后共完成82837亿元,同比增长7.8%。其中,6、7、8三个月收入扣除出口退税后同比增幅分别为3.9%、5.5%、-3.3%,剔除6、7月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可比因素后,6、7、8三个月税收收入增幅呈现梯次下降趋势。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营改增减税效应不断显现,税收收入短期内会出现下降,但这正是用短期税收收入的“减”换取经济持续发展势能的“增”。

Ø1—8月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6%

9月13日,财政部公布今年前8个月的全国财政收支情况。最新数据显示:1—8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0178亿元,同比增长6%。其中,8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894亿元,同比增长1.7%。8月份全国财政收入为何走低,民生支出会不会受影响?

8月全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营改增减税效应明显

1—8月,全国财政收入增长6%,与GDP增长大致相当。而8月份当月,全国财政收入仅增长1.7%,增速一下子放缓究竟是什么原因?

“8月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主要是营改增政策性减收效应进一步显现,同时,去年8月份相关收入基数较高,也对增速有一定影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从主要税种收入数据看,8月份,国内增值税3225亿元,同比增长49.5%。其中,改征增值税1157亿元,同比增长3.8倍;同时,营业税53亿元,同比下降95.7%。企业所得税649亿元,同比增长5.4%。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营业税纳税人改缴增值税,收入在增值税科目中反映,体现为增值税增收、营业税减收。考虑收入在项目间转移因素,将改征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计算。

“营改增减税效应非常明显,这两项收入合计,本月同比下降17.6%。其中,新纳入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降幅都超过20%,而且是连续3个月大幅下降。”负责人表示,随着5000亿元减税“红包”的逐步释放,更多企业将从中受益,使中国经济的活力更强、动力更足。

8月营业税收入大幅萎缩,同比下降95.7%,均为清理补缴的尾款

营业税作为我国第三大税种,在税收收入上一直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营改增全面推开后,8月份全国营业税收入仅53亿元,同比下降95.7%。这意味着,营业税“谢幕”的时刻正式到来。

“一般认为,5月1日以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就不会再有营业税收入了。实际上,由于企业缴税有的是按月缴,有的是按季缴,所以就反映在6、7月份的税收数据里。”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解释说,到了8月份,全国营业税收入大幅萎缩,同比下降95.7%,收入仅为53亿元,而且均为清理补缴的尾款。这表明,营业税已经成为历史。

然而,在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营业税收入的异常变化也曾引起人们“惊呼”:今年1—7月,中央营业税暴增30倍,实际收入为预算数的3049.5%。舆论质疑,营改增不是给企业减税吗?为什么中央营业税不降反增,甚至出现了数十倍增长?

“中央营业税出现异动,是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比例调整的结果,与基数、口径和预算编制关系不大。”刘尚希认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前,营业税主要是地方收入,中央占的比例很小。2015年,中央营业税收入仅占全国营业税总收入的0.78%。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当月仍有大量营业税入库。央地营业税收入按照调整后的新比例五五划分,故而导致中央营业税收入暴增。

“营改增作为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目标就是减税,这是不会变的。划分给中央财政的收入,也将通过返还和转移支付来保障地方财力。”刘尚希表示,营业税数据个别月份现异动,是税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临时现象,企业税负没有增加,地方财力也没有减少,大家不必过分担心。

加强财政运行监测分析,确保重点民生支出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今年后几个月,政策性减收效应将进一步显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门将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变化,加强财政运行监测分析,做好预研预判,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收入平稳增长,确保重点民生支出。

今年前8个月,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切实保障民生等重点支出需要。从主要支出项目情况看:1—8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6120亿元,同比增长12.7%。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17324亿元,同比增长4.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8796亿元,同比增长14.2%。

从主要支出项目情况看,一些重点民生领域支出得到较好保障,支出增幅高于财政收入增速。其中,教育支出16505亿元,增长11.7%;科学技术支出3229亿元,增长11.4%;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570亿元,增长8.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597亿元,增长12.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787亿元,增长19.8%;城乡社区支出12396亿元,增长30.6%;住房保障支出4015亿元,增长30.1%。

“对于财政收入减收,中央层面已有预案。今年预算报告适当扩大了赤字,主要就是用于弥补财政减收,确保必要的公共服务支出。”刘尚希说。

四、财经要闻

Ø人民币国际化立柱架梁 跻身SDR第三位水到渠成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董会认定人民币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决定将人民币纳入SDR货币篮子。这个决定将在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人民币国际化多年来立柱架梁的结果,人民币跻身SDR第三位也是水到渠成。

纵观人民币入篮SDR的过程,其初始却是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探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G20因此由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的机制升级为领导人峰会。从G20峰会诞生之日起,规避国际金融危机再次爆发就成为其重要议题之一。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全球失衡导致了国际金融危机,全球失衡的原因则是“全球储蓄过剩”,以中国为代表的高储蓄国导致全球失衡是危机的根源。

于是,在2009年G20伦敦峰会前夕,央行行长周小川发表了题为《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文章,指出本轮危机爆发的原因主要在于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激发了国际社会对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热烈讨论,以及对增强SDR作用的关注。自此,完善国际货币体系和增强SDR的作用开始纳入G20峰会议程。

2011年G20戛纳峰会上,调整SDR货币篮子和继续研究扩大SDR作用成为共识。这是G20第一次对国际货币体系特别是SDR进行重点讨论。在2011年,中方提出了“影子SDR”的概念,建议对金砖国家货币加入SDR进行模拟测算,引发了各方的思考和研究,为后来G20和IMF积极考虑扩大SDR货币篮子、特别是人民币加入SDR进行了铺垫。

然而,2011年下半年欧债危机的爆发,令关于国际货币体系的讨论无法再继续深入下去。此后,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迟迟无法落实等多种原因,G20国际金融架构工作组在2014年中断了。

2015年以来,伴随着人民币加入SDR的进程,中国与各主要大国就国际货币体系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通过不断的讨论沟通、分析论证,中国与美、英、法、俄等G20主要大国之间逐步达成越来越多的共识。其中,2015年9月份和2016年9月份,中美两国元首在两次会晤时就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和发展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美国欢迎中国在国际金融架构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并特别强调支持人民币加入SDR,支持对扩大SDR的使用进行研究。

2010年SDR审查以来,人民币国际化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币跨境支付不断上升,离岸人民币市场进一步拓展,人民币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广泛使用”和“广泛交易”程度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中国还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包括向外国央行类机构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滚动发行3个月期限国债以提供人民币代表性利率、加强数据透明度、延长人民币交易时间等,切实解决了操作问题。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讨论并全票通过了SDR审查报告,认定人民币已经满足了出口和“可自由使用”标准,决定将人民币纳入SDR货币篮子,SDR货币篮子相应扩大至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5种货币,人民币在SDR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为10.92%,居第三位。

SDR的使用上,中国堪称表率,先是在2016年4月初同时以美元和SDR发布了外汇储备数据,又于2016年6月底发布了以美元和SDR作为报告货币的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8月31日,在G20杭州峰会前夕,世界银行在中国银行[-0.59% 资金 研报]间市场成功发行了首期5亿SDR债券,吸引了约50家银行、证券、保险等境内投资者以及境外央行类机构的积极认购,认购倍数高达2.47,显示了SDR债券的巨大吸引力。

人民币跻身SDR货币篮子第三位的过程,其实就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缩影。在成为“世界第三”后,人民币需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货币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Ø拐点将至? 2016年或是中国地产的历史大顶!

楼市三个大消息突袭!

消息一:深圳规土委通报6平米房涉嫌炒作

6平方米公寓也引发了职能部门的关注。深圳市规土委表示已对这一项目进行调查,并要求当事方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整改。

1、经核查所涉11套6㎡左右的房产户型与规划验收竣工图不符,实际在售面积12㎡左右(其中1套20㎡左右),超过部分占用了建筑公摊面积,涉嫌违法改建销售。

2、链家、美联、中原、Q房网四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中,存在夸大事实、占道经营、为涉嫌违法改建行为的房产提供销售代理等情形。

另外,11套6㎡左右户型房产截至目前共售出4套,半天售罄的传闻不实。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队长唐恩明:如果是按照现在每一套的实际面积是6平方,占用公共空间的面积也是6.7平方左右,加起来实际上每一套是13平米左右,88万的售价如果折算到13平米,实际上每平方米才6万5,没有网上所说的15万这种情况。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通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9月26日对侨城尚寓项目占用公摊面积部分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原状;市规划国土部门已约谈销售方深圳中执公司,责令其全面整改。中执公司承诺与已售出的4套房产的买受人解除买卖协议,自行理顺相应经济关系;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已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相关中介的经营活动进一步深入调查。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队长 唐恩明:发现他们这种违法行为以后我们已经采取行动,也请大家保持理性,不要传谣,信谣,我们执法队也会对种违法加盖扩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消息二:时隔两年 南京楼市重启限购措施

除了北上广深一线城市,最近二线城市的楼市也持续火爆,近期南京房价可以用 “高烧模式”来描述,为了给楼市降温。南京市政府出台了主城区住房限购措施,并决定从26日开始执行。这次重启限购,距南京市2014年9月22日取消限购,刚好两年。

最新! 限购之后再出新政!南京出台13条意见加强楼市监管。

就在限购政策实施首日,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

意见指出,一是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二是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顷计划。三是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消息三:杭州调整土地竞价方式 限最高溢价150%

在另一个楼市热点区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昨天傍晚发布公告,宣布27日起杭州市区将加大土地供应,并调整土地公开出让竞价方式。新政特别提出,当土地竞价溢价率达到150%时,将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投报配建养老设施面积的程序,并按投报面积最高者确定竞得人。

此前,杭州市部分区域自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政策。20日在杭州重启限购后的首场土地拍卖会上,萧山区一宗地块以325%溢价率刷新杭州土地拍卖溢价率的历史纪录。

房价未来怎么走?

房价上涨难抑制,需警惕过热风险

严跃进表示,基于目前一线城市可售房源严重不足的事实,后续房价将继续上涨,抑制房价上涨依然是比较艰巨的任务;二线城市也有类似的逻辑,增幅较大;三线城市继续小涨,无锡等城市则是本轮三线城市中上涨较快的城市。

张大伟认为,当下资金潮下,杭州、南京等多个城市的限购、限贷政策的力度对市场的影响非常微弱,不收紧房地产信贷额度,房价继续出现大幅上涨依然是趋势。

“政策真正落地和影响交易,要到明年上半年,期间房价过热风险值得警惕。”严跃进认为,全国房价4月份曾步入“过热”区间,5-7月份重新回到“偏热”区间,8月份重回“过热”区间。房价过热会引起新的问题,例如房贷资产泡沫风险加大、房价过热造成有房和无房群体的财富分配机制扭曲。

拐点将至?16年或是中国地产的历史大顶!

海通宏观分析师姜超认为,16年或是中国地产市场的历史大顶。

房贷加杠杆不可持续。中国今年上半年新增房贷与公积金贷款占GDP比重已达8.6%,不仅较去年暴涨,也与美国金融危机前的历史高点8.0%相当接近,表明中国居民购房或已将杠杆用到极限。

并且,姜超还指出今年的地产销售或已接近历史的顶部,此外,我国老龄化趋势十分明显,消费住房等主力人群人口在2015年已达到峰值,再加上今年我们的月均房贷接近5000亿,每个月1万亿的信贷一半左右是房贷...这一系列的数据都表明,中国的房地产会在不久的将来迎来拐点。

Ø悄悄减持还是高抛低吸?一文看懂国家队意图

去年股灾期间,证金公司、汇金公司等进场买入股票护盘,被称为“国家队”,成为稳定市场人心的中流砥柱。尽管股指比去年6月的高点回落不少,但下跌过程中有了接盘托举,流动性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从此以后,持仓市值约2万亿的“国家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在一年内三波股灾之后,A股持续在低位盘整,信心脆弱,“国家队”更成为安定人心的重要砝码。

一年多来,相关主管部门在不同场合多次重申,“国家队”不会退出A股。不过,近来多家外媒披露,“国家队”上半年出现悄悄减持的迹象。英国《金融时报》刊文指出,根据万得数据的统计,“国家队所持股票在6月底降至占总流通市值的7.3%,而2015年底这个比例为11.9%。就价值而言,国家队所持股票减少3450亿元人民币(合520亿美元)至2.76万亿元人民币,降幅为11.5%”;彭博社报道也指出,中国结算公布的统计月报显示,8月份证金公司A股托管总额降至4542.5亿元人民币,创2月份以来低点,其金额占全市场托管总额的比重也从1.9%降至1.7%。

事实上,相关的统计数据并不能反映“国家队”持股的全貌。如英国《金融时报》援引的数据,系根据上市公司中报十大流通股东的持股数进行对比,其中不乏“国家队”持股比例较低,未跻身十大股东,没有列入统计的案例。比如国泰君安(17.690, 0.28, 1.61%),今年一季报证金公司持有2238.88万股,占比1.47%,名列第六大流通股东;到了中报,因为原先非流通股解禁上市的缘故,第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达8308.98万股,已经远超证金公司一季报的持股数。如果证金公司依然持股不变,也无法纳入十大流通股东的统计中,以此得出其卖出国泰君安股份的说法,缺乏足够的证据。

不过,尽管“国家队”仓位变动的数据难以精确衡量,但有两点是比较确定的,一是“国家队”的整体持仓大概率仍然被套。以“国家队”持股的主力军沪深300(3321.333, 43.45, 1.33%)指数为例,去年7月出手护盘时点位约4200点左右,目前在3200点一线徘徊,尽管有逢低加码摊平成本的动作,但跌幅巨大,账面上至少有10%以上的亏损依然难以避免。另一点可以确定的是,“国家队”针对去年股灾初期买入的持仓品种进行了调整。比如去年夏天被一度疯炒的梅雁吉祥(5.520, 0.31, 5.95%),因为证金公司一度买股买成第一大股东,因此被誉为“王的女人”,赋予市场投机炒作的题材。但此后“国家队”在股价疯炒中退出,很快在十大股东名单中消失。类似还有很多中小创及主板的题材股,都成为最近半年多来“国家队”卖出的对象。

笔者认为,“国家队”以适当的价格卖出部分股票,正是将市场还给市场的正常举动。毕竟,去年股灾引发的流动性问题不是股市的常态,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总有退出的一天。同时,“国家队”逢高卖出也是回收部分救市资金,今后股市一旦出现大幅下滑,需要重新入场救市时才有出手回旋的余地。即便“国家队”计划退出了,也只是说明他们完成了特殊环境下的历史使命。

其实,未来即便“国家队”要从A股撤退,必定会选择合适的“接盘侠”。如果A股在低位稳住了或者走慢牛,那么定向转让给社保基金或养老金都是不错的选择;如果A股再现疯牛,这部分巨量持股则可以借机卖出,延缓A股的涨势和泡沫的吹大,长期来说对股市的健康发展都有好处。从国际经验看,国家级别的救市不会快速退出,起码都有3~5年的周期,投资者短期内对此不必过虑。

五、热点关注

Ø收费公路改革明确具体时间表

收费公路改革备受社会关注。去年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

距离征求意见结束已经过去一年多时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何时正式出台,也一直广为外界猜测。

如今,改革时间表终于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提出,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并要求“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坚对中新网记者表示,明确时间表体现出官方推进收费公路改革的决心,但现在收费公路改革面临着“两难”抉择:如果停止或减少收费,债务怎么还?如果继续收费,物流成本又很高,企业诉求怎么满足?怎样解决“两难”困境,需要官方作出科学决策。

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收支平衡结果为-3187.3亿元。来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收费公路收支缺口超3千亿元

当前,中国的收费公路总体上处于收不抵支的状态。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的《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支缺口为3187.3亿元,与2014年相比扩大了1616.2亿元,增幅102.9%。同时,债务规模也在扩大,与2014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净增6042.3亿元,增长15.7%。

一边是收费公路亏损和债务规模不断扩大,一边是企业对于降低物流成本的渴求,还有民众对于“钱去哪了”的疑惑和不解,多重压力和诉求下,未来收费公路改革将走向何方?不少人认为,应该取消收费政策,这又是否可行?

在专家看来,取消收费公路政策的可能性并不大。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而是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这意味着高速公路可能将长期收费。对于高速路长期收费的合理性,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在去年7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曾指出,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通行费标准强调“科学合理”

《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提出,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如果未来高速公路实施长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何设定,是民众关心的一大焦点问题。有意见认为,基于降低物流成本等考虑,延长收费期限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该大幅低于现在的标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并对收费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政府收费公路偿债期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债务规模、利率水平、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偿债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此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偿债期和经营期的收费标准” 。

赵坚认为,通行费标准应该坚持“用路者付费”的原则,主要参考建设和维护成本,最重要的是,各地通行费标准的调整必须要做到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如果收费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的成本很高,可能通行费标准就要高一些,但这又与降低物流成本相矛盾。” 赵坚建议,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规划,避免盲目建设收费高速公路,而应多修公益性的二级公路、三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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