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劳资动态
#单位调岗,员工可以不到岗吗?
来源:孚道律所 袁芦生 刘红
调岗调薪是劳动合同履行中较易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能否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呢?对于用人单位调整岗位的,员工又能否拒不到岗?员工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的,单位是否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一旦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内容。
如果确实需要变更的,一方面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允许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实践中,司法仲裁机构一般会考虑用人单位调岗的动机、依据、理由,调岗后的工作内容与调岗前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变化、是否加重了员工的工作负担或存在员工因岗位性质不同无法胜任的情况、调岗后的待遇是否明显低于调岗前、员工拒绝调岗的理由等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实施调岗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表面上符合法定情形但实际上明显欠缺合理性的,即打着法定调岗情形的幌子来变相压缩成本、降低劳动者待遇,行侵害劳动者权利之实的,还是会面临调岗依据不成立、调岗行为违法的法律风险。
有些时候,用人单位也会在劳动合同中或其他制度中与劳动者书面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必须服从”诸如此类的约定,以为有了这样的条款,调岗便有了尚方宝剑。但如前所述,此类条款等于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无限权利,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所以,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或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该调整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借调岗之名行排除劳动者权利之实,借此损害劳动者的权利。
#员工学历造假,用人单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孚道律所 黎巧瑜 黎璇
案例一:刘某于2007年1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在招聘面试时,刘某向公司提供了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复印件。2010年3月,公司人事部在核查员工档案时发现刘某的学历有造假嫌疑,后刘某如实交代其所提供的学历证明是伪造的。对此,公司以刘某“提供虚假应聘材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系严重违纪行为,且刘某所在岗位的关于学历的录用条件不明,故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马某于2014年8月入职广东某公司,应聘时向公司提交了其毕业于某重点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学历证明。由于马某的学历优于其他应聘者,且专业符合所应聘岗位需求,故被录用。入职时,马某签署《任职承诺书》,书面承诺“本人入职时提交给公司的所有个人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资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并签收了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员工以欺诈等手段虚报学历或者其他各项履历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2015年8月,公司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马某存在学历造假一事,以马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马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驳回了马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得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学历造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呢?从上述案例可知,答案是:不一定。
实务中,每个案件都有差异性,对于事实审查、责任认定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审判机关会结合员工造假的程度、录用条件是否明示、用人单位发现的时间、员工的表现等因素进行裁量,类似案件可能会有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要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一般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员工的行为构成欺诈,二是用人单位基于员工的欺诈行为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在录用前已经向员工明示了明确的包括学历要求在内的所有录用条件,且员工的学历是当时决定是否录用的决定性条件,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败诉结果。
此外,用人单位是否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也可能会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影响。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自主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如在案例二中,用人单位就在规章制度中对提供虚假学历的后果予以明确,后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得到了审判机关的支持。在许多相似案件中,审判机关都持有相似的裁判尺度和价值观,认为员工的品行比能力更重要,诚信亦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要求员工秉持诚信原则并非苛求。在员工有违诚信的前提下,如果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那么相当于鼓励劳动者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作,这将严重扭曲社会价值取向。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来源:孚道律所 肖静 韦杏珊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和信息技术的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适应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基于生活压力等其他原因,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从事工作的情况。那么,这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却依然从事工作的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还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一、法定退休人员的界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性劳动者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劳动者年满四十五周岁。因工致残且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鉴定之日。
上述是从劳动者的年龄对退休者进行认定,事实上,司法实践中还从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来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区分,因为这种区分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
二、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
关于到达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和分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之间的规定也存在冲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基于上述规定,有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使继续提供劳动,但其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仅仅是劳务关系。
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两个条件为达到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两者缺一不可。但正如前文所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仅包括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还包括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那么对于后一种情形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而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历来人们对其的定性均有着较大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这属于权利性规范,《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仅仅表示若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选择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而将双方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若双方没有选择终止,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的判定仍应是以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否则就会对法律构成不适当的扩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就表明“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另有观点认为,《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劳动合同需要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劳动者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管劳动者是否符合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也不管劳动者是否已经实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均不再构成劳动关系。如《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11点就列明“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依然从事工作的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目前存在着较大争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企业和劳动者对该问题的把握难度很大。
三、退休员工和用人单位应如何依法保障自己的权利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然从事工作的人员来说,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签约时如实向用人单位披露自己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否依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重新接受用人单位的聘用的,也须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何种类型的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谨慎决定是否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做好对该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调查工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明示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中山建设劳动争议解决快速通道,最快可以“秒决”
来源:中山市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
一宗劳动争议走仲裁或诉讼程序要多长时间?中山人社部门根据此前相关案例给出了答案:短则一个多月,长则数年。劳动者通过这一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有时候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耗时耗力。
为破解这一问题,中山市近日出台实施《关于建立中山市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广建立以“调解优先”为主的劳动争议快速化解机制。ADR实施后,劳资双方以约定形式明确,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将先行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再通过简化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处理。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该机制下,如劳资双方协调意见现场达成一致的,劳动争议最快“秒决”,无需走上相对漫长的仲裁或诉讼程序,这将促使劳资双方更快捷、有效、妥善地解决劳动争议。
“调解先行”效率更高,纠纷处理更快捷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非诉讼、非仲裁的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概括性的统称,国际通行主要包括:调解或调停、中立听者协议、小型审理等,是对诉讼和仲裁的辅助手段,是社会有机体自我完善机制的表现,目前已成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体系中的重要形式。ADR具有非正式性、非强制性、广泛性、灵活性的特点,调解是ADR的主要形式之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山此前一直推动劳动纠纷双方采取“调解先行”的方式进行劳动纠纷协调,但未从制度法规层面进行引导,本次出台《指导意见》是中山首次以制度文件形式进行提倡。
从实际案件情况来看,与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有着快捷、低成本的优点。按照我国“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法定审限最长为60天,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起诉至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提起上诉,但从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发起到执行结束少则一个多月,多可长达数年,期间如需司法鉴定等各类情形所耗时间将更长。在这过程中,存在个别企业借程序拖延,使劳动者无法及时获取救济。在调解机制下,当事人通过谈判或第三方介入,缓和双方关系,对抗色彩减弱,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参与度较高,结果更为可控并接近当事人意愿,协议达成后,自动履行率也较高。
ADR机制可写进企业规章制度和用工劳动合同
虽然调解机制优点多,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当遇到劳动纠纷时,中山范围内的劳动者多依赖仲裁作为权益救济的主要途径。该负责人表示,出台《指导意见》有望进一步推广普及该有效机制。
ADR机制如何发挥作用?按照《指导意见》,在ADR机制下,劳资双方通过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等经双方确认的文书中采用其中一项或多项文书,约定明确劳资双方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相关条款。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资双方需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在合理的期限内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并对包括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支付制度内容、工伤及住院治疗、工伤保险及工伤待遇等需明确劳动争议相关事实进行书面明确。据了解,目前全市已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136家,其中,镇(区)级24家、村(社区)级211家、企业级895家、商会(协会)级6家,专兼职调解员3066名。
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争议发生地镇区人社分局仲裁收件窗口申请仲裁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驻镇区派出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驻镇区派出机构将对其进行立案审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科相关负责人表示,ARD机制是劳动争议社会自治途径,与政府治理的仲裁、诉讼制度有机结合。ADR机制以协商约定为主,以其作为前置程序,以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仲裁或诉讼作为后置程序,有利于构建“社会自治+政府治理”交互共治局面,形成“商-调-裁-诉”递进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推动劳动关系矛盾治理逐步从“救火式”政府治理向“防火式”社会自治转变。经过前置调解处置,大部分劳动纠纷有望在源头阶段得到解决,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维护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中山建设劳动争议解决快速通道之“秒决”案例
来源:何利民 陈婉銮
办案律师:何利民律师 陈婉銮实习律师
案件背景:2019年5月15日北京高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因公司”)发现员工旷某某存在出卖客户资源的行为,导致高因公司的一单交易被广州晟钰置业有限公司插入。据高因公司称,泄露的信息客户最终在其他公司的促成下成交楼房一套,给高因公司造成了大约7万元佣金损失。为此,高因公司考虑到该员工造成的重大负面影响,决定通过诉讼维权,并要求该员工赔偿公司损失7万元,以杜绝其他员工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案件基本事实:2019年6月3日本律师团队正式接案。通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本律师团队发现,若直接以高因公司的要求通过侵权方式来起诉该员工的话,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若通过侵权的方式维权必须具备两个关键证据:第一,该员工的泄露客户信息行为与高因公司的损失存在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第二,因为该员工具体的侵权行为导致高因公司的具体损失。关于本案的侵权损失,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显然,本案的侵权损失,无论是从高因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还是该员工因此获得利益考虑,都无证据证明,若冒然起诉,恐有被法院驳回的法律风险。因此本律师团队再次研究,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关系来维护高因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发现,该员工于2019年4月24日在职期间另行出资成立广州晟钰置业有限公司并在该司任监事职位,该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等内容,该司的经营范围与高因公司的经营范围产生重合,与高因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另外,根据高因公司与该员工签订的《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第3条明确规定,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2年内均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立、经营、参与任何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实体,员工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诉讼方案:虽然高因公司与该员工有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法院最终会支持多少违约金?这个存在很大的争议。鉴于此,我们通过检索全国的类似案例,特别是广东省法院的判例,发现有法院支持了被侵权方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如果能够支持20万元,这个也足以震慑高因公司的其他员工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研究到此,也值得兴奋。最为关键的是,从竞业限制的法律关系来维权的话,可以直接从国家工商局官网上查询该员工在高因公司工作期间另行出资成立与高因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公司,证据充分。然而高因公司一直希望于通过侵权的方式维权,因此本律师团队结合两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举证责任以及诉讼效果,最终说服高因公司放弃以侵权方式维权,并最终同意律师团队的方案:通过竞业限制法律关系维权。
诉讼经过:确定最终诉讼方案后,2019年6月20日本律师团队代表高因公司正式立案。2019年7月1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年8月12日律师团队已收到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方违约金20万元。本案高因公司本预期追究该员工7万元赔偿损失,最终在本律师团队制定的诉讼方案下,获得仲裁委员会20万元的违约金支持,并且在2个月之内快速办结本案。
法律评析:
1、笔者认为,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未必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本案的《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协议》3.2条也是规定了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之后,高因公司才需要支付补偿金,因此《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2、笔者认为,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可追究劳动者在职期间违约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根据《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协议》3.1条的规定,矿某某不但需要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立、经营、参与任何与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实体,而且在职期间也是禁止的。对于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依据法律规定,高因公司不需要向旷某某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离职之后的补偿金,因旷某某在职期间已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旷某某违反义务在先,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高因公司向其支付补偿金。在本案中,旷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在职期间另行出资成立广州晟钰置业有限公司并在该司任监事职位,由工商资料显示,广州晟钰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房地产中介赋予、房地产咨询服务等,显然与高因公司业务存在较大竞争关系。因此本案证据充分证明了旷某某在职期间违反了《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于旷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对普通员工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不仅仅约束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对普通员工仍然具有约束力。根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不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还适用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旷某某虽然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但高因公司在入职时便向旷某某提出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的要求。从《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第3条3.1可知,在职及离职后2年内都是旷某某的竞业限制范围,而旷某某本人亦签字确认自己必须履行的禁止义务,高因公司与旷某某之间的竞业限制符合自愿约定原则,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此旷某某应当遵守《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三、本案纠纷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律建议
1、本案因劳动者故意泄露客户信息导致用人单位追究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忠于用人单位,遵守职业操守,避免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若劳动者计划直接或间接设立、经营、参与与在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实体,也应当遵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契约精神。
2、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员工入职时,应当签订竞业限制等协议,笔者再次提醒用人单位无论是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还是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务必在违约条款中约定较高的具体的违约金,从而降低后期诉讼中关于损失的举证责任要求。另外,在发现劳动者存在以上行为时,应当及时做好证据的保全,并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劳动者法律责任。
#8月10日起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每人每年培训补贴不少于4000元
来源:中山日报
(记者 何淼)记者8月9日获悉,《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于8月10日起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在全省全面推行。中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已纳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指标,中山市人社部门将迅速启动学徒培训备案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在广东省制造业、服务业、新兴产业等重点发展领域,面向各类企业以及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学徒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人员,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新型学徒培训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学徒培训期满后,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
记者采访了解到,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可按规定获得学徒培训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4000元~8500元,对按规定列入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且培训级别在中级工以上的培训项目,可在学徒培训补贴标准各同等档次最高上浮30%。
中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已纳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指标,实行目标管理。我市人社部门将加强与企业的联系,迅速启动学徒培训备案。按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可于每年3月31日前(今年为9月1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中山市人社局召开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透露引才聚才新动向 拟建“1+4”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群
来源:南方日报
在国家高层次人才暨创业导师中山行活动上,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和多名博士到场与中山本地企事业单位展开对接合作。
规划建设3.2万平方米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群、出台人才认定新标准、创新人才引进方式……中山引才聚才工作呈现新动向。近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2019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据了解,除布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中山市还将通过修订新的人才认定标准、采取“柔性+刚性”等引才方式,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中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洪焰在会上表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责任,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职能部门沟通,提高办理实效,确保圆满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各项任务。
“1+4”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群产值或超50亿元
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中山近两年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中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透露,中山或在年内出台《中山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下称《意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
据了解,《意见》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园区经营、骨干企业培育等方面提出扶持举措,旨在规范人力资源产业发展,集聚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人力资本服务机构,为中山参与大湾区建设提供人才储备,为企业提供人力引进、人才培训、人力资源开发、创投、科技等服务。
“我们希望在中山培育人才测评、管理咨询、服务外包、高级寻访(猎头)等高端业态,完善人力资源服务链条。今年底,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望在火炬开发区挂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体园区的建设工作将逐步展开。按照“一园多点、集聚产业、培育市场、服务企业”的思路,中山还将鼓励各镇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发挥产业平台的作用,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政府、社会共同投资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按照计划,中山将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1+4”(1个主园、4个分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群,4个镇区产业园或设在东区、坦洲、南头、小榄4个镇区,辐射各个组团区域,面积将超过3.2万平方米,中山还计划将产业园群整体打包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根据《意见》,到2025年,中山将聚集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5家,实现总体产业规模超50亿元。
今年9月底或将出台人才认定新标准
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中山历来重视人才工作,2010年8月,中山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下称《意见》)。随后,中山市各职能部门先后配套出台了多项政策,涵盖培养引进、评价使用、资助奖励、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形成了中山特色的人才政策体系。
2017年3月,中山在引才领域再“加码”,发布《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即“人才新政18条”),在领军人才引进、柔性引才、发挥企业用人主体作用、人才住房保障、人才认定、人才评价、经费补助、工作考核等方面大胆突破。其中,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资助标准从最高1000万元提高到最高3000万元,并在全国率先对引进人才根据准入条件和实际年薪直接认定资助对象、提供生活补贴。多年来,《意见》及配套政策以及“人才新政18条”为中山培养和集聚紧缺适用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
“如何留住人才是各个城市面临的新课题,建议中山市破除现有政策的时间限制,统一标准,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人才一视同仁,并从共建粤港澳大湾区等顶层设计着手,放开胸怀,大胆创新,继续优化人才引进培养制度,切实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打造人才环境新高地。”在座谈会上,人大代表、中山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玮提出了以上建议。与会人员认为,随着各地市的人才引进政策逐渐加码,中山有待跟进。目前,中山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与深圳、广州、东莞等城市仍存在差距。
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人社局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联合相关部门加紧研究优化人才政策体系,制定符合新时代要求、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认定标准。“中山市新的人才认定标准正在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人才层次划分进行更加全面、更加细分、更加科学的梳理,具体方案可能会在9月底出台。”该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将覆盖荣誉类、奖励类、经历类人才,而且将推动解决新旧政策不畅的问题,促进各类人才更好地服务中山经济社会建设。
此外,中山还将制定企业引才补贴措施。据了解,接下来中山将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并出台《落实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人才引进部分待遇实施细则》,在给予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市政府津贴的基础上,按1:1的比例同步给予所在民营企业引才补贴,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更多与产业发展需求相符的人才。
参会代表、委员表示,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中山是重要节点城市。中山应提前做好谋划、认真落实好人才工作,避免出现人才“虹吸效应”,为中山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和人才支撑。
创新“柔性+刚性”引才政策
“中山目前面临着人才总量不足、人才分布不合理、人才集聚能力、培育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座谈会上,中山市政协常委、民建市委委员吕建新介绍了民建中山市委会提案《关于创新人才战略,提振我市经济发展的建议》的相关内容。他建议,中山应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开展项目合作、科技创新活动,支持柔性引才。
对此,中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中山市正在研究制定柔性引才措施,将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引才方式,推广“人才+项目”引才模式,出台《中山市柔性引才管理暂行办法》,按工作期限不同给予最高不超30万元的补贴。
今年“3·28”中山人才节期间,在国家高层次人才暨创业导师中山行活动中,15位研究方向涵盖人工智能、新材料、医药健康、电子信息智能控制等领域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到场,为现场的中山本地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沟通合作意向,开展项目对接。这些专家中,有不少人对在中山开展合作项目十分感兴趣,但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无法长期留在中山。
柔性引才政策有望破解这一困局,实现高层次人才与产业有效对接,助力中山企业解决技术难题、达成项目合作。“柔性引才政策更灵活,不要求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户籍关系必须迁到中山,他们每年只需在中山工作1至6个月,为中山企业解决技术问题,作出应有的贡献即可。”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山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柔性+刚性”的引才方式,如针对1至4层次人才实行柔性引才方式,5至8层次人才采用刚性引才方式。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新材料学院副院长孟鸿表示,他本人无法长期居留中山,但如果中山有更好的柔性引才政策,他和他的研发团队的资源都可以向中山倾斜。浙江凯捷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家特聘专家李洪文也希望与电子科大工程学院以柔性引才的方式达成合作:“我每年可以过来三四个月时间,而我的团队也可以长期留在中山。”
住房问题也是人才的关注焦点之一。座谈会透露,目前中山市正在加快人才公寓建设,出台安居房管理办法,按人才层次的不同,分别给予相应面积的住房,并实行定期免租金政策,解决人才居住的后顾之忧。目前中山市“人才房”储备面积达100万平方米,超过1万套,并且数量还将随着新建小区配建继续增加。
四、 财经要闻
#八月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下跌43个基点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上海8月8日电(记者有之炘)来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数据显示,8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7.0039,较前一交易日下行43个基点。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9年8月8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0039元,1欧元对人民币7.8611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6115元,1港元对人民币0.89323元,1英镑对人民币8.5258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7477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5305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5.0779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1981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2761元,人民币1元对0.59669马来西亚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9.2839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1440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72.63韩元,人民币1元对0.52326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3446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41.4279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4921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490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3721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2750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0.78225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7977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4.3886泰铢。
前一交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6.9996。
#助小微企业降资成本,国行将发放“转货款”千亿元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本报讯 记者郭子源日前从国家开发银行获悉:该行今年将力争发放“转贷款”1000亿元,为小微企业发展和农户经营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持。
“转贷款”又称“批发资金转贷”,即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提供“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地方性中小银行合作,专门用于投放小微企业,将其政策、资金优势与商业银行的资源、人力优势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转贷款’契合开发性金融服务国家战略的功能定位和运行特点,是当前国开行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户经营的有效手段。”国开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欢说。
“在浙江,国开行将在对台州银行、泰隆银行‘转贷款’授信16亿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转贷款’工作推动力度,力争在全省实现‘转贷款’规模超100亿元。”国开行相关负责人说。
#食品价格拉动CPI上涨,下半年翘尾因素减弱CPI涨势趋缓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9年7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数据显示,7月份CPI同比上涨2.8%,连续5个月处于“2时代”,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其中,食品价格上涨9.1%,涨幅比上月扩大0.8个百分点,影响CPI上涨约1.74个百分点;非食品价格上涨1.3%,涨幅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影响CPI上涨约1.04个百分点。
在食品中,鲜果价格上涨39.1%,涨幅比上月回落3.6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上涨27.0%,涨幅扩大5.9个百分点。上述两项合计影响CPI上涨约1.22个百分点。鸡蛋、鸡肉、牛肉、羊肉和鲜菜价格涨幅在5.2%至11.4%之间。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研究员赵俊晔分析说,上半年受不利天气影响,荔枝等南方水果因灾减产,西瓜和甜瓜等上市推迟,与苹果、梨等贮存果品库存偏低叠加,水果市场出现阶段性供给偏紧,导致上半年特别是5月份、6月份水果价格显著上涨。进入7月份,随着桃、杏、李子等时令水果大量上市,水果价格开始回落。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份以来,鸡蛋价格止跌回升,并一直保持稳中上涨态势。对此,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专家张超表示,这是由于鸡蛋市场供应阶段性稳中略减,鸡蛋消费需求阶段性增加。同时,各级经销商及食品加工企业备货时间节点提前,养殖成本增加,共同助推了蛋价上涨。
农业农村部蔬菜市场分析预警团队首席分析师张晶表示,4月份以来,我国蔬菜价格呈季节性下行走势,价格回落呈“先慢后快”特征。7月份,夏季暴雨洪涝和持续高温等不利天气阶段性影响部分产区应季蔬菜供应,但一段时期内仍以低位运行为主。
“猪肉价格是影响食品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刘学智表示,目前猪肉价格正处于上行周期,再加上前期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导致猪肉价格快速上涨。
据测算,在2.8%的同比涨幅中,去年价格变动的翘尾影响约为1.2个百分点,新涨价影响约为1.6个百分点。
7月份,CPI环比由上月下降0.1%转为上涨0.4%。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处长董雅秀分析说,在食品中,部分地区天气炎热、降水偏多,不利于鲜菜生产和储运,价格上涨2.6%,影响CPI上涨约0.06个百分点。蛋鸡进入歇伏期,产蛋率下降,鸡蛋价格上涨5.0%,影响CPI上涨约0.03个百分点。时令瓜果大量上市,鲜果价格下降6.2%,影响CPI下降约0.14个百分点。
专家表示,尽管CPI同比涨幅持续处于“2时代”,但推动CPI上涨的食品价格有望止涨趋降,未来物价继续上涨空间较小,总体通胀风险不大。
上半年,水果价格上涨明显。不过,自7月份以来,时令水果大量上市,市场上各类水果价格逐渐回落。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会长鲁芳校表示,根据中国果品流通协会调研情况来看,预计2019年苹果、梨的总产量将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产量,加之进口水果不断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市场供应量充足,完全能满足市场需求,水果价格将会回归到合理水平。
从蔬菜价格看,三季度价格或低于去年同期。张晶分析说,由于今年夏季冷凉地区蔬菜供应整体相对充足,且上半年菜价较往年偏高,后期扩种意愿高涨,如果不出现极端天气,蔬菜的供应形势将好于去年。
“预计中秋国庆后蛋价或将回落。”张超表示,目前蛋鸡养殖效益向好,养殖户补栏积极性高涨。中秋、国庆后,气温开始转凉,蛋鸡歇伏期结束,产能恢复,鸡蛋市场供应增加。
“随着下半年翘尾因素明显减弱,将缓和CPI上涨的压力,不排除三季度末四季度初CPI涨幅回落的可能。”刘学智说。
值得注意的是,下半年PPI翘尾因素快速下降,需求偏弱导致新涨价因素较弱,近期PPI可能还会延续负增长。随着宏观政策偏向积极,扩大内需是下半年重要工作,促进消费和投资的力度将加大,加大力度稳定制造业投资,加强基建补短板,有助于PPI逐渐走稳。
#华为营收首超中国移动,谁是中国最大5G公司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4G变生活,5G改变社会,如今,被称为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5G渐行渐近。三大运营商是推动5G建设的主力角色,当然它们需要华为、中兴、爱立信、诺基亚等这些通信设备商的硬件来搭建网络。不过,用户感知最强的还是智能手机企业,因为用户需要新的5G终端设备来接入网络。
中国移动与华为堪称两大5G巨头。它们在5G商业化的链条中相互成就,拥有庞大的业务范围和服务人群。近来,中国移动与华为均发布了上半年财务报告,那谁家营收更高?各自增长趋势又如何?此外,同为5G标准制定组织重要成员,中国移动与华为哪家的5G技术更强,谁才是中国5G王者?
中国移动营收平稳利润长期超华为
近十年来,中国移动与华为均保持较好的增长态势。从增长幅度来看,近几年来,华为进入发展快车道,营收陡增。2018年,华为的营收与中国移动基本持平。净利润方面,两家都出现过起伏,但中国移动净利润一直比华为高出近一倍。
华为营收超越中国移动动能转换快
中国移动近年来不断拓宽B端业务营收,不过个人业务仍然是核心。今年上半年,中国移动实现营收3894亿元,同比降0.6%,实现利润561亿元,同比降14.6%。
前些年,华为的营收主力是运营商业务。近三年来,以智能手机为代表消费电子业务已经开始占据首位,实现动能转换。2019年上半年,华为实现销售收入401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3.2%,营收方面超过中国移动。
华为研发投入增长幅度大今年有望突破1200亿
前些年,中国移动未公布研发投入情况。而从近三年研发投入情况看,中国移动的研发开支一直低于500亿元,2018年,研发投入增长率超过华为,但其数值仍低于华为。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华为此前披露,今年会持续投资未来,计划2019年研发投入1200亿元人民币。
五、 热点关注
#借名买房,如何避坑?
来源:孚道律所 刘红 肖静
孚道小贴士
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借名买房,即购房者因自身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来购买房屋,购房款项由购房者自己支付,而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一种形式。实际购房人一般称之为“借名人”,登记购房人一般称为“出名人”。由于我国对于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借名买房之下,就出现“实际产权人”与名义产权人分离,这就使借名买房行为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
一、借名买房的原因
生活中借名买房现象现已经屡见不鲜,总的来看主要有以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政策,如规避房屋限购令政策;规避限贷令以及其他贷款障碍;简便手续、减少税费;二是争享特定购房优惠;三是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
二、借名买房中借名人面临的风险
借名买房在实务中形式多种多样,借名买房看似是一种能够规避法律限制的变通做法,能够获取眼前利益,但实际上暗藏着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最后还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钱、房两失。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常常因为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2、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主张房屋是其购买,购房款是其向借名人的借款;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出名人不配合实际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或者无法过户给实际购房人;
4、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5、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三、借名买房中出名人面临的风险
借名买房的风险不仅存在于借名人身上,出名人在出借购房名额时也应慎重,一不小心则可能背负巨额债务。因为借名人占用自己的购房指标后,出名人首套房的首付款的支付比例、银行贷款的利率标准、税收等优惠政策已被征用,日后出名人自己要购买房屋时,则属于第二套房,相比于购买首套房,成本都会增加。另外,如果借名人贷款买房,需要以出名人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若借名人不按约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需要由出名人承担。
四、借名买房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房屋限购政策使得“借名买房”行为盛行,那么,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在一般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出现实际购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而签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不损害国家、他人或公共利益,不属于基于非法目的,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仅仅违反了当地限购政策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应认定合同有效。同时,若此时实际购房者具备了产权过户转移登记现实条件,则可要求出名人将房屋登记变更至自己名下,但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借名人。因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实物权人,故其提起物权确认的请求就因依据不足而不应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也是如此,如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反之,若实际购房者仍然不具备购房资格,法院一般会判定解除该代持协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仅针对商品房。对于经济适用房而言,由于其是国家为保障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而提供的政策性住房,一般对购房者会的户籍及社保缴纳的年限有硬性要求。此类因自身不符合相应户籍要求及社保缴纳年限规定而无购房资格的人,以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通常情况下对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的效力则以确认无效为原则。
五、限购政策下借名买房的风险防范
在前述代持协议有效且能够履行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规避以上房屋代持的法律风险,就成了急需讨论和明确的问题。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采取以下几种防范措施,以规避风险:
(一)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明确约定产权的真正归属,并约定代持者擅自处置财产给产权人,即实际购房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并寻求第三方的公证或见证以增加证明效力。因实际购房者一般会与自己信任的人,如好友,近亲属等人签署代持协议,若无第三方的证明,则可能会被认定是代持人为逃避法律责任与实际购房者相互串通,代持协议系为对抗诉讼特意签订的。因此单凭一纸代持协议,是无法充分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的。
(二)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建议资金流转不要通过支付现金,尽量选择银行转账或柜台存款的方式进行。同时,可以在转账的同时备注上钱款用途,如“购房首付款”、“购房定金”等。
若涉及到贷款,实际购房者应与代持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实际购房者控制用于扣划贷款的银行卡,按月往银行卡内存入按揭款,并保留相关的转账明细。
(三)购房过程中产生的票据、合同、资金凭证以及房产证原件均应由实际购房者进行保管,避免代持人用以欺骗善意第三人。
(四)由代持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购房人也是一种很好的风险规避方法。
#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别走虎门大桥了
来源:中山日报
虎门大桥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检修
8月15日,记者从广东交通集团获悉,根据虎门大桥桥梁安全检测维修工作的需要,为确保虎门大桥桥梁结构安全,决定从8月16日0时起,全天禁止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莞佛高速虎门大桥段(太平立交至坦尾立交)。
“此次交通管制将是长期的,待虎门大桥大修完成后再会重新解禁。”据虎门大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虎门大桥段长时间处于交通高压下,导致当前虎门大桥悬索桥、辅航道桥东引桥、太平大桥、广济2号桥、大涌桥及深湾桥等六处桥梁段存在不同程度的病害,因此提出虎门大桥段需长期限制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也为分步开展病害处置和维修养护提供条件。
虎门大桥公司将与高德地图加强协调,及时通报虎门大桥交通管制情况,通过车辆导航系统发布路况信息,引导广大司乘出行。据前期临时交通管制统计数据显示,广深高速往广州方向虎门到新联互通段、广珠东高速坦尾立交往南沙大桥方向车流量增幅明显。
#华为5G全网预约量逼近百万,多家手机品牌4G手机大幅降价
来源:南京快报
8月16日,华为首款5G双模商用手机Mate 20X(5G)现货上市,掀起预约狂潮,截至8月14日,该手机全网预约量已逼近百万。中兴和华为已发布的两款5G手机售价均达到中高端水平,预计不少人会选择分期购买。近两周来,深圳企业乐信旗下分期乐商城的“5G手机”搜索和预约总量已突破10万人次,创下该商城手机新品预约量新高。
95后是5G消费主力分期购买成为主流
工信部网站显示,未来一段时间会有近20款5G手机与消费者见面。仅7、8月份,就有中兴Axon 10 Pro(5G)、华为Mate 20 X(5G)和vivo iQOO Pro(5G)三款新机发布。在第一批5G手机中,华为Mate 20 X(5G)的关注度最高,它不仅是目前唯一商用支持SA/NSA 5G双模组网的5G手机(保障消费者在不同的环境下都能享受到5G网络),还率先商用支持5G+4G双卡双待。
分期乐商城负责人介绍,早前上市的华为Mate 20 X处理性能和拍照等已经达到旗舰机水平,它的5G版本游戏、视频速度则更快,“1080P视频基本上是一点即播,可以更好地满足年轻人的刚需”。所以在这一轮手机换新销售中,年轻消费者预计会是主流。从分期乐商城预约情况来看,95后占比超过8成。
从售价方面来看,目前已发布的两款5G手机售价分别为4999元和6199元,虽比之前预期的8000-10000元低了不少,但仍达到中高端机型的价格。这样的定价,固然会给疲软的智能手机市场增加不少的销售额,但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门槛,对年轻用户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通常来说,当手机定价达到6000元以上,选择分期付款的用户比例会大幅上升。”分期乐商城负责人称,过去该价位段主要被iPhone占据,所以在分期乐商城,iPhone的分期销售额占比超过了5成。按照分期乐现有费率估算,华为首款5G手机的最低月供预计会在200元上下,大部分用户都能够接受。
4G手机降价1-3成 iPhone最高降2000元
由于5G手机的性能完胜4G,后者必然要给前者让路。近期,已有多个手机品牌开始大幅下调4G手机售价,其中华为P30和P30 Pro分别降价300元、500元。根据某电商平台销售数据,近期该平台上有超过30款4G手机启动降价,主流手机品牌降幅在10%左右,个别的甚至超过30%。
号称“最保值手机”的iPhone,也没能扛住5G来袭的压力,在各大销售平台的苹果官方旗舰店里,iPhone XS Max系列旗舰机已经普遍降价超2000元,在分期乐商城815活动里,该手机还会再降600元,价格达到历史最低点。分析师预测,苹果的5G手机最快也要等到明年9月,下个月将要推出的2019年iPhone新品,将要密集应对国产5G手机的挑战,且苹果似乎并不打算对新品降价,这对“果粉”的忠诚度无疑是一次极大的考验。
花旗银行今年7月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87%的中国消费者表示,他们2019年肯定或者可能购买5G手机,超过70%的中国消费者表示,他们将购买5G手机取代现在的手机。
该调查还显示,有84%的中国消费者购买手机时更喜欢国内品牌,其中80%的中国消费者考虑购买华为手机。分期乐商城数据显示,华为手机在该商城的市场份额比两年前翻了一番,仅次于苹果,在安卓机中排第一。今年1-6月,分期乐商城华为手机单月销售额同比增幅始终保持在150%以上,领跑所有品牌。
#上海迪士尼因“利奇马”首次闭馆,不给退票遇舆论台风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利奇马”的威力着实不小,受其影响,从8月9日起上海多个景区陆续开启“闭园模式”。
8月10日,上海浦东新区发布最新情况,迪士尼度假区及42座在册公园等大型旅游娱乐场所已全部采取闭园措施,全面完成人员避险转移工作。其中,上海迪士尼度假区(以下简称上海迪士尼)已于8月9日晚间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暂时闭园的消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是上海迪士尼自2016年6月开园以来,首次因天气原因暂停开放。而这次出于安全考虑的暂时闭园,引来了退票问题的讨论。
上海迪士尼官方微博在8月9日发布的闭园通知中,对购买了当日门票的游客,只给出了改期方案,而没有给出退票方案,导致这条微博的讨论区热闹非凡,还引来多家媒体报道。不过,8月10日中午,上海迪士尼调整了解决方案,给出了退票方式。
台风天闭园不退票引争议
度假区闭园,那指定日门票怎么办?这是很多游客心头上的疑问。对此,8月9日晚间,上海迪士尼在其发布的闭园通知中提供了解决方案:已经购买2019年8月10日的门票的游客,可以在未来6个月内(即2020年2月10日之前,含该日),任选一天到访上海迪士尼乐园。
此外,另一家同样暂停开放的景点上海海昌海洋公园,提供的解决方案则是无条件退票,或于2019年12月31日(含该日)之前,任选一天到访上海海昌海洋公园。
相较之下,多数游客对上海迪士尼“只能延期入园,不能无条件退票”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
有一位网友在上海迪士尼那条解决方案的微博评论区中留言:“您好上海迪士尼,我们一家人购买了8.10(8月10日)的票4张,但是因为家人工作孩子上学等问题,不能有机会在6个月内来迪士尼玩,我们也不能延期,因为只请假到那一天。真心希望贵园考虑我这类顾客的难处,就算给我退部分票款我也愿意的。谢谢。我们一起遭遇了台风,希望我们互相理解。”截至记者发稿前,该条评论已经获得超过5万点赞。
在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飞看来,上海迪士尼因为台风闭园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消费者同样有权解除合同,即要求上海迪士尼退款。
高飞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说:“《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台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上海)迪士尼拒绝退款,仅同意改期的处理方案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显得很没有人情味儿,应该给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
多家航空公司可免费退改
上海迪士尼随后调整了解决方案,8月10日13点25分,上海迪士尼官方微博发出一则新的声明,声明显示:“因故在未来六个月无法到访的游客,可以联系原购买渠道进行退款。”
围绕台风天气能否退票等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曾多次致电度假区预订服务中心,但其电话一直处于忙线状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退款政策对迪士尼来说似乎是个“特例”。迪士尼官网的购票界面曾附有一则免责声明,其中提到:“未经同意门票及其他尊享礼遇不可转让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对此,高飞表示:“该声明虽然不存在法律问题,但是消费者转让或者退票,还需要经营者的同意,其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大。”
其实,台风天对出游者的影响,不仅体现为景区暂停开放,交通受到的影响更明显。
据央视新闻此前报道,截至8月10日8时,虹桥、浦东、杭州等机场部分时段关闭,共取消2398班航班,南京、宁波、温州、舟山等地机场共取消527班航班。目前,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南方航空、春秋航空、吉祥航空、厦门航空等航空公司已经取消了8月10日的部分相关航班。
不过航空公司均及时提供了退票方案。
上述航空公司承诺,为受影响旅客提供免费退改方案。比如,东方航空8月10日在其官网发布相关豁免政策,乘客可免费更改至原航班时间前后7天(含)内东上航实际执飞上述航线航班,或通过原购票渠道办理免费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