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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技术驱动法律,技术驱动服务,孚道开启信息化2.0时代!
2017年8月26日,本所执行主任许勇律师带领孚道团队分两批参加iCourt在广州举行的“技术驱动法律”Alpha律所管理系统启动及体验培训课程,开启了孚道信息化2.0时代。
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ERP管理系统层出不穷,Alpha作为其中的佼佼者令大家在感慨科技力量的同时也引发了大家对行业发展的思考。借助Alpha为平台,孚道团队的协作效率和精细化服务将会更上一层楼,这是孚道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事件。
Ø 许勇律师在中山律师行业发展座谈会上做题为《薪点制是律所公司化经营的必由之路》的主题演讲
8月4日下午,“回顾历史 展望未来”中山律师行业发展座谈会在市司法局501会议室举行。市律协会长张爱文、吴让炜、卢宏盛,监事长程禹斌,秘书长周琬珉,监事罗金良出席座谈,市律协律师行业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及全市律所主任、合伙人近100人参加了会议。
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作为受邀分享嘉宾,做了题为《薪点制是律所公司化经营的必由之路》的主题发言。许勇律师认为,合伙人的组合方式是律师所发展的核心,合伙人适当的组合方式和良好的分配机制是律所发展的源动力。对于承包制和薪点制,要各取其长,发挥优势,并根据各律所的发展水平采取匹配的分配制度。而对于公司化的律师事务所,薪点制是必由之路。
座谈会上,其他分享嘉宾分别从律师业务的根本属性、中山律师行业的发展历史、发展模式以及律所文化建设对律师行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随后,分享嘉宾和与会律师进行了互动,围绕律所如何做大做强、向专业化发展,利用新媒体手段拓宽法律服务市场,优化法律服务环境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Ø 许勇主任参加市律协与市第二人民法院举办的诉讼代理工作座谈会
8月17日上午,应市第二人民法院邀请,市律协一行八人前往该院,与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程建华,监察室主任雷德明,立案庭庭长曾同源等就该院的诉讼服务工作进行交流座谈,许勇律师作为市律协理事、广东省诉讼服务窗口监督员、市检察院检察工作联络员受邀参加了座谈会。
程建华副院长首先对市律协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表示此次座谈会主要是听取我市律师对市第二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意见建议,并希望与市司法局、市律协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不断提高该院的诉讼服务水平。
会上,市律协与会人员就近期了解到的我市律师对该院诉讼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尤其是个别法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馈,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改良建议;程建华副院长及曾同源庭长对与会律师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并表示将针对相关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Ø 许勇律师参加省律协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在惠州召开的第五次全体会议
2017年8月31日,省律师规章制度工委会在惠州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规章制度工委会主任周兵,副主任魏汉蛟、陈志辉,秘书长殷坤仪,委员谢文辉、马新国、冼科、钟宏炬、区德龙、曹叠云以及本所执行主任许勇律师参加会议。省律协监事李夏琳列席会议。会议由周兵主任主持。
会议首先对规章委8月份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小结,周兵主任提出,本年度内,规章委要完成对大部分规则进行修订的任务,并在年底形成2017年度广东省律协规则汇编手册。
随后,会议重点对“《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三份规则进行了二读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了充分、翔实的分析和论证。此外,会议还对“《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统筹做好考察交流工作的若干规定》《广东省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若干规定(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草案)》《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安排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扶持欠发达地区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律师协会及会员奖励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六份规则进行了一读讨论,同时决定本委员会接下来将进一步对上述规则进行修改,并准备与相关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共同讨论规则修改事宜。
会后,参会委员一行赴惠州市律协进行座谈,并就规章制度建设和规章委机构设置等问题与惠州市律协进行了交流。
Ø 2017年8月1日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始或将开始实施
文件名称 |
发布单位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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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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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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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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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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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7〕16号
【颁布时间】2017-8-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7年8月25日印发
Ø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颁布时间】2017-8-25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促进互联网论坛社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贴吧、社区等形式,为用户提供互动式信息发布社区平台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鼓励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服务提供者将封禁或者关闭有关账号、版块;明确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与其权利相适应的义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责任义务不到位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限制或取消其管理权限,直至封禁或者关闭有关账号、版块。
第七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并对版块发起者和管理者实施真实身份信息备案、定期核验等。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注册用户虚拟身份信息、版块名称简介等的审核管理,不得出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内容。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九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Ø 人社部等有关部门将对互联网招聘平台实施集中整治
针对部分招聘网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造成部分求职者上当受骗、严重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
一、
、通知明确,各地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招聘平台实施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知指出,各地要建立招聘信息发布情况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确保招聘信息真实合法;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招聘信息服务情况向社会公示;加强招聘信息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行业自律。
三、通知提出,各地要加强对招聘行为的管理;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特别是互联网招聘平台要加强对招聘单位的资质认证和信息发布人员的实名认证,加强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信息的保护。
四、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就业政策解读;定期发布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加强对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多渠道发布招聘欺诈典型案例和有关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帮助劳动者增强防范识别能力和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五、通知强调,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建立舆情监督和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处理预案。
Ø 海归就业创业调查:超四成海归在私民企就业
新京报快讯,半数以上海归认为5年内可收回留学经济成本,超过40%的海归选择在私营、民营企业就业。8月12日,《2017中国海归就业创业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
报告显示,海归群体对留学效益价值持肯定态度,30.3%的海归认为3至5年能够收回出国经济成本,24.1%的人认为1至3年能收回成本。
在就业方面,报告指出,海归就业单位的类别呈现多样化,私营、民营企业是海归就业首选,占比47.4%,其次还有外商、港澳台独资企业(16.7%),国有企业(15.9%),合资企业(10.8%)等。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副主任、秘书长苗绿表示:私营、民营企业是吸纳海归就业的最大载体,伴随着私营、民营企业逐渐走出去,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的海归进入民营企业。
在创业方面,创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是海归偏好的领域。数据显示,近20%的创业者选择在IT、通信、电子、互联网领域创业,其次为服务业和文体教育、工艺美术行业。
Ø 我市7月就业服务数据公布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同比增长逾两成
8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7月就业服务各项数据显示,上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总体有所上升。截至7月末,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3.5737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0.5223万人,就业困 难人员实 现就业0.0794万人,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79%、87%和99%。
根据7月就业服务数据统计,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1.2548(需求数与求职数之比),环比下降0.0881。截至7月末,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3.5737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0.5223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0.0794万人,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 79% 、87%和99%。其中,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与 2016 年同 期相比上升26.46%。
从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来看,7月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总体有所上升,其中需求人数43491人次,环比上月增幅5.25%;求职人数34660 人, 环比 上月增幅12.64%。
在技工需求情况方面,技工的用工需求5243人次,求职人数4425人次,用工缺口818人次 ;高级工及以上的用工需求为478人,求职人数为1249人,求职人数大大多于用工需求 ;初、中级工用工需求4765人次,求职人数3176人次,用工缺口为1589人次 。
全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情况显示,7月末全市失业动态监测企业为300家企业。监测企业在岗总人数18.2709万人,环比上升1.47%。在岗位流失情况方面,流失岗位人数最多的是内资企业占44.99%;第二是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34.66%;第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占20.35%。如果从行业分布来看,流失岗位人数主要集中在制造业。
Ø 8月制造业PMI回升 中国经济动能仍强
证券时报网8月31日讯 8月制造业PMI回升至年内次高位置,经济回归稳中趋升基本态势。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发布数据显示,8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7%,较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回补了7月份季节性影响带来的短期下降。分析人士指出,8月份数据再次回升,显示中国经济动能仍强,经济韧性十足。下半年我国经济依然能够保持平稳运行。
需求供给价格三者齐升
今年以来制造业PMI指数一直保持在51.0%-52.0%的运行区间,总体走势平稳。受天气因素影响,7月份制造业PMI为51.4%,向下小幅波动0.3个百分点。8月份制造业PMI回升至51.7%,至年内次高位置。
对于8月份PMI指数反弹的原因,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章俊对证券时报记者指出,8月PMI反弹主要是导致7月PMI指数回落的季节性因素有所减弱,比如全国大范围持续高温、部分地区遭受暴雨洪涝灾害,一些企业例行设备检修。此外,实体经济依然维持供需两旺的局面。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连续第三个月改善,反映制造业企业对未来行业景气度依然维持乐观预期。
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高级统计师赵庆河解读称,8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稳中有升,总体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供需双双继续改善;在国内市场向好的带动下,进口稳中有升;结构调整不断推进,部分传统行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
从8月PMI分项数据看,需求供给价格三者齐升。数据显示,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为54.1%和53.1%,分别比上月上升0.6和0.3个百分点,进口指数为51.4%,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为年内高点。而出口订单继续下滑至50.4%,显示内需订单强劲。
此外,制造业继续向中高端迈进。装备制造业PMI为52.8%,与上月持平,高于制造业总体1.1个百分点。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PMI持续位于扩张区间,本月增速均有所加快。
下半年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运行
同日公布的数据显示,8月份,中国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3.4%,比上月回落1.1个百分点。从行业大类看,航空运输、邮政快递、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商务活动指数均连续位于60.0%以上的高位景气区间,业务总量快速增长。
赵庆河称,主要是受不利天气等因素影响,建筑业生产活动有所放缓,但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继续保持在临界点之上,非制造业总体仍延续扩张态势。
中国物流信息中心分析师陈中涛说,当前经济运行基本回归稳中趋升基本态势,前期季节性因素影响造成的短期波动基本平复,也显示出经济运行抗短期波动的韧性增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具有较为坚实内在基础。
对于下半年接下来的走势,业内对此比较乐观,预计我国经济依然能够保持平稳运行。证券时报专家委会委员、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表示,总体来看,下半年经济将可能延续2012年以来的“L形”态势,结构不断优化,经济质量更高,也更健康。与此同时,改革的力度和风险防控力度可能会进一步增大。
章俊强调,鉴于摩根士丹利全球贸易领先指数最近几个月连续出现回落,因此我们认为上半年出口拉动对中国经济增长超预期贡献良多,但下半年可持续性不高,更多的需要内需来支撑经济的平稳增长。
中国社科院财税研究中心的报告预测称,今年三四季度GDP同比增速分别为6.8%和6.7%,全年GDP同比增速为6.8%左右。与此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其最新经济展望中也上调了中国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目前预计中国2017年经济增速为6.7%,2018年经济增速仍将放缓至6.4%。
Ø 7月CPI同比上涨1.4% 预计三季度仍将保持较高景气度
8月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7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数据显示,CPI环比上涨0.1%,同比上涨1.4%;PPI环比上涨0.2%,同比上涨5.5%。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高级统计师绳国庆表示,从数据来看,居民消费价格环比微涨,同比涨幅略有回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环比由降转升,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相同。
从环比看,7月份CPI上涨0.1%,走势基本平稳。食品价格下降0.1%,影响CPI下降约0.02个百分点。受大范围持续高温天气和区域性强降水影响,鲜菜价格连降5个月后上涨7.0%;高温导致蛋鸡产蛋率下降,储运成本提高,鸡蛋价格上涨4.0%,两项合计影响CPI上涨约0.17个百分点。非食品价格上涨0.2%,影响CPI上涨约0.13个百分点。
从同比看,7月份CPI上涨1.4%,涨幅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食品价格下降1.1%,影响CPI下降约0.21个百分点。其中,猪肉价格下降15.5%,影响CPI下降0.46个百分点;鲜菜价格上涨9.1%,影响CPI上涨约0.20个百分点。非食品价格上涨2.0%,影响CPI上涨约1.62个百分点。
中信证券(18.160, -0.22, -1.20%)固定收益首席研究员明明昨日表示,7月份CPI同比涨幅较上月回落,连续四个月维持“1时代”,食品价格同比继续下跌,工业消费品同比涨幅回落是主要原因,虽去年同期高点已过,且目前猪肉价格过快上升,但从猪肉供应端和需求端来看并不能够支撑猪价维持快速上涨的趋势,全年无明显通胀压力。
8月9日,申万宏源(5.940, -0.06, -1.00%)证券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趋势上来看,近期食品CPI持续改善,非食品CPI基本稳定,随着后续食品价格基数进一步走低,预计CPI将有所回升,但全年仍将保持温和。
PPI方面,从环比看,7月份PPI由降转升,上涨0.2%,主要受钢材、有色金属等产品价格上涨影响。生产资料价格上涨0.2%,生活资料价格持平。从同比看,PPI上涨5.5%,涨幅连续3个月相同。在主要行业中,同比涨幅回落的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业,分别上涨32.3%、12.7%和10.9%;同比涨幅扩大的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分别上涨27.5%和8.5%。
“PPI环比首次上涨,煤炭等去产能行业价格继续好转,但是煤炭和矿石涨幅仍在回落;受上个月黑色系大涨的影响,相关产业价格涨幅扩大,但总体来看钢铁等行业去产能任务完成过半,且在地产调控趋紧、房贷条件愈加苛刻的环境下,相关产业对上游工业品价格支撑力度或显不足。”明明表示。
李慧勇表示,总体来看,经济无忧,通胀平稳,企业效益仍有支撑。预计三季度经济仍将保持较高的景气度,食品CPI改善有望带动CPI逐步回升,且工业品价格彰显韧性,工业企业资产负债表修复有望继续,企业盈利将继续好转,看好化工、有色、稀土及航运等领域或复制黑色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来的市场出清和企业盈利好转。
Ø 7月PPI环比增速转正 上游涨价下游波澜不惊
PPI环比转正
8月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7月份的PPI和CPI数据,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PPI数据,虽然同比增速已连续三个月持平,但是环比还是出现了0.2个百分点的增长。对于价格上涨的原因,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与去产能政策的持续推进有关。
得注意的是,虽然PPI环比转正,但是,出厂价上涨幅度和购进价上涨幅度之间的“剪刀差”在缩小,这说明上游企业的盈利状况会继续改善。此外,上游六大行业对PPI上涨的推动仍然十分明显,而下游的生活资料价格上涨幅度仍然较低,说明涨价向下游传导不明显。
下半年基数抬高将进一步压低PPI增速。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认为,7月PPI同比增速的持平,是去年7月相对较低基数前提下的“中场休息”,但9月之后随着高基数效应的凸显,PPI同比增速将出现进一步回落,年底PPI同比将大概率回落至2%水平。
7月份PPI同比上涨5.5%,涨幅连续3个月持平。环比来看,PPI增长0.2%,这是自3月份以来PPI环比增速首次转为上升。
钢铁、有色等产品价格的上涨是PPI环比转正的主要原因:7月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环比上涨了2.7%、1.5%,合计影响PPI上涨约0.3个百分点。
短期看,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向生活资料传导不明显。分析认为,上游生产资料价格上升主要是受去产能、环保限产等政策因素的影响,下游生活资料的需求较为平稳,并无明显改善。
尽管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与出厂价格倒挂的现象依旧延续,但两者的“剪刀差”已经连续3个月收窄,这意味着,尽管工业企业的盈利依然承压,但情况正在改善。
六大行业占总涨幅80%
8月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7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上涨5.5%,环比上涨0.2%,后者是近四个月来首次由降转升。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高级统计师绳国庆指出,PPI环比上升,主要受钢材、有色金属等产品价格上涨影响。
他表示,7月份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环比涨幅有所扩大,分别上涨2.7%和1.5%,合计影响PPI上涨约0.3个百分点。
同比来看,PPI增速已经连续三月录得5.5%,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业,分别上涨32.3%、12.7%和10.9%;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同比涨幅有所扩大,分别上涨27.5%和8.5%;此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价格同比上涨7.6%。上述六大行业合计影响PPI上涨约4.4个百分点,占总涨幅的80.0%。
绳国庆指出,在7月份5.5%的同比涨幅中,去年价格变动的翘尾因素约为4.6个百分点,新涨价因素约为0.9个百分点。
工信部赛迪研究院工经所经济师乔宝华表示,与6月相比,7月新涨价因素增加0.2个百分点,这是7月PPI结束持续多月的环比下降的重要原因。
乔宝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当前PPI的上涨,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密切相关,随着钢铁、有色等行业去产能工作的深入推进,市场供需状况明显改善,钢铁、有色等产品价格明显上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PPI价格的上涨。此外,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也助推了PPI上涨。
在她看来,影响价格走势的最根本因素还是市场供需状况,当前钢铁、有色的需求面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价格持续上涨缺乏进一步的支撑。
不过,生产资料涨价是PPI回升的主要原因。中国社科院工经所市场与投资研究室副主任江飞涛认为,“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以及环保压力的加大,基础建设投资的高位运行,生产资料价格仍将维持高位运行。但是由于去年基数的抬高,未来的同比数据可能会承压。”
生产资料向生活资料传导不明显
连续多月来,生产资料出厂价的同比涨幅要大幅高于生活资料出厂价涨幅,7月数据依旧维持了这一趋势,而且在环比上前者涨幅也开始高于后者:尽管4-6月份,生活资料价格的环比增速要高于生产资料,但7月生产资料环比增长了0.2%,而同期的生活资料却环比持平。
江飞涛指出,生产资料出厂价增幅高于生活资料,意味着以下游行业为主的生活资料生产者面临着更大的盈利压力:一般而言,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意味着下游购进价格的上升,下游行业生产成本增加但是出售价格变化不大,就会降低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资料的涨价向生活资料传导的迹象并不明显。目前工业领域的涨价仍然维持着上游价格高企,中下游行业工业品出厂价格涨幅较低,甚至是负增长的局面。
比如7月煤炭价格同比涨幅是32.3%,下游的电力行业同比价格是下降0.1%;钢铁、有色同比价格涨幅分别是12.4%、10.7%,下游的汽车行业7月出厂价格涨幅同比下降0.2%;纺织业出厂价同比上涨3.2%,下游的服饰业出厂价格仅仅上涨0.8%。
江飞涛提出,下游消费品的需求并没有明显上涨,而生产资料价格之所以上涨并不完全是需求回暖,其更重要的原因是,煤炭、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在限产、环保和去产能等因素下出现的供给减量。
“需求方面,基础设施建设确实也对上述产业带来了较大的拉动,但基建需求对于价格的敏感度并不高。”他表示。
乔宝华则认为,上游价格上涨向下游传导之所以不明显主要是三方面原因:首先,价格从生产资料的成本端传导到生活资料的产出端存在时滞;其次,生活资料需求相对比较稳定,对生活资料价格的拉动作用不显著;其三是生活资料等下游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的定价权较弱,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有很大一部分都在企业内部消化了。
中国社科院工经所工业运行研究室张航燕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期以来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PPIRM)与出厂价格存在明显的倒挂现象,不过7月份的数据显示,这种倒挂的剪刀差正在进一步缩小。
乔宝华表示,2016年11月以来,PPIRM同比涨幅持续高于PPI同比涨幅,且领先幅度在2017年4月达到2.6个百分点。不过截至7月PPIRM同比涨幅已连续4个月回落,且PPIRM同比涨幅与PPI同比涨幅的剪刀差也连续3个月收窄。
“这表明企业的利润空间可能会有所改善;但由于当前剪刀差仍处于高位,企业盈利能力改善仍然有限。”她表示。
下半年PPI料将回落
未来的PPI走势如何?江飞涛认为,尽管七月份煤炭、有色金属价格依然上涨,但去年下半年的基数很高,同比数据上,未来PPI指数将不会有太大涨幅,而从环比数据来看,则取决于政策和宏观经济的波动。
江飞涛表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增强供给体系的弹性、灵活性和质量,但由于管理难度较大,很多产业采取了限产、停产的方式,这直接导致供给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如果对上述产业的环保等政策的执法更为弹性、透明,PPI的波动幅度将会相对平缓一些。
在他看来,由于政策的延续性,现行的环保、限产等措施仍将持续一段时间。“进入秋冬季节后,环保的压力会更加显著,上述产业的限产政策不会轻易取消,价格维持在高位的可能性较大。”
实际上,7月份基数的抬高抵消了部分PPI的同比增速:去年7月PPI环比0.2%,涨幅比前一个月上升0.4个百分点,基数有所上升,对今年7月PPI同比涨幅有一定抑制作用。
下半年基数抬高将进一步压低PPI增速。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认为,7月PPI同比增速的持平,是去年7月相对较低基数前提下的“中场休息”,但9月之后随着高基数效应的凸显,PPI同比增速将出现进一步回落,2017年年底PPI同比将大概率回落至2%水平。
他指出,2016年7月PPI环比增长0.2%,但2016年9-12月PPI环比分别为0.5%、0.7%、1.5%、1.6%,下半年的高基数将拖累PPI的同比增长。
在交行金研中心高级研究员刘学智看来,下半年PPI可能回落,但年内不会出现负增长。随着投资放缓,对工业产品的需求可能走弱,不存在工业产品价格显著上涨的基础。
“去年下半年PPI持续上升形成高基数,今年下半年PPI翘尾因素快速回落,因而未来PPI涨幅可能下降。但PPI走势趋稳,下降幅度不会太大,下半年PPI涨幅可能低于5%,但全年平均涨幅有望高于5%。”他说。
多位受访对象表示,下半年的PPI将维持窄幅波动、小幅回落的趋势,今年整体的PPI将走出持续五年的工业通缩,这有助于改善企业盈利状况,增加企业投资信心,对于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健康的运行是件好事。
Ø 发改委:下半年经济有望保持平稳运行
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中国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29日在北京表示,综合分析国内外有利和不利因素,按目前趋势初步预计,中国下半年经济有望保持平稳运行。
当日,何立峰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中国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他表示,对照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表,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居民收入、财政收入、货物进出口等预期指标经过努力能够完成,脱贫人口、能耗强度、棚户区改造等约束性指标有望顺利完成,投资、利用外资等指标完成难度较大,需付出更大努力。
“在当前形势下,要更好把握稳和进的关系,稳是主基调,要在保持大局稳定的前提下谋进,在把握好度的前提下有所作为。”何立峰说,下半年,要突出重点,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不折不扣落实已出台各项减税降费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货币政策要保持稳健中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维护市场流动性基本稳定,进一步疏通央行政策利率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
——持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深化国企国资和重点行业改革。推动财税金融改革,加快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积极化解重点领域潜在风险。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入排查和妥善解决各类矛盾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一带一路”建设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落实好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推动外贸继续回稳向好,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和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三互”大通关和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动中美经济合作取得积极进展。高水平建设自贸试验区,营造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吸引外资20条措施,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引导合理有序对外投资,深化国际产能合作。
Ø 企业融资成本差距大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日益突出
2017年8月1日,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发布了《降成本:2017年的调查与分析》(简称报告)。
在报告中对融资成本的分析显示,银行贷款融资最低,中部地区企业债券融资的成本最高,从所有制情况看,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国有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大型企业、小微型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低于中型企业。
报告认为,从银行贷款渠道看,中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成本呈现明显阶梯下降特征,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因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占比较高,获得较低的银行贷款利率。从债券融资渠道看,中部地区企业债券融资占比最高,但因域内银行不良贷款的集中暴露、企业债信评级下降等因素影响而导致融资利率偏高。股权融资的货币化成本是样本企业各融资渠道中最低的,东部地区因民营企业较多、金融市场与中介服务机构活跃、企业整体规范性更好,股权融资成本也最低。其他融资渠道呈现出与股权融资成本相同的东部、中部、东北、西部阶梯上升的分布特征,充分表明了经济发达的东部及受辐射带动影响较大的中部地区,企业融资的多元化选择更多。企业所有制的差异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依融资渠道的不同而不同:企业所有制背景带来的影响在银行信贷领域仍表现明显,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明显低于民营企业;但是,国有企业在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市场中的成本优势并不明显。
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解降成本政策的实施情况,2017年3月-5月,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财科院)调研组分赴东北、东部、中部、西部等九省实地调研,采取与地方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座谈、到实体企业走访和线上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各地降成本工作的进展、成效及面临的困难,调研行业涉及有色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化工、电子科技等多产业领域,贯穿原材料到终端消费品全产业链,涵盖大中型国企、民营企业等多种所有制类型企业。
融资成本分析
报告显示,根据全国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4-2016年,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资金规模,我国企业外源融资的总体水平呈现上升趋势,但受货币信贷宏观稳中偏紧的影响,2016年以来,企业融资增速放缓。在各类融资方式中,银行贷款依然是企业外源融资的最主要方式,其次是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与其它融资方式(信托、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相比仍然较少。但对比单家企业的各类融资规模时发现,单家企业的平均债券融资规模要远大于单家企业的平均贷款规模。
报告认为,银行贷款成本仅次于其它融资成本,依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顺序呈现明显阶梯下降特征。东部与中部地区企业各期限银行贷款加权成本约为7.09%和6.97%,明显高于西部和东北地区的6.41%和6.46%。中部地区企业债券融资的成本最高,各年加权平均成本达到6%,其次是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5.32%和4.73%,东部地区最低,加权平均利率仅为3.61%。
股权融资成本的区域分布则呈现东部、中部、东北、西部阶梯上升局面。2014-2016年,东部企业股权融资的显性成本不到融资总额的1%,而西部企业股权融资成本则高达融资额度的3.77%。
报告内容显示,从所有制情况看,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国有企业处于优势地位,融资规模大,融资成本低;而民营企业处于劣势地位。在样本企业中,2014-2016年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明显低于民营企业,分别为6.13%、5.91%和5.26%,而民营企业则为7.65%、7.41%和6.79%。从企业规模来看,大型企业、小微型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低于中型企业。2014-2016年,大型企业银贷加权平均利率在6.36%-6.92%之间,小型企业在6.34%-7.20%之间,微型企业则在6.0%-6.73%之间,而中型企业在6.81%-7.58%之间,明显高于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
上述分析表明,2014-2016年,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资金规模,我国企业外源融资的总体水平呈现上升趋势,但受货币信贷宏观稳中偏紧的影响,企业融资增速放缓。在各类融资方式中,银行借款依然是企业外源融资的最主要方式,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与其它方式融资(信托、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快速增长,资本市场满足优质企业融资需求的能力上迅速提升,但总体规模仍相对偏小。
报告认为,企业外源融资成本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不同融资渠道、不同类型企业(所属区域、企业所有权性质、企业规模大小、所属行业差异等)之间的融资成本差异明显。从银行贷款渠道看,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成本呈现明显阶梯下降特征,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因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占比较高,获得较低的银行贷款利率。从债券融资渠道看,中部地区企业债券融资占比最高,但因域内银行不良贷款的集中暴露、企业债信评级下降等因素影响而导致融资利率偏高。股权融资的货币化成本是样本企业各融资渠道中最低的,东部地区因民营企业较多、金融市场与中介服务机构活跃、企业整体规范性更好,股权融资成本也最低。其他融资渠道呈现出与股权融资成本相同的东部、中部、东北、西部阶梯上升的分布特征,充分表明了经济发达的东部及受辐射带动影响较大的中部地区,企业融资的多元化选择更多。企业所有制的差异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依融资渠道的不同而不同:企业所有制背景带来的影响在银行信贷领域仍表现明显,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明显低于民营企业;但是,国有企业在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市场中的成本优势并不明显。企业规模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较为复杂。样本数据显示,得益于国有企业的固有优势和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优势,我国大型企业、小微型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低于中型企业。但是,受产能过剩与“去产能”政策、市场分层因素、区域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在资本市场,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显著表现出随企业规模的减小,各类融资方式的利息成本或融资费用也随之降低。中型企业各类融资成本偏高,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正日益突出。从行业分布看,资本密集行业企业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总体低于劳动密集型或轻资产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但是部分受政策调控的行业,如产能过剩的制造业、杠杆率较高的房地产业,银行贷款利率也较高。各行业企业债券融资利率、股权融资成本均低于银行贷款融资,且行业之间的利率成本差异明显大于银行借款。
各类因素影响
同时,财科院的报告也显示,虽然降成本的客观政策成效已经显现,但是,各行不同类型企业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所带来的获得感并不一致。
财科院问卷调查数据显示:(1)在调研的样本企业中,有43.7%的企业认为目前已无融资困难,而认为依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企业数量占比达到了56.3%,即超过半数企业对政策成效的获得感不强。进一步考察融资贵的主要源头,有84.1%的企业认为利息费用高是导致融资贵的主要原因,26.2%的人认为是中介机构服务收费高,26.9%的人认为金融机构非利息收费高。
(2)从区域分布看,东部、东北地区企业的获得感较大,有50.1%和47.7%的企业认为目前已无融资困难,西部地区其次,中部地区企业的获得感最低,仅有32.4%的企业认为目前无融资困难,这似乎与中部地区民营企业居多、经济效益总体偏差、银行信贷融资规模最小有一定直接关联,毕竟在银行信贷领域,所有制优势依然明显、机构政策性较强,而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对成本变化也更为敏感。
(3)从所有制背景看,国有企业的获得感更大,调研数据显示,国有企业中,认为不存在融资困难的企业占比达到52.1%,而民营企业中仅有38.6%的企业认为不存在融资困难,民营企业的获得感较低,进一步考察融资贵的原因,利息费用高仍占多数,达到83.6%。
(4)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中,认为无融资困难的企业占比分别为41.6%、40.9%、42.8%和53%,微型企业的占比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大,而其他类型企业的获得感则相对较低。
(5)从企业所属行业角度看,在调研的各行业中,住宿餐饮业企业获得感似乎最大,在该行业中,认为目前无融资困难的企业数占比高达57.6%,其次是交通运输业、能源供应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以及信息服务业,认为无融资困难的企业数占比在45%-50%之间,而农林牧副渔、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等行业企业的获得感最低,其占比基本均在39%以下。
Ø 央行研究局长:房地产不宜再作为宏观调控工具使用
房地产行业的矛盾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可以说,在当前发展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完全满足系统重要性特征,而历史经验也反复证明,如果经济和金融发展过分倚重房地产,并听任房地产价格持续快速上涨,则其极有可能成为触发系统性风险的结构性短板,进而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造成重大危害。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探寻房价持续上涨的宏观经济影响以及结构性体制性根源,构建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房价过快上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鉴于房地产关联的行业众多,在我国,房地产一直被作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甚至在以往的宏观调控中被作为调控工具。在我国体制条件下,房地产投资作为宏调工具,往往伴随着房价快速上涨,房价过快上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从这两年经验看,我国房价上涨过快,一些城市房价远超合理水平,对消费和投资产生净挤出效应,导致全要素生产率下降,拉大收入差距,客观上也推动了经济中杠杆率的上升,严重威胁着宏观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房价过快上涨,不但与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方向“南辕北辙”,而且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对宏观经济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对消费的净挤出效应。房价波动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可以归纳为房价波动的财富效应与挤出效应。一方面,房价的上升通过实现与未实现的财富效应及其流动性约束效应等渠道来提高居民的财富,从而促进其消费的增长;另一方面,房价的上涨经过预算约束效应、财富重新分配效应及其替代效应等途径,挤出居民消费,而最终影响则取决于正负向效应的力量比较。从我国当前情况看,房价上涨对消费的抑制作用已大于促进作用。大多数研究认为,我国房地产的财富效应较弱,消费依然取决于收入。近期相关研究表明,房地产价格长期上涨使得我国城镇居民不得不“为买房而储蓄”,城镇家庭流动性约束正在收紧,已经对消费产生了抑制作用。2016年,北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从上年的7.26%大幅下滑至4.8%,远低于全国10.4%的同期增速,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亦是如此。
其次,对投资的净挤出效应。房价上涨对投资亦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正向影响主要是指通过投资关联效应、抵押品增值效应和居民财富效应三个渠道对实体经济投资产生的促进作用;反向影响主要是指通过要素成本带动渠道、资金挤出渠道和投资替代渠道对实体经济投资产生的抑制作用。从我国当前情况看,挤出渠道和投机渠道所产生的反向抑制作用已超过正向促进作用。由于我国房价上涨幅度过快,推动土地价格及租金上涨、行业之间利润率差异过大,在房价快速上涨的一致预期下,加上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导致资源向房地产部门的过度倾斜,加剧了实体经济成本的上升,直接抑制了制造业、可贸易品等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对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阻碍作用。很多实证研究表明,房地产的高回报率吸引了众多非房地产企业进入房地产领域。尤为重要的是,在存在预算软约束和金融抑制的制度背景下,国有企业在信贷扩张过程中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稀缺信贷资金,并大量投入到房地产领域,进而通过“资源再配置途径”形成高生产率企业补贴低生产率企业的“倒挂机制”,扭曲全社会的资源配置,阻碍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陈斌开等基于中国微观工业企业数据库的研究发现,房价每上涨1%,资源再配置效率会下降0.062个百分点,全要素生产率下降0.045个百分点。
最后,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作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7年第一季度公布的数据表明,过去半年,城镇无房家庭新购住房的比例为4.9%,低于已有一套房再购房的家庭比例的5.3%,低于已有多套房再购房的家庭比例的5.9%,更低于总资产处于前20%的富裕家庭买房比例的8.1%。这说明,房价上涨吸引了更多投机型买家,对为自住而买房的刚需者产生了挤出效应。作为结果,房价上涨拉大了无房者和有房者的差距,使得财富由无房家庭向有房家庭转移。
当前房价持续上涨的结构性体制性根源
第一,从供给体制上看,房地产供给弹性不足的地区更容易出现房地产泡沫。近年来我国建设用地供应面积呈逐年下降趋势,与旺盛的住房需求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成为推高房价的主要因素。从行为模式角度看,很多地方政府收入一半左右来源于土地收入。为获得更多的土地出让金,一些地方政府在“招拍挂”过程中,有意采用“挤牙膏”式供地模式,从而推高房价和地价,成为导致房地产供给严重滞后于需求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城市化布局失衡,导致土地错配和低效率使用,形成房地产供给的人为约束。在高度计划、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下,我国的城市化布局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行政干预扮演重要角色。全国均衡、分级管理、逐层落实的发展模式,难免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客观规律相违背,既无法满足城市化、工业化用地需求,又妨碍产业集群形成和城市化健康发展。正如库兹涅茨(Kuznets)所指出的,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我国东部地区、沿江地区在城市化、工业化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城市化、工业化起步早、发展快,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需求旺盛。但是,政府对土地的计划控制使得土地利用未按照城市化发展规律紧凑发展居民住房,城市群建设远落后于人口流动的实际需求,抑制了城市化发展。在我国保证18亿亩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的国策下,目前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无法跨区域实施。东部沿海地区及沿江地区的土地本应更多用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而不是用于农业耕地,结果实际闲置或荒废了,既没有也无法真正用于农业耕地。
另一方面,行政手段干预过多,导致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配置失衡。国际上,大城市在土地利用结构上多以居住用地为主。纽约和东京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44%和73%,工业用地占比分别为3.9%和5.1%;而北京、广州和深圳居住用地占比分别为28%、29%和26%,工业用地占比分别为22%、32%和36%。鉴于工业用地的地价远远低于居住用地的地价,这种地价二元结构背后,实际上是居民部门对于企业部门的补贴和价值转移,住房价格的持续上升也就难以避免。
第二,从财税体制上看,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的因果关系倒置。从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进程及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看,房产税是地方政府公共投入的重要财政来源。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持续稳定的收入,同时对调节房地产市场投资需求也有显著的作用。事实上,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存在一种良性循环关系,即“房价越高——房产税越多——公共服务供给越完善——房价进一步提高”。换言之,不同区域、不同品质的房地产,内在价值不同,税收理应不一样。房价越高,房产税收得越多,该区域的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也就越完善。由此,又会带来该区域房价的提升,地方政府可以从房地产上收到更多的税收,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质量,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然而,我国教育、医疗等投入,都是由财政直接划拨资源,而且分配极不均衡,这必然导致不同区域公共服务供给的差异,并引发直接的市场行为扭曲,易引发类似爆炒学区房等行为。
这种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因果关系倒置的现象,本质上仍源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即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权却承担大部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从税种看,我国增值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都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无主体税种。从税政权看,地方没有开立税种的立法权,也没有调节共享税税率的权力,地方税收调控能力不足。房地产税迟迟难以推出,不但无法形成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的良性循环,也使得地方政府缺少对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调节工具。
第三,从金融调控上看,宽松的货币政策,即低息信贷供给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货币性因素是影响房价波动的重要变量,但这种影响是非对称且是结构性的。对于供求关系较为平衡、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价格不存在上涨预期的商品,货币性因素作用并不明显,货币投放过多未必会带来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商品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反之,当供求关系存在失衡和价格存在一致性上涨预期时,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以房地产为代表的保值增值资产进行投资投机。尤其是在我国土地供给被人为控制且缺乏弹性、不能随房价变化自动调整的情形下,低息信贷供给就有可能推动供求关系进一步失衡,从而导致房价上涨。因此,低息信贷供给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货币信贷因素,金融市场放松监管是造成房地产泡沫更为直接的触发因素。在监管放纵下,美国通过“低首付”甚至“零首付”向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居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继而引发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就是明显的例证。由此看,前两年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打击首付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应当回归“治本”初衷,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如何完善土地制度市场化机制,以增加土地供给弹性;如何建立与地方政府事权相匹配的财权,以形成地方公共服务供给与房价之间的良性循环;如何优化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构建我国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近期,部分城市相继推出租售并举、租购同权、共有产权住房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租赁市场等试点工作,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提高了住房供给的弹性。但由于中央地方财税关系尚未理顺,土地市场化改革未推进,户籍、社保、医疗、教育等配套措施并未完全跟进。此外,一些共有产权住房或农村集体用地租赁房地点过于偏僻也可能带来城市发展的交通问题,总的来说,这些探索对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有一定的作用,但依然属于辅助性政策,仍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体制性问题。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已就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明确要求,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泡沫,又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一是房地产不宜再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继续使用。我国以往宏观调控中以刺激房地产作为调控工具的倾向明显。当前,房地产自身已成为挤出投资、制约经济转型与健康发展的严重问题,也是重要的金融风险源头,不宜再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继续使用。
二是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改革完善土地制度。要以市场化的方式发展城市群,改变严守耕地红线的传统思路,寻找保护耕地的新的市场化机制,在房价上涨过快的一线和重点城市,应加大居住土地供给数量,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预期。同时,以土地当量为基础,按市场原则建立全国范围的土地计价交易统一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指标的合理配置。
三是要以房地产税为切入点,深化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改革。将房地产税改革纳入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明确房地产税立法,使之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一,减少其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对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采取房地产税和市政债相结合的方式,与当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挂钩,实现其与房价的良性循环。一些热点城市率先推出房地产税试点,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投资需求,释放存量房产供给。当然,房地产税起步应低税率、全覆盖、可负担,尽管起步阶段房地产税收收入不高,但可稳定房价的预期。
短期内,应积极探索正规融资渠道,开展市政债试点工作,以城镇化建设项目未来所带来的现金流(包括可稳定征收的房地产税、公共设施及服务的使用者付费、商业繁荣后带来的各种税收增收等)来偿还债务,实现债务“发行、使用、偿还”主体的统一,从而实现在时间轴上把未来收益平移到当前来使用。通过“自用、自发、自还”,真正做到明确权责,激励相容,实现各级政府财政相对独立、自我平衡,提高地方政府举债额度,减轻中央和省级政府的隐性担保责任和硬性行政要求,更好地拓宽地方政府举债的“正门”。从长远看,应理顺中央地方财税事权体系,提高各级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匹配度,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政权力,充实地方政府财权。第一,建立包括零售税、财产税、资源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使用者付费等在内的综合性地方收入体系;第二,给予地方政府开立地方税种的权力,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的立法;第三,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空间,调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本级分享部分的税率。
四是继续保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虽然有调节结构的功能,但本质上还是总量政策,不能期待单纯用货币政策解决中国的房地产市场问题。应保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不动摇,稳妥调节好货币闸门,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和结构性改革创造适宜的货币政策环境。
五是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监管。要重视房地产价格因素对金融宏观调控的影响,可考虑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中增加房地产广义信贷的偏离度指标,从信贷增速方面抑制房价大幅波动。因城施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价值比,即首付比,严禁“首付贷”等监管套利产品滋生蔓延。
六是政府在房地产过度繁荣时应加强管控,并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租赁体系的建设。鉴于投资者并非完全理性且存在认知局限,政府应当在房地产过度繁荣时加强管控。在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房产税等长效调控机制推出并有效发挥作用之前,对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应保持紧调控态势,不宜随着市场变化而放松调控。同时,应当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租赁体系的建设,做好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以稳定市场预期。
Ø 一批新规8月起实施
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等取消
发改委、银监会发布《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自今日起,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各商业银行通过异地本行柜台(含ATM)为本行个人客户办理取现业务实行免费(不含信用卡取现)。
《通知》明确,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此外,各商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降低
据发改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日起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要求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技术维护服务及价格行为监管。有关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不得收取费用。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和税控系统产品供货单位,向用户强行推销或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以乱收费查处。
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交通部6月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今起施行。据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巡视员黄勇介绍,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一界定、一规范、五完善”。
即界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制度;完善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点危险环节的管理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统计法实施条例》于今日起施行。条例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条例》规定,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条例》指出,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简化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近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今起正式施行。新的《办法》扩展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完善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扩充和丰富了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进一步简化办理优先审查的手续;优化优先审查的处理程序,规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现需要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展处理的具体情形。
根据该办法,涉及节能环保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等情形的,可请求优先审查。
农药经营者当满足多项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农业部公布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今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以及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等。
此外,《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也于今起实施。办法指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军人乘坐火车出行“依法优先”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决定,在全国铁路系统开展军人出行依法优先工作,自今年8月1日起全面展开。
优先对象包括军队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军队人员暂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文职人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革命伤残军人证证明身份。可享受优先政策的随行家属数量原则上不多于2名,不需要出具与军人本人的关系证明。
Ø 9月起商事登记“11证合1”
6证拟加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
记者近日从市工商局获悉,根据省有关工作部署,我市自9月1日起 (早全国一个月)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拟“11证合1”,即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再添加6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本次多证合一登记改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在原来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等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争取再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6证;第二,在原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再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被整合证照、备案回执不再发放。
根据改革要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执照不再有效。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企业131875户。从去年10月1日发放首张“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至今,我市已发放“五证合一”营业执照11.19万张。
据介绍,除了通过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我市银行代办商事登记业务已在稳步推进之中。市工商局于去年8月15日与建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将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进银政直通车服务,申请人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网点免费代为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截至目前,已有120多家企业通过建设银行中山分行的服务窗口,快速拿到了营业执照。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银政直通车服务会进一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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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孚道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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