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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
(2016年第05期)
目录
一、孚道动态.................................................................................. 1
二、法规政策.................................................................................. 1
三、劳资动态................................................................................ 15
四、宏观经济................................................................................ 19
五、财经要闻................................................................................ 24
六、热点关注................................................................................ 28
Ø
文件名称 |
发布单位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 |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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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 |
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第20号
第一条 为推动内地与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服务提供者,是指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称《内地与香港协议》)有关规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及符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称《内地与澳门协议》)有关规定的澳门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以下称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备案依照本办法办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内地与香港协议》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
(二)《内地与澳门协议》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
(三)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及变更。
第四条 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备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中心城市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
第五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称备案系统)在线办理备案。
第六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
第七条 设立港澳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八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港澳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港澳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港澳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投资行业、经营期限、组织机构构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注册地)、证照号码、实际控制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三)股权、合作权益变更或转让,包括股权质押;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港澳投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合作企业港澳服务提供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八)上述事项之外的合同、章程其他主要条款修改。
其中,变更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情况。
第九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于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企业发生变更,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适用范围的,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有《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还应缴销《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后,备案机构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线通知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备案机构需要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在15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未能在15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应在线告知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未完成备案。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收到备案完成通知后,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应向备案机构领取《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领取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港澳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港澳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港澳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港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申报表》,或港澳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变更申报表》;
(四)全体投资者(或发起人)或港澳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授权委托书;
(六)投资者、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七)港澳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变更事项不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无需提供。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签发的《备案回执》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已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备案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事项;
(三)该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第十三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备案后,凭《备案回执》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的港澳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与非港澳服务提供者的其他境外投资者共同投资,或港澳服务提供者将其在港澳投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合作权益转让给非港澳服务提供者的其他境外投资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备案机构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及港澳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及备案事项承诺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备案机构可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以及依法定职权启动检查。
第十七条 备案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港澳服务提供者及港澳投资企业是否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投资经营活动是否与填报的备案信息一致;是否存在违反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经监督检查发现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存在违反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备案机构应以书面通知责成其说明情况、并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在备案、登记及投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信息,以及备案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其诚信状况的信息,将纳入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可以申请查询港澳服务提供者、港澳投资企业的诚信信息。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共享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的诚信信息。
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不实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备案机构将把相关信息记入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诚信档案。
备案机构依据本办法公示、向他人披露或者共享的诚信信息不得含有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和港澳投资企业可以查询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自身诚信信息,如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二十一条 港澳投资企业应按照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在每年6月30日前登录备案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第二十二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适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并购内地企业、对上市公司投资、以其持有的内地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参照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Ø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第六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
(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后的备案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要求的各项材料。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工作,针对纳税人的备案材料,采取案头分析、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业务真实性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Ø 工商总局部署《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工商总局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和管理职责分工。各地工商部门应确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并会同信息化部门开发和改造相关业务系统,推动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工商总局要求,明确列入和移出程序。第一,准确把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移出规则。第二,明确异地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交换程序。第三,做好列入移出的公示工作。第四,正确处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竞合的情形。第五,明确企业注销后的处理方式。
工商总局要求,加强信息化技术保障,开发管理系统或模块,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库,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完善公示系统,完善登记注册系统。充分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作用。各地工商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认识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严重后果,主动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在履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各项程序时,要明确告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信用修复方式及权利救济手段,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要突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拓展应用领域。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地方性法规或运行有效的跨部门合作机制,以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契机,主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及时反馈联合惩戒结果,提高企业综合监管效能。要充分挖掘利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结合其他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对市场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和判断,为科学决策服务。
“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又一高频词汇霸屏,
那么,“五证合一”对广东的初创企业而言意味着什么?不管是“三证合一”,还是“五证合一”,对企业办证都有极大的帮助,省时、省力、省钱不说,还极大地激发了企业活力。
2015年,工商、税务、质检的“三证三号”合并为“一证一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在全国全面实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一方面,要扩大“三证合一”覆盖面,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另一方面,再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以“三证合一”为例,改革前,公司注册后办理“三证”相同的材料每个窗口有需要的都要求提交,起码要跑3-4个业务窗口;而现在办理,只需到一个业务窗口即可,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减少企业办理“三证”的手续。
从全国来看,目前“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仅在浙江省试行,广东暂时没有实施。
而从今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使企业在广东开公司有了很多新变化,营商环境大大优化,创业比以前更轻松。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广东省实有各类市场主体接近800万户。来自省工商局的数据显示,今年1-3月底,广东新登记市场主体28.46万户,注册资本(金)13,807.38亿元,同比增长78.89%。新登记企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全省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597户,与2015年一季度的1,459户同比增长9.41%。
Ø 两部门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按就业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包括: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Ø《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现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加筹资,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二)探索完善筹资办法。各地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当地居民医保实际筹资标准,合理确定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分担比例。要结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推进,实行城乡统一的筹资政策,并逐步均衡城乡居民筹资负担。结合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三)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各地要按规定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完善地方各级财政分担办法,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落实,做好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和大病保险资金划转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及时上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二、保证待遇,实施精准给付政策
(四)引导稳定居民医保待遇预期。要稳定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将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结合分级诊疗的施行,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合理确定门诊保障水平。
(五)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各省及统筹地区要抓紧制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按照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逐步均衡城乡待遇差异,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并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不同制度政策衔接。
(六)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巩固完善大病保险,重点是通过完善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平衡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支出需要,探索实施更加精准的待遇支付政策。各地要针对困难人员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政策措施,加大倾斜力度。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保障合力,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同时,规范委托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商保机构加强费用控制,保证基金合理使用。
三、强化管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七)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并在付费总额控制下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建立健全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供方主动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费用。要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定点服务协议考核评估体系与医保基金支付相挂钩的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定点机构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要结合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探索制定药品与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途径和办法。
(八)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依托定点服务协议的完善,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逐步实现将监管对象从医药机构向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延伸。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管理,完善医疗服务信息监控指标设置,依托信息化监控手段,提高费用审核和监管效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推进医改实现“三医联动”。各地要积极主动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全民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公立医疗机构控费责任,促进降低医疗成本、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
四、做好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十)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评估。2016年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调整与整合制度等重大改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既要准确解读政策,又要合理引导预期,同时做好应对风险预案。各地在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Ø社保费率降 待遇不会降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有利于企业降成本。不过,广大参保者也担心,降费率会不会降低社保待遇?阶段性又指什么?
费率降低,不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降低社保费率,是否会影响广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人社部回应称,降费率不影响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从养老保险看,此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降费方案包含了三个限制条件: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按两年执行;三是降低1个百分点。其中,有条件的省份指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份,这些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从失业保险看,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是,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尽管费率降低,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定能够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从全国情况来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2015年末,我国当期收支结余总计超过3400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余超过3.4万亿元,相当于17.7个月的支付水平。同时,此次降低社保费率是有条件的地区阶段性的举措,符合降费条件的省份在两年内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不会影响基金平稳运行。此外,基本养老保险投资运营即将启动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方案正在研究论证中,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确保广大参保人员“老有所养”。
养老费率不是全国统一降低,限定为累计结余9个月以上省份
为什么此次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不是全国统一降低,而是限定为累计结余9个月以上的省份?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做出的决策。一方面,既要把更多的省份纳入降低费率的范围,留给地方更多自主权。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基金平稳运行和长期平衡,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水平差距很大。2015年,基金当期收支结余超过3400亿元,年末累计结余超过3.4万亿元,总体看有一定的降费空间。但目前我国尚未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统筹层次仍为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分布很不均衡,有的省份已经出现当期收支赤字,并且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中长期支付压力较大。因此,暂时还不具备全国统一降低费率的条件。
有人担心,有条件的省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可能会带来省际之间的公平性问题。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政策设计时已充分考虑了公平性问题。首先,对于当前费率高于20%的省份要降到20%,而当前费率已低于20%的省份,如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则不在此次降费率范围内。其次,降费率是阶段性调整,长期看不会带来地区间费率公平性问题。此外,对于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省份,人社部将持续关注其基金运行状况。
降费率执行两年,不是长期政策
去年,我国曾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与去年降费率的方式不同,今年采取的是阶段性降低费率。“阶段性”是出于何种考虑?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采取“阶段性”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两点。一方面,社会保险要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时期,积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就业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特别是未来需要应对的挑战。
据介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尽管目前基金运行平稳,基金结余不断增加,但应充分考虑并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确保百姓老有所养。因此,目前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期限不宜过长。而失业保险自
此次降费率方案的执行时间是两年,两年以后是否还会调整?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社会保险费率问题非常复杂,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基金运行情况、人口结构等多种因素,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在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社会保险费率也必将会更加科学合理,届时将会结合多方面因素统筹研究考虑。
Ø前4个月我国吸收外资稳步增长
今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前4个月我国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情况。
我国对外投资趋势向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今年1—4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的3434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914.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1.8%。在吸收外资方面,总体继续稳步增长。今年1—4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867.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8%。
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别地区分布来看,我国对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和拉丁美洲投资增速最快。而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也达到了49.1亿美元,同比增长32%。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达1401个,新签合同额311.2亿美元,同比增长58.9%,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2.8%。
据介绍,前4个月,我国吸收外资有以下特点:
一是高技术服务业吸收外资持续增长。1—4月,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201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9%。其中,高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325.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8.6%。在高技术服务业中,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及相关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实际使用外资涨幅较高。
二是主要来源地投资保持稳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华投资继续呈现增长。1—4月,前10位国家及地区实际投入外资总额2712.6亿元人民币,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94.6%,同比增长4.6%;“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对华实际投入外资金额160.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3%。
三是新设立及增资的大型企业数量较多。1—4月,新设立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220余家,当期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150余家,实际到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企业160多家。
四是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增长较快。1—4月,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234.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6.2%,远远高于全国增幅。
五是通过外资并购方式实际使用外资继续增长。1—4月,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41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46.6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7.3%和14.7%。
Ø统计局:4月CPI同比上涨2.3% 食品价格上涨7.4%
2016年4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2.3%。其中,城市上涨2.3%,农村上涨2.4%;食品价格上涨7.4%,非食品价格上涨1.1%;消费品价格上涨2.5%,服务价格上涨2.0%。1-4月平均,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2.2%。
4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下降0.2%。其中,城市下降0.2%,农村下降0.2%;食品价格下降1.4%,非食品价格上涨0.1%;消费品价格下降0.4%,服务价格上涨0.2%。
一、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同比变动情况
4月份,食品烟酒价格同比上涨5.9%,影响CPI上涨约1.74个百分点。其中,鲜菜价格上涨22.6%,影响CPI上涨约0.56个百分点;畜肉类价格上涨20.1%,影响CPI上涨约0.84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上涨33.5%,影响CPI上涨约0.75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上涨4.1%,影响CPI上涨约0.07个百分点;粮食价格上涨0.4%,影响CPI上涨约0.01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下降7.9%,影响CPI下降约0.15个百分点;蛋价下降1.6%,影响CPI下降约0.01个百分点。
4月份,其他七大类价格同比六涨一降。其中,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和服务、衣着、居住、教育文化和娱乐、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分别上涨3.2%、1.7%、1.5%、1.4%、1.2%、0.5%;交通和通信价格下降2.4%。
二、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4月份,食品烟酒价格环比下降0.9%,影响CPI下降约0.28个百分点。其中,畜肉类价格上涨2.2%,影响CPI上涨约0.10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上涨3.2%,影响CPI上涨约0.09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上涨0.5%,影响CPI上涨约0.01个百分点;鲜菜价格下降12.5%,影响CPI下降约0.43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下降1.0%,影响CPI下降约0.02个百分点;蛋价下降1.0%,影响CPI下降约0.01个百分点。
4月份,其他七大类价格环比全部上涨。其中,医疗保健、居住、衣着、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其他用品和服务价格分别上涨0.3%、0.2%、0.1%、0.1%、0.1%、0.1%、0.1%。
Ø商务部:今年前4月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同比增71.8%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谈1-4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据统计,1-4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3914.5亿元人民币(折600.8亿美元),同比增长71.8%;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3840.2亿元人民币(折589.4亿美元),同比增长3.8%;4月末我在外各类劳务人员98.3万人。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指出,1-4月我国对外投资业务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我企业承揽的基础设施类工程项目增多。1-4月,我企业承揽的境外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2133个,较上年同期增加四成,新签合同额432.5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73.4%。其中合同额上亿美元的项目有105个,涉及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建设类项目39个,累计合同金额120亿美元,主要项目有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9.33亿美元承揽的科特迪瓦阿比让港口项目、中建总公司以8.23亿美元承揽的阿尔及利亚机场新航站楼项目等; 电力工程项目16个,涉及合同额68.1亿美元,主要项目有上海电气(7.790, 0.10, 1.30%)输配电工程公司以 16.17亿美元承揽的刚果(金)输配电一揽子项目等;通讯建设类项目21个,合同额52.8亿美元。
二是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投资合作快速增长。1-4月,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49.1亿美元,同比增长32%;我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1401个,新签合同额311.2亿美元,同比增长58.9%,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3%。上海电气集团以26.36亿美元承揽的埃及汉纳维燃煤电站项目,是前4个月我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中标的最大承包工程项目。
三是流向服务业的投资快速增长。1-4月,我对外投资流向第三产业的投资438.4亿美元,同比增长73.2%,占同期对外投资总额的73%。其中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住宿餐饮、文化和体育娱乐、教育四领域的投资均实现两倍以上的高速增长。
Ø4月PPI同比下降3.4%降幅继续收窄 环比涨幅扩大
2016年4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环比上涨0.7%,同比下降3.4%。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环比上涨0.6%,同比下降4.4%。1-4月平均,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4.5%,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5.4%。
一、工业生产者价格同比变动情况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中,生产资料价格同比下降4.5%,影响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下降约3.3个百分点。其中,采掘工业价格下降13.0%,原材料工业价格下降7.7%,加工工业价格下降2.5%。生活资料价格同比下降0.2%,影响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1个百分点。其中,食品和衣着价格均上涨0.7%,一般日用品价格下降0.5%,耐用消费品价格下降1.7%。
据测算,在4月份-3.4%的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同比降幅中,去年价格变动的翘尾因素约为-3.9个百分点,新涨价因素约为0.5个百分点。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中,燃料动力类价格同比下降9.4%,有色金属材料及电线类价格下降6.9%,黑色金属材料类价格下降6.4%,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类价格下降4.9%,化工原料类价格下降3.9%。
二、工业生产者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中,生产资料价格环比上涨1.0%,影响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7个百分点。其中,采掘工业价格上涨2.9%,原材料工业和加工工业价格均上涨0.9%。生活资料价格环比下降0.1%。其中,食品价格上涨0.1%,衣着和耐用消费品价格均下降0.2%,一般日用品价格下降0.1%。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中,黑色金属材料类价格环比上涨2.7%,燃料动力类价格上涨1.0%,化工原料类价格上涨0.7%,有色金属材料及电线类价格上涨0.5%。
Ø央行:4月M2同比增长12.8% 新增人民币贷款5556亿元
一、广义货币增长12.8%,狭义货币增长22.9%
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44.52万亿元,同比增长12.8%,增速比上月末低0.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高2.7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41.35万亿元,同比增长22.9%,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高0.8个和19.2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6.44万亿元,同比增长6.0%。当月净回笼现金248亿元。
二、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5556亿元,外币贷款减少107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104.27万亿元,同比增长13.1%。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99.12万亿元,同比增长14.4%,增速比上月末低0.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高0.3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5556亿元,同比少增1523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4217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减少64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4280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1415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减少925亿元,中长期贷款减少430亿元,票据融资增加2388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减少128亿元。月末外币贷款余额7981亿美元,同比下降13.2%,当月外币贷款减少107亿美元。
三、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8323亿元,外币存款增加9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146.26万亿元,同比增长12.6%。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141.95万亿元,同比增长12.9%,增速比上月末低0.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高3.2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8323亿元,同比少增388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9296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2175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9318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3873亿元。月末外币存款余额6668亿美元,同比下降1.5%,当月外币存款增加9亿美元。
四、4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11%,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11%
4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60.53万亿元,日均成交3.03万亿元,日均成交比去年同期增长55.2%。其中,同业拆借、现券和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分别同比增长76.4%、63.7%和49.7%。
当月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2.11%,比上月高0.0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低0.38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2.11%,比上月高0.0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低0.26个百分点。
五、当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3825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1625亿元
4月份,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发生3138亿元、687亿元、756亿元、869亿元。
注1:当期数据为初步数。
注2:2011年10月起,货币供应量已包括住房公积金中心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注3:自2014年8月份开始,转口贸易被调整到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货物贸易金额扩大,服务贸易金额相应减少。
注4: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Ø商务部:今年前4月我国FDI同比增长4.8%
据商务部网站
全国吸收外资继续稳步增长。2016年1-4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298家,比去年同期增长6.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867.8亿元人民币(折453亿美元),同比增长4.8%。4月当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342家,同比增长21.4%;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25.7亿元人民币(折98.9亿美元),同比增长6%。
高技术服务业吸收外资持续增长。2016年1-4月,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2014亿元人民币(折318.8亿美元),同比增长7.9%,在全国总量中的比重为70.2%。其中,高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325.3亿人民币(折51.3亿美元),同比增长108.6%。在高技术服务业中,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及相关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实际使用外资涨幅较高,分别为110.8亿元人民币(折17.3亿美元)、72.6亿元人民币(折11.5亿美元)、76.8亿元人民币(折12.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95.3%、199.6%和41.6%。制造业中,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增幅较高,同比增长分别为82.8%、61.5%和29.9%。
主要来源地投资保持稳定,“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对华投资继续呈现增长。2016年1-4月,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实际投入外资总额428.7亿美元,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94.6%,同比增长1.7%。同期,东盟对华实际投入外资金额24.5亿美元,同比增长41.9%。欧盟28国对华实际投入外资金额35亿美元,同比增长38.8%。“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对华实际投入外资金额25.1亿美元,同比增长19.6%。
新设立及增资的大型企业数量较多。2016年1-4月,新设立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220余家,当期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150余家,实际到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企业160多家。其中,既有从事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电池、飞机零部件、集成电路和芯片等研发生产的制造业企业,也不乏涉足医疗、养老、电子商务、云计算、物联网技术研发及应用等领域的服务业企业。
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增长较快。2016年1-4月,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234.3亿元人民币(折36.6亿美元),同比增长36.2%,远远高于全国增幅。中部和西部地区合同外资金额分别为529.5亿元人民币(折80.9亿美元)、299.9亿元人民币(折46.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8.6%、6.9%。
通过外资并购方式实际使用外资继续增长。2016年1-4月,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41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46.6亿元人民币(折10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7.3%和14.7%。
Ø资管八条底线修订:股票产品杠杆上限由10倍降至1倍
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的业务行为,监管机构再次出手监管。
据了解,近日,监管层向部分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
这次修订是基于2015年3月出台的资管业“八条底线”禁止行为规则,总体框架不变,内容由之前的十三条增加至十六条,新增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和“违规聘请投资顾问”行为等禁止性要求。
“八条底线”进一步完善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3月提出“八条底线”的要求《细则》。
该《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非公平交易、高杠杆、不规范销售等行为受到了严格管理,非标项目当期激励情况较多的现象有所改变。
近日,根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需要,基金业协会对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在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稿较原稿修订内容较多,内容由之前的十三条增加为十六条,其中新增条款五条,合并原有条款四条为两条,一些新增条款是结合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出现的实际情况及日常备案监测过程中掌握的信息。
譬如,新增的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便是根据证监会清理整顿违法证券业务活动中发现的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外接具备分仓功能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及违规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伞形资管产品等行为而设立的。
这次修订稿也出现了与以往规定不一样的地方。修订稿第四条中:“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与此前细则相比,多出了“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一规定。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则规定,如果满足“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这一条款,则可以不再穿透核查。显然,修订稿对该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
业内人士认为,穿透主要包括两个方向:一是穿透识别最终的资产类别是否符合特定资产管理的监管规定;另一个是穿透识别最终风险收益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和资产类别错配或防止私募产品公募化。
“监管越严格越能得到社会和投资者的认同,‘八条底线’有利于规范并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重阳投资相关人士表示。
杠杆倍数下降10倍
最新的数据显示,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总规模超过40万亿元,已然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将要迎来一个“大资管”的时代。
“公募基金的发展下一步要结合现在大资管的背景,资产管理有可能是所有行业里面发展最快的一个行业,因为大量的财富都需要管理,所以给我们这个行业创造了一个很大的机会,以前这些资金流入银行,现在也在往资管方面转型。”一家公募基金高层表示。
另外,在修订稿中,由于受前期股票市场异常波动影响,对《细则》中关于杠杆倍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依据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分为股票类、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混合类和其他类,并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市场风险波动程度相应设定不同的杠杆倍数上限。
具体来看,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同时考虑到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一定特殊性,《征求意见稿》适当放宽其杠杆倍数至不超过2倍。
“前者是考虑了当前股票市场实际情况以及总体监管导向,后者是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类产品规避规定情形出现。”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杠杆水平。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个人担任投资顾问,同时禁止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明晰投资顾问与投资者之间的角色定位,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中信证券认为,对投资顾问的引导和规范,明确了投资顾问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资产管理业务聘用投资顾问的行为;对杠杆比例的调整,有效地防范了高杠杆下带来的高风险, 增强了整个行业在出现极端市场情况下抵抗风险的能力,也有效的避免了杠杆叠加下的止损机制中给市场带来的冲击。
据悉,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多,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工作,确保私募资管业务平稳发展,基金业协会确立了“新老划断”的过渡原则,即新设资产管理计划需严格符合修订后的规则要求,存续资产管理计划则根据涉及条款内容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业内人士指出,这反映出监管机构在制定规则时对行业影响进行了充分考虑,从确保资管业务平稳发展出发,对于行业进行规范的同时也留有一定的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体现了监管政策与业务实际运作的高度契合。
Ø“炒股致贫”屡屡发生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时至今日,中国股市经历了多年来的发展,无论从市场容量、市场融资效率,还是从市场资金的活跃度等方面,均出现了迅猛崛起的格局。然而,在股市迅猛壮大的同时,我们却发现一个现象,即在中国股市里,虽然股市造富神话屡见不鲜,但“炒股致贫”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但从总体上来看,在中国股票市场里面,炒股致贫的比例却远高于炒股致富的比例。
近年来,尤其是在创业板市场迅速崛起以后,中国股市的造富效应却愈演愈烈。然而,纵观这些年的股市致富者,其通过真正炒股而获得财富暴涨的比例却是少得可怜。相反,对于拥有企业原始股,或以极低价格获得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却能够轻松实现财富暴涨的目标。
实际上,从本质上来分析,股市自身并不会大规模蒸发财富,同时也不会大规模创造财富,而仅是实现财富的再次分配。换言之,在股票市场中,当部分群体获取到财富暴涨的目标之际,其实也从一定程度上暗示着会有另一部分群体会遭遇到财富缩水的尴尬境地。
由此可见,过去一系列的股市改革,其本质还是为了让股市财富的再次分配显得相对公平一些,这其实还是或多或少地维护了那些缺乏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成本优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但是,回顾最近几年时间,虽然股市改革的进程依旧延续着,但反映到股市身上,却仍然很难从本质上扭转股市财富再次分配的不公平性、不合理性。与此同时,经历了最近一两年的股市波动事件,实际上这也加剧了股市投资的高风险性,给那些缺乏信息、资金、成本优势的中小投资者,带来了沉重的市值冲击。
其中,对于15年6月以后的股票市场,其整体市值出现了大幅度缩水的局面,且整体资产证券化率也在随之下降。与此同时,对于前期凭借热门题材概念,得以爆炒的题材股票,却在之前的股市暴跌过程中,出现了更为猛烈的下跌走势,期间部分股票的价格水平,已较前期高点缩水超过70%,而股价累计下跌幅度超过50%的股票,却比比皆是。
由此可见,在过去近一年的时间内,如果投资者在高位接盘,且一直坚守至今,则其投资亏损幅度将会是相当惊人。退一步来说,如果相关投资者,还在期间动用了高杠杆资金工具,则其损失的幅度也将会是非常巨大了,甚至还会把本金亏光。对此,在此期间,“炒股致贫”问题似乎已沦为了常态现象,有的投资者也因此改变了人生的命运。然而,纵观历年的股市行情,最终能够真正借助炒股致富的人,却是少之又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回顾过去一年,虽然股市整体市值出现大幅度缩水,但从近期公布的“2016年新财富500富人榜”中,中国最富有的500个人的上榜门槛,却较去年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上涨趋势。
其中,引用这份榜单的数据显示,在上榜的118位新富里面,旗下拥有上市公司的,就有105位,而其中更是有67位的旗下公司属于中小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对此,在股市投资环境恶劣的背景下,不少拥有上市公司的新富财富,却仍较去年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增长。由此可见,在股市大幅波动的背后,实际上还是印证了一句话,即富者愈富,穷者愈穷。
此外,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相比,对于上述不少的新富群体,他们往往是具备了信息优势、资金优势乃至是成本优势。至此,即使股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的状况,但暴跌后的股票价格仍然远高于他们的综合持股成本价格。归根到底,他们仍然属于市场中的最大赢家之一。
事实上,对于不少普通的股票投资者而言,他们热衷于把不少资产投放至股票市场,还是离不开几方面的原因。
其一、在当下社会真实通胀率高居不下的环境下,投资渠道相对狭窄,资金急需寻求保值增值渠道,而经历了过去多年的发展,股票已然成为不少家庭必备的投资理财渠道之一。或许,对于更多投资者来说,他们投资股票的初衷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效果。
其二、受到了之前股市暴涨行情的影响,投机暴富的心态影响着不少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方式。
其三、部分稳健型的投资者,投资股票并非为了短期的差价收益,而是看重了部分蓝筹股票的长期分红能力。至此,长期定投股票,或定投基金,却成为这部分群体的主要投资策略。
在笔者看来,鉴于上述提及的三个股票投资现象,最容易陷入“炒股致贫”的,无疑是那些抱着“投机暴富”心态的投资者。退一步来说,如果这类投资者在行情出现拐点之际,仍然选择大幅增加资金杠杆的策略,则在短时间内把本金亏光,也不是一件难事。因此,在股票市场中,尤其是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但凡抱着“一夜暴富”心态的普通投资者,却往往容易承受着沉重的亏损风险。
不过,在我们不断反思的过程中,市场交易制度的不合理,市场交易环境的不成熟以及市场监管模式的不完善等因素,仍需要引起市场的高度重视。显然,只有在股市处于一种相对公平、相对合理的环境之下,才能够从本质上维护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炒股致贫”现象才有望得到逐渐减少。
Ø房市降杠杆,避免危机重演
近日楼市调控措施密集出台。3 月25 日上午,上海发布“史上最严”楼市新政,提高二套房首付至5-7 成,延长社保缴费年限至5 年等,3 月25 日深夜,深圳发布楼市新政,二套房首付提高至4 成,社保缴费年限延长至3 年等。同日,央行和银监会系统也在上海和南京分别下发了特急文件,收紧房市调控,武汉宣布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 万下调为50 万
1)我们在2014~2015 年曾预测“一线房价翻一倍,三四线涨不动,房地产投资零增长”,2015 年下半年股市转熊以后,一线核心二线房价大涨。近日楼市调控措施密集出台,主要措施包括提高二套房首付,限购政策趋严等,本轮新政出台背景是一线房价过快上涨,并有蔓延至二线势头,但上涨过程出现了2015 年股市和1991 年日本的部分特征,风险较大需防微杜渐。新政降低了一线房市增量需求,对房地产销售投资有一定负面影响,但三四线房地产去库存仍是2016 年重要任务。本轮房价上涨具有明显的“政策市”特征,预计新政将明显降低一线城市房价涨速。房市降杠杆、稳预期,避免了房价暴涨后的暴跌风险,十次危机九次地产,未来房市政策需继续适应“总量放缓、结构分化”新发展阶段特征。
2)本轮房地产新政较严厉,主要内容:(1)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上海普通住房提高1 成至5 成,非普通住房提高3 成至7 成;深圳提高1 成至4 成。(2)限购政策趋严,非户籍购房延长社保缴费年限。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上海由2 年提高至5 年,深圳由1 年提高至3 年。(3)加大土地供应,打击首付贷和加大保障房建设等。
3)新政背景是本轮一线房价过快上涨,并有蔓延至二线势头,但上涨过程出现了2015 年股市和1991 年日本的部分特征,风险较大需防微杜渐。
和2015 年股市比:(1)“水牛”,货币超发未流入实体经济;(2)“政策牛”,“刺激牛”,2014 年以来不断出台刺激房地产政策;(3)“杠杆牛”,鼓励居民加杠杆,测算表明,居民加杠杆大多是“场内”的,全国房贷“场外配资”金额在500-800亿元左右,撬动的房地产成交额按照保守的5 倍计算,杠杆成交金额超2500 亿元。(4)“疯牛”,脱离基本面加速上涨。
与日本1991 年前后房地产大泡沫比:(1)涨速快,1987-1990 年间,日本六大城市房价年均增速24.6%,远超1986 年前均值;(2)脱离基本面,广场协议后日本出口大降,实体困难,经济增速低于1986 年前的均值;(3)货币超发,从1986年开始,日本M2 增速明显加快,利率大降;(4)区域分化明显,1986-1991 年间日本六大城市房价大涨,中小城市房价涨幅很小;(5)政策刺激。1991 年前,货币宽松催生了泡沫,随后货币收紧又刺破了泡沫。中国2015 年以来房价上涨也呈现上述特征。
4)新政有助于房价降温,对地产销量和投资反弹有一定负面影响。改善型和非户籍购房需求是一线城市地产销售的重要支撑,本轮新政提高首付、限购趋严等都降低了增量需求,对房地产销售有一定负面影响。首先,本轮新政的明显特征是“因城施策”。一线城市加大调控同时,三四线仍然在大力支持,房地产去库存仍是2016 年首要任务之一。其次,一线城市调控趋严,避免了房价暴涨后的暴跌风险。再次,一线城市限购趋严,可能部分购房需求向大都市圈周边卫星城挤出。最后,一线和核心二线城市房地产投资占全国比重不到20%。
5)预计新政将降低一线城市房价涨速。本轮房价上涨具有明显的“政策市”特征,每项重要政策后一线城市房价都出现了拐点性变化。“1121”降息后,止跌回升,“330 新政”后,加速上涨但随后回落,“930 新政”后再次加速上涨。
一线城市房价对政策敏感的背后体现了资金行为和预期的快速变化,预计政策收紧会明显降低一线城市房价涨速,但由于短期“补库存”较难,房价短期明显下跌概率较低。
6)房市降杠杆、稳预期,避免危机重演。房地产是周期之母,十次危机九次地产:地产泡沫过高将降低一国实体经济竞争力,地产泡沫崩溃将引发经济金融危机。中国房地产体量大(超200 万亿,远超股市和债市),投资占比高(房地产链上相关投资占固投约50%),杠杆高(房地产贷款21 万亿)。从已出台政策看,降低首付比例、打击首付贷、限购政策趋严等,都有利于房市降杠杆,稳预期,降低了中国经济尾部风险,此前一线城市房价暴涨增加了中国经济长期悲观前景预期。
7)中国房市向何处去:本次重拳出击降低了悲剧重演概率,房地产政策应继续适应“总量放缓、结构分化”新发展阶段特征。当前中国房市泡沫跟1991 年日本房市大泡沫和2015 年中国股市大泡沫有很多相似之处,同时也具备1974 年日本房市的很多特征和消化空间,如经济有望中速增长、城镇化还有一定空间等基本面有利因素,如果调控得当,尚有转机,本轮新政有利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有利于房市降杠杆、稳预期,降低了重现日本“最后的狂欢”和股市泡沫破灭概率。住宅投资已告别高增长时代,房地产政策应继续适应“总量放缓、结构分化”新发展阶段特征,避免货币超发引发资产价格脱离人口、城镇化、经济增速等基本面的泡沫风险。泡沫吹大了最终是要破的,谁也脱离不了地心引力。
附:孚道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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