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 余柳
为了全面掌握我省2019年关于房屋租赁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动态,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获取了2019年广东省各法院的17820份民事裁判文书,其中判决10795份,裁定7025份。
本文将从案由、行业、程序、裁判结果、标的额等多个维度,对这些裁判文书进行数据分类整理、分析、归纳形成本报告,亟待通过数据分析,全面了解广东省内房屋租赁纠纷发展趋势,为更专业的律师代理工作提供服务。
一、房屋租赁案件月度数量统计
分析结果: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2019年广东省基于房屋租赁发生的民事纠纷月均1485宗。除却2月、10月因具备法定节假日(春节、国庆节)发生的纠纷数量偏低外,其他月份的案件数量均较稳定。
二、房屋租赁案件标的额统计
分析结果: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最高,为83.44%,其次为100万元至500万元及50万元至100万元的标的额,占比分别为7.41%及6.67%。
三、房屋租赁案件案由分类统计
分析结果: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在房屋租赁案件纠纷中,数量排名前三的案由分别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类(占比91.03%)、物权纠纷类(占比3.07%)及侵权责任纠纷(占比2.58%)。
结合前述数据,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具有多发性、普遍性的特点,而房屋租赁合同类纠纷又占据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九成左右。因此,审慎起草、审阅租赁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非常重要。另外,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及角色,通过讲座形式为其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的风险也可以有效的提醒客户,规避相关风险。
四、房屋租赁案件行业分布统计
分析结果: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在房屋租赁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纠纷数量越多,也说明了在该批行业中,房屋租赁纠纷系高发风险,这也为律师在服务该类型企业时做相关的法律体检或法律风险分析提供了方向。
五、 房屋租赁案件程序分类统计
分析结果: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二审案例占比为27.65%,再审案例占比更低,只有4.47%。超过一半的房屋租赁纠纷(55.7%)在一审便审理终结。
六、房屋租赁案件二审裁判结果统计
分析结果: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二审维持原判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例,占比高达66.63%,直接改判的,只有20.36%,发回重审的比例更低,仅有1.3%。可见,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非常重要,需要专业律师用心挖掘出更多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不能等靠二审、甚至是再审来改变裁判结果。
房屋租赁案件再审裁判结果统计
分析结果: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再审维持原判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例占比比二审程序中的占比更高,高达79.67%,直接改判的,仅有3.26%,发回重审的比例,也仅有4.52%。这也再次印证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一审代理的重要性,一审的代理意见不论对二审程序抑或再审程序,都将有深刻的影响。
七、律师参与数据
分析结果: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律师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参与度较高,占比72%;但仍有接近三成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并未有律师介入。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仍有较大的市场空间。
大数据报告能够清晰地展现某一区间段内房屋租赁案件的审理情况,准确反映出该类案件的发展趋势,对单位或个人预判房屋租赁相关风险,更是律师进行代理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尤其由于新年伊始,全球性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此类型案件将迎来井喷。
大数据分析方法有很多,不同的数据、不同的比较方式,都能得出不一样的结果,给与我们不一样的启发。本文只是针对检索数据做了基本整理和分析,抛砖引玉,期待感兴趣的法律人整理出更多的内容,为我们更高效、更专业地办案提供参考。
#广东省2019年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 王艺彬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专业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准的民商事律师代理服务,通过对广东省内2019年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梳理和分析,多维度展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统计结果以飨读者。
本次检索获取了广东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33153篇裁判文书(其中判决共18603件,占比56.11%;裁定共12521件,占比37.77%;调解共2029件,占比6.12%)。
一、案件数量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月度数量统计
从上图可以看出2019年广东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月度数量的变化趋势,其中1、2、10、11、12月的数量相对其他月份明显较少,但均维持在1500件以上。1、2月份数量少的原因主要是春节期间放假时间长,法院工作时间较短,且按例法院需要先结前年的案子,一般落款为前年年底。10、11、12月份数量少的原因主要是裁判文书公开滞后性的影响,截至数据采集之日尚有部分裁判文书没有上传网站。
二、案由分布
从上图可以看到,除了部分没有分类的案由外,排名前五的案由分别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实践中占比高,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广泛,交易环节多,交易风险比现房买卖大,且商品房开发中开发商的义务多且履行期限长,而市场经济中不可预期的因素较多,造成商品房开发、预售涉及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等原因,而开发商对市场经济的风险缺乏预警意识和防范措施,导致开发商难以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业主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故案件纠纷多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主。
三、行业分布
从上图可以看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制造业。
纠纷案例数量越大,说明该行业企业法律风险越大,在经营过程中越容易“踩雷”,应当特别注意加强法律风险防控。
四、程序分类
从上图可以看出,一审案件有17675件,占比53.31%;二审案件有9909件,占比29.89%;再审案件有1041件,占比3.14%。相对于其他案由的纠纷(同等条件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率为71.9%,民间借贷纠纷为63.63%,房屋租赁合同为60.0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结案率较低,上诉率较高,说明房地产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大,难以在一审中得到解决。这也提高了律师代理的难度,对律师的专业要求和行业熟悉度要求较高。
五、裁判结果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维持原判的有5953件,占比为60.08%;撤回上诉的有1642件,占比为16.57%;改判的有1304件,占比为13.16%。维持原判的比例大,说明一审非常重要,专业律师越早介入对当事人越有利,在一审中就确定好诉讼地位和诉讼优势,避免通过二审程序来救济。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维持原判的有804件,占比为77.23%;改判的有96件,占比为9.22%。这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走到再审,改判几率低,翻案困难,但是一旦到了再审必须抓住机会争取权利,而越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显得尤为重要。
六、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8146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394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243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08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45件。
七、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06天。
八、受理法院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多的法院分别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法院受理案件多的原因主要是深中通道等项目的影响,导致中山的房价一路上涨,短时间内房价波动大,买家和卖家的违约风险飙升,加上很多开发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虚假宣传、一房多卖,纠纷随之而来,所以中山法院受理的该类型案件很多是系列案,即同一个开发商做被告,涉及同一个楼盘。所以根据上图,位于广州、中山、惠州和东莞等地区的业主、开发商和中介在缔约过程中应该更加审慎,缔约前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进行风险防范。
九、律师参与
从上图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介入的数量比较多,占了71.86%,说明广东的企业和公民法制观念提升很大,重视委托律师,这也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了便利与支持。这也从另一方面表明,房地产开发商拥有较强的法律顾问团队和诉讼团队,所以公民作为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擦亮眼睛,审慎缔约,尽量咨询专业律师意见或者邀请专业律师见证,避免落入合同陷阱,不要等到诉讼阶段才想到委托律师,那时在证据收集方面会非常被动,诉讼的成本也随之增加。
十、裁判要旨分析
(一)逾期交房案件
1、交房条件问题。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
2、违约金数额问题。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时交付的,出卖人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的数额计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按上述情形予以调整。
(二)逾期付款案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按约定,但当事人可以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整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逾期办证案件
1、出卖人逾期办证属于出卖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类型的案件,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引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条对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范围进行确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规定和公平原则,在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条款有失公允、出卖人单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房屋质量问题案件
1、带装修的房屋买卖中,买受人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诉请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会根据事实判定是房屋主体结构问题还是装修质量问题,以及依申请对该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进行鉴定。
2、如房屋的质量问题尚不满足合同解除条件,法院一般会裁判出卖人承担保修、维修义务、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说明:本大数据报告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数据整理与分析,由于数据样本可能存在误差及分析能力受限等原因,报告中的分析结论可能存在片面或者误差等情况,仅供客户进行参考。该分析结论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于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须咨询律师寻求有针对性的专业意见。
#“战疫”期间,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你用对了吗?
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 王艺彬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已经被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经济全球化推动了疫情在全球蔓延,疫情蔓延反过来导致全球供应链不同程度地受阻,随着疫情加剧,会有更多的国际贸易的参与者想方设法用“不可抗力”作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盾牌,避免自身受到过大的冲击。
那么,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不可抗力”是想用就能用的免责事由吗?该如何正确使用“不可抗力”这一盾牌真正实现免责的目标?
在国际贸易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可抗力”规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判断标准,但没有列明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法律特征为:社会公认的客观现象,来自于当事人的外部,具备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在当前情况下不可克服。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国际贸易中,很大程度上因国际惯例、缔约强势方或其他原因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被要求适用外国法律,特别是美国、英国、欧盟法律。国际上有大陆法与普通法(英美法)两大法系(可俗称“法律派别”),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而在普通法系(英美法)规则下,“不可抗力”不是规定在法典里面的概念,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发生后对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更多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约定,充分体现契约自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b)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和“不可抗力”意思相近。 因此,通常认为此次疫情符合我国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亦符合《公约》第七十九条关于“障碍”的认定标准。
在国际贸易合同法律关系中的 “合同(目的)受阻”原则。
在普通法范畴,与“不可抗力”规则较为接近的是“合同(目的)受阻原则”(The Prevention of Contractual Performance/Frustration of Purpose -出自《美国法律词典》周雅荣 编著),又称“合同落空”,意指合同订立后,出现了合同双方立约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使合同的基础发生根本变化而导致实质上履行不能或者从根本上不能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变更使合同履行本身非法等,任何一方可据此解除合同,合同受阻的损失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任何一方均无需赔偿对方的损失。
由于能够造成合同受阻的原因难以预测,而且合同一旦受阻则意味着合同终止履行的后果,普通法(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受阻”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如果给予当事人过多的援引该免责事由的自由,容易导致订立合同的随意性及不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
由此可见,“不可抗力”规则与“合同(目的)受阻”原则并不完全相容,容易混淆。比如,有的缔约当事人把“不可抗力”规则当成是“合同(目的)受阻”原则来用,一味主张解除合同以追求达到免于履行义务的目的。
疫情下的“不可抗力”规则 与 “合同(目的)受阻”原则的适用情形。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答记者问时回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 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许多读者看到这里,可能会认为无论在什么合同关系中都可以据此要求免除责任了。实际上,“不可抗力”的适用需要区分具体场景,具体的国际贸易案例中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需要具体分析。
1、国际贸易合同中,已约定“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及后果的,无论该合同适用的准据法是中国法、英国法还是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国际条约等,在不可抗力条款未因其他因素被无效化的情况下,都应当按照约定来认定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存在以及发生后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划分以及免责的程度。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举例如下:
(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妨碍本协议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该等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或法律适用的变更或任何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情形,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Force Majeure” means all events which ar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and which are unforeseen, unavoidable or insurmountable, and which prevent total or partial performance by either Party. Such events shall include earthquakes, typhoons, flood, fire, war, strikes, riots, acts of governments, public emergency,changes in law or the application thereof or any other instances which cannot be foreseen, prevented or controlled, including instances which are accepted as Force Majeure in general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应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与中止期间相等的期间,且该方不应受到惩罚且无须因此承担责任。
If an event of Force Majeure occurs,a Party’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ffected by such an event shall be suspended during the period of delay caused by the Force Majeure and shall be automatically extended, without penalty or liability, for a period equal to such suspension.
(3)合同双方应尽快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要尽其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the Parties shall consult with each other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find an equitable solution and the Party claiming Force Majeure shall use its best endeavours to minimize the consequences of such Force Majeure.
(4)若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对一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持续超过四个月,且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时,一方可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A Party may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through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if the conditions or consequences of Force Majeure which have a material adverse effect on the affected Party’s ability to perform continue for a period in excess of [4] months and the Parties have been unable to find an equitable solution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2、若国际贸易合同中,只引用了“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而未列举何种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这时,需要结合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约定的交易行为的性质、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在疫情当中受阻的程度、替代履行的可行性等综合因素来判断疫情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讲是否属于为“不可抗力”事件以及责任的划分。
也就是说,能否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不完全取决于疫情这一客观事件本身,而取决于疫情与合同当事人产生什么联系和具体的影响是什么,疫情的不利影响并不一定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
相比较而言,面对境外的交易方,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来免责的难度相对会更大,特别是当合同没有明确“不可抗力”免责情形,以及合同约定或依法应当适用普通法(英美法)的时候,那么认定“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标准会更严格,在普通法国家和地区,更看重合同的意思自治,也就是更倾向于信任和维护合同的既有约定以及更期待交易对手诚信依约行事,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维护交易的稳定与安全。那么,在此情形下,只有当疫情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当事人才能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关责任。能否免责,应当根据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责任分配等具体约定进行分析。或许,另一可期的解决方案是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以尽可能降低对各方利益的损害。
3、若国际贸易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除了在适用中国法的情况下可援引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规则之外,在普通法的规制范围,需严格适用“合同(目的)受阻”原则。
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在疫情影响下要援引“合同(目的)受阻”原则,条件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在履约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与无法控制的事件而使得严格履行合同不再公正与合理,则可以援引“合同(目的)受阻”原则,但必须证明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严格履行合同不再公正与合理,即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对于合同不能严格履行没有过失和责任。(引自《张振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国际商事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与合同受阻(二)》)
由于“合同(目的)受阻”原则的适用条件严苛,即使持有本地官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市场上也未必能获得免责的效果。
“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的有效性以及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规范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建议。
1、“不可抗力证明”的国际认可度没想象的那么高。
“不可抗力证明”是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2020年1月30日,中国贸促会发表声明,确认中国正在向因新型冠状病毒爆发而无法履行其国际合同义务的本地公司提供不可抗力证书,2月1日中国贸促会出具首份新冠疫情不可抗力证明。截至2020年3月25日,全国贸促系统共计103家商事证明授权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6454件,涉及合同金额约6321亿元人民币。(引自《贸促会:已出具不可抗力证明6454件帮企业延缓交货期限》)
据彭博社报道,近日,道达尔公司(Total SA)及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Royal Dutch Shell Plc)拒绝接受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不可抗力通知,引发热议。由此可见,不可抗力证明并不等于不可抗力事实的有效抗辩,在疫情期间,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是一种对客观事实的佐证。不可抗力证明在国内具有效力,但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可抗力证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但不一定能作为证据使用。像道达尔公司及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拒绝中海油的不可抗力通知一样,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上的认可度未必能达到中方企业的预期。
2、中方企业可力求选择适用便利己方的准据法。
中方企业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与境外交易方协议选择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家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准据法是中国法的话,“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要能举证达到“不可抗力”的证明标准,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如果约定的准据法为普通法(英国法、英国法等),且合同中明确排除《公约》适用的情况下,那么建议中方企业据理力争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尽可能未雨绸缪,以备不时之需,而该“不可抗力”条款可为合同各方当事人服务,各方也均受其约束,各方权利义务也趋向平衡。
3、中方企业应高度重视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设置,在无法全面履行合同的条件下穷尽一切途径减少损失。
建议中方企业在与境外主体协商设定合同条款时,应同时关注“救济”与“预防”性的条款,重视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国际贸易合同中尽可能约定对己方便利的准据法或双方均熟悉规则的准据法,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将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效果产生实质影响。除此之外,合同还须拟定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将超出自身控制范围的、可能对自身履行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甚至是不可控的人为事件罗列其中,并划分好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参考张振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国际商事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与合同受阻(二)》)
参考文献:
1、张振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国际商事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与合同受阻(二)》http://nnzcwyh.nanning.gov.cn/xwzx/zcwy/t4241434.html
2、黄阳阳,谢媛:《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贸易纠纷中的适用》https://www.sohu.com/a/372293546_120054912
3、《谈谈英国法下的“合同受阻”》https://www.sohu.com/a/296103016_175033
4、https://www.59baike.com/a/102884-57
5、《贸促会:已出具不可抗力证明6454件帮企业延缓交货期限》http://news.sina.com.cn/o/2020-03-26/doc-iimxyqwa3317289.shtml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 落实落细支持政策助力企业渡难关
来源: 中山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落实落细今年以来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措施,助力企业渡难关;部署采取有力有效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定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推动惠民生扩内需;决定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以来为支持疫情防控保供、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减税降费方面,采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延长交通运输和餐饮住宿等企业亏损结转年限、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缓缴住房公积金、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降低企业用电用气价格等措施。在金融支持方面,通过3次降准、再贷款再贴现向金融机构提供3.55万亿元低成本资金,用于向企业发放低利率贷款,另外截至3月底已对约8800亿元企业贷款本息实行延期。下一步,要在扩大实施前期有效政策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并抓紧按程序再提前下达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研究进一步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支持。帮扶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缓解房租、用工等成本压力。强化对困难群体兜底保障。
会议指出,今年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受疫情影响,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一要加大力度支持稳企业、拓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动新业态发展和灵活就业。二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实基层教师和医护人员队伍。更多采用市场化办法,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毕业生围绕社区各类服务需求创业就业。三要加强就业服务。
#中山市工信局有关负责人做客中山网访谈节目 介绍中山市谋求工业经济转型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情况
来源: 中山日报
4月15日,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成彬等参加中山市纪委监委与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制作的“抓实抓牢‘两个责任’,践行新担当新作为”系列访谈节目,介绍了该局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工业经济工作开展的情况。在访谈中,该局还介绍了今年抗疫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等情况,以及如何落实全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谋求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举措。据介绍,中山市将重构产业体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力争到2024年,形成1个5000亿元(智能家居)、1个3000亿元(电子信息)、1个2000亿元(装备制造)、1个1000亿元(健康医药)的产业集群。
■实施“5321”工程,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徐成彬在访谈中表示,中山市工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抓住“双区驱动”机遇,谋求全市工业经济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年以来,该局着力破解历史遗留土地问题,促进企业原址增资扩产项目落地。截至目前,共推送151个放管服项目,计划投资171.44亿元。在打造重大产业平台方面,集中指标资源投向民众产业园等重大平台,解决了华帝、欧普、洲明、彩迅等项目用地指标和园区道路用地指标问题;落实盘活闲置厂房相关扶持政策,大力推进25个项目共34.5万平方米闲置厂房盘活。在扶强培优方面,去年新增龙头骨干企业11家,新增上规工业企业682家,全市工业总部企业达49家。聚焦“三大行动计划”,新引进(签约)深圳泰康制药等26个健康医药项目,同时在全省率先启动建设面向广大企业的工业互联网及工控安全支撑体系。在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方面,中山市光纤入户率达152.1%,居全省第二位;2019年全市开通5G基站621个,完成年度任务的179.5%。
徐成彬表示,将着力实施产业体系重构工程,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力争到2024年,形成1个5000亿元(智能家居)、1个3000亿元(电子信息)、1个2000亿元(装备制造)、1个1000亿元(健康医药)产业集群。做好重大产业平台“东创、西强、南育、中优”大文章,集中力量打造五大高端产业集聚区。
此外,将实施强企工程,着力提升企业发展能级。从今年开始,拟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而且80%奖给企业高管。同时,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培育工程,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力争到2024年,实现规上工业企业超4500家,主营收入亿元级企业超1400家,10亿级企业超130家,百亿级企业超10家,五百亿级企业取得突破。
中山市工信局还将全力打好重点工业项目攻坚战,切实推进项目加快建设。制定项目作战图、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鱼刺图,以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实施项目服务代表制度,积极推动一批原址增资扩产项目、一批异地增资扩产项目、一批新引进项目开工建设,不折不扣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为中山重振虎威提供坚实支撑。
■规上工业企业产能利用率超8成
中山市工信局副局长汤荣添表示,中山市是全省最早实现规上工业企业复工率100%的地市之一。目前,规上企业员工返岗率88.4%、产能利用率81.9%。
为扭转中山市防疫物资严重短缺局面,该局全体干部职工去年腊月二十九即投入“抗疫战场”。先后帮助43家企业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取得口罩、防护服等临时生产许可,迅速转产医用防护用品。其中,诺斯贝尔等32家企业转产一次性医用口罩,中山市口罩生产企业从3家增至47家,口罩日产能从8万只提升至388万只,基本满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城市运转和民生公共服务需要。同时,千方百计构筑本市口罩生产链,中山口罩机设备生产厂从零突破至13家。
在复工复产阶段,通过精准服务,力促工业企业早日复产达产。搭建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与需求采购对接平台,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先后协调市内逾百家重点骨干企业配套企业复工复产,30多家国家、省重点企业和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近200家配套企业复工,261家核心供应商企业复工,解决我市逾30家应急物资企业的复工复产和产业链配套问题。帮助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快速解决资金缺口,成功授信99.88亿元,发放优惠利率贷款16.38亿元,争取国家省专项再贷款3亿元。
■力争全年工业项目动工195个
中山市工信局副局长李家豪表示,该局作为“项目落地年”的牵头部门,将继续攻坚克难、奋战到底,力争全年工业项目动工195个。目前,中山市正在推进的重点工业项目有201个,计划投资总额533.65亿元。其中23个项目处于供地阶段,108个项目处于规划报建阶段,39个项目处于施工报建阶段,31个项目已动工。
一方面,中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从顶层设计上确保了攻坚战顺利推进。中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11批共127个项目,项目总投资额500亿元,75个项目的问题已得到解决,项目计划投资总额276亿元。另一方面,中山市先后出台了20多项涉及土地征收、控规管理、立项审批等政策文件,如《关于支持优质规上工业企业发展落实放管服的若干规划政策措施》《中山市重点产业项目预审批办法》《新开工重点项目前期审批清单》等,从政策层面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为项目开工扫清了障碍。
#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向市个私协会会员授信50亿元 个体户可获低息贷款扶持
来源: 中山日报
中山日报讯(记者 黄标 通讯员 柯税逢 梁慧敏),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正式签约授信50亿元支持中山市个私协会会员复工复产。
中山市个私协会会长温少松告诉记者,目前,在中山市近43万的市场主体中,共有35.2万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40多万人。为支持复工复产,市个私协会多方寻找金融机构谋求合作,经过十几次的上门洽谈,终于与工行中山分行达成合作协议,由工行为该协会会员提供50亿元贷款额度。
具有32年个体户从业经历的石岐区宝鸿行时装店老板梁石钦告诉记者,他的服装店主要经营中老年服装,在城区老街坊中知名度很高。按往年的行情,每年春节假期都是销售旺季,但今年受疫情影响,他的店铺在大年三十之后就开始停摆,直到3月1日才恢复营业,但营业状况并不乐观,每天营业额只有往年同期的2成左右,到4月份每天营业额稍升至3成。虽然他的店铺是自有物业不用铺租,相对其他个体户来说压力小很多,但每月营业额都不够支付员工工资、水电等固定成本,都是靠经营多年的家底“老本”勉强撑着。“现在能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我相信肯定有很多个体户能够挺过这个难关。”
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曾广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行承诺将在未来三年为中山个私协会各会员企业提供不低于50亿元的授信支持。只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申请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个体户私营企业的经营情况、过往信用情况来设定,有抵押物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00万元,信用贷款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贷款利率也是按国家设定的最低优惠利率,如果是从事生产经营抗疫物资的个体户私营企业可拿到的贷款利率更低;审批时间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
#工信部:医用防护服高峰时期日产量超过70万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
4月23日电 工信部新闻发言人黄利斌23日在发布会上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工信部有力保障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供应。高峰时期,医用防护服日产量超过70万件,比疫情初期增长了50倍以上。同时,力所能及向出现疫情扩散国家提供帮助,加大向国际市场供应原料药、防疫物资等产品。
国新办23日召开发布会,工信部新闻发言人、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黄利斌介绍2020年一季度工业通信业发展情况时指出,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复工复产加快推进,信息通信业运行总体平稳。
一是重点物资保供有序有力。疫情发生以来,工信部作为医疗物资保障组的牵头单位,加强与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多措并举、增产扩能,有力保障了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供应。高峰时期,医用防护服日产量超过70万件,比疫情初期增长了50倍以上,口罩、救治药品、额温枪、呼吸机、负压救护车等快速增产扩能,为打赢国内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了必要条件。在保障国内需求基础上,力所能及向出现疫情扩散国家提供帮助,加大向国际市场供应原料药、防疫物资等产品,为国际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复工复产提速扩面。准确把握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关系,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分区分级有序推动制造业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按照“以大带小、上下联动、内外贸协同”的思路,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龙头企业,瞄准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堵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强督导,推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了对中小微企业帮扶支持,并通过“一对一”驻企协调、“点对点”帮扶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制造业复工复产。目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实现了复工复产,截至4月21日平均开工率和复岗率分别达到99.1%和95.1%,其中湖北省分别达到98.2%和92.2%。
三是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应对疫情对经济运行冲击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推出了一系列逆周期宏观调控政策,着力稳住经济基本面。随着政策效果逐步显现,主要工业指标出现较明显改善。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下降8.4%,其中3月份下降1.1%,降幅比前两个月收窄12.4个百分点;制造业投资同比下降25.2%,比前两个月收窄6.3个百分点;3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从2月份35.7%回升到52%。
四是新经济新动能逆势成长。大力支持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加快推进4G和5G基站建设进度。在疫情防控中,远程教育、在线医疗、网络视频等新兴需求快速扩张,互联网应用在满足人们正常生产生活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季度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3.2%,移动互联网流量在去年同期增长129.1%的基础上再增长39.3%,全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5.9%。在产业发展方面,一季度集成电路、自动售货售票机、电子元器件产量分别增长16%、35.3%和16.2%,3月份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8.9%。
黄利斌指出,当前我国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但国际疫情仍在扩散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工业经济运行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形势仍不容乐观。从长期趋势看,疫情的冲击和影响是阶段性的、总体可控的,不会改变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下一步,工信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大“六稳”工作力度,落实“六保”具体措施,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制造业复工复产达产,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推动工业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附:孚道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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