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对确需到办税缴费场所办理业务的,引导先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进行办理,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无法办理的,税务机关通过主动预约服务,错期错峰办理,并做好办税服务厅防护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办理、放心办理、高效办理、快捷办理。
五、热点关注
#战疫情,重温这些话: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
来源:新闻联播
四年前的今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用48字概括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
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生产是当前十分重要的任务,新闻舆论工作在这其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习近平在最近的讲话中多次谈到,要深入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营造万众一心阻击疫情的舆论氛围,凝聚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要多层次、高密度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群众关切。
强信心
让群众更多知道党和政府正在做什么、还要做什么,对坚定全社会信心、战胜疫情至为关键。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要多层次、高密度发布权威信息,正视存在的问题,回应群众的关切,增强及时性、针对性、专业性,引导群众增强信心、坚定信心,着力稳定公众情绪。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要统筹做好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经济形势等重大宣传,为当前舆论融入更多暖色调,营造风雨无阻向前进的浓厚氛围。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
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增强舆情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依法防控,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要广泛普及科学防护知识,引导群众正确理性看待疫情,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
——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要加强舆情跟踪研判,主动发声、正面引导,强化融合传播和交流互动,让正能量始终充盈网络空间。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暖人心
深入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湖北和武汉的关心重视,宣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宣传一线医务人员、基层干部、公安民警、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的感人事迹,展现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的坚强意志。
——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要关心关爱广大医务人员,他们夜以继日、连续奋战,非常辛苦,也有医务人员不幸被病毒感染,有的甚至献出了生命,体现了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关爱他们,大力宣传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生活、安全、人文关怀都要保障到位。
——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聚民心
充分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联防联控的措施成效,生动讲述防疫抗疫一线的感人事迹,广泛普及科学防护知识,凝聚众志成城抗疫情的强大力量。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主动回应国际关切,讲好中国抗击疫情故事,展现中国人民团结一心、同舟共济的精神风貌。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要深入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营造万众一心阻击疫情的舆论氛围,凝聚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被疫情撕扯的知情权与隐私权 防控不能脱离法治轨道
来源:检察日报
●谁可以公布确诊病例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小区是否有权发布患者的信息?
——小区里的物业属于私的主体,如果进行确诊患者信息发布,需要得到公权力的委托,比如某个区的疫情防控小组。
●披露患者行程轨迹是否必要?
——公开患者行动轨迹,可以让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比如尽量早点发出信息,让其他的人员尽量减少到其周边活动,减少乃至避免与其接触,及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等。
●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平衡?
——在疫情发生时,不能单纯地分析患者隐私权优先还是公众的知情权优先,要基于科学的数据和实验进行判断。
2月9日,一组记录陕西宝鸡首例出院新冠肺炎患者21天与病毒抗争的日记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网友点赞她的勇敢,却也看到作为这场疫情的受害者,患者无端被作为了暴力的对象:“我们一家三口和我大弟的个人信息全部泄露……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恶毒指责,谩骂一片……我不知道我活着怎样面对别人,我这样一个祸害别人的罪魁祸首有何脸面教书育人?”
疫情来得突然,防控却不能脱离法治轨道。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提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保障公众知情权重要,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权益也不能漠视。谁有权公布确诊病例相关信息?患者信息可以公布到哪种程度?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如何平衡?对于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谁有权公布患者信息?
不久前,本应在抗疫工作中守责站岗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庆国却被党纪立案调查。原来,1月28日,他通过微信将“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转发出去,内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经过微信群的几轮传播,当地多个业主微信群收到信息,引发部分市民恐慌。
同样的情况出现在云南。2月3日,云南省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职工)、谢某(护士)、关某(护士)三人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冠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财务人员刘某、余某通过微信转发传播。这些患者信息经过层层传播,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恐慌,也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宁和人身安全。文山公安局依法对上述人员作出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
“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告诉记者,公职人员或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随意公布确诊患者信息,已经触犯了法律。
疫情发生初期,微博、微信群、朋友圈中陆续出现疑似包含湖北返乡人员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等个人隐私的文档及照片。社交平台上流转的确诊患者信息,不少后来被证明为谣言,不仅给社会造成恐慌,还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究竟谁可以公布确诊病例信息?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作为长期研究行政法的专家,杨建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对于不少人来说,社区是他们获取确切信息的有效途径,更是检测本小区“安全”与否的重要指标。记者注意到,有居民要求物业对本小区确诊病例的情况作出说明。但因为涉及到患者隐私,物业拒绝的也不在少数。
对于小区是否有权发布患者的信息,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授赵宏称:“小区里的物业属于私的主体,如果进行确诊患者信息发布,需要得到公权力的委托,比如某个区的疫情防控小组。”她解释称,如果没有受到委托,物业和确诊患者之间属于私人和私人之间的关系。要获取住户的信息,需要征得其同意。“私法中的信息收集和使用是以知情同意为原则的。”
披露患者行程轨迹是否必要?
1月26日,武汉市市长周先旺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数据令人揪心——因为春节或疫情的影响,有将近500万人离开武汉。这些人流向了哪里?离开者是否有人已被感染?同行者是否存在风险?公众急需了解相关信息,缓解焦虑情绪。
随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I级响应,信息发布方面也变得越来越透明。不仅确诊病例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全网发布,提醒同乘客人注意居家隔离,多个省份也开始公布确诊患者的行动轨迹。例如,2月5日,北京首次公布当日确诊患者行动轨迹,主要是患者有无外省接触史以及所在的小区。河北省每天公布的确诊病例行程轨迹中,除了患者居住的小区,还包含性别、年龄、发病前逗留过的场所。
信息透明固然给公众提了醒,但公布患者具体的行程轨迹,会不会有侵犯其权益的情况,也让一些人担忧。多数情况下,传播病毒并非患者本意,而针对他们“恶意”却在蔓延。
“若是按照平时适用的相关法规范,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般都不得公开。但在疫情防控的特别时期,应当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特别法规范,确诊患者信息等个人隐私保护的法益往往要受到克减。”杨建顺说,按照上述法规范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等。
除了在法律上给出了公布信息的保障,杨建顺还指出了公布确诊患者行动轨迹带来的好处。“对于传染病防治来说,最关键的就是要切断传染源。了解传染源,隔离传染源,远离传染源,是毋庸置疑的选择。”他表示,公开患者行动轨迹,可以让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比如尽量早点发出信息,让其他的人员尽量减少到其周边活动,减少乃至避免与其接触,及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等等。
赵宏对此表示赞同。她认为,防控部署中国家机关公布确诊患者的行动轨迹,具体到患者居住的小区,患者的年龄、性别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干预,要放在具体情境下参酌具体要素判断。
“首先要考虑的是公益保护的迫切性。”赵宏说,一般说来,国家对个人信息权利干预的强度和公众利益保护的迫切性互相均衡。公众利益保护的迫切性越强,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干预尺度就会越大一些。
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平衡?
在澎湃新闻2月8日的报道中,武汉多个社区已接到街道统一通知,陆续安排人员公开社区疫情信息,包括“四类”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无法明确排除的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的分布情况,具体到哪座楼栋、几单元,以及属于四类中的哪一类。新闻发出后,不少地区居民要求效仿,让公众知情权优先。
在杨建顺看来,在疫情发生时,不能单纯地分析患者隐私权优先还是公众的知情权优先,要基于科学的数据和实验进行判断。“疫情刚刚出现的时候,得到的信息是不存在人传人,那时做任何的事情都是多余的。随着认识的深入,发现人传人是很严重的,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隐私权就要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他解释称,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张力的状态。
“目前各地政府的工作已经做得不错,公布患者的轨迹信息,让其他人心里有了防范,有了基本的自觉和认识。接下来要不要公布更详细的信息,要看防疫自身的规律。”杨建顺认为,传染病防治一个重要原则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从相关医学专家发布的信息来看,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果当地认为,确有必要公布到小区的某一栋,会更符合公共利益,也可以公布,但不能让信息具体到可以判断是哪一户。”
在赵宏看来,单纯谈论患者隐私和公众知情权,已不能涵盖数据社会之下所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这个话题更应该放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国家机关数据发布的框架下去了解。
对于信息公布的程度,她认为,如果从公布的信息中,可以完整地识别出到某个具体的个人,比如把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的头像公布出来,能迅速锁定到某个人,是绝对不允许的。
“虽然我国民法典还没有出台,但民法典草案中已经把个人信息保护写入其中。为疫情防控等公益目的,国家可以限制公民信息权,但要有限度。”她介绍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合目的性。国家机关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合目的,一定要向公众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其实目的是一种约束,它约束不能超范围使用和收集信息。”
二是比例原则。国家机关如果干预到个人数据权利,即使目的正当,选择的手段也应该相对适宜,做到对当事人的干预最小。
三是安全性原则。国家机关为了公益的目的,可以去收集个人的信息,但是同样要确保对这些信息的收集、使用、传递、储存整个链条环节的安全性。“现在公众在微博、微信群里获知的很多湖北籍人员的个人信息,也有一些是公权力在收集这些信息的时候,因为工作人员的管理疏忽而泄露的,这种情况下也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违反。”赵宏说。
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据国家卫健委统计的疫情数据显示,截至2月17日24时,除湖北以外,其他地区新增病例连续14天呈现下降态势。防控手段的作用正在显现。
随着各省逐步复工,一些新的防控措施也在不断出台。2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公交车实行实名登记乘车,乘客需扫二维码上车。这样可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疑似人员行程轨迹进行及时有效追溯、防止疫情扩散。2月15日起,深圳市地铁线也将全网全面启用实名制乘车。疫情当前,为了安全,多数人表示理解收集个人信息的需要,但也希望收集数据信息的部门能够做好信息保护。
“信息保护是一个整体的过程,除了收集和使用外,未来还涉及到信息的更正,信息的删除。”赵宏称,对患者来说,没有公布到具体可识别他的情况,可能涉及不到对个人隐私的影响,但是未来可能会涉及。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完成了病理分析、疫情防控,可能就会涉及信息删除问题。
杨建顺表示,17年前抗击“非典”过后留下的经验,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为如今抗击新冠肺炎提供了法律保障。公权力机关要在落实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公布传染病信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防控新冠肺炎。
“随着社会的变化,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还要与时俱进,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构建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杨建顺说,现有的法律都是制度性的建设,具体操作起来实用性不佳。比如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具体如何责令,哪个部门去做并没有细化,没有详细规定。
“对于传染病防治下,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如何平衡,也不能一概而论,未来立法还可以做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杨建顺说。
#疫情防控期间有人“医闹”,必须严惩!
来源:江苏高院
疫情防控期间,一男子酒后到医院探望父亲,值班医生提醒其戴口罩、制止其抽烟,男子心生不满,与医生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医生头面部及颈部……
2月18日上午,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一起暴力伤医案,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修伟有期徒刑一年。
建湖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22时许,唐修伟酒后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修伟心生不满,与周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其衣物损坏。后唐修伟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群众姚某和唐某。经建湖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周某、王某和姚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唐修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周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王某、姚某的谅解。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修伟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法官提醒】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合力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特别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成千上万的医务工作者争当最美“逆行者”,义无反顾坚守岗位,奋战在人员流动密集的抗疫一线,更加值得全社会尊敬和守护。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7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但做出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还对好心劝诫的医生及群众实施暴力,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在此倡议,共同致力于构建良性医患关系,切实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
#孙小果被执行死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罪犯孙小果执行死刑。
孙小果于1995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孙小果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保外就医,导致孙小果被判刑后未被收监执行。在非法保外就医期间,孙小果又于1997年4月至11月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1999年3月作出改判,判处孙小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孙小果有期徒刑二十年。
因发现该案原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再审决定,对该案涉及原审被告人孙小果的犯罪部分进行再审,并于同年10月14日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
该案再审期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孙小果2010年4月出狱后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小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维持原判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公开宣判,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一审判决中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与孙小果新犯罪行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孙小果在强奸犯罪中具有强奸妇女多人、奸淫幼女、在公共场所劫持、强奸未成年女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众实施强奸、强奸再犯等特别严重情节或从重处罚情节。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合并并无不当。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孙小果回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孙文斌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宣判 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年2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文斌故意杀人上诉案并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孙文斌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孙文斌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文斌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孙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孙文斌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安徽泾县杀医案罪犯卫敏被执行死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2月12日上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卫敏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14时许,卫敏陪同妻子在泾县人民医院就医期间,与医生赵某发生冲突。卫敏不顾家人劝阻,掏出一把折叠弹簧刀,捅刺赵某胸部,致使赵某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据查,卫敏自1995年起,先后因犯投毒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法院4次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10月刑满释放。
2018年10月16日,宣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卫敏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卫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卫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卫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死刑前,宣城中院依法安排卫敏会见了近亲属。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
#广东决定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4日电 据广东卫健委网站消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广东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自2020年2月24日9时起,将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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