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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17年第6期)

2017/07/28
4484

孚道资讯

(2017年第6期)

目录

一、孚道动态..................................................................................... 1

二、法规政策..................................................................................... 3

三、劳资动态................................................................................... 10

四、宏观经济................................................................................... 21

五、财经要闻................................................................................... 29

六、热点关注...................................................................................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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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Ø 本所执行主任许勇律师出席广东省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6月25日,省律协规章制度工委会在江门召开了第三次全体会议。本所执行主任许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规章制度工委会主任周兵主持,规章委各工作小组分别汇报了6月份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讨论制定律师宣传推广规范问题。

此次会议重点对“《广东省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守则》修订初稿、《广东省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并逐一对以上规则条款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会议最后,省律协蔡海宁副监事长发表监督意见,认为本次会议议程安排紧凑,委员工作热情积极,讨论问题务实高效,希望各位委员继续尽职尽责,认真踏实做好规章委的工作。

Ø 本所对创世纪汽车集团进行预防企业职工职务犯罪的全员轮训,反响热烈

620日、627日和710日的晚上,孚道执行主任许勇律师担任主讲,分三批对中山市汽车销售龙头企业创世纪汽车集团进行关于预防企业职工职务犯罪的全员轮训,效果良好。在培训中,许勇律师不仅向职工普及了罪与罚的基本常识,而且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了广大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最容易陷入的犯罪陷阱,并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解析了职工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应对策略。许勇律师旁征博引、深入浅出、风趣幽默、声情并茂的演讲风格牢牢抓住了听众,收到了很好的培训效果,有的职工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了这次轮训的感悟和收获,基本实现了职工不敢犯、不误犯、不愿犯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轮训目标。

预防职工职务犯罪这一培训是孚道对顾问单位提供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系列培训主题之一,该系列培训如附表,其中《企业家必备的法律通识》、《商务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风险防控》、《企业劳资风险管理策略和技巧》、《企业家的罪与罚——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企业职工职业犯罪风险防范》等主题尤其受欢迎。

附表: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系列培训简介

序号

主题

主要内容

受众

语言

持续

时间

1

企业家必备的法律通识

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应当具备哪些方面的基本法律通识,非法律专业者如何具备基本的法律风险意识

公司股东、高管

普通话

90~150分钟

2

商务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风险防控(可细分为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子专题)

重点讲解企业经营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合同风险管理在整个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地位和极具价值的实务技巧。

企业管理人员、法务部

普通话、广东话

120~180分钟

3

企业劳资风险管理策略和技巧

在目前的劳动法环境下,如何设计、整合、颁布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如何依据规章制度有效地管理员工并对违规的员工进行合法地处罚,如何设定合理的工资结构和签订劳动合同,如何通过管理的手段降低企业劳资风险。

法务部、人力资源部、主管高管

普通话、广东话

90~150分钟

4

法律关于企业民主管理的规定和企业的应对策略

法律关于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主要法规有哪些,如何避免这些法规在企业的经营中形成或诱发法律风险,企业如何应对。

人力资源部、主管高管

普通话、广东话

30~60分钟

5

劳动合同法在执行中的最新变化及企业应对策略

最近几年劳动合同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最新变化,企业如何应对。

人力资源部、主管高管、法务部

普通话、广东话

60~90分钟

6

公司设立与治理的法律风险控制

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设立和治理的基本原则及类型、我国现有公司设立和治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风险、公司章程设计、股权结构安排、权力分配和制衡、管理层激励等。

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普通话

60~90分钟

7

规范市场退出 防范股东风险-----公司法人的解散和清算

我国近年逐渐加重了不清算、违法清算的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法人不规范退出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讲座主要围绕公司解散的原因、股东的清算责任、不清算或不规范清算的法律风险、清算的主要流程和关键风险点等内容展开。

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普通话

60~90分钟

8

企业专利侵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重点讲解作为市场竞争者如何运用专利攻防策略和技巧,努力地使自己处于竞争或诉讼的优势地位,同时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阻击和压制。

企业高管、法务部、研发部

普通话

60~90分钟

9

企业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招标风险控制

如何根据采购标的的性质确定招标方案、起草招标文件和招标合同、设置招标流程,确保招标人通过招标采购到最优产品或服务

采购部、法务部

普通话

60~90分钟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建设工程发包、总包、分包、转包、签证、验收、结算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管理人员

普通话

60~90分钟

11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若干热点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特别法律规定的解读、在外商投资的过程中如何规避相关的风险

公司股东、高管、法务部

普通话

60~90分钟

12

企业家的罪与罚——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罪名有哪些,在日常经营中如何避免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家应当具备哪些刑法通识。

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普通话

90~120分钟

13

企业职工职业犯罪风险防范

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有哪些,在日常经营中如何避免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控制职业法律风险。

公司管理人员

普通话

90~120分钟

14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

民间借贷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如何防范纠纷的发生,如何定纷止争,

企业高管、法务部、财务部

普通话、广东话

30~60分钟

15

个人合伙法律风险防控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个人合伙事务的决策、入伙、退伙、利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企业家、高管、法务部

普通话、广东话

30~60分钟

16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相关热点问题

小区业主的专有权和区分所有权的权利界限、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热点问题。

物业公司、开发商管理人员

普通话

60~90分钟

17

校园侵权探析及教师职业风险防范

法律关于校园侵权的处理规则,学校和教师如何避免侵权,如何降低侵权责任。

学校管理人员、教师

普通话

60~90分钟

18

客户定制的其他主题

根据定制的主题确定适当的内容

客户指定人员

普通话、广东话

根据客户需求确定


二、法规政策

Ø 2017年6月1日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始或将开始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务院

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7-5-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Ø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17年6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Ø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6月27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工商总局和各省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运行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督促落实;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公示系统数据管理、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工作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七条 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

第八条 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

各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企信息的技术实现。

第九条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第十条 工商总局负责定期公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各级工商部门按照标准归集信息。

省级工商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信息,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汇总到工商总局。汇总的信息应与其在本辖区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以及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经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公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公示系统上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应当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提供方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共享与应用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应当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查询、数据接口、批量导出等方式,为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为其他政府部门获取信息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依法有序开放公示系统企业信息资源,鼓励社会各方合法运用企业公示信息,促进社会共治。

各级工商部门开放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本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开放超出本辖区范围企业信息资源的,应当取得相应上级工商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使用公示系统开展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使用公示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交换案件线索、市场监管风险预警等信息,并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等协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或经提请,将记于企业名下的不良信息交换至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为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实施信用约束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应当为社会各方广泛使用公示系统提供相应的技术条件,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保障

第十九条 工商总局负责中央本级公示系统建设工作。各省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工商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统一建设本辖区公示系统。

各省级工商部门按照“统一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在本辖区公示系统的协同监管平台中增加功能模块或在规定的功能模块中增加相应功能。

第二十条 工商总局及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级公示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在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级工商部门的使用授权,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在辖区内政府部门及各级工商部门的使用授权。

第二十二条 工商总局及省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中关于第三级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建立公示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监控,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公示系统数据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开展数据质量监测、检查及考核,定期通报数据质量考核情况;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数据质量监测,问题数据追溯、校核、纠错、反馈等工作,对工商总局发现的公示系统中的问题数据,应当及时处理、更新。

第二十四条 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公示的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发生异议的,由负责记于企业名下的工商部门协调相关信息提供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信息及时推送到公示系统。

其他信息的异议处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及标准,组织对省级工商部门落实相关职责的考核工作。

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工商部门使用公示系统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管理公示系统过程中,因违反本办法导致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公示系统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取或者修改公示系统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托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共享应用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Ø 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信软[2017]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持续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是推进两化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当前,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正在从试点应用走向全面普及,在凝聚社会共识、转变行业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标准体系、贯标广度深度、协同工作机制、社会认可度、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推广普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加速技术创新和管理变革,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产业竞争力,加快制造强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新型能力为主线,以建立和推广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为抓手,以构建数据驱动的系统解决方案为着力点,持续推动两化融合创新发展,培育制造业、互联网和金融跨界融合新生态,提升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转型动力,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实体经济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尊重企业自主性和独立性,激发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务实推进以内生需求为出发点、以价值创造为落脚点的本质贯标,优化政府服务,营造两化融合发展良好环境。

坚持创新引领。促进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统一,构建数据驱动的开放式生产组织体系,推动制造、信息通信、互联网和金融等行业企业跨界融合与创新发展,释放制造业创新发展新动能。

坚持合作共赢。加强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服务机构、企业之间的合作,构建上下齐动、区域联动、行业互动的协同推进体系,建立以市场服务为纽带、以价值链共创为基础的推进机制。

坚持开放发展。顺应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化为突破口,推动技术、标准、服务、解决方案“走出去”,拓展互惠互利、开放共享的国际发展空间。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初步形成,超过5万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遴选确定200家以上贯标示范企业,培训超过100万人次,基本形成规范、有序、健全的市场化机制。15万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两化融合发展数据地图成为政府、行业、企业分业施策的重要依据。形成一批两化融合新方法、新工具、新解决方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成为引领企业战略转型、组织变革、技术创新、生产方式和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抓手。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标准化组织体系,完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

建立健全标准化组织体系。推动组建全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与其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作,加快标准制修订和产业化应用。鼓励行业组织、重点企业、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积极参与,适时组织成立重点领域与行业分技术委员会,共同形成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标准化组织体系。依托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团体标准的推进机制。

发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指南。明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总体架构,构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标准体系,发布基础共性、关键技术、行业和参考模型等标准目录。滚动制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化发展路线图,明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重点、方法和路径等,指导各类主体协同开展标准制定。

滚动制修订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发布基础和术语、要求、实施指南、审核指南等基础共性标准,加快研制新型能力参考模型、多体系融合指南等亟需技术标准。组织研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方法工具、以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互联网+”、大数据等应用领域有关的解决方案标准。支持制定面向行业企业、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等不同对象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建立标准应用效果评价和改进完善机制,促进标准化工作良性循环。推动支撑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软件工具开发和测试验证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化。依托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联合工作组建立国际标准化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推动筹建围绕两化融合的工作机构,加快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建设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际应用推广平台,构建线上线下合作渠道,在学术交流、标准研制、课题研究、最佳实践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普及推广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持续打造企业新型能力

全面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深化国家和地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实现重点区域和优势产业贯标全覆盖。引导中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下属企业及供应商全面开展贯标,加快形成产业链协同发展新生态。针对小微企业需求和特征,探索制定模块化、平台化、便捷化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实施细则,开展小微企业贯标试点和普及推广。

分行业组织开展贯标示范。围绕重点行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行业示范工作,系统总结推广贯标优秀经验和成果,引导同行业企业围绕战略转型,加快技术创新和管理变革,打造以数据为驱动、新型能力建设为主线的产业转型升级新模式。优先支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同等条件的达标企业成为贯标示范企业。

广泛深入开展贯标培训。支持标准研制单位、高等院校、各类培训机构等,联合建设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培训体系,培育一批专业师资人才,编制系列培训教材,面向各级政府、行业组织、企业、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组织开展系列培训,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和能力。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引导贯标企业、咨询机构、评定机构、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等分级分类加强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支持开展总裁研修班、企业家大讲堂等活动,培育一批具备先进发展理念和创新管理能力的新型企业家。

持续打造企业新型能力。引导企业通过贯标达标建立系统化的运行管理新机制,围绕战略转型和差异化竞争的迫切需求动态制定新型能力规划,构建并持续打造新型能力。支持企业探索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与内控、质量、环境等多体系融合的方法和路径,建立一体化管理体系。

引导企业建立数据集成与创新中心。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增强企业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决策和优化水平,实现企业内部核心业务系统纵向整合、企业间业务系统横向集成以及业务协作、 产品全价值链和全过程数据的集成共享。以数据为新驱动要素,加快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

探索面向新工业革命的管理新模式。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研制和应用推广为契机,支持一批创新型企业开展基于信息化的赋能管理新模式试点示范,构建平台化、协同化、开放式的组织体系,激发劳动者创新创业的动力、活力和潜能,探索推进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的新理念、新规律、新方法,支持在“走出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际经济合作中应用推广,以新模式打造中国制造新品牌。

(三)持续建设两化融合发展数据地图,推动分级分类发展

完善两化融合评估体系和模型。结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趋势,完善两化融合评估体系,加强分行业指标体系和小微企业指标体系制定,构建系列评估评价模型,明确数据指标和分析方法,夯实两化融合发展数据地图建设基础。

持续开展企业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组织完善国家和地方两化融合评估服务平台,联合各地方、中央企业、行业持续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推动编制全国、省市县各级区域、重点行业、中央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数据地图,跟踪研判两化融合发展现状、发展重点、价值成效、特征模式以及发展趋势。

建设面向两化融合的工业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联合建设平台,研发数据采集方法、挖掘分析工具和服务模型,增强多源异构数据集成、建模、分析服务能力,提供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供应链协同等大数据创新应用服务。面向国家、地方、行业开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态势预测分析,探索基于工业大数据的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

形成基于两化融合发展数据地图的分业施策新方式。拓展两化融合发展数据地图的服务领域,发布两化融合系列发展指数,引导各地方、各行业、各企业深入应用数据地图,通过诊断发现问题,通过对标找准方向,支持政府精准施策、行业精准引导、企业精准决策、市场精准服务,促进分级分类差异化发展。

(四)健全开放协作的市场化运行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提升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地方、中央企业、行业组织面向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需求,持续培育高质量服务机构。支持研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的系列技术指导规范,推动各类咨询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商、金融服务机构等深度合作,以贯标带动服务机构从单一专业领域服务向懂技术、善管理、明体系的多领域综合服务转变。

构建线上线下协同的平台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平台,提供标准研制、贯标、咨询、评定、培训等全流程在线协同管理和服务,实现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及人员、评定服务机构及人员等规范管理,加强平台服务资源集聚和服务供需对接能力,加快经验知识传播和分享。

建立开放透明的监督管理体系。完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跟踪和评定管理平台,加强贯标咨询、评定等服务全流程指导、监督和管理,不断优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服务机构监督与评级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服务信息公开和动态评级,推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惩戒机制建设,构建完善政府引导、行业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竞争机制。

提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社会认可度。组织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采信试点,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引导中央企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及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将评定结果与资金支持、供应商选择、招标投标、投融资授信、品牌推广、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相结合,扩大评定结果的社会采信范围,积极探索国际互认机制。

推动两化融合系统解决方案研制与应用。支持制造企业与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咨询服务机构跨界融合,面向各地方、各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个性化需求,研制两化融合系统解决方案。支持建设系统解决方案服务支撑平台,开展系统解决方案互动体验、测试验证和应用推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研究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统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分别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建设和中央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推进工作。健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联合工作组,形成部委、地方政府、中央企业、行业组织、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广泛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贯标工作方案,明确贯标总目标、时间表、路线图、政策措施及考核要求。建立健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的跟踪监测、统计分析、动态调整、监督考核、信息通报等机制。

(二)加大政策支持

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制订、企业贯标达标、示范推广、服务体系培育、解决方案研制等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社会投入机制。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贯标工作与地方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完善政策措施,为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提供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鼓励各级政府在技术改造、工业转型升级、智能制造、“互联网+”等项目中优先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企业。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金融税收政策、用地用房政策与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相结合。

(三)加强人才保障

依托国家重大人才计划以及重大科研、工程、产业攻关项目,加大对两化融合领域学术研究人才和工程技术专家等领军人才的培养和支持力度。推动部属高校等高等院校在基础教育体系中设置两化融合相关专业课程,依托相关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建立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促进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有序流动,不断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培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推动建立海外人才特聘专家制度,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创新使用全球高层次人才。

(四)强化宣传推广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中央企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深度行”、“环省行”等多种形式活动,加大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宣贯力度,在各类企业和组织中推动标准的实施与应用推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多渠道宣传作用,支持社会各界围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加强宣贯交流,分享经验成果,提升全社会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认知度。在国际交流合作中加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成果宣传推广,提高国际认可度与影响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


三、劳资动态

Ø 人才新政:就业创业激励和住房优惠最让大学生心动

今年毕业季,多个二线城市的“抢人政策”陆续发布:武汉喊出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长沙提出五年吸引100万人才;西安提出“五年投入38亿,引才育才100万”的目标;成都将大力实施“蓉漂”计划,推行“先落户后就业”……概括来说,这些城市开出的优惠条件包括宽松的落户政策、就业创业激励、优惠的住房政策和现金补助等。这些二线城市的政策对于大学生的吸引力究竟如何?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2名刚毕业或还未毕业的大学生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选择就业城市时,大学生最看重的因素是薪资水平(64.3%)、发展空间(59.3%)和城市大小(43.9%)。对于今年多个二线城市陆续发布的“抢人政策”,49.7%的受访大学生表示有吸引力,44.8%的人认为一般。59.9%的受访大学生希望二线城市排除制度性干扰,创造更宽松的就业创业环境。

受访者中,就读高校在一线城市的占34.7%,二线城市的占53.5%,三四线城市的占11.5%。家乡在北上广深的占22.5%,其他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占39.7%,除省会城市外的地级市的占24.3%,县级市的占9.4%,乡镇或农村的占4.0%。

选择就业城市时,大学生最看重薪资水平和发展空间

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的陈箫(化名)毕业后回到重庆老家,在某教育机构的新媒体岗位工作,“我在北京的这几年很没有归属感,对于气候、生活习惯等,都不太适应,还是觉得家里比较舒服。而且我知道在北京想站稳脚跟是很难的事情,周围一些人会先在北京工作几年积攒经验后再回老家,觉得更好找工作。但我认为既然以后要在重庆,一开始就要回去”。

郑州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大三学生张玉琢马上要升大四了,正在积极备考中科院的研究生。“我还挺喜欢北京这座城市的,文化氛围浓厚,离我老家山东潍坊也很近”。

但张玉琢不打算以后在北京工作。“我目前想从事的工作是大学老师,希望博士毕业后能去山东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或其他山东的高校工作。一来离家近,二来生活压力也不会太大。这既是我自己的想法也是我父母的想法”。张玉琢是独生女,父母不希望她离家太远,“我想去北京读研还是跟家人沟通了很久,他们才同意”。

老家在河南驻马店的高俊豪现在在北京某创业公司工作,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智能汽车、智能家居等,“这是我喜欢的行业,每个月除了五险一金,到手5500元,可能还有绩效工资。我租住的地方靠近北五环,房租相对来说比较便宜,在1400到1500元之间,还能接受”。

高俊豪说,公司人员包括老板在内,所有人都很拼,每天到了下班时间也没人走,“有时我晚上11点离开时公司还有人”。高俊豪觉得,这种工作状态虽然看起来挺辛苦,但很享受,“因为周围的人都很有经验很有才华,而且都在一起拼。我每天都能看到新的东西,学到新的知识,这份工作对我的帮助很大”。

调查显示,在选择就业城市时,受访大学生最看重的因素是薪资水平(64.3%)、发展空间(59.3%)和城市大小(43.9%)。其他依次为:生活成本(42.1%)、落户政策(28.8%)、公共服务(28.3%)、生态环境(23.6%)、与家乡的距离(16.6%)和针对性的激励补助(13.0%)等。

陈箫说:“我大学考到北京之后,我爸一直希望我留在北京工作,他觉得大城市就业机会、发展空间和薪资待遇都要好一些。但是经过我的不断‘洗脑’,他也意识到我在北京生活会很辛苦,支持我回重庆。”

“我有个同学签了一家大媒体的新媒体运营岗位。但是工作气氛不够活跃,工作内容机械重复,学不到新的东西。每个月扣除五险一金后能拿到手的是5000多元,北京租房成本高,交通、吃饭等样样花费都不低,每到月末都所剩无几。还有一个重庆老乡在北京租房时被中介骗了,白交了几个月的房租,她觉得自己待不下去了,让我在重庆帮她留意工作机会。”陈箫说,虽然北京不是完全留不下来,但生活不能只有工作,“如果我在北京工作的话,很有可能所有时间就都被工作占领了”。

对于今年多个二线城市陆续发布的“抢人政策”,49.7%的受访大学生表示有吸引力,44.8%的大学生认为一般,仅4.8%的大学生觉得没有吸引力。

武汉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研究室教授简新华说,一个城市要更好地发展,必须有高素质的劳动力,要依靠人才支撑,加上现在地区竞争激烈,地方和城市为了本地的发展、提高竞争力,必然会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大学毕业生。“这些政策应该都会有一定效果,一线城市现在生活成本太高、竞争特别激烈,所以二线城市应该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调查显示,在众多“抢人政策”中,大学生最心动的举措是就业创业激励(65.9%)、优惠的住房政策(64.0%)和宽松的落户政策(51.0%)。36.9%的受访大学生选择了现金补助。

高俊豪觉得一些政策很吸引人,尤其是宽松的落户政策。“但也只是心动而已。在北京看到的、学到的理念、技能都是最新的,甚至是超前的,就像在进修。所以我下定决心要在北京工作几年,攒点经验,学点东西,再考虑回郑州发展”。

59.9%受访大学生希望二线城市创造更宽松的就业创业环境

要真正留住人才,63.7%的受访大学生认为二线城市与一线城市相比,还需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58.3%的人希望扩大经济体量,增加就业机会;33.6%的人觉得提升城市“软实力”很重要。

59.9%的受访大学生希望二线城市排除制度性干扰,创造更宽松的就业创业环境。

陈箫在重庆一个月拿到手的工资是5000多元,每年都有一次升职加薪的机会。但她也坦言,教育机构的运营岗位不是核心部门,自己还是想在一个纯粹的媒体环境里工作,但是重庆的选择就比北京少多了,“6月份请了一个月的假去一家媒体实习,竞争一个岗位,希望能被录用”。

高俊豪大学毕业时已经在郑州找到了一份工作,在某餐饮企业做管培生,“待遇不错,食宿全包,固定工资+工作提成+学历补贴,每个月有五六千元的样子。但是我觉得在那个环境里得不到我想要的东西,餐饮行业进入门槛较低,身边的同事基本上学历不高,大专、高中甚至初中毕业的都很多。我觉得自己会进步缓慢甚至裹足不前,于个人能力的提高作用不大,就决定辞职”。

高俊豪在快毕业时,和在学生会工作过的同学聚餐,讨论到大家以后的计划,保研、出国、继续考研的都有,他们的人生目标都很清晰,而且很勤奋上进,对比之下,他觉得自己的格局太小、目光短浅,还是局限在熟悉的生活环境里,“我想要更大的挑战,更有意思的生活,衡量之下,决定来北京发展,一来是有朋友在这里,有个照应,二来是对北京有一定的感情”。

简新华认为,无论哪类城市,要留住人才,更重要的是必须创造良好的软硬件环境、工作生活条件,让人才有用武之地、无后顾之忧,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做到尽其才。

调查中,65.5%的受访大学生认为“抢人政策”会加强二线城市的人才储备,增强发展后劲;64.3%的受访大学生认为能促进当地产业结构发展升级;54.2%的受访大学生认为有助于缩小城市差距,形成新的城市格局;26.6%的受访大学生觉得可以改善当地的人口结构。

Ø 这七类人收入有望上涨 多地已出台增收实施方案

近期,浙江、河北、安徽等多地发布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等七大重点群体推出激励计划,出台了不少促进居民增收的实招、硬招。

多地出台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

国务院去年公布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并要求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居民增收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

近期,浙江、河北、安徽等多地出台了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七大重点群体,提出有针对性的激励计划。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经对外公布相关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的至少有广东、甘肃、云南、安徽、河北、浙江、福建、天津等地。

在专家看来,上述七大群体代表了劳动者中的大多数和关键少数,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对这些群体的有效激励,就是牵住了“牛鼻子”,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全体城乡居民增收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诸多实招激励七大重点群体增收

梳理可见,上述已经出台方案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诸多促进居民增收的实招、硬招。

如,对于技能人才,浙江、广东、甘肃等地要求,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云南也提出,清除紧缺技术工人在全省大中城市落户、买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障碍。

对于新型职业农民,河北提出,到2020年,全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万人;浙江明确,支持大中专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培育一批“农创客”“新农人”。到2019年底全面消除集体经济年收入不足10万元薄弱村。

对于科研人员,广东明确,经所在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可到企业等兼职、高校教师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合法收入;甘肃明确,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离岗从事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创业期间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于小微创业者,河北提出,开展减费让利,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对发展前景好但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安徽提出,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浙江要求,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落实市场准入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各类隐性壁垒;安徽也提出,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不得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准入门槛。

对于基层干部队伍,浙江、安徽等多地提出,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广东还提出,改善基层教师待遇,逐步提高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标准。

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福建明确,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广东明确,到2018年底,实现有职业技能提升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100%得到免费技工教育或技能晋升培训。

避免误区:增收激励不是简单涨工资

记者注意到,很多人看到“增收”这个词语时,会关心这是不是意味着要涨工资了?

对此,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其核心是激励导向,不是简单涨工资或提高福利,而是通过有效激励,一方面激发创收创富的内生动力,一方面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

“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就是要分群体施策,找准各自的重点,”上述负责人称,比如技能人才关键要实现技高者多得,新型职业农民关键是推进职业化,小微创业者关键是降低创业成本,科研人员关键是实现工资性收入、项目激励、成果转化奖励等多重激励,企业家关键是解决产权保护法治化,基层干部队伍关键是完善工资制度,困难群体关键是提升人力资本。

Ø 中德两国总理见证珠海企业与德国研究中心签约 广东引智工作硕果累累

德国柏林当地时间6月1日上午,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德国总理默克尔的共同见证下,珠海市四维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国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合作项目签约。人工智能企业四维时代,将同世界人工智能领域最顶级的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共同研发人工智能与计算视觉技术,未来将为机器人和机械手臂装上“眼睛”和“大脑”。

四维时代创始人崔岩博士为2013年广东省外国专家局举办的“海外专家南粤行——珠海专场活动”中引进的专家之一,在珠海对接期间,崔博士非常认可珠海的创新创业环境,当场确定落户珠海。短短三年不到的时间,四维时代已成为国内人工智能及计算视觉领域发展最为迅速并非常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创新企业。依托其国内开创性的三维数字化重建及数字化虚拟展示技术,目前四维时代已经完成了4Dart(画风迁移)、指尖艺术、指尖音乐、工业及地产四维大场景、智能情感机器人等十余项产品的开发与生产。

“海外专家南粤行”活动,是我省近年来引智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通过这一活动,为我省引进了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粤创新创业,珠海市四维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其中的亮点之一,此外,如东莞市引进了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客座教授吴天根博士,在松山湖设立东莞天天向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并入选东莞市第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珠海市引进了剑桥大学田丰博士,创办珠海光驭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田丰博士带领团队凭借“智能纳米光学超材料”项目在“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上摘取金奖。

近年来,省外专局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不断创新引智引才方式,除“南粤行”活动外,还多方位、多形式开拓引智新局面,取得丰硕成果:

——“千人计划”外专项目入选专家创我省历史新高

近日,中组部批复了第十三批“千人计划”各类项目入选者名单,我省南方科技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深圳市国华光电研究院、广州医科大学、深圳大学聘请的9名非华裔外国专家入选,入选专家人数是我省最多的一次,使我省入选“千人计划”外专项目的专家总数达到28名。这些专家涉及数理科学、化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和生命科学等多个领域,他们将为我省带来本领域世界上最领先最先进的理论知识和技术,为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社会经济转型升级,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最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实施首批“海外专家来粤短期工作资助计划”

2016年正式实施“珠江人才计划——海外专家来粤短期工作资助计划”,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创新工作方式,每年将面向全球择优资助一批急需紧缺的海外专家来粤工作。目前已审核认定首批入选专家58人,这些专家有发达国家的院士、国外知名大学的教授和知名企业的高级技术及管理人员,涉及新材料、新型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与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等多个行业领域,帮助我省用人单位解决生产、技术等相关领域难点问题,提升了用人单位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的能力。

——赴海外举办人才项目推介洽谈活动成效显著

从2016年起,按照省委省政府“引才引资引技”相结合的要求,省外专局积极探索创新引才模式,结合省经贸洽谈签约活动和省委组织部境外“科技成果转移与孵化育成”主题培训班,以“培训+招聘”、“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形式,分别举办高水平大学哈佛专场招聘会,广东-以色列人才智力交流合作洽谈会,美国海外人才交流暨经贸项目合作推介洽谈会等专场活动。活动受到各方欢迎,除了促成一批合作项目之外,还为广东用人单位与海外高校、科研机构、高新企业、留学人员等牵线搭桥。

今年6月中旬,为配合省委省政府组织经贸代表团赴以色列、爱尔兰、英国举办系列经贸交流活动,省人社厅党组成员、省外专局局长劳帜红同志于2017年6月13-22日率团赴英国、德国、法国举办“广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与项目推介洽谈会”,本次活动共收集我省各地海外人才项目480多项,通过以专场推介洽谈会、召开海外高层次人才座谈会、拜会高层次外国专家、走访有关单位等多种方式招才引智。前期通过我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在海外宣传发布活动相关信息,引起当地海外人才的高度关注,纷纷来电来函报名参加活动。相信通过活动的举办,势必让海外人才更加了解广东、关注广东、爱上广东,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广东创新创业。

接下来,省外专局将确定瞄准一流的标准,树立“撸起袖子加油干”的理念,努力创新广东引智工作新方式,积极开创广东引智工作新局面,为广东实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要求提供强有力的海外智力支持。
四、宏观经济

Ø 报告预计上半年GDP增速6.8% 今明两年经济走势乐观

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经济学院、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17日联合发布《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2017年中期)》,总体上对今明两年经济走势保持乐观。

报告预测,假若设定2017年财政赤字率为3%,人民币兑美元平均汇率为7,则预测得出2017年上半年GDP增速为6.8%,2017年全年GDP增速6.7%,与去年持平。

报告在分析上半年中国经济形势时指出,上半年,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的企稳向好态势,其基本特征可以用“反弹”与“分化”两个关键词概括,虽然在分化中暗含了风险,但是反弹中也暗示了结构性的优化。

反弹的动力来自于哪里?国发院研究员刘凤良指出,这一动力主要来自于国内宏观经济政策与世界经济复苏拉动的双重叠加。由于今年下半年这一国际因素还将获得较强支撑,宏观经济在底部趋稳已是一个基本判断。

但是,刘凤良认为,当前国内经济问题的核心是,中短期内传统的宏观政策传导机制失灵,外生政策难以有效激起全面的总需求上升,以及长期生产率持续下降。而两个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加强。而要真正启动中国经济新一轮周期,还需通过新一轮改革开放,解决中国宏观经济传导问题,构建新动能,使其成为孕育新周期的动力源(7.570, -0.08, -1.05%)

“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任务是‘三去一降一补’,这是对当前急迫的供给侧问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直接的改革。”报告指出,长期改革的具体内容是坚持一个核心,即重塑政商关系和两个支柱,即以财政体制为代表的央地关系调整,以及以混合所有制为突破的国有企业改革。通过这些改革,一方面可以解决经济传导中的结构性问题,重塑中国经济传导路径。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提升潜在生产率,达到一石二鸟的效果。

Ø 中国经济向好势头不减 需重视部分领域风险隐患

今年以来,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我国经济主要运行指标出现了诸多积极变化,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稳中向好的态势,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继续改善。

经济景气度提高,质量和效益改善

从短期宏观经济运行看,订单、价格、企业存货和投资等一些快变量和先行指标表明市场预期向好、经济景气度上升;从中长期宏观经济发展态势看,产业结构优化和消费结构升级等有利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因素正在释放积极信号。

短期经济指标反映经济景气度提高。从先行指标看,制造业生产趋向扩张,服务业延续较快增长势头。截至今年6月,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已连续11个月位于50%的荣枯线之上。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加快,企业补库存意愿上升,生产活动更趋活跃。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持续9个月稳定在54%以上的扩张区间,其中航空运输业、邮政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业等行业商务活动指数均位于较高景气区间,业务总量快速增长。从实物量看,用电量、货运量指标大幅改善。今年1—5月,工业用电量增速同比提高6个百分点,铁路货运量增长15.2%,显示经济回暖迹象明显。

周期性指标传递经济走势的积极信号。一是生产周期调整基本到位。国际经验表明,生产周期单边下行趋势持续的极限时间是7年左右,我国自2010年开始的产能下行周期已经接近这一目标极值。事实上,今年以来企业主动回补库存已印证了这一点。二是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已实现趋势性转正。由于贴近市场,价格变化往往快于生产的反应。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普遍上扬影响,我国“三黑一色”(煤炭、钢铁、石化、有色金属)产品价格交替上涨,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自去年9月份转降为升后,今年已实现趋势性转正,推动工业需求扩张。三是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改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保持快速增长,前5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22.7%,创2012年以来同期最高水平。

经济稳中向好,存在多种支撑力

从中长期看,我国经济发展处于长周期的中高速增长阶段,正从上中等收入阶段向高收入阶段迈进,经济发展具有扎实的基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回旋空间。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多种支撑力。

微观主体有望焕发新活力。“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市场准入环境不断优化,新型政商关系正在形成,有力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去年全国新增市场主体1651万户,增长11%;全年新登记企业550万户,日均新登记企业达1.5万户。目前,我国市场主体数量位居全球之首,创业人数已经超过德国人口总数,市场主体数量也超过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市场主体总数。微观主体焕发活力,支撑创新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去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件,采用自主研发芯片的超级计算机等一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科技成果不断涌现。

新产业、新产品、新经济不断发展。新产业蓬勃发展。今年5月,高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11.3%和10.3%,均高于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新产品继续迅猛增长。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19.800, -0.30, -1.49%)、集成电路、智能电视等新产品的产量均有大幅提高。新经济方兴未艾。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互联网技术加快向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对生产和流通方式等产生了重大影响,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今年前5个月,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32.5%,比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快22.2个百分点,共享单车、网络约车、快递送餐、在线医疗、远程教育等新服务继续保持强劲增长。

内需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增强。我国内需推动型经济日益成型,今年一季度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95.8%。一方面,消费规模扩大,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旅游、医疗、保健和家政等服务消费需求日益提升,家装家饰、汽车等与住房和交通相关的消费潜力不断释放,消费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消费品零售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二,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持续提高。另一方面,投资补短板效应显现。今年1—5月,基础设施投资拉动固定资产投资3.9个百分点,对全部投资的贡献率达45.6%。其中,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道路运输和水利管理等短板领域、薄弱环节的投资大幅增长,有力增强了经济发展后劲。

全方位对外开放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项目合作成果超出预期。我国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经贸合作的步伐不断加快,双向投资保持较高水平。在去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下降13%的情况下,中国吸引外资较上年增长2.3%,达1390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三位。今年前4个月,我国企业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新签合同额318.5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89.5亿美元,非金融直接投资39.8亿美元。国际产能合作稳步推进,一批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成功带动一批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

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尚未得到根本性缓解,部分领域风险隐患仍在积聚。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

外部不确定性冲击尚未消除。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纷纷调高了今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但应看到,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的深度调整尚未完全到位,世界经济温和复苏的总体特征尚未明显改变,主要经济体政策变化带来的扰动性冲击仍有可能影响我国经济平稳运行。

实体经济面临的困难仍然较多。一是成本上升压力依然较大。一些税费等外部交易成本还没降下来,资金、土地、能源、环保、交通物流、劳动力成本和部分内部管理成本也使企业感受到较大经营压力。二是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一些企业应收账款增加且回收期拉长,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银行风险意识普遍提高,放贷愈加谨慎,部分小微企业融资比较困难。三是实体经济效益仍然偏低。由于实体经济利润率远低于虚拟经济,有的制造业企业开始向房地产、金融领域发展,以“辅业创收”弥补“主业歉收”。这种现象不利于产业升级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的风险要高度警惕。在金融领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企业债券违约现象明显增多,人民币汇率稳定压力依然较大,银行风险、信用风险和资本外流风险值得关注。在财政领域,地方财政明显减收,财政收支矛盾较大。在房地产领域,一二线城市房价快速上涨推动资产泡沫形成,三四线城市去库存压力仍然较大。

把经济增长潜力转化为现实经济增长

综合判断,我国经济底部企稳态势日渐明朗,特别是在市场预期稳步好转的背景下,各方面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这有利于加快化解各类风险、解决重大结构性失衡问题,预计全年经济增长将继续保持中高速水平。当前,应加快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各项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优化,把经济增长潜力转化为现实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实体经济竞争优势。进一步化解传统产业产能过剩问题,切实降低实体企业成本,打通资金向实体经济流动渠道,加快“放、管、服”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通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保持政策稳定性,推动供需均衡增长。稳定扩大有效需求,加大政府投资补短板力度,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增强民间投资发展信心和意愿;培育新兴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升级,释放消费增长潜力;积极培育出口新增长点和新竞争优势,拓展出口增长空间。

加强风险隐患防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加强跨市场联防联控,防止市场间风险“交叉感染”诱发系统性风险。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预期,防范股市大幅波动风险,防控债市信用违约风险。

稳定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强化民生保障。着力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和影响居民收入增长的不确定因素,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深入开展精准扶贫,多渠道夯实居民就业基础,多元化增加居民收入,筑牢民生底线,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Ø 刘世锦:中国经济触底初步确认 有可能进入稳定增长期

近日,由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主办、方正证券公司协办的博智宏观论坛第十八次月度例会召开。本期会议主题为“2017年上半年形势分析和下半年展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刘世锦主持会议。

在此次会议上,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志洲、国家统计局原副局长许宪春、法国巴黎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陈兴动、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暨董事总经理诸建芳等就上半年的经济形势发表了意见。

在数字经济时代,有可能通过及时获取各种高频数据,对经济形势进行实时在线分析预测。我们的研究团队研发出了一个包含宏观、行业、区域、长期增长等在内的实时在线分析模型,对未来六个月的经济走势做出滚动式预测,主要是判断相关指标走势方向和何处出现拐点。

这一模型的特点,一是创造性的运用投入产出架构,形成了包括宏观和行业变量在内的实时分析框架;二是原创性的提出了GFP(Gross Final Products)概念与分析原理。GFP为终端需求,是GDP中不再直接进行下一个生产过程的那些部分,主要包括个人消费、政府消费,以及基础设施与房地产投资中与民生直接相关的部分。GFP是整个经济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全部经济活动“最终留下来的东西”。GDP中余下部分则为PI,即生产性投资。三是着力收集、梳理并吸收新鲜且不断增长的高频数据,用于对经济形势的实时在线观测与分析。

从宏观分析角度来看,在上述框架中,影响经济运行主要有三种力量:终端需求构成长周期力量,过去7年经济回落,主要终端需求的结构性调整;生产性投资构成中周期力量;存货变动则构成短周期力量。这三股力量相互交织影响着经济的运行。

从上半年的数据看,经济触底并转入新增长平台的这一判断已得到初步确认,主要是终端需求GFP大体稳住了。中国经济有可能进入稳定增长期,其含义有二,一是脱离了长达7年的下行轨道,二是经济波动幅度比以前明显变窄。新平台上的增长波动,更多是由相关指标的边际变动所引起的。经济增长可能呈现大L型底边加上小W型的态势。

从中长期看,终端需求仍有一定的下行空间,并可能使新增长平台重心下移。终端需求中的房地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与服务业投资的增量都过了峰值期,并处在下行状态,尚未找到底部均衡点。对此下一步需要着力观察和研判。

房地产投资近年来在越过其峰值期后仍有一定幅度回升,主要是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出现结构性分化。大都市圈加快成长,拓展了对房地产的需求。与此同时,其他地区的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房地产去库存压力较大。这种由城市化进程中的结构性变动带来的房地产投资回升动力,将会在下半年逐步减弱。

基础设施投资在终端需求增量中依然占比最大。在经过长时间的高强度投资后,基础设施的有效投资空间在逐步收缩。从数据看,基础设施投资增量的峰值已经过去。金融去杠杆、控风险也会对基础设施投资带来一定影响。

生产性投资在过去两年曾出现过度回调,近期趋稳并有所回升,但回升力度将受到终端需求的制约。与PPI去年下半年的回升相适应,主动加存货是近一年来经济走强的重要动因。目前PPI和存货已经见顶回落,将会带来一定的下行压力,企业利润也会相应回落。出口是这一轮经济走强的另一重要动因,已经达到高点,可能会有所回落。而进口与利润走向相关性强,也会相应减速。

总体上看,经济处于终端需求初步企稳、生产性投资回升、存货回落的再平衡过程。下半年增长基本平稳,略有回落,有可能是进入新平台后的第一个回调期。如果回调幅度不深,新增长平台将再次得以确认,中国经济很有可能进入一个动能转换、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较强的增长阶段


五、财经要闻

Ø 中国经济下半年怎么走?4大因素支撑平稳态势

近来,中国经济运行情况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相关数据的陆续发布引起了外界关于中国经济未来走势的各种分析、猜测。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唱空论”借机卷土重来,此前就有媒体、机构预计“中国经济将在5月份出现拐点并开始持续走弱”,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更是下调了中国主权信用评级,但事实却让“唱空者”再次落空。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5月份中国经济继续保持了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的态势,且这种态势还将得以延续。

4大因素支撑平稳

“5月份整体经济运行情况可以用8个字来概括,就是总体平稳、稳中向好。”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刘爱华近日在介绍5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时表示,具体来说,有4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生产和需求稳定,二是就业持续向好,三是物价涨幅比较温和,四是国际收支改善。

“透过5月份数据可以看出,一些媒体、机构此前盯住部分经济指标出现的短期波动进行过度解读显然是没必要的。事实上,出口、消费等众多经济指标也并没有像外界预测的那样明显走弱,反而是企稳向好,这将有助于坚定市场信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立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为什么5月份中国经济能够出现平稳态势?刘爱华指出,主要有4方面的原因:一是实体经济趋好,在“三去一降一补”深入推进的情况下,今年以来实体经济继续呈现了稳中趋好的态势;二是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持续释放,5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0.7%,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长了22.5%;三是新动能快速发展,5月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1.3%,装备制造业增长10.3%,全国网上零售额增长32.5%;四是外部环境改善,目前世界经济温和复苏,5月我国规模以上工业出口交货值增长10.7%。

国际机构态度乐观

良好表现给国际社会带去了继续看好中国的理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近日表示,中国继续转向更可持续的增长路径,改革在广泛的领域取得进展。中国有潜力在中期内安全地保持强劲增长。据IMF预测,2017年中国 GDP将增长6.7%,较此前预测上调了0.1个百分点,2018-2020年的年均增速为6.4%。

事实上,包括IMF在内,对中国经济保持乐观态度的国际机构越来越多。近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中国2017年GDP增速预期从6.5%上调至6.6%,2018年从6.3%上调至6.4%。国际金融机构摩根大通日前也表示,预计中国2017年GDP增速为6.7%,中国宏观经济面的企稳回升使得全球投资者对中国更有信心。

中高速增长有保障

“展望未来,在中国经济总体平稳的基础上,随着企业适应市场能力的不断提升、经济结构的持续改善,未来中国经济企稳态势将更加明朗。”张立群说,就下半年而言,随着市场信心的恢复、积极因素的积累,中国经济的稳定性会越来越强,中高速增长仍有保障,稳中向好态势将得以延续。

刘爱华也表示,经济稳中向好的各种支撑因素都在不断增强:第一,产业支撑的基础更加稳固,服务业已牢牢站稳半壁江山且占比还在扩大,工业中的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产品增长都比较快;第二,需求发展的动力在增强,消费能力增强、消费环境改善及供给能力提升将支撑消费规模持续扩大,投资在好转且还有很大空间和潜力;第三,发展的信心不断增强,相关数据显示,无论是制造业还是非制造业,企业信心整体都在增强;第四,发展环境在改善,国内供求关系不断改善,国际环境出现积极变化。

张立群说:“为了进一步巩固中国经济的良好走势,接下来,一方面要继续做好稳增长的工作,货币政策保持稳健中性的同时,抓好金融监管工作,并充分发挥更加积极有效财政政策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企业进一步适应市场,改善市场微观基础,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含金量’。”

Ø 人民币淡定应对美联储加息缩表 汇率保持小幅上涨

美联储加息靴子在6月如期落地。北京时间6月15日凌晨,美联储宣布加息25个基点,将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上调25个基点至1%-1.25%的水平。这是美联储今年以来第二次加息,符合此前预期,因此市场反应温和。美联储同时公布的年内缩表细节,此前曾被称为比加息更狠的“杀器”。不过,业内人士认为,按照当前的缩表计划,缩表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冲击比较有限。从人民币汇率来看,有维持稳定的基础。

缩表细节公布

比起早已“板上钉钉”的加息,市场对美联储缩表的关注相对更高。这意味着美联储将告别宽松政策,紧缩时代来临。有业内人士表示,加息其实也就是为缩表做铺垫。

6月15日,美联储同时公布了缩减资产负债表计划的细节,美联储将逐步减少对美联储持有的到期证券本金进行再投资来缩减资产负债表。具体来讲,美联储计划将持有的到期美国国债本金每个月不再进行再投资的上限最初设定为60亿美元,然后每三个月将此上限提高60亿美元,直到最后升至300亿美元。

此外,美联储计划将持有的机构债务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本金每个月不再进行再投资的上限最初设定为40亿美元,然后每三个月将此上限提高40亿美元,直到最后升至200亿美元,只有超过上限部分的到期证券本金才可进行再投资。兴证宏观团队分析称,这意味着开始缩表12个月内将缩减3000亿美元,第二个12个月开始将缩减6000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美联储共持有约2.5万亿美元美国国债和1.8万亿美元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美联储一直通过将到期证券的本金进行再投资,也就是“以新换旧”的方式维持当前资产负债表规模不变。随着上限的逐步提高,美联储每月再投资的证券规模将逐步减少,美联储的资产负债表也将逐步收缩。

美联储为何缩表?业内人士介绍,向前追溯,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为了拯救美国即将崩溃的证券市场,美联储直接开动“印钞机”,但也导致资金面多了很多“水分”。

国内反应淡定

如果美联储直接缩表,将产生巨大虹吸效应,让美元回流,对非美国家尤其是新兴国家来说,无疑会承受不小的资金外流压力。美联储主席耶伦6月15日虽然并未透露美联储开始缩表的时间,但她表示,公布缩表计划细节是为了让市场提前做好准备,等到美联储真正开始缩表时,市场将不会感到意外。

美联储加息的消息来得并不意外,市场已经提前消化了影响。因此,在美联储公布决议后,国内市场表现非常淡定。从人民币汇率来看,6月15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非但没有下降,反而上调了87点,报6.7852,至去年11月以来新高;当日央行进行的1500亿元逆回购操作,各期限的中标利率也均与上次持平;一直深受美联储加息影响的A股市场,盘面也只是小幅涨跌。

这与3个月前美联储年内的首次加息形成对比。彼时央行曾全面上调公开市场操作和MLF利率,一度被市场解读为“变相加息”。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人民币兑美元都保持着小幅上涨的态势。统计显示,自5月26日央行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引入逆周期因子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累计上涨1.1%。

人民币汇率有稳定基础

在业内人士看来,人民币有持续稳定的基础。联讯证券研究院宏观组研究员张德礼分析称,从中美经济相对表现、美元指数和资本流动等角度看,中国已不惧美联储加息和缩表,人民币汇率有维持稳定的基础。建银国际董事总经理兼宏观研究主管崔历也在撰文中指出,中国的汇率制度是“有管理的浮动”,实际操作中,管理超过浮动,人民币仍是主要国家中最为稳定的汇率。由于美国财政政策还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全球政治上的不确定因素,美元仍有可能波动反弹,预计短期内人民币汇率还会维持相对稳定。

黄金钱包首席研究员肖磊同样认为,美联储缩表对于美元来说影响暂时还难以预测,2008年以来的资产负债表扩张并没有拉低美元,美元反而开启了一轮牛市,未来美联储资产负债表的收缩,也不一定能持续推升美元,还得看具体情况,比如美国资本市场的反应、其他货币的走势等。

但不容忽视的是,非美货币目前仍处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波动期,由于今年以来美元持续走弱,全球主要货币贬值预期降低,未来并不乐观。肖磊表示,缩表至少会对全球美元的流动性带来很大的冲击,只是按照当前的缩表计划,缩表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对全球非美货币的冲击也比较有限。国内货币政策由于实施的是有管制的浮动汇率,因此受美元的影响依然很大,美联储缩表可能会带动中国央行一起缩表,货币政策偏紧的状况还会持续,但按照目前M2的增速以及逆回购等操作,总的增量依然很大。

Ø 证监会出重拳严把质量关 5家企业冲关IPO再被否

7月已快要接近尾声,截至目前9家上会企业中,33家获通过,5家被否,1家暂缓表决,过会率为84.6%,与近六个月的过会率基本持平,此前关于因IPO提速而审核标准放宽的传言也就不攻自破。事实上,关于企业带病上市的问题监管层也已经多次表态,在推动新股常态化的同时IPO规则,并没有因为发行审核节奏加快而放松审核要求。与之相反,最近监管层频频出台严格措施,确保上市公司质量。

IPO审核不断从严 本月再有5家被否

日前,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59次会议再否一家企业,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未通过。发审委委员对瑞芯微电子高毛利率的合理性,纳税等多个问题进行了询问后做出了不予通过的决定。这已经是7月以来在发审会被否的第5家企业。本月还有几场发审会,届时发审否决率可能会存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在7月12日创业板发审会上,甚至出现了3家上会企业同时被否的情况。“一天内否决三家可能是偶发事件,不能因为一时的否决率而得出什么结论,但这也体现出目前对IPO的审核的确在日益趋严。”一位专家表示。

事实上,在证监会不断强调从严审核,严防病从口入的大背景下,今年开始发审通过率就在持续走低,6月通过率更是降至69%,全月有12家企业未能通过发审会。从一定程度上来看,IPO发审常态化更加严格了监管层对于企业的要求。从近期监管层透露的信息来看,监管部门对企业IPO审核所执行的标准、流程均无变化。但随着IPO企业数量的增多,初审环节和发审环节的审核否决率也在同步上升,大大压缩了“带病闯关”的空间。“今年能够明显感觉到更加严格了,这一点发审通过率也能说明一定的问题,就我的经历来看,发审会上发审委员问的问题更有针对性了。”沪上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资深保代人士7月21日对记者表示。而一家中型律所从事IPO业务的律师则告诉的记者:“因为最近审核趋严,有一些拟上市公司担心过不了,在可控时间内刻意将申报时间放缓,避开近期,或者采用中止审查的方式。市场对于监管层严格审核的态度已经形成了共识。”

发审会否决率居高不下 终止审查持续增多

发审会否决率居高不下,证监会从严审核的震慑力向后端传导。截至7月21日,证监会公布了最新一期终止审查的企业名单。7月以来,终止审查的企业再添5家,括深圳奥雅设计等公司,全年终止审查企业的数量已经累积至59家。其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是企业终止审查占比最大的原因,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有超过6成企业存在这一情况。其次是,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存疑,业绩下滑等问题,合计占比超过2成。

另外记者了解到还存在个别企业由于自身诉讼涉及风险或战略调整主动撤回申报材料的情况。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则透露,在终止审查的企业中监管层重点关注企业自身经营风险、会计核算规范性方面存在问题,部分企业在审核过程中存在粉饰业绩的行为,或通过关联交易,或通过调节利润手段粉饰业绩,导致业绩不能真实的反映盈利状况。对于在审排队企业而言,除了发审会的压力外,证监会财务核查行动也让很多企业知难而退。在今年首批首发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中,5家被抽中的企业中有两家在被抽到后主动终止撤回了材料。近期,证监会公布了2017年首发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第二批企业,包括深圳市三诺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被抽中,新一轮现场核查等待启动。

除了来自于监管的压力,企业终止审查企业数量增多的背后,券商等中介机构也起到不小的作用。“财务方面有硬伤的企业,券商也担心很难通过发审会,会同企业协商撤回材料。在IPO发审节奏常态化的情况下,券商也希望提高成功率,如果项目大概率不能IPO成功,那么就应该将人手转向其他成功率高的项目。”华北地区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的人士告诉记者。

证监会:严把入口关防止企业带病上市

最近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有市场观点认为首次公开募股(IPO)或进一步放宽。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强调,将继续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严把上市公司入口关,完善IPO现场检查等工作机制,防止企业带病上市。

此外证监会发言人还表示,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关于“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功能。继续按照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严把上市公司入口关,坚持问题导向,完善IPO现场检查等工作机制,依法严格审核、严格监管,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防止企业带病上市。

证监会发言人指出,证监会还将加大整顿资本市场秩序力度,继续保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改善资本市场生态,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热点关注

Ø 6月起 一批新规将改变你我的生活

贩卖50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76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

新媒体被纳入互联网新闻管理范畴

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76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新修订的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同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微博、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禁止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61日起施行。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关系国家安全重要网络产品应经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自201761日起实施,旨在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办法》指出,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土地征收补偿将施行新标准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61日起施行。

《决定》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以及第二款“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合并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加强农药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61日起施行。

条例严把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关口。它取消了门槛相对较低的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完善了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对原材料采购、产品质量控制、委托加工分装等生产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对所生产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

民用无人机施行实名登记

民航局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要求自6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

Ø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下月起可抵扣个税

从市地税局获悉,惠及纳税人的政策红利将在7月1日到来。根据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从7月起,购买商业健康险就可抵扣个税,按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抵扣。换而言之,个税起征点将有所变化,从原来的3500元最高可上升到3700元,这意味着购买了商业健康险的人个税负担有所减轻。

《通知》指出,对个人购买按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据了解,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

该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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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资深律师合伙创办。孚道合伙人、多名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孚道采用国际先进的公司化经营模式。在公司化经营模式下,律师共享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

孚者,信也;道者,德也。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这一古老信念,孚道期待成为您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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