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事实胜于雄辩

关于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法律咨询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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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余某某称其于2021年4月入职某公司处任职保安,早晚两班倒,每班工作12小时,每月换班两次,每次换班需多值6小时,除请假外,周末和节假日均没有休息,从第二年才开始每年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入职时公司曾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800元,加班费等另计,但实际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加班费,每月实际到手工资约4200元。2024年5月,余某某被迫离职,为此,余某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高温补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件已经受理,尚未开庭。为了解如何追回拖欠的上述款项,且其仲裁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余某某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咨询。


案例评析:


  1、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有同岗位员工的证言证明公司第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每年均是由员工先在空白的一年期合同上签字,再由公司收走并补全其余内容,但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知晓签名确认后的法律后果,其将签好名的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公司,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事项的无限授权,另外,余某某亦未提交依据证明其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名,故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会被认定有效。

  2、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且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工资签收条反映余某某工资由工资、加班费、岗位补贴/奖励/高温补贴、绩效/补贴/春节补助及节日费等构成,其中工资均为1900元/月,2022年6月至10月及2023年6月至10月显示有高温补贴300元,除2024年4月的工资签收条外,其余工资签收条均有余某某的签字,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4100元、4250元、4250元、4250元、4350元、4250元、4100元、4100元、4100元、4700元及 4100 元。另外每天12小时的在岗时间也必然包含就餐和休息时间,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工作时间。结合劳动合同对基本工资的约定及工资条的显示,主张加班工资难以支持。

  3、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工资单上未能显示支付年假工资,且公司未能证明以让余某某休年假,故未休年假工资会支持。

服务结果:


  综合案情分析,值班律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告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已丧失胜诉利益。二、余某某虽坚持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及工资条上存在欺骗、代签或伪签行为,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不愿意申请笔迹鉴定,故会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后果。三、因了解到有意愿申请且符合法律援助资格,指引余某某到中山市司法局小榄分所申请法援律师代理劳动仲裁程序。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对本案作出裁决,采信了有余某某签字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条,两者印证其每月实际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1900元,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判决公司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驳回其他的仲裁请求。四、余某某后持仲裁裁决书再次至现场咨询社区法律顾问,经向余某某解释说明,余某某基本服裁。


典型意义及建议:


  劳动者应当提高有关争议时效与证据留存的法律意识,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应当重视争议处理的时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对该请求不能适用第四款的特殊时效,应适用第一款的时效计算。本案中,余某某未能举证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该项请求最早自2023年4月已超过仲裁时效。
第二,劳动者应当重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过程,在签字捺印前认真阅读有关合同条款,并固定双方已口头约定的工作待遇。领取当月劳动报酬并签领工资条时,还应确认工资构成和每项金额与实际情况相符后再签字,若与之前的承诺不符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进行更正,拒绝签字并固定证据。在本案争议发生前,余某某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曾就工资标准、加班费等事宜向公司提出异议,且不能证明公司存在欺骗、伪签或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余某某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咨询人有意愿且符合法律援助资格时,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可协助咨询人申请法律援助以进行后续纠纷处理程序,同时做好对司法文书的普法工作,推动劳动纠纷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