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事实胜于雄辩

关于李某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咨询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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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老伴早年过失,现李某与儿子相依为命,李某的儿子患有精神类疾病且不能自理,儿子未婚未育,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李某儿子的叔伯姨姑及堂表兄弟姐妹均表示无力代为照顾李某儿子。由于李某本人年事已高,担心其先于儿子过世,所以想提前安排好儿子的日后生活,为儿子指定日后的监护人及相关遗产继承作出安排,即在李某过世后由社区担任其儿子的监护人,李某儿子过世后由社区继承李某及其儿子的遗产。
李某和社区工作人员与顾问律师提前预约了上述咨询。
                                

案例评析:


   李某的诉求实际上是想以监护人身份与社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儿子意定监护人,即李某本人过世后由社区作为监护人照料其不能自理儿子的生养死葬的问题。                                  

服务结果:


   结合案情分析,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之规定,李某作为监护人可以为了保障其被监护人在李某本人过世后的合法权益,代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同时也提示李某:(1)与社区就代为照样儿子的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良好协商,双方就遗赠扶养签订好协议;(2)为了避免日后他人对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建议就协议内容及签署进行公证或见证。
李某了解后表示已清楚流程,会按照程序做好协议与各方签署。

典型意义及建议: 


   1、有备而来,来而能解。实务中社区的工作人员本身对常见的法律问题都能及时答复,而预约咨询则是需要顾问律师解答复杂的问题。所以顾问律师在咨询前提前准备,向工作人员了解清楚案件细节,有利于给社区群众更好提供帮助。
   2、倾听和耐心是与群众沟通的关键。沟通有时更多是情绪的释放,作顾问律师,在归纳问题的前提下,注意照顾群众的隐私、情绪。另一方面也是帮助社区工作人员解决疑难、不常见的困惑。
   3、保护被监护人。本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担任问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般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同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导致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因此,被监护人的父母在担任监护人期间,为了避免自己在过世后没有适格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孩子,可以提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或者与有关个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